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要想透彻理解这个术语,必须要抓住其使用性质、设置位置、允许面积、耐火极限等7个重要特征。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重要特征中图分类号:tu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234-01一、前言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因为弄清楚建筑用房是否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直接关系到建筑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06中第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是这样定义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特征关于消防的安全性:如果建筑用房属于商业网点,就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消防设计,如果不属于就必须按照商住楼或是其他规范的规定设计了。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每个设计人员对其都有各自的理解,我认为要想透彻理解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必须要抓住规范中的几个重要特征:(一)“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是居住建筑中才有的。
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这一点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54-95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不同。
高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高规规定是“住宅”显然适用范围比“居住建筑”小的多。
为什么会不同我认为有以下两点:一是高层建筑和多层或低层建筑火灾扑救的方式不相同,高层建筑人员更为密集,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只规定了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是而不是居住建筑是谨慎的办法;二是高规是在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规是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是建规术语最新的解释。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住宅部分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详见专题: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原则上,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依据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但是,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其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安全疏散等等,仍应区别对待。
本文讲述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文末附规范争议及疑难探讨。
第一章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及功能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4)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二、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可以是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火灾风险低于上述场所的办公、物业等用房,也可以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中。
第二章防火分隔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应满足以下防火分隔要求:(5.4.11)1、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第三章安全疏散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满足室内点至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要求。
商业网点安全防火管理
商业网点安全防火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消防管理,保障商业网点的公共设施和各业主(住户)财产生命安全。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商业网点的业主是安全防火责任人。
二、保证商业网点确立二级(管理处、商铺业主)防火责任人,明确职责,并逐级签定责任书,积极主动做好消防检查工作,每月定期检查商铺的门前三包及安全防火措施的落实。
三、全体员工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根据管理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责任人,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制度,订立安全防火分项措施,狠抓全员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
做到人人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五、辖区防火标语,防火警示牌适当、醒目。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存放一定要符合安全规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六、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电工要有劳动部门领发的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电气。
七、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保证灭火器完备好用,布局合理,定人管理,定位摆放,消防设施完好无损,符合应急使用要求。
八、认真落实定期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得力措施,定人员、定时间整改,并且文字记录详细。
九、改装、改建场地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公安消防部门防火规范的规定,认真办理报批、验收手续,施工中认真执行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十、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店铺、商场,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规定期限内来整改的,从期满之日起每延期一天加以处罚100元的罚款,并由管理处责令其停业整顿至火险隐患消除。
十一、对接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管理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引起火灾事故的商铺,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辽宁省消防局关于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安全出口设置和消防设施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消防局关于商业网点服务网点安全出口设置和消防设施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沿街建筑在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各地在对这些商业服务网点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检查中涉及安全出口设置和消防设施配置等方面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
为解决此类问题,省局与部消防局规范标准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进行了沟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在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就爱你住面积不超过300㎡,层数不超过二层,一、二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可以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第二款设置一个疏散楼梯条件,设置一个疏散楼梯,并在首层设一个向外开启的净宽不小于1.4m的外门。
满足上述条件的网吧和游戏厅,其室内装饰装修全部采用不燃烧材料,也可以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设置在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其消防设施配置要求等同于住宅,不超过100m的普通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设置在建筑底部的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
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防火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防火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宣贯倪照鹏2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①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防火分隔 ②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 立设置 ③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 ④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
