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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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02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 法中的重要性
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才能设定行政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保留原则确保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权力时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保障,有助于维 护公正和平等的行政执法环境。
限制行政权力
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它要求行政机 关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权力,而不能自行 创设新的权力。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 序,包括调查、听证、裁 决等阶段。
执法内容
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规 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 精神,同时要充分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决策中的法律保留
决策主体
行政决策必须由具有法定决策权 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进行

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 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 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2世纪的西欧,当时出现了最早的宪法和 行政法,这一原则逐渐得到确立和认可。随着现代民主和法治 的发展,法律保留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现代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类型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法律保留原则可以分为以 下三种类型
2. 准用性保留:指法律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照 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由行政机关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种类型适用于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况。
总结词:越权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 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 了法律规定。
详细描述 2. 越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3篇)

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事项,是指宪法、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本文将从法律保留事项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以及实施与监督等方面,对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保留事项的定义法律保留事项,是指宪法、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的重大事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基本权利等重大利益。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三、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 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经济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六)民事基本制度;(七)刑事基本制度;(八)诉讼制度;(九)其他必须由法律规定的。

”四、法律保留事项的具体内容1. 立法事项(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3)经济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包括国家经济制度、财政预算、税收制度等。

(4)民事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债权、继承、婚姻、家庭等。

(5)刑事基本制度:包括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等。

(6)诉讼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2. 行政事项(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等。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授权的界限。

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三是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本文将以“雷某案”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某县雷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雷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根据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认为,该判决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时,是否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2.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1)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3)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3. 案件判决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雷某有前科,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雷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雷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保留原则案例。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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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目录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03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4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5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比较分析
06
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07
总结与展望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的定义
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司法审判等领域。
法律保留原则与立法权的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仅适用于行政领域。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宪法规范和宪法惯例来保障,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法律和法规来保障。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与互动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和互动关系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起源于德国,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法律保留原则的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
发展:在二战后,法律保留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现代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内涵: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权力
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人权、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之一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行使。

这一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行使。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权力,否则将构成越权行为。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各种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超越权限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必要和比例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或不当行使权力。

程序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公正行使。

法律保留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保留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任意侵犯。

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不当行使权力,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促进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提高,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然而,法律保留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过于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可能会限制行政机关的创造性、灵活性和效率性,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有时候很难制定出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可能导致法律保留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本文对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进行了全面研究。

法律保留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保障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严格实施法律保留原则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平衡考虑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力的关系,合理确定法律保留的范围和程度,以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论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摘要】依法行政将法律保留认定为主旨理念,为了避免公权力对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造成干涉,如果机关想行使权利,务必获得立法机关的授权,侧面反映了公权力是被立法权束缚的,证实了公权力的实行务必以公民的名义为准则。

法律保留的初衷是保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也是国家进一步走向法治国家和政府按照法律的制度执行任务的前提条件。

法律保留则是通过确立自身的权威来保证人民的意志和再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这样一个制度,必须得到相关权利的明确的认同,并且执行的方式不违反相关制度,行政机关才能够施展自己本身的权利。

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从中发现我国与他国存在的异同,也可以从借鉴过程中发现我国在立法方向,实践方向中的缺点,从而结合外国的发展经验,提出我国先下存在的问题,需要改进的方向,然后进一步提出相对完善的体系来解决或者说是完善我国先下的法律保留制度的框架。

【关键词】:法律保留准则依法执行公民权利违宪制度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ten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tention as the core idea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property rights intervention must be represented by the legal expression of the consent of the executive of the people.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people for the purpose, but also the impl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mise of admtion. The pciple of legal reseation is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uarantee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people's will. In the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the 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t is nssary to obtain the express authotion of the law and the admtrative organ can exercise the corresping admiive power.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tention in China still does not get enough atten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legal provisions, the lack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mechanism is on the one h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legislature did not get the Constitution The independent status of these declarations, these factors have caused some defects in our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recommendations in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problems.[Key words]: Guidelines for legal reservations Execute according to law Civil rights Unconstitutional system前言 (1)一、行政法律保留的背景与价值 (1)(一)选题的意义与价值 (1)(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2)(三)课题的研究意义与目的 (3)(四)研究视角与方法 (3)二、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法律制度概述 (4)(一)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概念 (4)(二)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性质与特征 (5)三、国内外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对比与借鉴 (7)(一)国内外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现状 (7)(二)国内外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对比 (8)四、我国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存在的问题 (9)(一)我国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立法问题 (9)(二)我国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执行中的不足 (10)五、完善我国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建议 (11)(一)完善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立法 (11)(二)完善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执行程序 (11)结论 (13)参考文献 (15)致谢 (16)法律保留的中心主旨是依法,合法,它的首创提出是德国学者奥托·迈耶,他认为关于特殊的事务,特殊的领域,行政执行机关务必依据现有的法律调节,不能随性自由的自我调整,这样的制定是为对行政权进行约束,限制。

