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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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流程
一、国家职业资格各级别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1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3、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4、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5年者,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分别申报高级资格鉴定。
3、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4、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班学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含2年)以上。
3、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0、9、7、6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
4、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5、取得其它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
6、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⑴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在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
⑵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技绝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⑶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⑷在指导青年工人或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5、14、11、9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
3、取得工程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取得其它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连续工作20年以上。
5、已获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⑴技艺高超,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招绝技,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
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项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
⑵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
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
⑷荣获过国家和省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
二、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象,须真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个人鉴定申报材料
1、《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1寸免冠3张;
4、相关专业工龄证明原件,学历证书、原有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师及高级技师鉴定申报材料
1、申请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对象,须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并提供学历、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登记照3张;
2、论文一篇,论文命题自定,字数3000以上,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2份;
注明:1、如考生户籍为湖北省外,且本人正在
本省内务工或就读,则必须提供考生所在单位或学校的在读或在职证明(学生证或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2、如果提供考生资料有误,请速与本所培训及考务部联系,否则后果自负。
三、鉴定时间安排
1、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为统一鉴定时间,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
2、国家职业资格省考,本所在每个月初都会进行鉴定考试安排,鉴定合格者,于第二个月下旬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证书管理与核发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
名册》进行审核后,签字盖章,认定成绩,利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职业资格证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只有加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的证书才有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转给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然后再由本鉴定所发放本人。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每月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和证书数据软盘上报省厅,以便证书信息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