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10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Chapter 10
n.
contractual
adj.
承运,运输,输送;车辆, (旧时载客的) 四轮马车; 〈英〉火车客车车厢;运费 雇用;就业;职业 法律约束的协议 有效的;有法律效力的; 本质的;要点 (的);必要的;精华的 必需品;基本要素;必不可少的东西 要约,出价;表示愿意 提议;企图;供奉 提议;出价,开价;试图;求婚 接受,承诺;接纳; [金融]承兑;无怨接受 (逆境、困境等);赞成 合同的,契约的;契约性
display
n.
vt.
price-marked goods
unqualified
adj.
consideration
n.
履行合同能力 要约人,出价人;发价(盘)人 受约人; 被发价人,受盘人 函件,通知 广告,宣传;公告;出公告,做广告 简介,说明书;(即将出版的书等的)内容介绍;计划书, 意见书;(讲义等的)大纲 提出要约的邀请 展览,陈列;陈列品,展览品;显示器;炫耀 显示;陈列;展开,伸展;夸示,炫耀 明码标价的商品 绝对的;不合格的;无限制的;无资格的; 对价;考虑,考察;照顾,关心;报酬;尊敬
对价指乙方的权利所得到的利益或由另一方承受的忍耐遭受的损害损失或者所给予的责任
Chapter Ten Sales Contracts 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In Chinese and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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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国际贸易术语 主要贸易条件 商品的价格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款的收付 检验、索赔 、不可抗力与仲裁 合同的磋商 合同的履行 国际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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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 定目的港)
It means that the seller has the obligation to procure marine insurance against the risks of, losse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uring the c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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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ller
Deliver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交货 Obtain export license
The buyer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the goods 租船订舱
Obtain import license Cover cargo insurance 投保 Pay the price and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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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获得出口许可 证
Provide documents for the buyer and ask for payment 交单议付
The seller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
第一节 经销和代理
5.对代理人责任的规定 6.协议的有效期限及终止条款 三、独家经销与独家代理的区别 (1)独家经销的卖方与独家经销人之间是买卖关系;而独家代理的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2)独家经销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而独家代理则不承担市场经 营风险。 (3)独家经销人自购自销,自行承担购货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独家 代理人招揽客户、介绍业务、收取佣金,合同的履行则由实际卖 主和买主负责。
第一节 经销和代理
6.经销期限 (三)采用经销方式出口应注意的问题 1.对经销方式的选用 2.对经销商的选用 3.对经销商品的种类、经销地区和经销数量或金额的确定 4.对中止或索赔条款的规定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种类
第一节 经销和代理
(1)总代理(General Agent)。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区域的全权代表, 他既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商事活动,也可以代表委托人从事一些 非商务活动。在商务活动方面,总代理享有委托人(仅限于出口生 产企业)授予的、在规定期限和规定地区代销指定商品的独家分销 权,委托人不再直接向该地区销售,也不再在该地区指定任何其 他代理人。 (2)独家代理(Exclusive Agent)。独家代理是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区 之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进行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商务活动的代理人。 除了在商品的所有权、经营风险、决定商品交易条件等方面有差 别外,独家代理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与包销相同。
第二节 招标与投标
一、招标、投标的含义及特点 (一)招标、投标的含义 (二)招标投标的特点 (三)招标方式 1.国际竞争性招标 (1)公开招标(Open Bidding)。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国内外报刊杂 志上公开发布招标广告,任何卖方只要愿意均可购买招标资料进 行投标。 (2)选择性招标(Selelcted Bidding)。选择性招标又称非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具体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向少数卖方进行 邀请,在对其进行资格预审后,再由他们进行投标。这种招标形 式主要用于购买技术要求高的专业性设备或大型成套设备。
经贸英语Unit 10
经贸英语
Text A: Vocabulary
commonsense 识 adj. 有常识的,明白事理的 n.常
e.g. 1. He has no commonsense, and he always does silly things. 他毫无常识,总是做些傻事。 2. It is commonsense to carry an umbrella in this weather. 这种天气带把伞是很自然的。
经贸英语
Text A: Useful Expressions
identify with 使等同于;认为一致 e.g. 1. Reading this book, we can identify with the main character's struggle. 读了这本书,我们会对主人翁的斗争寄予同情。 2. I found it hard to identify with any of the characters in the film. 我对这部影片里的任何角色都难以认同。
Warm –up Activity
Key
Marketing is the process of planning and executing the conception, pricing, promo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ideas, goods, and services to create exchange that satisfy individual and organizational and objectives.
