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火规范“商业服务网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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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要想透彻理解这个术语,必须要抓住其使用性质、设置位置、允许面积、耐火极限等7个重要特征。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重要特征中图分类号:tu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234-01一、前言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因为弄清楚建筑用房是否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直接关系到建筑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06中第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是这样定义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特征关于消防的安全性:如果建筑用房属于商业网点,就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消防设计,如果不属于就必须按照商住楼或是其他规范的规定设计了。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每个设计人员对其都有各自的理解,我认为要想透彻理解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必须要抓住规范中的几个重要特征:(一)“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是居住建筑中才有的。

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这一点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54-95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不同。

高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高规规定是“住宅”显然适用范围比“居住建筑”小的多。

为什么会不同我认为有以下两点:一是高层建筑和多层或低层建筑火灾扑救的方式不相同,高层建筑人员更为密集,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只规定了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是而不是居住建筑是谨慎的办法;二是高规是在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规是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是建规术语最新的解释。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住宅部分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详见专题: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原则上,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依据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但是,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其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安全疏散等等,仍应区别对待。

本文讲述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文末附规范争议及疑难探讨。

第一章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及功能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4)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二、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可以是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火灾风险低于上述场所的办公、物业等用房,也可以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中。

第二章防火分隔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应满足以下防火分隔要求:(5.4.11)1、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第三章安全疏散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满足室内点至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要求。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

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

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

2 商业服务网点: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8。

1.3 商业并联店: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

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8.2。

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

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

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

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

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浅析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

浅析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

《 规》 建 附录 一 中对 “ 业 服务 网点 ” 商 的解 释是 : 建
筑 面积 不 超过 3 0 0 m 的百货 店 、 副食 店 及 粮店 、 政 邮
所 、 食店 、 发店 、 饮 理 小修 门市部 等 公共 服 务 用 房 。换 现 行 国家 规 范 《 筑设 计 防火规 范 》和 《 层 民 言之 , 建 高 只有 建 筑面 积 不 超过 3 0 2 此类 用 房 才可 称 0m 的 用 建筑 防 火设 计 规范 》条 文 中 , 均将 底 层设 置 商业 服 之 为商 业服 务 网点 , 则 , 作 为 商业 营 业厅 或 其 他 否 应 务 网点 的居 住 建 筑 视 为 普 通住 宅 。 因此 设 计 者 往 往 性 质 的用房 来 对 待 。 当在店 铺 内设 置 夹 层 时 , 店 铺 该 忽略 了对商 业 网点 的防火 设 计 , 是 考虑 不 周 , 或 经常 的建 筑 面积 应 叠 加 计 算 。这 是 设 计 中首 先 要 注 意 的 出现 以下 问题 : 是 网 点 面积 超标 , 一 应按 商 业 营业 厅 问题 。 次是 安 全 出 口的 设计 。 其 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安 全 来考 虑 , 且 整 幢建 筑 的定 性 也将 随之 发生 变 化 , 而 而 出 口必 须 与住 宅 部 分 分 开 。若 上 部 为 组 合 式单 元 住 设 计 时 仍 按 底 层 设 置 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住 宅 来 进 行 ; 宅 , 个 单 元 的疏 散 楼梯 间 应在 底 层设 直 通 室外 的安 每 二是 将 商 业 网点 的安 全 出 口与上 部 住 宅 的安 全 出 口 全 出 口 ,严 禁 为 了增 加 底 层 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使 用 面 合 用 ;三是 商 业 网点 与 其 他部 位 的 防火 分 隔 设 计 不 积 , 数 个 单 元 的疏 散楼 梯 间在 底 层用 公 共 走道 连 接 将 合理 。 起 来 后 设 置 一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疏 散 通 道 。 商业 服 务 网

沿街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问题探讨

沿街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问题探讨
点 消 防设 计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及 现 行 消 防 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应 明 确 的 内容 进 行
了探 讨 。
( 2 0 0 5年 版 ) 《 高层 民用建 筑设计 防火规范 》 仅 给 出 了 商 业 服 务 网点 的 定 义 , 对 商 业 服 务 网点 的 疏 散 楼 梯 设 置 形