独立的小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
三、主要修订内容
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
①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 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三、主要修订内容
11、较系统地规定了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①住宅建筑、坡地建筑、沿河道临空建筑的消防车道 ②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与要求 ③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与要求 ④消防电梯 ⑤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的防护 ⑥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的标志 ⑦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⑧明确了建筑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等的要求
2006.5 江苏无锡
华仁大厦
烧毁外墙面材料
2005.1 南京
在建主体建筑
过火面积6000多m2,直接损失70万元。
2007.7 北京
北京大学乒乓球馆 烧掉体育馆外表面保温材料。
三、主要修订内容
1)不同燃烧性能保温材料的燃烧表现
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 密度 最高使用 燃烧性能等 [W/(m·K)] (kg/m3)温度(℃) 级
1)调整了防火墙,明确了防火隔墙 2)完善了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 5)统一和调整了建筑竖向和水平蔓延的其他防火分隔要
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是住宅建筑内的一个特殊的建筑形式,规范对其的技术条文并不多。
笔者长期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消防验收,在长期工作中发现有些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争议地方,在此提出,作为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建规》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条文并不多,只有4条,所以存在比较多的有争议点二、规范未明确及有争议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条件虽然《建规》第2.1.4条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但有些设计师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是一种防火设计单元形式,也可以套用到其他建筑内,比如公寓、集租房、soho等,甚至办公楼,他们认为只要商业服务网点按照《建规》防火要求设计,只要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300㎡,发生火灾不会造成蔓延,应当被允许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属于住宅居民的便民设施,为了方便群众而设置的特殊建筑形式。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经常无法做到有效监管,比如虽然规范规定面积必须小于300㎡,但经常打通相邻单元或增加夹层,造成面积远大于300㎡的情况。
另外规范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要求较低,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是按住宅建筑定性,网点内通常不会配置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双自动系统。
所以商业服务网点概念不能推广,只能适用于住宅建筑内。
另外,还有一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只有2层,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笔者认为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一定高于上面有住宅建筑时的情况,但其经营范围不好管控,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而且普遍会存在将相邻店铺打通等情况。
关于底商住宅消火栓设置问题探讨
关于底商住宅消火栓设置问题探讨李维炜(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摘要2006年12月1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实施,新规范变得越来越合理,但也带来了不少新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就从新旧防火规范对比中,探讨一下底商住宅消火栓的设置问题。
关键词底层商业服务网点、消火栓、双出口消火栓旧防火规范:8.4.1(4)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5)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条文解释:8.4.1(4)一般情况下,七层单元式住宅可不设消防给水设备。
但底层设有商业网点,易引起火灾蔓延和扩大的七层住宅,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如果一座建筑物内底层商业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00m2,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七层单元式住宅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如果商业网点超过一层,则应按商店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4.16(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
新防火规范:1.02住宅顶部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
2.0.14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8.3.1(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8.3.1(5)超过七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8.3.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亦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4.2(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
252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 底商 防火 规范Discussion on Applicable Provis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Underlying Commercial Services撰文 马水静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摘 要关键词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
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1 现有的主要疑问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探讨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探讨摘要:结合高层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带来的诸如建筑定性(住宅或公共建筑)、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给出了这样的定义: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带来了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本文将择其要予以探讨。
1.对高层建筑底部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的定性问题。
《高规》1.0.3.1条确定《高规》的适用范围包括: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括号中的这一加注明确指出商业服务网点仅能设在住宅首层,也就是说住宅底部仅有一层可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而不是该规范2.0.17条所解释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不超过两层(即可为两层),同一部规范中对同一问题给出如此不同的解释,让人匪夷所思、不知所云。
按照《高规》这一前后矛盾的说法,让设计人员和消防建审人员对设置在高层住宅搂底部的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定性带来了困惑,定性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消防设计是大不一样的,建议《高规》修订时将其统一到一个标准。
2.商业服务网点面积确定。
2.1根据《高规》的术语解释: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300m2的面积是指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这一层的面积不超过300m2还是每一间的面积不超过300m2?如是指总面积300m2,该面积很容易在设计中突破,如是指每个防火隔间面积不超过300m2,又容易导致多个300m2的防火隔间形成一个大型商场。
防火规范解释
合理划分防火分区的基本原则:
1 符合规范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值;2 尽可能与建筑内部不同功能布
