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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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
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郑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物业服务合同;
5、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两份,第2-5项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郑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见附件2),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办事处和社区各一份。对企业违规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或提交的材料不够齐全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2、各县(市、区)房管局要以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作为契机,夯实管理基础,转变监管方式,完善行政执法体系。要逐步建立项目核查机制,对于业主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物业项目,要列入核查重点。对于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记入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每月进行项目备案情况统计,填写《郑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备案信息汇总表》,次月5日前报到市局物业管理处。
3、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4、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办理备案手
续的,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5、《郑州市物业服务备案证明》是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赴外地经营证明等事项时,需提供本市辖区内所有接管项目的备案证明。
以上通知请予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郑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