Text A • Background Information. • Vocabulary & Useful Expression. • Understanding the Text.
《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11.doc
第十一单元不同形式的灵活贸易第一部分新的前景我国对外开放的国际贸易政策的采用为国际上经济和技术的交流拓宽了前景。
近几年来,联邦贸易委员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使用不同形式的灵活贸易,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和更多的机会。
连同正常的大宗贸易一起,大量涉及先进技术、仪器以及外汇的交易都使用灵活贸易。
通常它是一个通过出口产品得到外汇的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双向贸易使用灵活贸易形式,通过与国际企业合作在世界市场中推广中国产品。
这种突破性的发展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开拓了新的前景。
第二部分有偿贸易2-1什么是有偿贸易?有偿贸易是为海外的企业(包括那些在香港和澳门的企业) 向中国企业提供技术、仪器和必要的制造材料以便其发展采集业、农业、林业和渔业等。
中国企业则会向海外合伙人提供生产出的产品作为酬劳。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海外的企业很难处理掉这些产品,双方会商议其他形式的酬劳,这种酬劳叫做间接酬劳。
这种工作相当复杂并且需要许多知识,得到一个最终裁定需要很大的耐性。
2-2有偿贸易的优点有偿贸易在60年代早期出现并逐渐发展成一种常用的贸易形式。
理由非常的简单,发达国家的仪器和机器制造商非常热衷于扩大海外市场和出口贸易,通过使用有偿贸易进行出口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
尤其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提供技术和仪器获得相关的商品,并且通过有偿贸易可以有效的避免外汇兑换的麻烦,藉由使用进口的技术和仪器,能提高劳动生产力并增加输出能力。
此外,这对扩大他们的海外市场非常有利。
由于双方都能够获得利益,在70年代,这种贸易形式甚至在社会主义国家都相当流行。
80年代早期,在中国主要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之中也得到了普遍认可。
2-3反向购买或平行交易当海外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准备拿走在中国生产的定量产品作为技术和仪器的酬劳时,这种行为被称作"回购" 贸易(直接酬劳)。
但是当商品销售困难时,双方会针对供应商感兴趣的商品尝试讨论并由中国企业进行要求数量的生产。
《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
《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作者:————————————————————————————————日期:第十单元仲裁第一部分介绍1-1仲裁的定义仲裁是通过第三方解决双方争执的一种方法。
它不偏向于争执的任何一方,且它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的终局性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或者其它组织机构提出变更要求,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登记诉讼法院的必要。
1-2仲裁条款的必要性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争执是很正常的。
当合同货物的市场价格迅猛下跌,或者利率外汇变化不利于某些商家时,这些商家就不理智地违约,他们试图采取各种阴谋终止合同。
因此,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是很必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直接通过双方友好谈判解决纠纷。
因为双方都意识到这种方式对双方都有利。
在具体的情况下,双方都能做出让步,并且寻找一种合理公平的解决办法,大多数纠纷都得到解决,买卖双方的友好关系也得到维持。
但是,当涉及到的利益很大时,某些商家不愿意退让,也不友好,且在谈判过程中抱着敌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仲裁便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
仲裁不同于友好协商和诉讼法律。
仲裁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而协商是买卖双方直接谈判,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诉讼法律则是在没有事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索赔者提出控告被诉人。
1-3仲裁条款的内容按照规定,仲裁条款应规定纠纷受理的仲裁裁判所,实际上就是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双方都关心的。
合同也应该规定仲裁的人数及人选,仲裁费用的负担,以及仲裁的范围,以免各方当事人只把仲裁范围限定到合同的某些部分,或者某些纠纷的具体方面。
合同也可以规定仲裁适合于合同产生的任何冲突。
1-4仲裁地点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规定仲裁地点,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仲裁地点,一旦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仲裁地点,中国的公司或者企业在合同中就在中国或者第三国仲裁的地点有不同的规定,所采用的仲裁条款通常是:如果在中国进行仲裁,仲裁条款规定:任何产生于执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给予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实务翻译
第四章运输运输对于开采或发展经济资源是必要的,因为它使物品或货物从低效率转换成高效率。
没有运输,国际贸易就不可能实现。
1、海洋运输海洋运输是运输大量货物最便宜的方式。
其结果是大约90%涉及运输的世界贸易是通过海洋的并且在未来的十年里这种货物量将增加一倍。
因此它是世界贸易中最重要的贸易方式。
1)优点和缺点海洋运输有许多优点。
第一个优点是便于运输,由于地球上大约有70%是被水包围的。
第二海洋运输有巨大的承载量。
例如,最大的油轮承重量达到50万吨。
第三,由于这巨大的容量,单位成本减少。
最后一点,海洋运输有很好的能力来装载不同大小、重量、形状等等。
当然,也有不好的一面,其中一个是慢速的。
另外,海洋运输相比公路和航空运输也容易受坏天气影响和到货不准时。
2)船舶运输的主要特点有不同的种类的货物船舶设计和建造来适应不同的货物装载需求。
一般船舶或包装货物船舶是用来装载多种类的货物。
OBO货船是针对大体积货物的多用途船舶。
冷藏船里面有冷冻设施用于易腐烂货物的装载。
木船有宽敞的船舱和特重货物用来装载木头和原木。
油轮是特意用来携带原油和燃油的。
油轮在巨大容量条款中大约占世界商船队的50%。
它们能大至在超过50万净重。
集装箱船舶是用来承载200到600以上标准的集装箱。
(标准集装箱是指有20英尺长度的,通常被称为20英尺的相等单位的【TEU】。
)角色船舶或作用下船舶作用或作用下船舶是由传统的车辆渡轮衍生而来,机动车辆是由驾驶员驱动和关闭。
作用或作用下船舶配备了斜坡能使从侧面或船头船尾装货和卸货成为可能。
一个现代的作用或作用下船舶特别用装载拖车和一些有利于货船更快装货卸货的车轮设备并且是适用于深海航行。
然而,充分作用或作用做船舶储存率低,其结果是浪费了拖车和其他机动车辆的空间。
因此,充分作业或作业下船舶从侧面或船头船尾不是理想的深海贸易。
然而,装货量低却补偿了在浅水区域港口的迅速装货时间。
载驳船载驳船(子母船或驳船运输船)是设计用来运输驳船的,这些驳船是被吊车运送过在船船头(船尾)。
《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2
第二单元三大常用贸易术语第一部分贸易惯例和解释总之,FOB,CFR和CIF三个主要的贸易术语在实际应用上值得我们关注。
而其余的术语,在我们的进出口贸易中则应用有限。
作为一个对外贸易工作者必须了解贸易惯例以及交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首先,在与对外贸易伙伴进行商业谈判和处理争端时,遇到交易术语不同的解释,你可能惊讶地发现,尽管理解上大同小异,依然存在微小的差异。
当你对这方面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后,在谈判时,面对任何可能出现的困难你将会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来保护自己。