局的分区取得一致;3 考虑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管网线路的合理配置。
结合功能分区调整防 火分区。人流集中的 分区③有二个直通室 外安全出口。由高层 下来用餐的客用电梯 组均在本区内。
防火分区①480㎡自行 车库(无喷洒) 防火分区②490㎡自行 车库、机房(无喷洒) 防火分区③1010㎡职 工餐厅(有喷洒) 防火分区④255㎡机房 (局部有喷洒) 防火分区⑤505㎡变配 电(无喷洒)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 建筑专业
一 建筑防火设计 二 建筑防火问题研讨
一 建筑防火设计
1《建规》与《高规》民用建筑适用范围
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住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敞向顾客的热加工间设置一道钢制防火卷帘
4.4 住宅设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时,住宅部分与非住 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应独立设置。
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 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和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 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 元式住宅。
商业服务网点中的建筑防火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中的建筑防火设计作者:柴永昌来源:《房地产导刊》2013年第12期【摘要】住宅类建筑是我们在设计工作中接触最多,应用最广泛的建筑类型。
在很多沿街的位置,开发商都会要求做一些商业开发的设计内容,然而做大型商业开发对周边环境要求比较高,而且建设成本也比较大。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服务网点更大程度的能够满足此类需求。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设计;技术问题引言:建规上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如下:“居住建筑的首层或者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
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也与此相同,但是这两个规范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均未作进一步定义和解释,设计中对这部分的防火设计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
本文将就此与广大专家读者做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住宅设计规范中只是规定对于层高大于3.0米的部分按照3.0米/层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米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以此来确定该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这样就遗留了一些技术上的漏洞,一些开发商将底层或者二层层高做大,给业主预留出做夹层的空间,使得原本应该定性为商住楼的建筑,套用了住宅建筑附带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留下重大的火灾隐患。
针对于此,内地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厦门市颁布了《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层高超过3.9米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夹层不计层数。
2、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50%,夹层不计层数(注夹层面积超过底层面积的50%或未设计夹层时,隔间店面按2计,建筑按商住楼要求设计。
)上述规定不仅对层高超过一定高的情况予以变通使之符合要求,并对夹层是否计入层数明确规定,杜绝了开发商钻空子的现象,避免了建筑在防火设计上留下缺陷。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点分享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点1.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设计要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定:2.1、设置位置:住宅底层或底部两层;2.2、允许面积:每个网点的面积不超过300m2;2.3、建筑功能:仅限于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4、防火要求:楼梯净宽不小于1.1m, 疏散距离22m(27.5m设置喷淋自动灭火系统)2.5、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2.6、防排烟窗设置要求:1)底商建筑面积S≥100㎡需高位设置不小于2%的开窗面积,若无条件则需设机械排烟措施;2)底商建筑面积50㎡≤S<100㎡设置可开启窗即可,开窗面积不做要求。
3)底商建筑面积S<50㎡可不设排烟窗规范要求: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其他相关概念及要求:3.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商住楼不同。
前者属于住宅范畴,建筑可按“纯住宅”设计,后者属于公建范畴,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3.2“商业服务网点”只能设置在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不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其它楼层。
若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如办公楼、旅馆)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即使这些商铺满足上述第2至第5的条件,也不能称其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应以公共建筑定位。
独立的一、二层小型商店,即使面积不超过300 m2,也应以公共建筑对待。
3.3“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可以不封闭。
二层亦为“商业网点”的,其楼梯可按住宅楼梯设计,二层若为仓库、附房,其楼梯可以按户内楼梯设计,3.4“商业服务网点”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上不准开设门、窗洞,对各个“服务网点”的外门之间的距离未作具体的规定(若能保证有一定的距离则更好)。
商业与商业服务网点
一、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规称居住建筑)底部(地上),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1)楼梯间形式: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米,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2)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米,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3)消防设施:多层住宅隔间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二、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以外的商业形式)1、多层商业1).楼梯间形式:超过2层的商业用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数量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中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层数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控制;2).疏散距离: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按房间考虑,疏散距离按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22米控制;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营业厅考虑,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25%)3).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4).疏散宽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7-1和表5.3.17-2执行,面积按50%-70%折算,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2、高层商业(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底部(包括商住楼)):1).楼梯间形式: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且任何部位应保证有2个及以上的安全出口;2).疏散距离: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按房间考虑,疏散距离按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15米控制;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营业厅考虑,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3).自动消防设施:应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一般情况下均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4).疏散宽度按百人一米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7-2执行,面积按50%-70%折算,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3、地下商业1)楼梯间形式:应为封闭楼梯间,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米时应为防烟楼梯间;2)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1)疏散宽度:地下商业的疏散宽度按百人一米计算,面积折算按70%,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2)自动消防设施: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点解读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灾, 应用广泛。这4条规定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宜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条文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 设置部位,有的是按建筑类型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空气温度到达70℃时,人呼入空气后会对身体造成不可 逆的损伤,所以所有的送风和补风系统在这个温度必须关闭。
