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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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有:外汇的界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外汇资本项目的批准;外债管理;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被监管主体及其他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第一节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

(一)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其中,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我国的人民币目前属于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

我国属于有限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原则上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则加以限制。

二、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外汇管理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行政法规。

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外汇管理机关

(一)《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3.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例题·多选题】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包括()。

A.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B.我国境内的部队

C.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

D.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我国的外汇管理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四、我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的所有汇兑限制,即只要是确属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而不是用于资本转移目的,就可以对外支付,不得有数量限制。

2.在经常项目外汇活动中,银行仍需根据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核对交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

原则上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三)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1.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对外收入和支出的总和。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要求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3.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者,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4.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5.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四)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3.国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

第二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一)经常项目及经常项目外汇的概念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在经常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经常项目外汇。

【例题·多选题】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下列选项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有()。

A.贸易收支

B.服务收支

C.非金融资产

D.收益

(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

1.企业应于货物出口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30天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2.企业出口项下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应当基本对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之和基本一致;二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及进口报关总价之和基本一致;三是来料加工项下按加工合同工缴费收汇核销。

3.出口企业与收汇企业应当一致。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

(三)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口延期付款进行登记管理。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凭合同等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

(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提交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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