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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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

一、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简称ADR)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三、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四、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五、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

1.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2.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六、报告制度

1.由业务院长牵头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省、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2.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七、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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