烟气温度到达280℃时,烟气内会含有火星,这时的烟气 会变成火源,因此排烟系统在此时必须关闭。
烟气温度超过280℃后防排烟系统失效,进入火灾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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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4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地下室需设置机械排防烟设施,不可以用窗井,自然排烟 开窗是指可以在自然通风,即空气可以自然流通的地方开窗, 窗井不具有自然通风功能,因此需要设置机械排烟和机械补 风。
无窗房间是指 (1)没有外窗的房间 (2)有外窗但是不可以开启的房间 (3)外窗对内开启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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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决特殊性问题 关于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以及防排烟、火灾自
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是否需要设置由《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来决定,专业范只解决如何设置的问题。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关于2.1.4 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 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分散和管理特点,住宅建筑的商业 网点重点是防止火灾蔓延,不是扑救火灾,因此,住宅建筑 的商业网点不设
商业网点防火设计要求
商业网点防火设计要求
1、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的条文解释: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该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应从室外消防道路地面算起。
2、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的设计: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
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
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200m2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疏散距离的计算: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如设自喷,其疏散距离为27.5m)。
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外的出口,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如疏散距离超限,就应增加安全出口,或按商店
进行消防设计,应设封闭楼梯间,其安全出口数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8条的规定,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
疏散距离可以算到二楼封闭楼梯间门口解决疏散距离问题,但是首层楼梯不应经过首层营业厅,应直通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18条的规定。
上海市住宅设计防火规范
SHANGHAI FIRE FIGHTING BUREAU
上海市消防局防火部建审处
• 跃廊式住宅: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 联系两层或两层以上楼面各套住房的住 宅。 • 租赁式公寓: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包 括酒店式公寓及公寓式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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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登高场地 • 1、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 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 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 消防登高场地是指供消防登高车实施操作时 停靠的停车场地。根据上海目前使用的登高消 防车的最大长度为13m,登高车操作支撑所需 的硬地宽度为6m,为满足登高消防车的正常作 业并为消防人员的施救留出一定的工作空间, 本条文规定消防登高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 15m*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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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剪刀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 道或屋顶连通; •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高层建筑下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形式的选用原则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一)——高层民用建筑底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形式的选用原则随着都市化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高层建筑数量在日益增加,高层建筑底部及裙房空间也逐步趋向于集诸多功能于一体,并继续向大型化,组团化,综合化方向发展。
下面就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来解读关于高层建筑底层商业及裙房防火分区的划分及楼梯间形式的选用原则。
设计中结合《建规》中对高层建筑及裙房的规定和设计实例展开解读。
第2.1.1条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2.1.2条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如下图:下面结合实例,探讨一下高层底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间形式选用。
案例一:如图所示,建筑底部为商业(不包含商业网点),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上部建筑主体为住宅。
根据:《建规》5.4.10条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第6.2.5条规范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条文,可得出结论,在满足上述条文的条件下,住宅底部商业可按商业本身建筑高度定性,不受上部住宅建筑高度的影响。
商店营业厅防火设计
商店营业厅防火设计地上营业厅1. 防火分区1)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200㎡,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2400㎡。
2)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600㎡,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1200㎡。
3)高层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4000㎡。
4)当营业厅位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的首层,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0000㎡。
2. 楼梯间的设置1)多层(含与高层主体间设有防火墙的裙房)商店应设封闭楼梯间(与敞开外廊直接相通的楼梯间除外)。
2)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商店应设封闭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2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应设防烟楼梯间。