社 , 2 0 0 4 .
[ 9 ]G B 5 0 1 5 7 —2 0 0 3 , 地铁设计规范[ s ]
时 间 有序 地 疏 散 离 开 地 铁 站 , 不 可 存 在 侥 幸 心 理 或 出
Re s e a r c h o n s h o p ir f e r i s k o f Ti a nh e Co a c h Te r mi na l S t a t i o n o f Gu a n g z h o u s u b wa y
的火 灾 形 势 不 容 乐 观 。 因 此 , 从 建 筑 消 防 设 计 和 消 防 审
很多开发商为了迎合 销售 , 将 商 业 楼 及 商 住 楼 的商 业 部
分 设 计 成 为 小 开 间 联 排 式 的 两层 及 两 层 以上 的 门 面 房 形
核 源 头 上严 格 把 关 , 不 给 商 家 日后 随 意 篡 改 消 防 设 计 留
GB 5 0 0 1 6 —2 0 0 6和 GB 5 0 0 4 5 —9 5 ( 2 0 0 5年 版 ) 均 已
关键词 : 商 业服 务 网点 ;消 防 设 计 ;疏散 距 离 ;安 全 出 口 中图分类号 : X9 2 4 . 4。TU2 4 7 . 2 文献标志码 : B
式、 安 全 出 口设 置 数 量 、 疏散距 离长度 、 消 防设 施 设 置 等 消防设计问题均没有 具体规 定 , 建 设 和 设 计 单 位 擅 自降

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沿街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出现了多样性能和复杂性,出现了很多在现行国家规范的相关条文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的一下几点建议。

关键字: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消防设施配置在我们的日常设计中经常会碰到要将沿街的商铺改装成商业服务网点,这些看似很寻常但却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服务网点。

我们如何来设计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何为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规范中要求: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他用房也可以使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根据上述解释笔者分析认为:1.主体建筑我们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的主体建筑是地下一~二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建筑。

属于居住建筑范畴。

但是如果上部是办公或商业建筑呢?笔者认为如果采用同样的楼板和隔墙将商业服务网点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且疏散楼梯也分开独立设置,在性质上和消防安全上完全同等于规范所表达的意思。

设计时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考虑,但在消防设施的配置上应按公共建筑整体考虑,这有别于居住建筑。

2.营业范围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规范中只给了6中经营范围,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上述营业场所均是经营类别单一,人员人数较少疏散相对容易,室内可燃物少,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只要不是易燃易爆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外的日常经营类均可以归纳到上述范围内。

对于小型的餐饮场所,如早餐店。

笔者认为只要对厨房有严格的防火隔离,燃料的储备小于一定的限额,也可以归结到商业服务网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1.0.1 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13
第一章 总 则
1.0.2 适用范围
工业建筑 厂房(甲、乙、丙、丁、戊) 仓库(甲、乙、丙、丁、戊) 仓房、库房 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住宅、宿舍) 公共建筑(办公、旅馆、商店、展览…)
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 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8
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分隔要求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 隔墙 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王宗存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1988;产品质量法-2000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 全国统一执行的法律法规 消防法 (全国人大批准) 消防部门规章 (公安部批准) 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部批准) 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17
第一章 总 则
公寓
当同一建筑内存在公寓与其他功能场所时,公 寓部分是否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场所完全分隔, 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公寓建筑应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论建筑消防设计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概念

论建筑消防设计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概念

建筑科学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157建筑消防设计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概念主要来源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明确指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做好防火工作,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的位置是住宅楼底部,所以它和商住楼在消防系统设计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目前,商业服务网点主要存在这样一种定义:“位于建筑的首层以及二层等位置的百货店等小型私营性用房。

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比较小,其建筑面积没有达到300 m 2,使用的楼板具有较强的耐火性,建筑没有任何门窗洞口,而且利用隔墙把建筑和其他用房完全隔离开来,居住区域和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是脱离开来的。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服务网点在设置过程中必须符合这样几大条件,不然就会出现各种火灾隐患问题。

下文以此为基础对建筑消防设计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概念1.1 耐火极限设计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构建一般采用耐火极限的建筑材料,在大多数情况下,采取混凝土浇筑砖块的结构或者在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构建框架结构,以此来提高建筑结构的耐火性,使其耐火极限得到提升。