第二,交易术语的解释和国际惯例,相对的比较传统。
某种意义上来说,根深蒂固,很长时间来被买卖双方所承认。
如果你灵活的应用它们将会成为你的优势。
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
第三,当贸易争端发生时,你可以应用恰当的贸易惯例果决地处理不同的分歧和争端。
当你确信你的方法和谋略时,就可以在谈判中争得主动,这都来自对三大常用贸易术语的正确理解。
第二部分FOB装运港船上交货2-1 卖方责任(1)提供与销售合同一致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需要的证据。
(2)按照港口的惯例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 在买方指定装运港的货船上交货,不要延迟并通知买方货物已经装运到船上。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4)根据下述条款B3和B4,卖方承担在指定的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出口税,车费和运费,装上船所需要办正式手续的费用。
(5)承担货物的包装费用,除非是贸易惯例中不需要包装的货物。
(6)承担任何为提交货物所需要的检查操作费(像检验质量,体积,重量和计件)(7)自负费用取得海关文件,证明货物已置于指定船边。
(8)在买方的要求和买方付费时,提供原产地证明。
(9)在买方的要求和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下,帮助买方取得提单和其他不是前面条款中提到的由装运地国家或原产地签发的单证以帮助买方将货物通过其他国家中转进口到目的地国家(如果需要)。
2-2 卖方责任(1)自负费用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运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的通知卖方。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第十章PPT课件-PPT文档资料
二、检验时间与地点 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2、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 3、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 4、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这种检验办
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违约
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 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 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二)买方违约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 不按期开证或不开 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 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协商(Consultation, Negotiation),它是指在发生争
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二)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
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三)诉讼(Litigation)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
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通常主 要是卖方都可以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这种 援引在多数情况下是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减少自己的合 同责任。有的卖方除把各种自然灾害列入外,还把生产制作 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战争预兆、罢工、怠工、货物集运中的 事故、原材料匮乏、能源危机、原配件供应不及时等生产过 程中的事故,以及航、陆运机构的怠慢、未按以预定日期出 航等等,统统归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在交易中应认真 分析。
(三)定金罚则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 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 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的;预付款是合同当事 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款,即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 其本身就是预付的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而不是对合同履行 的担保。
国际贸易实务条款翻译
备货通知条款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5月份装运,由伦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份前45天将备妥货 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允许分批和转船。
12
装运条款
•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April 2005 •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 Shipment within 2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 装运港 • (三)具体的规定方式 1、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例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例 Port of shipment:
大家好
1
翻译
2
original sample (原样) / type sample (标准样品) keep sample (留样) / duplicate sample (复样) sealed sample (封样) return sample (回样) / counter sample (对等样品) reference sample(参考样品)
15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 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做规定 • 如: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 shipment during Jul./Aug./ Sep.1000 M/Ts monthly • 1)partial shipment allowed(not allowed) • 2)shipment during mar./apr./may in three monthlylots,each xx M/T • 3)shipment during mar. to Jun.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 • 4)Transhipment allowed. (or at xx only)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程(第三版)unit 10
Section Two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According to the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risks included in different coverage and the expenses involved,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responsible for indemnifying the insured goods. Obviously, risk, loss and coverage are closely related to each other. In order to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tents of insurance, these three terms should be clarified.