3. 疏散宽度每层疏散人数=该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该层人员密度(人/㎡)每层疏散宽度=该层疏散人数(人)×百人疏散宽度系数(m/100人)地下营业厅1. 耐火等级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经营商品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 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每个防火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000㎡。
4. 防火分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5. 楼梯间设置1)设置在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中的商店,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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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 底商 防火 规范Discussion on Applicable Provis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Underlying Commercial Services撰文 马水静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摘 要关键词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
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1 现有的主要疑问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然而,如果大量底商的门开向小区内的话,会给小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降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的品质,这在设计中是大家应尽量避免的。
那么底商设置一个疏散口的条文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唯一能找到的答案是在《建规》的第5. 3. 2条: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 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但是,从表5.3.2中可以看到,其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还是有些不符,不过有一点还是可以说通的,就是让底商执行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要比5.3.2条文更为严格。
如果是这样,笔者认为,防火规范就有必要将底商执行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单独列出。
另外,底商往往都是毗邻而建的,多个底商组合为一个(或一段)建筑,每个底商只是建筑其中的一个单元,我们在分析底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依据条文时,是把每个商铺作为一个“公共建筑”的概念来进行分析的,当我们把多个底商组合成的一整栋建筑作为一个“公共建筑”进行分析时,这栋建筑的安全出口个数已经失去了意义。
在疏散距离这个问题上,目前各地消防审批多数执行的是《建规》表5.3.13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个别地方执行22m标准)。
但是对于这一条文的理解,大家基本上更趋向于这是对于大型商业图1 常见的商业服务网点平面形式图2 常见的商业服务网点剖面形式图3 底商间的开窗间距目前暂无防火措施要求的规定,因为这里面说的“厅”给人的感觉是很宽敞的,而底商定义中主要针对的却是“房”的概念,跟“厅”的联系有些牵强(行业中常用“大商业”和“小商业”进行概念区别)。
即使执行该项标准,如果是两层的底商,该条文中“直线距离”又如何折算楼梯平台和梯段的距离?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距离是否可以加大呢?安全出口的宽度如何计算?因此对于在底商安全疏散距离上执行这一标准的相应问题有待于防火规范的进一步明确。
对于疏散还有个问题经常困扰设计师,就是疏散楼梯宽度和踏步高、宽是按照商场还是其他建筑楼梯,或是专用疏散楼梯再或是服务楼梯执行呢?1.3 高层住宅楼底商按《高规》裙房还是按《建规》执行的问题高层住宅下的底商建筑,按一般理解应当按高层裙房的概念进行防火设计,但是,我们以上分析的所有条文却是基于《建规》的,而《高规》中并无相应条文;并且,《高规》中对裙房有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而封闭楼梯间对于只设一个出入口的底商又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底商的开间限制,楼梯间不可能靠近外侧安全出口设置,而只能设置在内侧,这样楼梯间封闭后,二层的人经过封闭楼梯间后仍然是疏散到一层,并没有直接疏散到室外,如果要疏散到室外,那么就需要向小区内部开门,不利于小区的管理。
所以,作为高层住宅下的底商更有必要对其防火适用条文进行单独规定。
“防火单元”这一概念经常在业内的讨论中用到,在一些地方标准中也会出现,但是尚未在两本防火规范中出现。
其主要是针对建筑中一些需要特别防火处理的房间而言,当一些房间采用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可以使该房间与建筑物内的其他房间不会产生火灾的相互蔓延。
底商定义中的面积、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时间的限定实际上就已经是一个防火单元的概念了,但这几个条件还是不够的。
笔者所在公司的寇九贵总工程师在审图过程中提出,在满足分隔墙的耐火极限的情况下,如果各个商铺之间的外窗没有适当的距离,或者当多个商铺共用一个条形窗、幕墙等而没有防火措施,一个商铺着火后很容易通过窗户引燃周围的商铺。
所以他认为有必要对商铺之间的开窗距离及防火措施进行限定,借鉴其他规范,他提出商铺间开窗间距不宜小于1m,当距离不满足时应采用防火窗或者防火玻璃。
但是,由于目前防火规范上没有该项要求(图3),该项措施又会引起工程造价的提高,所以在实际工程中很难被采用。
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基础上,按一个防火单元的概念制定相应的防火规范,使得底商建筑中每一个商铺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火灾发生时对周围房间影响降低,形成防火单元——防火分区的防火梯度。
比如,防火单元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隔墙两侧开窗距离为1m,而防火分区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防火墙两侧开窗距离为2m (转角处为4m),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个商铺着火后产生火灾大面积蔓延的可能。
同时,在引入防火单元后,前面在分析底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条件时,所遇到的多个底商组合成的建筑究竟是整体当作一个公共建筑还是把每个底商作为一个公共建筑的尴尬就可以解决,这样整栋建筑仍然是一个公共建筑,但该公共建筑是由多个防火单元组成的,每个防火单元执行各自的疏散要求。
2 地方标准的参考及探讨江苏省和上海市对于底商发布了较为详细的地方标准,其中江苏省建设厅2008年发布的《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在第8节中,专门对小型商业用房制订了相应规范,而上海市则是在消防局2003年发布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第3节中。
因二者规定接近,笔者仅摘登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对于底商的安全疏散要求,供大家参考。
8.3.1 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0.0m。
8.3.2 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当建筑面积≤200m2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200m2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 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0m。
这两个地方标准基本上解决了设计师在底商安全疏散设计上的尴尬,但是笔者觉得对于安全疏散距离执行的最大22m的标准以及封闭楼梯间的要求仍然有待商榷。
对于封闭楼梯间所面临的尴尬前面已经讨论,而疏散距离如果执行22m标准,那么采用两跨柱网的两层底商意味着每跨距平均只有5m左右,这无论从结构角度还是地下停车的角度都是不经济的。
3 结语笔者在今年有幸看到了将原有《建规》和《高规》合并后的新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新规》),读之前满心期待一些疑问能在《新规》中得到解答,然而让人失望的是,《新规》非但没有将底商的防火适用问题作出解答,反而术语中连“商业服务网点”这一名词解释都取消掉了,这实在令人费解。
住宅楼下的底商是再平常不过的建筑了,新的防火规范的编制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好时机。
真心希望编制部门及专家学者在新的防火规范中将“商业网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证,编制专门的规范条文或者制定该类建筑专门规范,为以后这一类型建筑的设计及审批创造便利条件,以满足现阶段我国城市住宅区快速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1]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4] 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J67-2008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沪消发【2003】54号).[6] 李海宁,李陇陇.有关商住楼底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探讨.武警学院学报,2010(4).[7] 汪根进.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探讨.中国科技信息,2010(14).[8] 何沛.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消防技术和产品信息,2008(6).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