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理奖罚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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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季布煤业依照《现场处罚规定》对所属矿井各级各类“三违”进行处罚。
第三条处罚的执行
(一)对矿井各单位的处罚必须在季布煤业财务科单列存根,安检科保留明细,现场处罚单由主管矿长签字生效,月底财务科兑现扣除罚款为证。
(二)对责任单位为工程承包方的处罚,由主管矿长直接签字,财务科从每月工程总结算款中扣罚,罚款单据由安检科存档备案。
(三)对责任人的处罚,由财务科在发放当月工资时,直接扣除。
第四条罚款的管理
(一)季布煤业设立专用单列账户。由安检科统一管理明细,财务部管理现金。
第五条奖励
(一)季布煤业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科室、区队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考核按照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技改)计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各单位存在“三违”情况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二)评出名次。
个人:第一名奖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进步奖1000元。
单位:第一名奖20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5000元、进步奖5000元。
第二节现场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方面
第一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一条矿井“五职矿长”配备不齐不能组织施工或生产的。
第二条没有按规定设置齐全安全管理机构的, 对有关科室、区队罚款500-1000元。
第三条没有按规定设置专职部门或没有明确专职部门管理安全工作的, 没有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或配备人员数量不符合定员标准、不能满足日常安全工作需要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矿井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矿井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上报豫煤煤炭安检部备案的,对安检科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章安全规章制度基本制度。
第一条矿井刚开始、区队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在规定限期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举报制度;
(十六)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十七)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十八)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十九)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二十)带班下井考核奖罚制度;
(二十一)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二十二)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条各级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三条操作规程不健全的,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
(一)矿井所有岗位均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第五条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1000元。
第六条没有制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七条没有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八条没有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账目项目不相符或者项目完成没有进行验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一条矿井没有按规定定期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二条各专业、各区队和各岗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三条矿井没有及时登记所排查出的事故安全隐患,没有建立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条矿井没有实行安全隐患治理分级管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一)重大安全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应由专人负责,立即整改;治理结束后,组织验收,做好记录,跟踪闭合销号。
第五条矿井没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体系,没有建立煤矿安全隐患闭合管理系统;没有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矿井没有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七条矿井没有制定“三违”处罚细则的,没有建立“三违”人员管理台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八条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矿井违规作业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或者矿领导带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带班矿领导1000-2000元,建议给予撤免职务处分。
(一)人员和定位卡分离者。
(二)提前升井或晚下井者。
(三)没有在井下交接班者。
(四)井下交接班记录不填写或代填写者。
第十一条矿井发生重大险情带班矿领导没有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的罚当事人5000-10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矿领导入井带班,达不到规定的班数,每少一班罚款200元,连续两个月完不成规定的带班班数(特殊情况除外),建议免职。
第十三条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国务院446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矿领导带班,井口没有及时填写公示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五条矿长不执行请假制度的,一次一天罚款200元,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矿领导地面值班,不坚守岗位、喝酒、离矿不请假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如再犯,建议罢免职务。
第十七条按规定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按规定不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按规定各科、区队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一条矿井没有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