1.2 防火间距设计商业服务网点的每户之间基本上都设置了防火间距,以此来提升其防火安全性,首先从建筑物的整体上进行设计,确保每一个商业门面之间设有隔墙,每户商业服务网点的门窗洞口之间都设置有墙体,这样才能有效隔断火势,使火势不会蔓延开来。

1.3 安全疏散通道设计根据《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中明确指出,在每一个商业服务网点的房间中必须设置一条通往疏散门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的距离不宜过长,营业厅、储藏室、休息室等房间通往安全出口的距离必须控制在30 m以内,而且需要把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通道与住宅区的安全疏散通道隔离开来,这样才能确保人们能够顺利疏散开来。

1.4 消防用水、防排烟设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明确指出对于建筑面积小于200 m 2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设置相关的消防用水设施,比较常用的有消防软管性水龙头,确保水流畅通,才能及时灭火。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

252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 底商 防火 规范Discussion on Applicable Provis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Underlying Commercial Services撰文 马水静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摘 要关键词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

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1 现有的主要疑问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是住宅建筑内的一个特殊的建筑形式,规范对其的技术条文并不多。

笔者长期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消防验收,在长期工作中发现有些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争议地方,在此提出,作为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建规》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条文并不多,只有4条,所以存在比较多的有争议点二、规范未明确及有争议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条件虽然《建规》第2.1.4条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但有些设计师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是一种防火设计单元形式,也可以套用到其他建筑内,比如公寓、集租房、soho等,甚至办公楼,他们认为只要商业服务网点按照《建规》防火要求设计,只要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300㎡,发生火灾不会造成蔓延,应当被允许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属于住宅居民的便民设施,为了方便群众而设置的特殊建筑形式。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经常无法做到有效监管,比如虽然规范规定面积必须小于300㎡,但经常打通相邻单元或增加夹层,造成面积远大于300㎡的情况。

另外规范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要求较低,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是按住宅建筑定性,网点内通常不会配置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双自动系统。

所以商业服务网点概念不能推广,只能适用于住宅建筑内。

另外,还有一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只有2层,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笔者认为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一定高于上面有住宅建筑时的情况,但其经营范围不好管控,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而且普遍会存在将相邻店铺打通等情况。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文章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分析和探讨,并通过对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疑问。

标签:商业服务网点;消防技术规范;消防设计审核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已成为普遍现象。

这样的设计不仅为开发商带来利润,带动住宅价值,也为小区业主提供了便利。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复杂的消防安全问题。

因此,在消防设计审核环节中应对其严格把关,从源头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

尽管目前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疑惑,下面笔者就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浅显的讨论。

