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则教材
案例_法律保留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超出宪法授权的范围。
法律保留原则主要包括立法保留、行政保留和司法保留三个方面。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
本文将以《食品安全法》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该法中的应用。
二、法律保留原则概述1. 立法保留立法保留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授权的范围。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 行政保留行政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司法保留司法保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司法机关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应用1. 立法保留《食品安全法》的制定遵循了立法保留原则。
首先,《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其次,《食品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行政保留《食品安全法》在行政保留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保留原则,确保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02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 法中的重要性
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才能设定行政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保留原则确保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权力时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保障,有助于维 护公正和平等的行政执法环境。
限制行政权力
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它要求行政机 关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权力,而不能自行 创设新的权力。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 序,包括调查、听证、裁 决等阶段。
执法内容
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规 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 精神,同时要充分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决策中的法律保留
决策主体
行政决策必须由具有法定决策权 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进行
。
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 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 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2世纪的西欧,当时出现了最早的宪法和 行政法,这一原则逐渐得到确立和认可。随着现代民主和法治 的发展,法律保留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现代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类型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法律保留原则可以分为以 下三种类型
2. 准用性保留:指法律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照 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由行政机关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种类型适用于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况。
总结词:越权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 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 了法律规定。
详细描述 2. 越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浅谈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浅谈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作者:苏辰园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在社会法制化发展迅速的今天,依法行政这一贯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得越发重要,而作为积极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基本要求。
以往由于我们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调整范围及其价值认识不深,以至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于行政法制实践的指导作用。
因此,本文在此对法律保留原则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给付行政与法律保留原则以及特别权利关系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并希望它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行政法制实践活动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保留;给付行政;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图分类号:D922.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8-03作者简介:苏辰园(1988-),女,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在社会法制化发展迅速的今天,依法行政这一贯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得越发重要,而作为积极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基本要求。
以往由于我们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调整范围及其价值认识不深,以至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于行政法制实践的指导作用。
因此,本文在此对法律保留原则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希望它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行政法制实践活动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法律保留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一方面,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因为法律优位原则即消极的依法行政仅要求行政活动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则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非由法律授权不得为之。
”①否则即为违法,由此可见,法律保留原则比法律优位原则更加严格。
法律保留旨在“明确权力秩序,确定授权禁区”②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在行政立法领域内的当然要求,划定了立法者与行政者在制定规范方面的权力界限,而立法者在现在民主国家中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代议机构,所以法律保留原则也相当于是划定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行政权的无限扩张而受到侵害。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
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目录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展开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一、什么是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宪法保留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宪法上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另外一种是宪法本身的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授权的界限。
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三是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本文将以“雷某案”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某县雷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雷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根据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认为,该判决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时,是否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2.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1)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3)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3. 案件判决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雷某有前科,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雷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雷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保留原则案例。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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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目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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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03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4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5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比较分析
