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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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保障服务而建立的。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和其他因公致残对象等,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享受特殊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的相关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管理机构和服务内容等。

一、政策措施1.政策保障:国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给予特殊的政策保障。

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范围、标准、申请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将实行国家资金和地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

2.资金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

国家通过设立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进行资金保障。

地方财政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3.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两方面。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

特殊医疗服务主要是针对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医保政策:农村优抚对象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政府为农村优抚对象设计了特殊的医保政策,包括医保费用一定比例补助、门诊费用报销等。

二、管理机构1.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民政部等,负责制定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对各地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门等,负责具体地区的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实施。

3.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地区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包括申请审核、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等。

三、服务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2.特殊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按照特殊医疗服务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部适时开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5]13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5]13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民计函〔199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漏,专款专用,抓紧落实。

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55-60│50-55─────────────┼─────────────┼────────小城镇│65-70│60-65─────────────┼─────────────┼────────大中城市│70-75│65-70─────────────┴─────────────┴────────附件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51│135│55─────────────┴────────────┴─────────——结束——。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省级财政安排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县级以上烈士公祭场所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补助经费管理制度,配合省民政厅拟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二)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三)配合省民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四)配合省民政厅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民政厅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二)按预算管理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支出年度预算;(三)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二)配合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

第三条医疗补助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补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国家认可的优抚证明文件;2.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救助;3. 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五条医疗补助标准应根据优抚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医疗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补助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医疗费用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身份证明;2. 优抚证明文件;3. 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提交至当地优抚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至优抚对象指定账户。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医疗补助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补助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补助政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所有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制定部门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3.25•【文号】财社[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2013年3月25日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和优抚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及改善在院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供养条件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实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报专项补助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维修改造工程部分照片;设备更新项目需提供更新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情况。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残疾军人、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

第三条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
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补助对象的确定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由相关部门进行
审核和认定。

第五条补助标准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并向
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优抚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经费申请,并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经费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经批准的补助经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确保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建立补助经费管理档案,记录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补助发放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补助经费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应及时修订。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优抚事业单位。

二、资金来源2.1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拨款;(2)地方财政拨款;(3)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2)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3)优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培训等;(4)其他与优抚事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支出。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优抚事业单位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4)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2 优抚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3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

4.4 财政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结合预算安排,审批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5.1 优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5.2 优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补助资金。

5.3 优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5.4 优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1)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2)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资金使用要求6.1 优抚事业单位在使用补助资金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2)优先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4)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5)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财社〔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2024年1月10日附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第一条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按照《军第二条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

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三红”(期抚恤资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期满日。

31122023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年月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 1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第三条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第四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对第五条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测算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应当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旧伤复发 的医疗费用 给予补助 :
关于转发《 财政部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关 于优 抚对 象 医疗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的通知
川财社 [0 8 9 2 0 ]5号
现将《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 于优 抚对 象医
5 、 . 自治 区、 省 直辖市人 民政府依 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规
. 其他优抚对象 的医疗补助资金应按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
款计划 审核拨付 六、 县级 民政部 门应对 优抚对 象医疗 补助 资金实行 专项 管理 、 账核 算 , 得单 独开 设账 户 , 得 与抚恤 、 分 不 不 城刍 医疗 救助等 专项 资金混用 .不得用 于优抚 对象生 活困难补 助 . 不


认真落实优抚对象 医疗 待遇 , 切实解决 他们 的医疗 困
政 部 门管 理工作 等支 出 。年末结 余资 金 . 可结转下 年度 继续 使用 。
难, 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 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 象医
四 劳 保 川动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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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补助 资金 . 体现 了党 中央 、 国务 院对优 抚工作 的重 视和对优
彭 x策规定 d - r
行动态管理 . 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的要及 时调整 。各地要
疾 军人 医疗保 障办法) 的通知》 民发 [0519 规定 , ( 20 19 号) 对一 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
( 医疗费用补助。 二)
根据已确定 的培训任务 , 对培训 、 定补 贴资金作 出相应安排。 鉴

医疗保 障的残疾军人 、 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 遗属 、 在乡复员军人 、 带病 回乡退伍军人和参 战退役人员。 三、 各地要根据本地 区经济和社会发 展水平 、 财政负 担能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月21日财社[2013]6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18日《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正)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3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3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指对于享受优抚待遇的特殊群体,如烈士、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提供医疗保障。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组成,旨在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优抚对象:国家明确了优抚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烈士、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群体。

2. 提供医疗救助:对于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如特困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中的低保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免费或减免医疗费用。

3.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金:国家设立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金制度,对于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如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家庭成员等,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月度补助,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4.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救助对象审核、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范围等内容。

5. 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国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确保优抚对象享受优质医疗资源。

6.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国家采取措施,确保优抚对象药品供应,提供必需药品费用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二)为了更好地管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管理: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

2. 救助对象管理: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和认定制度,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救助申请管理:规定救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申请流程简便,方便优抚对象申请救助。

4. 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是指为农村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管理制度。

农村优抚对象主要包括因军队建设、国防建设、国家安全工作、公安执行任务、抗击洪涝灾害等造成伤残或牺牲的退役军人、军烈属、烈士子女和优抚对象等。

现代社会对于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非常重视,因为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应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保障。

以下是关于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一、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军队建设、国防建设、国家安全工作、公安执行任务、抗击洪涝灾害等造成伤残或牺牲的退役军人、军烈属、烈士子女和优抚对象等。

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对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医疗救助范围和内容。

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医疗、手术治疗、特需医疗、门诊救助、购买药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

医疗救助的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进行制定,确保能够真正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困难。

三、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款、优抚基金等。

国家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社会捐款和优抚基金作为补充资金,可以更好地保证医疗救助的顺利进行。

四、医疗救助的管理机构和方式。

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负责。

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评估机制等。

五、医疗救助的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改进,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可以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六、医疗救助的宣传和培训。

为了提高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制度的知晓率和参与度,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可以通过制定宣传计划、加强媒体宣传、开展培训活动等方式,向广大农村优抚对象和社会公众传达医疗救助政策,提高他们的权益意识和参与度。

优抚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优抚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优抚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一、引言优抚资金是指国家为了改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等特殊群体的生活条件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优抚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于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优抚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机制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优抚资金的使用范围优抚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役军人的生活保障:优抚资金可以用于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养老金、住房补贴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确保退役军人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2. 烈士遗属的抚恤补助:优抚资金可以用于烈士遗属的抚恤补助,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伤残军人的康复救助:优抚资金可以用于伤残军人的康复救助,包括医疗费用、康复器械购置、康复训练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应根据伤残情况和康复需求进行合理安排,提高伤残军人的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

4. 军烈属的优待事项:优抚资金可以用于军烈属的优待事项,包括子女教育补贴、就业援助、住房改善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军烈属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

三、优抚资金的管理机制为了确保优抚资金的合理使用,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以下是优抚资金管理的主要环节和措施:1. 资金申请和审批:优抚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和金额等。

相关部门进行资金审批,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2. 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督:经过审批通过的资金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给优抚对象,同时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对优抚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用于合法用途,杜绝浪费和滥用现象。

3.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定期对优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了解资金使用的效果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评估结果将作为优抚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为优化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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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颁布单位: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2008年2月3日财社[2008]35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本通知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合理制定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四、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对象人数、财力状况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重点向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倾斜。

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与地方安排资金统筹考虑。

五、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

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应按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

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七、地方各级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医疗补助资金银行发放,协商制定医疗费报销办法,既要保证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省级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不定期地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需要,对各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八、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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