2 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3 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范要求3.1 《建规》和《高规》都分别给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出《建规》和《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均有以下要求:3.1.1 设置位置、层数、面积:居住建筑底部(地上)且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由此可知商业服务网点必须设置在地上,地下和半地下均不允许。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关键 词 : 商 业服 务 网点 ; 消 防技 术规 范 ; 消 防设 计 审核 1引 言 G B 5 0 0 4 5 — 9 5第七章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给水 和灭火设施 , 按《 高层 随着 我 国经 济 不 断发 展 , 居住 建 筑 底 部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已成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 B 5 0 0 4 5 — 9 5第 9 . 4 . 1 条 至第 9 . 4 . 5条 的要 为普遍现象。 这样的设计不仅为开发商带来利润, 带动住宅价值 , 也 求 设置 火 灾 自动 报 警系 统 ; 安 全 疏散 、 防火 分 区 、 防烟 与排 烟 、 采暖、 为 小 区业 主 提供 了便 利 。 但是 , 随之 而来 的是 复 杂 的消 防 安全 问题 。 通风 、 空气调节 、 电气等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 B 5 0 0 1 6 — 2 0 0 6的 因此 , 在 消 防设 计 审 核 环节 中应 对 其 严 格 把关 , 从 源 头 消 除 先 天 性 要 求 执行 。在 住宅 部 分 仍按 《 高 层 民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火 灾 隐患 。 尽 管 目前 相关 消 防技 术 规 范对 商 业服 务 网 点做 了一些 规 G B 5 0 0 4 5 — 9 5等 相应 规 范执 行 。 定和要求 , 但 在 执 行 这 些规 定 的过 程 中仍 存 在 很 多 疑 惑 , 下 面笔 者 3 . 2 . 2《 建规》 和《 高规》 中对 商业服 务网点进 行了举 例 , 但不能 就 实 际 中遇 到 的 问题 进行 浅 显 的讨 论 。 完全涵盖所有的经营类型 ,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 断发 展 , 为住 2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概 念 宅部分服务新的经营项 目可能会继续出现。 《 指导意见》 给出如下规 2 . 1《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 G B 5 0 0 1 6 — 2 0 0 6 ( 以下简称《 建规》 ) 在 定 :在 执行 此 规 定 时 ,应 在 规 范 规定 的范 围和 要 求 的框 架 下 确 定 术语上解释为 : 居 住 建 筑 的 首层 或 首 层 及 二 层 设 置 的 百 货店 、 副 食 目前遇 到 的下 列 场 所 如 旅 店 , 托儿所 、 幼 儿 园 的儿 童 用 房 和儿 店、 粮店 、 邮政所 、 储蓄所 、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动 场 所 , 老 年人 建 筑 , 医院 、 疗 养 院 的住 院部 分 , 电子游戏厅外的其他歌舞 、 娱乐 、 放映 、 游艺场所等不适用 面积 不 超 过 3 0 0 m ,采 用 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 1 . 5 0 h的楼 板 和耐 火 极 限 除网吧 、 不低 于 2 . 0 0 h且 无 门窗 洞 口 的 隔墙 与 居 住 部 分及 其 它 用 房 完 全 分 于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要 求 。 隔, 其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梯 与 居 住部 分 的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楼 梯 分别 独 4在 实 际应 用 中仍 存 在 的疑 惑 立设 置 。 4 . 1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 建筑 设 置 高度 问 题 2 .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以下 简称《 高 在 实 际消 防设 计 审 核 中 , 常 遇 到 高层 建 筑 底部 商 业 网点 的 层高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中的几个问题李偲偲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州支队,350001【摘要】本文对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即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防给水,结合建规和高规相关条文进行了探讨,并列举了几个典型的地方规定予以补充说明。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随着城市住宅区日益密集,商业服务网点因其能够满足广大住户对居住环境、居住质量和居住功能等各种需求,在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虽然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在建规中定性为“住宅”,但是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较纯住宅火灾危险性大,易发生火灾并引起火灾的蔓延和扩大。

近年发生的几起网吧、KT V、酒吧火灾都是商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建规第2.0.17条和高规第2.0.14条均对商业服务网点作了初步界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商榷。

问题之一就是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

虽然建规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住宅建筑中层高超过3m 的楼层,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 B 50368的规定计算确定。

但在规范中并未明确规定建筑底层店面层高范围。

当前,开发商将建筑底层甚至二层挑高留给业主设计夹层空间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使原来应定性为商住楼的建筑,套用底层设有商业网点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设计,留下了重大火灾隐患。

今年年初,福建省发生的“2.1”特大火灾,其起火地点??酒吧就是一例商业服务网点内设计夹层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城市在几年前就出台了相关规定。

例如厦门市颁布了《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规定: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层高超过 3.9m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夹层不计层数。

2、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50%,夹层不计层业服务网点起火,例如深圳舞王歌舞厅。

目前,建规对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如下:“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浅析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布置形式及其建筑防火问题

浅析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布置形式及其建筑防火问题

浅析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布置形式及其建筑防火问题摘要:结合当前城市建设中大量出现的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带来的诸如建筑定性、安全疏散、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高层居住建筑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中,在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非常普遍,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以下将择其要予以探讨:1、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2.1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设置高度问题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吸引顾客,对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的建筑高度进行加大,设置高层建筑底部层高为4.5米至5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9.1.6 条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 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的规定,不少业主是买一层的房子当二层使用,进行储藏、休息等场所,也就是常说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致使居住建筑使用性质改变,而现行消防设计对此类建筑没有明确要求。