06
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07
总结与展望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的定义
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司法审判等领域。
法律保留原则与立法权的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仅适用于行政领域。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宪法规范和宪法惯例来保障,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法律和法规来保障。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与互动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和互动关系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起源于德国,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法律保留原则的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
发展:在二战后,法律保留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现代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内涵: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权力
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人权、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之一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作者:薛中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10007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中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分配。
本文重在探索法律保留原则在现行行政法实践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分析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和价值。
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渐渐的被重视,需要反思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承认其存在的诸多弊端,以便能够更好的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价值一、法律保留原则的价值法律保留原则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保留原则有助于保障人民民主原则的实现。
人民民主原则的目的是由全体人民来行使主权,掌管国家的事物。
但是,中国人口众多,实际上要达到这一原则的目的并不可行。
人民民主也就演化成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原则也是民主的核心。
基于此,代议制政府就必须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将关系到人民自身利益的事情交给代议制机关表决,行政机关只是履行执行法律的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履行人民主权职能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具有最强的民主正当性。
从另一方面来讲,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掌握,法律保留的原则,对于全国人大立法权的行使和人民主权原则的贯彻执行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保障法治国家建设。
治理国家有法治和人治两种方式,人治就是君主专制,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法治相对人治而言,国家权力的行使有规律可循,并且权力的行使更稳定也会被限制和约束,更能保障公民的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国家的权力就应当由法律创制,并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更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一、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条基本法治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国家一切权力行使都必须以依法行使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权力的行使才是有效的、合法的。
法律保留原则强调,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而非任意行使权力。
在宪法中,法律保留原则通常体现在宪法的基本条文和原则中。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同时也限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
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务。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并要求其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有以下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这一规定再次强调了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在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主要体现在政府权力的行使上。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和范围,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依法行使为前提,不得违法越权。
行政法规定政府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授权,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政府行使职权必须立足于事实和证据,不得随意裁量和滥用职权。
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它的意义和作用不可低估。
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只有政府的一切行为都依据于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的滥权行为。
法律保留原则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途径。
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程序,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政府才能行使权力,不得越权和滥权。
法律保留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只有政府的一切行为都依据于法律,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防止政府的任意行使权力,损害社会公平公正。
为了加强法律保留原则的实施和落实,我们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政府一切行为都依据于法律。
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审查。
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的法理依据
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的法理依据作者:刘璞薛雅如来源:《陕西教育·综合版》2022年第10期问题的提出教材是知识的载体,在教育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教材是历史文化传承的载体,在国家认同、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毒教材”事件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教材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教材建设是国家事权。
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从2012年起组织编写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
2016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设》提出加大中小学三科统编教材的统一使用力度,力争在3年时间内实现统编教材使用全覆盖;2017年9月,国家统编教材在全国所有地区投入使用;2020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实施方案》,要求中小学统一使用三科国家统编教材;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要认真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关于在全国推广国家统编教材的规定在社会中引发一系列争议,尽管各地教育厅对相关质疑已有回应,但仍有必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证成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推行国家统编教材规定的形式审查推行国家统编教材是国家教育权教材管理事权的体现,《宪法》《教育法》概括性规定了教材的管理权限,但并未对统编教材作具体规定。
2019年12月,教育部修订《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统编教材,《办法》是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在全国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的法律依据,属于部委规章。
部委规章是否有权规定在全国地区推行国家统编教材?这一规定是否侵犯了民族区域自治权?本文首先依据立法程序的形式要件展开分析。
(一)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规定某些法律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中国法律保留原则的阶层化体系——基于行政法规范中有关法律保留条款的法教义学解读
