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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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9月4日浙交投〔2006〕125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金资源和集团整体信用优势,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各子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A集团本部。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

(一) 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 由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全资、控股孙公司;

(三) 由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包含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拥有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是指通过在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的方式集中管理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账户,并通过财务中心平台充分开发集团整体资金资源,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资源按照“整体效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有效、合

理、均衡配置。

第五条财务中心,按照本办法对集团资金进行管理,所有内部资金交易产生的利差,收支相抵后不留利润。

财务中心进行内部资金交易利差包括:

(一)财务中心利用某一个或数个子公司的未来现金(资产)资源为载体,以集团公司名义成功实施直接融资后,提供未来现金(资产)资源的子公司放弃其(在提供资源的额度内募集资金的)优先使用权,则该项直接融资的综合成本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内部借款利率之间的差额为内部资金交易利差。

(二)财务中心利用集团一级账户现金余额、时间和货币乘数效应,按照本办法约定的存贷利率,进行内部资金运用产生的利差。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切实加强集团内部资金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七条财务中心以集团公司名义在指定银行开立集团一级账户及集团二级专用调拨账户各一个。

集团一级账户为集团公司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集团二级账户资金的虚拟账户,用于反映及控制集团资金总量,不能直接对外发生收支业务。

集团二级专用调拨账户为集团内部资金交易的核算账户,用于内部资金的调拨及核算。

第八条各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在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合作银行开设子公司二级账户,作为日常收支核算账户,即各子公司独立会计主体对应的货币资金账户。

除经集团公司特别批准外,各子公司不得另立收支账户。

对于参股公司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愿申请加入财务中心资金集中管理系统。

第九条各子公司除在集团公司指定银行开立其账户外,不得在非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对于已经开立的账户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期限统一清理、注销。对于受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清理、注销之账户,必须向集团公司申报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暂时保留待该等销户障碍消除后再行销户。子公司在符合《A集团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自行融资情况下,经批准后可以开立一般结算户,以作融资之需。

第十条各子公司对其在集团一级账户下开设的二级账户拥有所有权、受益权及使用权。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有权对二级子账户查询及监督。

第三章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应当按照《A集团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并上报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在各子公司上报并批准的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集团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资金预算,并形

成相应的集团融资计划。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在编制融资计划时应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结构

(一)必须重视安排好流动资产内的占用结构,提高经营资金的比重,压缩结算资金的占用,减少沉淀资金总额,盘活存量资产。

(二)必须重视安排好净资产与投资规模的结构,企业要根据《A集团投资管理办法》之规定量力而行参与投资,对外投资应进行有效益的跟踪管理,效益不佳的项目要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或收回投资。

(三)必须重视安排好资产与负债的结构,通过多种途经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上报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在季末或半年度末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报告在公司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各子公司的收入现金流必须及时流入各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二级账户,不得另行存放,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对外支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进行支付,预算外支付按照《A集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贷款按照签订的“内部借款合同”约定从集团二级调拨账户上划出;内部贷款归还由借款企业按照“内部借款合同”约定划入集团二级调拨账户。

第十八条内部存贷业务发生的利息收支,按日计算、按月(季)拨付、按年清算。集团公司按月(季)将存款利息拨付至各子公司二级账户;各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方式及期限主动将借款利息划入集团公司二级调拨账户。

第五章二级账户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各子公司对按照本办法开立的子公司二级账户存款拥有所有权、受益权及预算范围内的使用权。预算外使用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各子公司二级账户下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存款利率上浮10%-100%计算。

第六章内部资金融通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融资管理办法规定,各子公司未经授权批准,不得进行对外融资。子公司持续经营或对外投资所需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原则上应通过订立“内部借款合同”的方式在集团内部融通获得。

第二十二条内部贷款发放遵循“信用优先、效益优先”原则,在内部资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于预期效益好的项目、信用度高的子公司优先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内部贷款的申请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开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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