防火规范解释

防火规范解释

合理划分防火分区的基本原则:
1 符合规范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值;2 尽可能与建筑内部不同功能布
局的分区取得一致;3 考虑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管网线路的合理配置。
结合功能分区调整防 火分区。人流集中的 分区③有二个直通室 外安全出口。由高层 下来用餐的客用电梯 组均在本区内。
防火分区①480㎡自行 车库(无喷洒) 防火分区②490㎡自行 车库、机房(无喷洒) 防火分区③1010㎡职 工餐厅(有喷洒) 防火分区④255㎡机房 (局部有喷洒) 防火分区⑤505㎡变配 电(无喷洒)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 建筑专业
一 建筑防火设计 二 建筑防火问题研讨
一 建筑防火设计
1《建规》与《高规》民用建筑适用范围
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住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敞向顾客的热加工间设置一道钢制防火卷帘
4.4 住宅设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时,住宅部分与非住 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应独立设置。
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 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和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 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 元式住宅。

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

2005年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术语”章节首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了阐述。

2006年出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说明。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位置:住宅底层或底部两层;2、允许面积:每个网点的面积不超过300m2;3、建筑功能:仅限于百货、副食、粮店、邮政等商业服务用房;4、防火要求: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且不开门窗洞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5、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商住楼不同。

前者属于住宅范畴,建筑可按“纯住宅”设计,后者属于公建范畴,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只能设置在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不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其它楼层。

若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如办公楼、旅馆)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即使这些商铺满足上述第2至第5的条件,也不能称其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应以公共建筑定位。

独立的一、二层小型商店,即使面积不超过300m2,也应以公共建筑对待。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可以不封闭。

二层亦为“商业网点”的,其楼梯可按住宅楼梯设计,二层若为仓库、附房,其楼梯可以按户内楼梯设计,疏散距离可分别按GB50016-2006第5.3.13条“注1”和“注4”的规定进行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上不准开设门、窗洞,对各个“服务网点”的外门之间的距离未作具体的规定(若能保证有一定的距离则更好)。

“商业服务网点”总的防火分区面积仍按GB50016-2006第5.1.7条规定的2500m2进行控制,除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外,商业服务网点内可以不设置喷淋装置。

也应该注意到“商业服务网点”不等同“户内用房”,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后者强调的是居住功能,两者不能混淆。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点分享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点分享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点1.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设计要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定:2.1、设置位置:住宅底层或底部两层;2.2、允许面积:每个网点的面积不超过300m2;2.3、建筑功能:仅限于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4、防火要求:楼梯净宽不小于1.1m, 疏散距离22m(27.5m设置喷淋自动灭火系统)2.5、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2.6、防排烟窗设置要求:1)底商建筑面积S≥100㎡需高位设置不小于2%的开窗面积,若无条件则需设机械排烟措施;2)底商建筑面积50㎡≤S<100㎡设置可开启窗即可,开窗面积不做要求。

3)底商建筑面积S<50㎡可不设排烟窗规范要求: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其他相关概念及要求:3.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商住楼不同。

前者属于住宅范畴,建筑可按“纯住宅”设计,后者属于公建范畴,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3.2“商业服务网点”只能设置在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不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其它楼层。

若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如办公楼、旅馆)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即使这些商铺满足上述第2至第5的条件,也不能称其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应以公共建筑定位。

独立的一、二层小型商店,即使面积不超过300 m2,也应以公共建筑对待。

3.3“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可以不封闭。

二层亦为“商业网点”的,其楼梯可按住宅楼梯设计,二层若为仓库、附房,其楼梯可以按户内楼梯设计,3.4“商业服务网点”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上不准开设门、窗洞,对各个“服务网点”的外门之间的距离未作具体的规定(若能保证有一定的距离则更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中 8.3.1-8.3.4是关于如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均是 强制性条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灾, 应用广泛。这4条规定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宜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条文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 设置部位,有的是按建筑类型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空气温度到达70℃时,人呼入空气后会对身体造成不可 逆的损伤,所以所有的送风和补风系统在这个温度必须关闭。
烟气温度到达280℃时,烟气内会含有火星,这时的烟气 会变成火源,因此排烟系统在此时必须关闭。
烟气温度超过280℃后防排烟系统失效,进入火灾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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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4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地下室需设置机械排防烟设施,不可以用窗井,自然排烟 开窗是指可以在自然通风,即空气可以自然流通的地方开窗, 窗井不具有自然通风功能,因此需要设置机械排烟和机械补 风。
无窗房间是指 (1)没有外窗的房间 (2)有外窗但是不可以开启的房间 (3)外窗对内开启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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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决特殊性问题 关于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以及防排烟、火灾自
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是否需要设置由《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来决定,专业范只解决如何设置的问题。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关于2.1.4 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 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分散和管理特点,住宅建筑的商业 网点重点是防止火灾蔓延,不是扑救火灾,因此,住宅建筑 的商业网点不设