3) All Risks(一切险)P234 4) The free obligation of the above three basic coverages(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P235
2 Additional Insurance Coverage附加险别 P235
Two groups
Basic Insurance Coverage
Additional Insurance Coverage
1.Basic Insurance Coverage(基本险别) CIC P233
1)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平安险) P233
2) With Average/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W.P.A.) (水渍险)P234
Introduction of the insurance coverage of marine cargo transport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
第十章 异议与索赔
第一节 异议与索赔
? 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意义 ?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
? 索赔的证据 ? 索赔期限 ? 索赔金额 ? 索赔方法
? 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注意事项
? 应按公平合理原则约定索赔证据 ? 索赔期的长短应合理 ? 应注意索赔条款与检验条款之间的联系
第四节 仲裁
? 约定仲裁条款的注意事项
? 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 ? 择优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 ? 合理约定仲裁费的负担 ?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源自第二节 违约金与定金? 违约金
? 违约金的含义及其性质 ? 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意义 ? 违约金条款的内容及约定此条款的注意事项
?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合理 ? 违约金条款应明确具体
? 定金
? 定金的含义及约定定金条款的意义 ? 定金条款的内容 ? 约定和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不可抗力
?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意义 ?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
? 友好协商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 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形式 ? 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协议的作用
第四节 仲裁
? 仲裁条款的基本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规则 ? 仲裁裁决的效力 ? 仲裁费的负担
? 我国通常采用的仲裁条款格式
? 在中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 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 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 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范围 ?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与证明 ?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与办法
?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事项
? 对不可抗力事件性质与范围的约定办法要合理
? 概括规定 ? 具体规定 ? 综合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程(第三版)第十章 货物运输保险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Learning objectives
Section One: Marine Insurance(海运保险) Section Two: Risks,Losses and Expense(风险、损失和费 用)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
损失的 承担者
受损者自己承担
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 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损失的 内容
保险标的物
除保险标的外,还 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6.2.3 Expenses incurred
Two types of expenses Sue or labor expenses When the subject matter suffers the risks within insurance coverage the insured takes measures to avert or minimize the loss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he insurer pays sue or labor expenses to the insured
单独海损: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
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除上述损失外,货物在运输途中,还有由于外 来风险引起的种种损失。
(一)全部损失
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 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 损失。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3)被永久剥夺所有权。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 期,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为全部灭失。
Losses 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第10章不可抗力(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际贸易实务第10章不可抗力(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解释1.2 不可抗力的通知1.3 不可抗力的影响2.1 合同的暂停2.2 合同的终止3.1 证据的要求3.2 证据的提交4.1 责任的免除4.2 损失的赔偿5.1 时间的延长5.2 期限的调整6.1 替代方案的提出6.2 替代方案的接受7.1 合同的修改7.2 合同的补充8.1 争议的解决8.2 仲裁的程序9.1 法律的适用9.2 法院的管辖10.1 合同的生效10.2 合同的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定义与解释1.1.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变得极其困难的事件。
1.1.2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行为(如战争、封锁、禁令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恐怖袭击等)、以及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况。
1.2 不可抗力的通知1.2.1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可能的详细情况说明。