为何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2篇)

为何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2篇)

第1篇一、保障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

具体表现在:1. 防止立法权滥用。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立法权限。

这有助于防止立法权滥用,避免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维护宪法统一性。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确保立法内容与宪法精神相一致。

这有助于维护宪法的统一性,防止出现法律冲突和矛盾。

二、保障公民权利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具体表现在:1. 防止权力滥用。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这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公平正义。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法治秩序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法治秩序,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依法行政。

具体表现在:1. 保障法律统一。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确保立法内容与法律体系相统一。

这有助于维护法治秩序,防止出现法律冲突和矛盾。

2. 提高行政效率。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这有助于维护法治秩序,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高效、有序。

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具体表现在:1. 优化立法体系。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优化立法体系。

这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提高法治水平。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法治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体现入手,具体探讨了其在立法和行政实践中的应用。

也分析了法律保留原则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以及其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宪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维护法治稳定和促进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作用机制。

本文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为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法律保留原则、宪法、行政法、司法实践、稳定性、司法解释、重要性、作用机制、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对已形成的法律规范进行保留和尊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法律实践领域的重视。

研究背景部分主要是从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与司法实践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目前,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保留原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通过对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体现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宪法和行政法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法治建设的稳定和顺利发展。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中,我们将分别从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与司法实践的关系、维护宪法和行政法的稳定性以及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等方面展开讨论,为读者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1.2 研究意义法律保留原则作为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法律保留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

通过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而有效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性。

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对于推动现代法治建设,加强国家法治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保留原则案例分析(3篇)

法律保留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界限,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不得干预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法律保留原则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住宅小区时,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

部分购房者因无法入住,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则认为,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且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对工程延期、停工等不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购房者能否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开发商则认为,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且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对工程延期、停工等不承担责任,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工程停工后,虽尽到通知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了法律保留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遵循法定程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受理、审理、判决案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依法适用法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依法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保障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尊重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不得干预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1. 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

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

1、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

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之中,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

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宪法保留是法律保留的一个方面,指某些事项只能由宪法加以决定。

一般而言,涉及到国家最上层之组织与国家最基本之宪法政策的决定或基本权核心保障的部分,应由宪法规定,例如,国体与政体、单一国或联邦国、内阁制或总统制等。

2、这是紧急状态立法模式即宪法保留模式与法律保留模式宪法保留模式与法律保留模式是以一国紧急状态法的效力等级为标准来划分的。

一般来说,法律保留的概念和模式比较常见,也为学界所熟悉。

我们知道,法律保留主要是为了划清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界限,防止行政立法权对立法者的立法权的侵犯,它的理论基础是由于立法机关是民选机关,故而拥有更高的、更好的民意基础,以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来衡量,只有人民本身才能决定国家的重要事务以及关涉自身的基本权利,因此,除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之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任何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能对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否则就会因超越立法权而无效。

对于宪法保留的概念,一般人则较为陌生。

与针对行政权和行政机关的法律保留不同,宪法保留主要是用来防范立法权和立法机关的,当然,如果一件事项一旦进入宪法,它的效力则不会仅仅局限在制约立法权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也要同时受其制约,这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应有之义。

但是,就宪法保留的模式出现的历史来考察,防范立法者及立法机关是其主要的功能和精神内涵。

一般认为,美国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是宪法保留的典型,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利。

法律保留原则案例分析(3篇)

法律保留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只能制定有关国家组织、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法律制度的事项,对于超出这些范围的事项,立法机关无权制定法律,必须由宪法授权的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保留原则问题主要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二、案情简介甲省乙市某居民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申请,但物业公司一直未予理睬。

李某遂向乙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物业公司维修公共设施。

乙市政府经研究,认为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属于物业管理范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甲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甲省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乙市政府的决定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即政府无权对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本案中,乙市政府认为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属于物业管理范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然而,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属于企业行为,政府对此类事项的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上,而不是直接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

