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附件1

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可申请承担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

2.应有与申办职业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培训和实习操作场所以及设备设施,租用的场所及设备应有合法租赁协议。

3.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了解国家、省职业资格和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其中至少要有三人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培训管理人员证书》。

4.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配备培训教师要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每个培训职业至少有一名教师经审查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

5.职业资格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6.应建立培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安全管理等项制度。

7.本条件为申报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基本参照标准。评估认定时可对照与申报职业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2

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

申请机构:(章)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申报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和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及等级。

二、本表可从网上下载或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领取。打印填写时,不得改变其项目、格式及规格,以保持其统一、整洁。

三、本表填写一式三份连同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本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核发认定书。其准予培训职业等级、招生范围等项目以认定书为准。

五、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因违规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定资质后,本表所认定事项即失去效力。

附件3

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

编号:

有效期限:20 年月日—20 年月日

法人代表:

培训负责人:

办公地址:

核准机关: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职业培训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4

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

附件6

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

附件7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

被通知单位:

违规事项:

整改要求:请你单位将违规整改情况于年月日前上报

注:1、本文书一式两份,由日常监管部门核发。发文单位、被通知单位各一份。

2、凡被出具该通知书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两年内不得增加培训职业。

3、该通知书作为撤销认定资质的依据之一。一年内三次被出具该通知书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认定资质。

省或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日常监管部门(章)

年月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8版)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版) 一、操作技能类项目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年学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

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 .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 .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年以上的。 .持有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院(学制三年)的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及以上,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年及以上。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告

泸州市金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关 于 申 请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报 告

泸州市金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关于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的 报告 一、学校概况: 泸州市金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位于泸州大山坪酒城大道旁,泸州老年大学新教学大楼内,是一所园林式学校,校园环境优美,绿树成荫,学生教室宽敞明亮,一年四季鸟语花香。学生实习场地开阔。 二、学校基本条件 1、教学硬件设施 学校拥有学生教室5间,教师办公室一间,共计350平方米,激光打印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二台,学校拥有现代化多媒体教室,每间教室配备有空调或电风扇,并在校外租赁学生专用实习场地约20余亩,为生提供了较好的实习场地,学校硬件设备设施齐全。 2、学校专业开设:

三、学校办学宗旨 我们学校的培训宗旨,就是将“体能型”转向“技能型”,从根本上提高转移效益。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工外出打工时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理念等创业要素积累到一定水平时的一种理性创业行为,是农民外出务工进入的一个新的阶段。学校适时地引导农民工寻找到适合个人特点、有前景、效益高的现代农业项目,有效地将返乡农民工打工时掌握和积累的资源与家乡农业资源特色融合起来,就能够加快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步伐。 学校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乡镇劳动力为对象,以学校教学机构为载体,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实现稳定转移、就业增收为目标,强化培训与转移相结合,注重扩大示范效果。如何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使他们调整角色,转变观念,接受多种职业技术培训,以便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已成为职业培训工作的当务之急。对各专业培训严格按教学计划进行,对考核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四、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历来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师资结构,目前师资结构合理完善,完全适应各专业的教学和技能培训的需要。 全校现在教职工8人,其中教师5人,后勤人员3人。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 制度 1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 规章制度目录 一、鉴定所简 介 .......................................................... .1 二、职业资格证鉴定流 程 ...........................................2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四、财务管理制度 (8) 五、鉴定工作流程...................................................13 六、档案管理制 度 .................. ..............................15 七、考务规 则 (17) 八、考场规 则 (19) 九、考评员守

则 (21) 十、试题管理岗位职责...........................................26 十一、工作安全保卫制度.......................................27 十二、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8 十三、鉴定所规章制 度 (29)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 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清远市佛冈县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年鉴定能力5000人。 佛冈县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包括: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员等。凡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各类劳动者,均可与我所联系报名。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文康路劳动社保大厦507室联系电话:4278129联系人:李老师 职业资格证鉴定流程

北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表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表 学校名称(已设立机构): 预核准名称(新申请设立): 申请事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采用A4纸打印或钢笔毛笔填写,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市XX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声明”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盖章。 5、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民办培训学校(院)的发文号。 6、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新申请学校填写下列内容预核准名称 拟定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拟定校长身份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举办者 名称 性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人()、其它() 首届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或职业资格 (名称和等级) 拟任 何职 从事专业 年限 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职务文化程度职称(等级)专职兼职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学校填写下列内容 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校长身份证号码 办学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 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已开展培训职业(工种) 名称职业编码培训等级

(完整版)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生产一线技术工人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技术工人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实现自身价值,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车工、铣工、电工、焊工、钳工、磨工等技能等级鉴定。 3、技术等级设定 3.1 技术等级从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职等,3.2 技术等级是员工技能水平的体现,技术等级、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下表 注:表中所列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某员工从1级向2级晋升至少需间隔6个月。 4、初次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可申报。 4.1 初级工 4.1.1中专/或以上学历。 4.1.2经本公司试用期考核通过的,并取得本公司内部上岗证。 4.1.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个月以上,并接受相关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另外:内部培训课时达到12小时以上。 4.1.4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2 中级工 4.2.1中专/或以上学历。 4.2.2取得本公司初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2.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2.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24小时以上。 4.2.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3 高级工 4.3.1中专/或以上学历。 4.3.2取得本公司中级工上岗证,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3.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3.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48小时以上。 4.3.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4 技师 4.4.1 大专/或以上学历。 4.4.2取得本公司高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4.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4.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96小时以上。 4.4.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4.6实际能力达到申请条件的,但学历无法达到公司标准的,需要经过《技能鉴定委员会》讨论申报考核资格。 4.5 高级技师 4.5.1大专/或以上学历。 4.5.2取得本公司高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5.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5.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144小时以上。 4.5.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5.6实际能力达到申请条件的,但学历无法达到标准的,需要经过《技能鉴定委员会》讨论申报考核资格。 5、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 5.1 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理论考试主要为所属工种的相关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安全常识等;由工程部负责理论培训及拟定考试题库,行政部组织闭卷考试。 5.2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由工程部根据评定对象所从事的工种确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在指定场地通过现场实操的形式进行考核。 5.3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两项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为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70分者为不合格。 5.4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者,可采用口头提问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代替理论考试的分数。考核评定转化为理论考试分数对应表: 5.5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所占权重如下表: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 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 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 1.《国家职业标准》 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 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 4.《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 5.《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 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 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 [2011]81号)