商业网点防火设计要求

商业网点防火设计要求

商业网点防火设计要求
1、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的条文解释: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该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应从室外消防道路地面算起。

2、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的设计: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

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

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200m2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疏散距离的计算: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如设自喷,其疏散距离为27.5m)。

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外的出口,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如疏散距离超限,就应增加安全出口,或按商店
进行消防设计,应设封闭楼梯间,其安全出口数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8条的规定,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

疏散距离可以算到二楼封闭楼梯间门口解决疏散距离问题,但是首层楼梯不应经过首层营业厅,应直通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18条的规定。

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环境要求、设施设备要求、使用要求和评价改进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使用小型商业服务网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小型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且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大于7.8m的营业性用房。

4基本原则4.1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产权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根据需要确定该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4.2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商业服务网点产权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3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应当符合GB50222和GB50016的规定。

4.4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外)进行装修或改造应符合4.3条规定,并应取得物业公司或产权人同意,双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4.5建筑面积大于200㎡且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装修或改造应4.3条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5环境要求5.1应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保持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

5.2应保证建筑外窗不被遮挡,有利于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5.3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防火门两侧0.5m范围内不放置物品,并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5.4应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紧靠疏散门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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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火规范“商业服务网点”的理解摘要:对建筑防火规范的研究,总结出了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的联系、与商业的区别。

以至在今后的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计中更符合规范要求,而且减少开发初投资。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商住楼;住宅;高层住宅;底部;首层
abstract: the study of the build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ummed up the commercial services and residential ties with commercial distinction. as well as in the future building fire safety design and fire protection design more in line with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but also to redu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itial investment.keywords: commercial services;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residential; rise residential; at the bottom; first floor
中图分类号:tu24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原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j 16-87(2001年版),涉及商业服务网点,但是未给出确切的解释。

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条文中,给出的是附建用房,而条文解释中:“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
服务项目。

”用到了商业服务网点,也说明是在一至二层,而且也与“商住大楼”作了类比,仍没有给出它的定义。

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

最新gb 50045—95(2005年版)、《建规》gb 50016-2006,都给出了确切定义,并在适用范围中作了规定。

1、定义内容:
《高规》中定义: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建规》中定义: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由定义可知:高层除住宅楼之外,多层除居住建筑之外设置的营业性用房都不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

2、适用范围
《高规》和《建规》在总则适用范围中的规定有所差别。

《高规》
第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则加了修饰语‘首层’。

意思就是:在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中,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而第二层也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应定义为商住楼。

如果第二层为服务首层商业网点的用房像储藏室之类,而非商业网点,就可定义为住宅楼。

《建规》第1.0.2条,第一款:“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没有‘首层’限制,而且为居住建筑;也就是说,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均定义为住宅楼。

下面我们以实际工程来说明。

图一为某六层住宅楼的一层,图二为它的二层,图中标识为商铺,三至六层为单元式住宅。

1至2轴一层面积为102.1m2,一二层面积共计204.2m2;3至5轴一层面积为134.2m2,一二层面积共计268.4m2,满足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可以确切的标识为‘商业服务网点’。

所以此一二层商铺的多层住宅定义为住宅楼。

图一(某住宅楼部分一层)
如果图一、图二为高层住宅的一二层,根据《高规》第1.0.3.1条,此建筑应视为商住楼;当二层(图二)中商铺作为储藏用途时,此建筑仍为住宅楼。

图二(某住宅楼部分二层)
在消防设计中商住楼应按公共建筑设计,相对住宅消防设计,初投资有可能增加很多。

比如住宅中设置消火栓的场所能够应用双
阀双出口型消火栓(《高规》第7.4.2条),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第8.3.3条)即可。

由此可见,高层除住宅楼之外,多层除居住建筑之外设置的营业性用房都不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

高层住宅中一、二层都为营业性用房,虽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仍为商住楼;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二层非商业网点的住宅,为住宅楼。

多层住宅中,首层或首层、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都是住宅楼。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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