中国法律保留原则的阶层化体系——基于行政法规范中有关法律保留条款的法教义学解读殷守革【摘要】自德国现代行政法学奠基人奥托·迈耶首先提出法律保留原则之后,法律保留原则就一直适用于规制行政,随着行政国家和福斯多夫提出“生存照顾”服务理念的兴起,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也拓展到给付行政领域;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侵害保留、全面保留到重要事项保留,虽中国相关法规范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但对中国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性质等方面学者们普遍认识不一致,从中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法律保留原则的条款入手,通过采取法教义学的解读方式,从而得出中国法律保留的原则所采用的是“阶层化保留”体系.【期刊名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1)003【总页数】4页(P67-70)【关键词】行政处罚法;法律保留;阶层保留【作者】殷守革【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1中国有关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在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规中都有,同时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有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对于中国有关法律保留原则的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有的认为中国有关法律保留原则采用的是侵害保留、有的认为是全面保留,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研究方法。
本文试图从中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法律保留原则的条款入手,通过采取法教义学的解读方式,从而得出中国法律保留的原则所采用的是“阶层化保留”体系。
1 法律保留原则涵义的厘定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到哈林顿的名言“要法治的政府,不要人治的政府”。
法治在奥托·迈耶所完成的《德国行政法》里必然成为要论述的主题,正如“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
”[1]1奥托·迈耶认为“法治是由三部分构成的:形成法律规范的能力,法律优先及法律保留。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自法治思想兴起以来,法律保留原则便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课题,其旨在维持法律规范的效力,避免行政行为侵犯立法机关的权限,同时亦防范立法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放任行政机关的行为。
对于人民权利的保护,确定立法与行政权力的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一次把该项原则引入行政处罚领域,由此该项原则对规范制约行政权所起的重要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可。
但对该项原则的含义及价值、适用范围及界定标准等问题,我们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因此,它对中国行政法制实践所起的指导作用也很有限。
本文拟对上述内容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该项原则的进一步重视并不断扩大它对中国行政法制实践所起的作用。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及其价值(一)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最早提出该概念的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1]。
台湾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将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含义表述为: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非有法律授权不得为之[2]。
应松年教授的表述为:凡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3]。
周佑勇教授认为,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4]。
以上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是从议会立法与行政立法权限的角度表述的,其作用在于维护议会立法权限,限制行政立法的范围。
于安教授认为,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才能活动,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合法地做成行政行为[5]。
可见,于安教授理解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抽象的行政立法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具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在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法律保留更有存在的必要。
211213930_制度治党中的党内法规保留原则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 Pudong2023年1月第17卷第1期Jan. 2023V ol. 17, No. 189收稿日期:2023-01-13作者简介:张小帅,男,河南许昌人,法学博士,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D262A 1674-0955(2023)01-0089-09“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1]430制度治党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之一,“全面从严治党在根本上要靠制度治党”。
[2]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提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时,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3]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加强党的制度体系建设。
党内法规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属于高级规范,[4]13是党的制度体系的骨干。
习近平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1]450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对于推动党的制度体系建设和维护党内法规在党的制度体系中的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党内法规保留原则本质上涉及党内更深层次的权力配置问题,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建的重要手段”。
[5]2019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构建了党内法规保留原则体系。
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党内法规保留原则,第九条规定了中央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和中央党内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属于党的制度体系中的高级形态。
将法律保留原则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中形成的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对于加强党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首次规定了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并明确区分了党内法规的一般规范事项和保留事项。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发布时间:2023-05-16T09:29:43.595Z 来源:《科技潮》2023年6期作者:苏东[导读] 法律保留最初是由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拓?迈耶于1886年在其著作《法国行政法原理》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法律保留的理念在许多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反映的是基本权和自由权的保障。
空军工程大学河南省信阳市 464000摘要: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的依据,行政法则是保证我国行政主体有秩序开展行政活动的依据,而深入分析和探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有利推动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工作。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1法律保留概述1.1法律保留的概念法律保留最初是由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拓?迈耶于1886年在其著作《法国行政法原理》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法律保留的理念在许多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反映的是基本权和自由权的保障。
为了不侵犯市民的身体自由、所有权等相关权利,法律中应仅保留出法律对该事项之明示或默示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受到德国法的影响,均对法律保留原则进行过深入的研究。
而法学界在法律保留原则标准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争议,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二,分别是“侵犯保留说”和“全部保留说”。
前者的核心思想是对于自由与所有权侵犯之行政权的发动,必须要以形式法律作为依据。
换而言之,除了侵犯自由和财产权需要经过法律授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之外,行政权的活动被推定为允许。
后者则主张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一切行政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德国学者的研究开展的,但实际上法律保留的思想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已经有所体现,其第四条表述的含义是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制定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
由此可见,法律保留原则最初和行政权力并无关联,其起源于人们对自身基本权利保障的追求,法律保留制度的建立则是国会取得权力的表现。