因此,乙市政府的决定属于越权行为,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甲省人民政府的撤销决定是正确的,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

2.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本案中,李某作为业主,享有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权利。

乙市政府以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为借口,拒绝受理李某的申请,实质上是剥夺了李某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甲省人民政府的撤销决定,既保护了李某的基本权利,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本案中,乙市政府的行为也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问题。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重要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 益等重要事项,需要由立法机关进 行法律保留。
特定领域
某些特定领域,如财政、金融、教 育、卫生等,需要立法机关进行法 律保留,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立法机关的法律保留
立法机关对特定事项的保留
立法机关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重要事项 ,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保留。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为行政机关配备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行政机关 在行使权力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3
完善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权 力行使进行内部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违 法行使。
06
结论
法律保留原则的意义
保障人权
法律保留原则确保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滥用 行政权侵犯公民权利。
完善司法审查的标准
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确保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具有可操 作性和公正性。
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
优化司法审查的程序,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
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
1 2
加强行政机关人员的法律培训
通过定期的法律培训,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法律 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保留原则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内容
保留事项的范围
公民基本权利
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 制,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 定,行政机关无权自行设定限制

试论法律保留原则

试论法律保留原则

试论法律保留原则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法概念,它由19世纪末德国著名学者奥托·迈耶首创,并在其后倡行的法治国家思想主导下,日益成为支配德国宪政体制的基本理念。

随着法治国家与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法律保留原则突破一国的界限,在世界各国的宪政体制中均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分为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二者稍有不同。

而关于其适用依据,历来众说纷纭,有侵害保留说、全面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等。

我国也存在法律保留原则理论与实践上的运用,但仍不成熟,须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与制度建设。

关键词:法律保留侵害保留全部保留重要保留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及其理论依据一、法律保留,在《立法法》中称为国家专属立法权,指在多层次立法的国家中,有些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一律不得行使,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重大问题的最后决策权,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公民的权利这一制度并非我国的本土创造,其最早滥觞于德国,由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鼻祖首创“法律保留原则”概念,后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移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获得高度认同,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法治国家思想法治国家以法治主义为立国原则,强调一切组织与行政都必须以“客观而公开”的法规范作为国家统治权行使的基础。

法治国思想的内涵乃在追求人权之保而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公开性及预先性等特色,可提升行政行为的可预见性、可测量性及可信赖性,确保人权不受行政权的歧视与侵犯。

法律保留的目的是加强议会的政治领导任务,强化法律在法治国家中的控制作用。

因此,“法律的支配”成为最佳的保障方式。

而经由法律支配发展出的法律保留原则,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若依法行政不包含法律保留,则行政权将于怎样的范围内受法律拘束的问题,势必得不到解答。

可见,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国家原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而法律保留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法律保留原则案例(3篇)

法律保留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立法保留原则,是指宪法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式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

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法律保留原则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李某在争执中用砖头将张某打成重伤。

A区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A区公安局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拟对其提起公诉。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A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情节较轻,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张某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维持了A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三、法律保留原则在案例中的体现1.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定。

在本案中,A区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这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方面的应用。

2. 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定。

在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李某的行为情节较轻,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这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在刑事案件起诉条件方面的应用。

3. 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定。

在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的申诉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这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在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应用。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法律保留原则的设立,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在本案中,A区公安局、A区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处理,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1. 引言1.1 引言的重要性引言的重要性在整篇文章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文章内容的开端,能够引导读者对该主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引言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言可以引起读者的兴趣。

一个引人入胜的引言可以吸引读者的注意,让他们对文章的内容产生浓厚的兴趣,从而增加他们对文章的阅读欲望。

引言可以提供一个整体的框架。

通过引言,读者可以了解文章的主题和要点,有助于读者在整篇文章中建立起一个全面的认识。

引言可以明确文章的立场和观点。

通过作者可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让读者在最开始就了解作者的观点,对文章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引言还可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引言部分可以与正文产生衔接,为正文提供一个合理的过渡,引导读者进入文章的主体内容,使整篇文章有层次感和连贯性。

引言在一篇文章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文章的开端,直接关系到读者对文章的整体印象和理解。

1.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法律保留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核心概念是指法律应当保留原本的意义和价值,不可随意修改或废弃。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和保留已经存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不得完全推翻或削弱原有法律的效力。