1.2.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努力提供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和影响。
2.1 合同的暂停2.1.1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受影响的一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2.1.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影响评估。
2.2 合同的终止2.2.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2.2.2 终止合同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代表签署。
3.1 证据的要求3.1.1 受影响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告、新闻报道、专业机构的报告等。
3.1.2 受影响的一方应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其他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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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单元仲裁第一部分介绍1-1仲裁的定义仲裁是通过第三方解决双方争执的一种方法。
它不偏向于争执的任何一方,且它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的终局性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或者其它组织机构提出变更要求,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登记诉讼法院的必要。
1-2仲裁条款的必要性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争执是很正常的。
当合同货物的市场价格迅猛下跌,或者利率外汇变化不利于某些商家时,这些商家就不理智地违约,他们试图采取各种阴谋终止合同。
因此,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是很必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直接通过双方友好谈判解决纠纷。
因为双方都意识到这种方式对双方都有利。
在具体的情况下,双方都能做出让步,并且寻找一种合理公平的解决办法,大多数纠纷都得到解决,买卖双方的友好关系也得到维持。
但是,当涉及到的利益很大时,某些商家不愿意退让,也不友好,且在谈判过程中抱着敌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仲裁便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
仲裁不同于友好协商和诉讼法律。
仲裁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而协商是买卖双方直接谈判,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诉讼法律则是在没有事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索赔者提出控告被诉人。
1-3仲裁条款的内容按照规定,仲裁条款应规定纠纷受理的仲裁裁判所,实际上就是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双方都关心的。
合同也应该规定仲裁的人数及人选,仲裁费用的负担,以及仲裁的范围,以免各方当事人只把仲裁范围限定到合同的某些部分,或者某些纠纷的具体方面。
合同也可以规定仲裁适合于合同产生的任何冲突。
1-4仲裁地点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规定仲裁地点,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仲裁地点,一旦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仲裁地点,中国的公司或者企业在合同中就在中国或者第三国仲裁的地点有不同的规定,所采用的仲裁条款通常是:如果在中国进行仲裁,仲裁条款规定:任何产生于执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给予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在外商国家进行仲裁,仲裁条款与上文条款一样,不同的是,不是中国的仲裁机构受理而是外商国家的仲裁机构受理。
如果在被诉国进行仲裁,仲裁条款规定:任何产生于执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应提交仲裁,仲裁的地点在被诉方所在国,如果在中国,则由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给予仲裁,如果在***国仲裁,仲裁应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在第三国进行仲裁,仲裁条款规定:任何产生于执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应提交该国仲裁机构按照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给予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某些仲裁条款中规定:……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应首先提交给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给予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解决,则该纠纷应提交该委员会给予仲裁。
1-5使用什么样的仲裁规定?不管在哪里进行仲裁,中国的公司和企业倾向于在一个永久的仲裁机构,按照该机构的规定仲裁,对于联合国委员会国际贸易仲裁法,它仅在AD HOC 仲裁,或者是双方达成一致,经仲裁机构同意后,才能使用,这是由于联合国没有一个永久的仲裁机构。
1-6使用什么样的法律?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
从实际合理的观点看,中国的公司和企业事先不规定使用什么法律,而是留给仲裁所(或者唯一的仲裁员)按照独立主动,平等互利,和国际惯例三个基本原则来决定。
第二部分中国仲裁委员会2-1 中国仲裁委员会的建立为了通过在中国仲裁解决对外贸易产生的纠纷,中央人民政府前政府行政部门于1954年5月6日正式通过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TAC)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于1956年3月31日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TAC),并制定暂行的程序规定。
1980年2月为了满足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TAC)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FETAC),它处理纠纷的范围和人员可能会增加。
2-2 职责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对外经济贸易中产生的纠纷,包括:产生于中外投资、合资、共同生产、共同开发自然资源、金融和信贷,外国在中国投资、租赁贸易等的纠纷,产生于加工材料装配零部件贸易、补偿贸易及代理买卖机械贸易的纠纷,产生于对外经济贸易的纠纷。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处理纠纷:1 独立主动2 平等互利3 根据国际惯例也就是说,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和合同条款的同时,也按照国际惯例来受理纠纷。
2-3程序规则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与世界上使用的规则大致一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仅当产生纠纷之前或者随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时才能处理纠纷,当仲裁协议产生效力时,中国法院不能处理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纠纷。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一方提交的申请按照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处理纠纷。
