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 外 和 解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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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申请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原告熊湖荣与被告陈晓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为达到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的目的,拟进行庭外和解,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原、被告共同向你院提出下列申请:

原、被告共同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限为个月,期限从申请日起算。

请予以准许。

原告方:

被告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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