这一原则是保障法律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重要保证,有助于确保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宗旨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避免法律的随意改变和滥用,保证法律的适用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法律保留原则不仅适用于宪法和法典等高位法律,也适用于各种次位法律和行政法规。

只有坚定地遵循和落实法律保留原则,才能维护法治的稳定和体系的有序,确保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

2. 正文2.1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

在宪法中,法律保留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

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正过程中,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

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案例(3篇)

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案例(3篇)

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规划调整案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规划局在2010年批准了一项住宅开发项目,该项目规划面积为100亩,住宅楼共计100栋。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和城市规划调整的需要,开发商提出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将住宅楼增至150栋,并增加商业配套设施。

规划局在接到开发商的申请后,认为调整符合城市规划,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便作出了同意调整的批复。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是否超越职权?2. 规划局是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是否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调整规划,其行为涉嫌超越职权。

2. 规划局是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未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调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行为。

五、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规划局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调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的规划调整批复,并要求规划局重新依法履行职责。

1.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2. 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

3. 当行政行为涉嫌违法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是否合法,确保法律保留原则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应用。

名词解析法律保留原则

名词解析法律保留原则

名词解析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

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之中,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

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摘要依法治國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在致力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

法律保留是同时出现在我国宪法和行政法两个部门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所体现的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我国实现法治化道路上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

本文将对宪法以及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进行对比分析,希望可以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法律保留基本权利一、法律保留概述(一)法律保留的概念法律保留最初是由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拓·迈耶于1886年在其著作《法国行政法原理》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法律保留的理念在许多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反映的是基本权和自由权的保障。

为了不侵害市民的身体自由、所有权等相关权利,法律中应仅保留出法律对该事项之明示或默示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受到德国法的影响,均对法律保留原则进行过深入的研究。

而法学界在法律保留原则标准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争议,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二,分别是“侵害保留说”和“全部保留说”。

前者的核心思想是对于自由与所有权侵害之行政权的发动,必须要以形式法律作为依据。

换而言之,除了侵害自由和财产权需要经过法律授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之外,行政权的活动被推定为允许。

后者则主张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一切行政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德国学者的研究开展的,但实际上法律保留的思想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已经有所体现,其第四条表述的含义是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制定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

由此可见,法律保留原则最初和行政权力并无关联,其起源于人们对自身基本权利保障的追求,法律保留制度的建立则是国会取得权力的表现[1]。

(二)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基础分析法律保留原则是我国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主性原则。

从本质上来讲,法律保留的功能是确立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职能秩序,通过立法机关对一些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此保障广大公民的利益,其背后所体现出的正是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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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

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目录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展开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一、什么是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宪法保留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宪法上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另外一种是宪法本身的保留。

前者也被称为特别保留,是相对于一般保留而言的。

所谓特别保留是指宪法规定将某些事项交由民意代表机关来制定,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制定。

特别保留的对象主要是宪法中有关基本权利的限制、国家机构的组成等规定,之所以认为是“特别的”,原因在于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往往是个别的、零散的,缺乏统一性和普遍性。

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保留原本是行政法上的原则,主要由行政法来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宪法结构的变迁,出现了宪法的专门规定,这就产生了宪法上规定的特别保留能否取代行政法的一般保留的问题。

答案如为肯定,则表示法律保留仅以宪法规定的为限,由此传统上有关法律保留范围的争议就可以划上句号;答案如为否定,则表示宪法所列举的保留只是一般保留在宪法上的部分落实,宪法列举之外的事项仍有适用一般保留的可能。

对此,笔者倾向于否定说。

作为与一般保留相对应的宪法保留,实际上等同于我们后面要讲的“国会保留”或“绝对保留”,从而属于法律保留的一种。

另一种意义的宪法保留是指由宪法来专门规定某些事项,其他国家机关,甚至民意代表机关也不得进行规定。

[7]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带有绝对性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上。

一般认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是宪法保留的典型。

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利。

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立基于基本权利的绝对保障,体现了对立法者的立法禁止,与旨在界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法律保留的目的不同,所以,不应认为属于法律保留的一种,也就是说,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并不包括宪法在内。

(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所谓行政保留是指受宪法保障的行政自主地位。

虽然法律保留和行政保留都旨在维护立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但法律保留强调行政对立法的服从,而行政保留则强调立法对行政的尊重。

行政保留的典型是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列举了国会立法的范围,第37条规定,凡在第34条列举范围之外的事项都属于条例的范围。