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 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 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 1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 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 1. (二)集团公司规定 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 4.《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 153号)

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 的职责与任务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图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逐个审查,经鉴定指 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组的工作作出评价; 5、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并负责发给鉴定合格者职业资格 证书; 6、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7、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考务工作内容 1、鉴定工作计划,发布鉴定公告; 2、鉴定实施方案和申报资格审查; 3、考评组成员和组长,考评组派遣; 4、国家题库试卷申请、印刷、管理和传送; 5、鉴定督考工作; 6、试卷或考件抽查,核定成绩与报批; 7、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与分析制度。 考评人员守则 1、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2、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3、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4、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工作作

风。 5、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 6、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7、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8、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1、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情况实施督导。 2、对下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 3、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核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4、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对其中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 主考职责

初、中、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指南教学内容

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指申请从事本职业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培训经历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条件。 1、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1、经本职业初级(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四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三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连续10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作,经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者虽不满2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大专)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一年半学制式技师学院毕业证书者并从事本职业(工种)1年以上。 3、取得相同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XX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XX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在岗各工种员工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三条本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对公司在岗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步骤 第四条凡从事国家规定的通用工种和煤炭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采取先特有工种、后通用工种的步骤进行。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由工会和人力资源部联合组建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公司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联系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在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依据,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手段,对员工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 1、现在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2、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 3、在实践工作中充分利用本专业精湛技艺,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要求进一步提升技能等级的人员。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初级工鉴定: (1)在本工种连续工作2年及以上的; (2)经劳动预备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工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中级工鉴定: (1)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及以上的; (3)取得与申报鉴定工种相近专业的中专、中技、职高学历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及以上的; (2)取得与申报鉴定工种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4、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备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5、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超精湛技

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参加四级(中级工)鉴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不含5年); 2.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参加本工种正规的中级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取得毕业证书。 二、申报参加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鉴定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工强化培训达到5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等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学生,完成学业、考核合格;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2年以上的生产技术骨干,经本职业高级工强化培训达到500标准学时且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请高级工考评: (1)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应知应会考核均及格(60分)的中级组人员; (2)各市、省级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组织的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中级组人员。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参加二级(技师)考评: 1.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强化培训达到 5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证后,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2年 以上,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晋升技师的理论、操作考试免考); 5.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 上; 6.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技校毕业生12年以上)的生产骨干和技术带头人,经本职业 技师强化培训达到5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 a)参加省和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应知应会考核均及格(60分)的高级组人员; b)获地市以上技术部门确认的专项技术革新成果者; c)在国外受过专项技能训练,并获得国际认可的与报考工种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者; d)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应技术国家专利者; e)各市、省级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组织的技术比武或技能大赛中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组人员。 (6)报考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1.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所报职业(工种)20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参加一级(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强化培训达到4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1)代表国家在国际重大技能竞赛中获奖者;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工;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所报考职业(工种)22年以上; 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

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③本职业学徒期满。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下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④取得经劳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④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③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一、社会化鉴定条件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申报五级(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2、持有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及以上者,可报名参加本职业(工种)的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及相关职业的四级(中级)模块 鉴定;持有四级(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须在持证二年及以上,方可参加高一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和高一等级相关职业的模块鉴定。报考二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鉴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高中或中职学历及以上证书,对于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放宽到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式)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

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表 学校名称(已设立机构): 预核准名称(新申请设立): 申请事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采用A4纸打印或钢笔毛笔填写,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个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声明”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盖章。 5、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民办培训学校(院)的发文号。 6、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流程 一、国家职业资格各级别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1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3、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4、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5年者,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分别申报高级资格鉴定。

3、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4、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班学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含2年)以上。 3、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0、9、7、6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 4、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5、取得其它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 6、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⑴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在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 ⑵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技绝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⑶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式)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 批表 □初中级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培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区县人保局和市人保局各一份。 2、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市或区县人保局批准成立民办培训学校的发文号。 3、“申请人意见”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 4、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图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2、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3、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218号) 4、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实行就业培训网络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就服字[2010]37号) 5、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办发[2012]44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就业培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2010]97号) 7、关于印发《市就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直补个人试行办法》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12]73号) 二、培训补贴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培训类别

1、职业技能培训 2、创业培训 3、劳动预备制培训 4、企业岗前培训 四、补贴条件 一是培训对象符合规定。二是按要求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容。三是经考试合格取得专项职业能力或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业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五、补贴方式 1、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申请材料报就业服务机构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2、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材料报就业服务机构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报就业服务机构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年直接拨付学员本人; 3、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申请材料报就业服务机构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培训期限及适用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等级条件要求

附:2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等级条件要求初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高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 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须根据职业实际情况,确定本职业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范围),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

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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