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的效应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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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的效应比较
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意义在于筹集了一定的污染治理费用,增加了当地政府的收入,减少了政府污染治理的资金压力,实施以来对各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也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排污收费目前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排污收费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庇古理论,主要体现在我国排污收费一般以县为单位,由县一级环保部门征收本区域内的排污费,然而有很多污染存在跨界的问题,污染可能是上游的县造成的,下游另一个县的居民受害,此时排污费又不能实现转移支付,导致污染的受害方不能得到补偿。
第二,排污收费过低,难以刺激企业污染治理和减排。而且排污收费的时候价格存在弹性,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和环境主管部门存在讲价还价,价格几乎没有合理性;
第三,排污收费收入的实际使用和重新投资有待改善,我国征收的排污收费有80%被应用于返还企业作为排污控制项目再投资,余下的作为行政费用,然而实际上真正被作为再投资的只有50-60%,再投资的排污收费被返回给支付排污收费的企业作为对采取排污措施的补偿。这种作法自然导致一些企业要求不支付那部分会被退回的款项,结果相当于没有投资进行污染治理。
排污权交易是主要意义是将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降低。排污权交易源于美国,美国的市场经济和法制都较我国健全许多,我国引入这项新制度如何使其发挥其原有的效力,面临多方面的压力:一是相关的法律不完善;二是目前我国相当多的企业还是粗放型企业,污染严重,很多企业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然而它们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三是排污权交易需要环境保护整个系统的协调一致,排污权交易涉及到的有环境执法大队、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其中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环境监测是排污权交易的两个关键,而县一级的环境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不善和目前环境监测监管的缺陷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最大隐患。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收费虽有着相同的外部性理论基础,都是控制污染的经济手段,都希望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现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但运行操
作方式完全不同。前者的理论基础是产权理论,后者是庇古理论。两者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也不一样,排污收费是先确定收费标准然后通过强制征收来控制总排放水平,而排污权交易则是先确定排污总量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是两种不同的环境经济手段,有着不同的使用条件,哪种手段更加适宜将取决于社会、经济、环境、管理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等多种因素。两种手段相比,排污收费除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外,还可以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综合防治投资,调整能源的结构,间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适宜的防治对象角度看,对那些小型的污染源包括低架源和面源,采取排污收费筹集资金用于综合防治比较有效;对于那些污染负荷较大的高架源,在治理方面己有一些成熟的技术,其监督管理相对容易,采取排污权交易可能会产生较高的效率。但是目前环境执法监管和环境监测能力的不足是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收费面临的共同的“阿喀琉斯之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