1.2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基础法律保留原则是我国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主性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它是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法律权益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法律在实施之后应该稳定不变,不得适用于其颁布之前的追溯效力,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保留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它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遵守。
若法律在实施之后经常发生重大变动或废止,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其失去约束力和效用。
因此,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者必须慎重考虑,并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永久性。
法律保留原则保护了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法律保留原则能够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不受无理侵犯和违法行为的侵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法律具有追溯效力,就会导致追本溯源的情况出现,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制裁将变得困难,无法保证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社会稳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
法律保留原则保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防止社会出现混乱和动荡的局面。
当法律发生变动或废止时,将导致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可和遵守产生疑惑和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引发社会纠纷和冲突。
法律保留原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法律作为社会监管和调节的工具,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当法律保留稳定不变时,能够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和公正,避免司法判决的不公和歧视现象的发生。
此外,法律保留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使法律挣脱干扰和干预,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判断。
然而,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永远不变。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特定时期的法律可能需要进行修改和废除。
但是,在修改和废除法律时,应该注重过渡和过渡期的安排,确保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法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状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
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法律规范的状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根据法律的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需在代议机关的监控之中,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
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为了进一步理解该项原则,我们还有必要搞清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法律保留原则不同于我们平常所说的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与法律法律规范相全都,不得与之相违反。
相比之下,法律优先原则只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至于法律没规定的状况下,行政行为能不能作出,法律优先原则并不过问;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法不禁止皆自由工而法律保留原则则相反,它要求行政行为必需根据法律规定的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得为之”。
所以,法律保留原则要比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更高,假如说法律优先原则是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消极要求的话,那么法律保留原则则是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乐观要求。
而且虽然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都是行政主体必需遵循的,但更能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的是法律保留原则。
由于法律优先原则仅要求任何行为不得与法律相违反,其实这不仅是对行政主体的要求,而且也是对法治社会中任何一个主体的最基本的要求;假如说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话,那么它也应是民法、刑法等任何其它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与其称其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不如称其为法治的基本原则更精确。
但法律保留原则就不同了,它针对行政主体,且只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性,而在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领域它就不具有普遍指导性。
它这种只钟情于行政法的特别性,打算了它才真正称得上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次,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并不仅限于代议立法所定之规章,而且还包括行政立法所定之规章。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保障行政法律制度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将从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定义、作用、特点、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定义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行政法律制度中,由于立法法律的废止、修改等原因造成行政法律中某些条款失去了依据,但是为了保障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些条款仍然保留下来,并继续发挥作用。
二、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作用①维护法律稳定性。
在立法法律的修改、废止过程中,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作用在于使行政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得到维护,使企业及公民在正常生产经营与生活中遵守的行政法规不至于因为立法的变化而陷入失序状态。
②保障行政法律制度连续性。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作用之二在于保障行政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使得旧法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可以适用,保证了法律制度的延续性。
③增加立法稳定性。
立法稳定性强烈要求立法必须有政策目的稳定性和规则稳定性,其中规则稳定性就是指,一旦规则制定后,应该固化下来,遵循“法无失实”的原则,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确保制度规则稳定,同样对于法律制定者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特点①不得与新法律相冲突。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保留下来的法律条款,应该是与新法律不冲突的,否则会引起混乱和矛盾,导致行政法律的有效实施无法进行。
②只适用于仍然存在的法律条款。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原则是针对行政法律中某些条款失去了依据,但是仍然保留下来这一前提条件而言,只适用于这部分依然存在的行政法律条款。
③适用范围狭窄。
在整个行政法律制度中,适用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仅限于少数已经废止、修改或被其他法律取缔的行政法规的若干条款而已。
四、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法律保留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法规、规章、决定、通知等行政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条款。
在法律条款的废止、修改等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法律保留原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被其他法律取缔的行政法规,就没有适用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了。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摘要法律保留原则在现代国家进行以宪法为元规范构建法秩序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法律保留原则早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里,它规定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损害,只有法律才能进行。
后来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在自己的著作中正式提出了这一概念。
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发生变化,但其保护基本权利和对限制行政权力的价值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在我们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立法是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立法机关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复杂,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行政权力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行政法规开始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行政法规侵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法律保留原则,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主要规定在《宪法》和《立法法》当中,然而通过对两部法律进行观察,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操作层面,法律保留原则都存在诸多问题,难以真正在司法适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宪法》和《立法法》中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模糊,法律保留原则适用范围规定矛盾,另一方面也是受制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权具有天然优越性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对于法律保留原则不够积极,同时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存在立法机关怠于立法的情形,最后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缺位。