以下内容必须在仲裁申请中列出:1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字和地址2 事情陈述3 申诉人的索赔及索赔所要的事实和证据4 仲裁员的名字,仲裁员由申诉人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选出,授权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为申诉人任命仲裁员。
正本相关证件(如合同、仲裁协议等)带有证明书的两份或多份必须和仲裁申请一并提交。
当提交仲裁申请时,申诉人应支付相当于索赔总额0.5%的费用作为仲裁费用押金。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21个成员组成,所有仲裁员都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中选出,且人数将会增加,所有人员都是特定专业的专家。
当提交仲裁申请时,纠纷各方当事人各自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选出一个仲裁员,所选的仲裁员应共同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成员中选出一个指挥仲裁员组成一个仲裁法庭来处理纠纷。
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选出一个唯一仲裁员分别仲裁,如果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选出仲裁员,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应根据另一方要求任命一个仲裁员代表该方。
如果所选的仲裁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同意指挥仲裁员的选择,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将为他选出另一个指挥仲裁员。
各方都可以授权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为他们选择仲裁员,如果双方都授权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席为他们选出制裁员的话,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席将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选出一个唯一仲裁员来分别处理纠纷。
所指定的仲裁员和指挥仲裁员应独立公平工作,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
仲裁法庭或唯一仲裁员在仲裁协议达成后,如果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期或其他方面提出反对,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对此做出决定。
审讯日期应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和指挥仲裁员或者唯一仲裁员协商决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讯日期。
审讯一般在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所在地北京举行,如果必要的话,经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可以在中国领土上其他地方举行。
双方当事人可就仲裁程序亲自或者通过律师和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协商,律师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律师必须有纠纷当事人授予的律师权力,授权律师代表授权方参加审讯。
仲裁法庭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仲裁法庭一般以公开形式处理纠纷。
但应双方或者其中一方要求,可以采用闭会形式。
仲裁法庭可以就正确处理纠纷与专家协商,专家可以从中国或者外国人中选出。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应一方要求,可以做出保全措施的决定,并且规定保全要求的数额和方式,只要双方同意保全要求的数额和方式。
如果一方或者其律师未参加审讯,应出席方的要求,仲裁法庭可以继续审讯,并做出违约仲裁的结果。
仲裁费用应写在仲裁结果上,其金额不应超过索赔的1%。
当仲裁法庭由3个仲裁员组成时,仲裁结果由多票数决定,少数票可以记下来存入档案,仲裁法庭可以做出暂时仲裁结果或者部分仲裁结果,仲裁结果应以闭会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宣读,自宣读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原因应在仲裁结果中表明。
仲裁结果应由指挥仲裁员、仲裁员或唯一仲裁员签字,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提出变更要求。
第三部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工作的特点之一。
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具有悠久的传统,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将尽其所能发挥调解的作用,并尽可能地对产生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不是强制的。
在仲裁之前或者仲裁过程中调解并不是不可避免的程序,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要事先经过调解,没有原则调解是不能进行的,调解必须把区分是非,查明责任作为具备条件。
在仲裁开始之前或者之后的任何时候,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但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同意调解,而且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共识,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某个合理时期后不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立即终止调解,并按照仲裁程序来检查审讯纠纷,做出仲裁结果。
在仲裁裁判所成立之前,调解由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负责,在仲裁裁判所成立之后,由仲裁裁判所负责。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不须提交仲裁协议书,按照当事人要求进行调解,调解的实际工作是由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的,他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部门。
调解通过面对面协商进行如果纠纷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话,根据调解协议做出调解声明,结束纠纷。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各方当事人都愿意执行基于他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声明。
共同调解是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几年采用的一种新办法,它的程序是:一旦出现纠纷,中方当事人通过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方通过本国仲裁机构进行共同调解,根据共同调解申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述仲裁机构各自任命一个或者多个调解员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可行,纠纷就解决了,然而,如果调解失败的话,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给予仲裁,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已成功地解决了两起数额较大的中美贸易纠纷,令各方当事人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