这一系列因素最终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导致该原则在实践中不能真正发挥效果,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为了切实发挥法律保留的作用,立法机关一方面需要对旧有的授权进行清理,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授权立法的规定。
而对司法机关来说,需要更加积极地在司法审判中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发挥自己应有的司法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保留原则 基本权利 宪法IAbstractThe legal reservation doctrine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constitutional order construction in the modern state.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is reflected in the French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which stipulates that only the law can restrict the basic rights, and then the German administrative law Home Otto Meyer formally put forward this concept.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has also changed in the proces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but its protection of basic rights and the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not changed, and throug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rule of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Legisl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alization of basic rights. The legislature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rights. However,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social life,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process,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more and mor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began to limit the basic right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from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gainst the maintenance of national legal system,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tention needs to play a greater role in practice.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in our country is mainly stipul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on Legislation. However, by observing the two law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both in the leg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It is difficult to really apply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To play their own role, and these problems on the one hand because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legislative law" in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our law to retain the vague principle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law to retain the contradiction, on the other hand is subject to our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legislation The right to have the natural superiority, the principle of the law to retain the positive is not positive, and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there is the legislature lazy legislation situation, and finally the judiciary in the absence of judicial decision in the process. This series of reasons have caused the principle of our law to retain the principle canIInot really play an effect.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lays the role of legal reservations, on the one hand, the legislature need to clean up the old authority,, on the other hand , it need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provisions of the legislative legislation. For the judiciary, they need to be more active in the judicial trial , dare to apply the legal reservation doctrine during the trail ,otherwise , the judiciary can never play their due role in judicial supervision.Key words: The Legal Reservation Doctrine , Fundamental Rights , Constitution III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引言 (1)第一节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第二节研究综述 (1)第三节研究方法 (2)第一章法律保留原则概述 (4)第一节法律保留的概念 (4)第二节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基础 (5)第三节法律保留原则与立法保留原则辨析 (7)一历史缘起层面 (7)二保留强度层面 (8)三限制对象层面 (8)三制度功能层面 (9)第二章基本权利与法律保留原则 (10)第一节立法实现基本权利 (10)第二节法律保留原则与权利保障 (11)一公民权利保护与限制 (11)二法律保留下的公民权利保障 (12)三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的范围 (12)第三章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规范分析 (14)第一节我国《宪法》与《立法法》上关于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 (14)IV一《宪法》中有关基本权利之法律保留的规定 (14)二《立法法》中有关基本权利之法律保留的规定 (15)三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16)第二节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实现的现状 (17)一法律保留原则在案例的体现 (17)二法律保留原则的乏力 (22)第三节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23)一文本表述的缺陷 (23)二制度缺陷 (26)第四章法律保留的实现路径 (29)第一节人大授权的清理与立法授权的严格化 (29)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授权立法的清理 (29)二完善授权立法制度 (30)第二节以法律保留原则为基础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 (31)一法律保留原则司法适用中的障碍 (31)二法院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路径 (32)结语 (35)参考文献 (36)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38)致谢 (39)V引言第一节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原则,在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更是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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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
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展开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一、什么是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宪法保留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宪法上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另外一种是宪法本身的保留。
前者也被称为特别保留,是相对于一般保留而言的。
所谓特别保留是指宪法规定将某些事项交由民意代表机关来制定,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制定。
特别保留的对象主要是宪法中有关基本权利的限制、国家机构的组成等规定,之所以认为是“特别的”,原因在于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往往是个别的、零散的,缺乏统一性和普遍性。
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保留原本是行政法上的原则,主要由行政法来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宪法结构的变迁,出现了宪法的专门规定,这就产生了宪法上规定的特别保留能否取代行政法的一般保留的问题。
答案如为肯定,则表示法律保留仅以宪法规定的为限,由此传统上有关法律保留范围的争议就可以划上句号;答案如为否定,则表示宪法所列举的保留只是一般保留在宪法上的部分落实,宪法列举之外的事项仍有适用一般保留的可能。
对此,笔者倾向于否定说。
作为与一般保留相对应的宪法保留,实际上等同于我们后面要讲的“国会保留”或“绝对保留”,从而属于法律保留的一种。
另一种意义的宪法保留是指由宪法来专门规定某些事项,其他国家机关,甚至民意代表机关也不得进行规定。
[7]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带有绝对性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上。
一般认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是宪法保留的典型。
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利。
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立基于基本权利的绝对保障,体现了对立法者的立法禁止,与旨在界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法律保留的目的不同,所以,不应认为属于法律保留的一种,也就是说,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并不包括宪法在内。
(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所谓行政保留是指受宪法保障的行政自主地位。
虽然法律保留和行政保留都旨在维护立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但法律保留强调行政对立法的服从,而行政保留则强调立法对行政的尊重。
行政保留的典型是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列举了国会立法的范围,第37条规定,凡在第34条列举范围之外的事项都属于条例的范围。
第34条还在列举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时,规定其中某些事项法律只能规定原则,原则之外就属于条例的范围。
法国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力不仅范围广,而且有确定的保障。
第61条更规定,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如果超出了第34条列举事项,因而侵犯了属于条例的权限时,政府可以请求宪法委员会宣告法律违宪。
行政保留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一般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才允许有行政保留的存在,否则,在立法机关由选民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由委任产生的情况下,既然行政机关的民主性弱于立法机关,那么,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行政机关只能是处于服从立法、执行立法的“传动带”地位。
这也就是为什么行政保留只在采用总统制、半总统制的美国和法国才有探讨的可能的原因。
当然,随着行政权与立法权地位的消长,传统的强调行政服从立法已转向强调行政与立法的均衡,甚至相互尊重,也就是说,行政有其独立的价值,行政的功能无法为其他权力所取代,这种功能结构取向的权力分立原则导致行政保留实际上广泛存在。
据台湾学者廖元豪的列举,下列事项一般属于行政保留的范围:(1)国家对外事务;(2)军事事务;(3)高级或重要官员的任免;(4)执行法律。
(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法律保留中的“法律”首先是指实定法,与超实定的法不同。
奥托·迈耶最早提出依法律行政原则时,将其中的法律仅限于国会通过的、实定的法律,但是,随着二战后,实质法治国理论的兴起,实定法必须受超实定的法的约束,尤其是在缺乏实定法的前提下,行政还必须服从于超实定的法,这种超实定的法,比如宪法精神、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等等,从而使“依法律行政”走向“依法行政”。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受法律和法的拘束。
这里的“法律”与“法”的区分就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思想。
但是,笔者认为,超实定的法对行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优先原则中,当代的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不仅不能违反实定的法,而且也不能违反超实定的法。
但是,法律保留原则本身要求行政必须在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后才能行为,而这里的明确授权只可能来自实定法,而不可能是超实定的法。
如果认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包含超实定的法,则本身与授权明确性的要求是相矛盾的。
惟有学者进而认为,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仅指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国会法律,笔者对此表示异议。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认行政立法的存在。
笔者认为,首先,行政立法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国会立法的不足。
比如(1)民意代表囿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不如行政机关熟悉;(2)基于时间因素的考虑,通常国会仅在法律中作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技术性、细节性的问题则委任行政机关来完成;(3)行政立法的程序不如法律制定的三读程序繁复,较能保证实效,从而对社会生活环境作出迅速的反应;(4)行政机关更能熟悉地方上的特殊需要,授权行政机关立法能收到因地制宜的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行政立法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次,否认行政立法存在的理由主要是担心行政立法会破坏传统的权力分立原则和民主原则,这种担心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然而,现代法学也产生了控制行政立法的诸多手段,最典型的如授权明确性原则,即行政立法必须在国会的明确授权下才能进行,行政立法相对于国会立法处于执行、补充的地位,从而防止民主正当性不如国会的行政机关恣意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再次,在授权明确性原则的指导下,即行政立法的目的、范围、内容均由国会作首次判断的情况下,行政立法无异于对国会立法的具体化,其内容本身相对于行政而言具有重要性,至于哪些事务可以授权行政立法,哪些事务必须由国会自己来立法,已属于立法内部的权限划分。
正是基于行政立法的出现,法律保留才有了绝对保留(国会保留)和相对保留(授权行政立法保留)的二分。
另外,关于地方自治立法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中“法律”的范围。
笔者认为,地方自治立法不宜列入法律保留的讨论范围,原因在于,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虽然需要地方自治立法上的依据,但地方自治立法究竟可以规定哪些内容,这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而这属于垂直方向的权力分立问题,与主要关注水平方向的权力分立的法律保留的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自治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述立法均不包含在法律保留中“法律”的范围内。
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这一问题的澄清对我国的行政实践极有必要,盖因为,受实用思想影响,行政权在我国的权力体制中历来独大,而且行政活动往往重视“效率”、“政绩”而忽视“合法性”、“合理性”的拘束,如果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行政机关意识到了法律优先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解决“无法律如何行政”的法律保留更有“启蒙”的必要。
(一)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uhl.他认为,权力分立的原则并非仅止于一般人所熟悉的人权的保障和权力均衡的维护而已,毋宁更进一步要求哪种国家事务应由哪一机关负责决定,应依适当功能的机关结构来定。
换言之,不同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组成结构和决定程序,该组成结构与决定程序因质的高度差异性自然赋予各种做成的决定不同的分量和不同的正当性,既然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无论在组成结构和决定程序上均极度不同,则这项差异在法的评价上就绝非毫无意义,最终必然导致哪种国家事务仅能保留给哪一机关作成决定的宪法要求。
Ossenbuhl的理论在1984年得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联邦宪法法院在飞弹部署判决中认为,权力的区分与不同功能配置不同机构,其主要目的无非在于要求国家决定能够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
换言之,即要求国家决定应由在内部结构、组成方式、功能与决定程序等各方面均具备最佳条件的机关来担当完成。
学者Hans Herbert v. Arnim进一步认为,立法程序具有三项行政程序所不具备的特点:(1)少数党的参与作成决定;(2)繁琐、谨慎,分别于大会和委员会进行讨论的国会程序;(3)议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
这种复杂、奢侈的程序绝非自我目的的存在,其存在的意义便是尽可能提升该程序所作成决定的实质正确性。
功能结构理论的集大成者是Jurgen Staupe,他在比较法律与命令在功能与结构条件上的差异后,认为,这些差异具有宪法上的意义,即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
所谓形式是指不同规范形式的组织和程序条件,内容是指所欲规范的国家事务,而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要求规范的内容必须与该规范的形式的功能与结构上的条件一致。
(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我国宪法上存在特别保留,那么,这种特别保留能否代表宪法仅就这些事项授权国会立法保留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特别保留与一般保留的关系如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某项事务落入特别保留的范畴,则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由立法者制定法律,无需再援引一般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