第34条还在列举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时,规定其中某些事项法律只能规定原则,原则之外就属于条例的范围。

法国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力不仅范围广,而且有确定的保障。

第61条更规定,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如果超出了第34条列举事项,因而侵犯了属于条例的权限时,政府可以请求宪法委员会宣告法律违宪。

行政保留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一般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才允许有行政保留的存在,否则,在立法机关由选民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由委任产生的情况下,既然行政机关的民主性弱于立法机关,那么,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行政机关只能是处于服从立法、执行立法的“传动带”地位。

这也就是为什么行政保留只在采用总统制、半总统制的美国和法国才有探讨的可能的原因。

当然,随着行政权与立法权地位的消长,传统的强调行政服从立法已转向强调行政与立法的均衡,甚至相互尊重,也就是说,行政有其独立的价值,行政的功能无法为其他权力所取代,这种功能结构取向的权力分立原则导致行政保留实际上广泛存在。

据台湾学者廖元豪的列举,下列事项一般属于行政保留的范围:(1)国家对外事务;(2)军事事务;(3)高级或重要官员的任免;(4)执行法律。

(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法律保留中的“法律”首先是指实定法,与超实定的法不同。

奥托·迈耶最早提出依法律行政原则时,将其中的法律仅限于国会通过的、实定的法律,但是,随着二战后,实质法治国理论的兴起,实定法必须受超实定的法的约束,尤其是在缺乏实定法的前提下,行政还必须服从于超实定的法,这种超实定的法,比如宪法精神、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等等,从而使“依法律行政”走向“依法行政”。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受法律和法的拘束。

这里的“法律”与“法”的区分就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思想。

但是,笔者认为,超实定的法对行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优先原则中,当代的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不仅不能违反实定的法,而且也不能违反超实定的法。

但是,法律保留原则本身要求行政必须在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后才能行为,而这里的明确授权只可能来自实定法,而不可能是超实定的法。

如果认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包含超实定的法,则本身与授权明确性的要求是相矛盾的。

惟有学者进而认为,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仅指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国会法律,笔者对此表示异议。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认行政立法的存在。

笔者认为,首先,行政立法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国会立法的不足。

比如(1)民意代表囿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不如行政机关熟悉;(2)基于时间因素的考虑,通常国会仅在法律中作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技术性、细节性的问题则委任行政机关来完成;(3)行政立法的程序不如法律制定的三读程序繁复,较能保证实效,从而对社会生活环境作出迅速的反应;(4)行政机关更能熟悉地方上的特殊需要,授权行政机关立法能收到因地制宜的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行政立法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次,否认行政立法存在的理由主要是担心行政立法会破坏传统的权力分立原则和民主原则,这种担心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然而,现代法学也产生了控制行政立法的诸多手段,最典型的如授权明确性原则,即行政立法必须在国会的明确授权下才能进行,行政立法相对于国会立法处于执行、补充的地位,从而防止民主正当性不如国会的行政机关恣意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再次,在授权明确性原则的指导下,即行政立法的目的、范围、内容均由国会作首次判断的情况下,行政立法无异于对国会立法的具体化,其内容本身相对于行政而言具有重要性,至于哪些事务可以授权行政立法,哪些事务必须由国会自己来立法,已属于立法内部的权限划分。

正是基于行政立法的出现,法律保留才有了绝对保留(国会保留)和相对保留(授权行政立法保留)的二分。

另外,关于地方自治立法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中“法律”的范围。

笔者认为,地方自治立法不宜列入法律保留的讨论范围,原因在于,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虽然需要地方自治立法上的依据,但地方自治立法究竟可以规定哪些内容,这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而这属于垂直方向的权力分立问题,与主要关注水平方向的权力分立的法律保留的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自治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述立法均不包含在法律保留中“法律”的范围内。

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这一问题的澄清对我国的行政实践极有必要,盖因为,受实用思想影响,行政权在我国的权力体制中历来独大,而且行政活动往往重视“效率”、“政绩”而忽视“合法性”、“合理性”的拘束,如果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行政机关意识到了法律优先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解决“无法律如何行政”的法律保留更有“启蒙”的必要。

(一)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uhl.他认为,权力分立的原则并非仅止于一般人所熟悉的人权的保障和权力均衡的维护而已,毋宁更进一步要求哪种国家事务应由哪一机关负责决定,应依适当功能的机关结构来定。

换言之,不同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组成结构和决定程序,该组成结构与决定程序因质的高度差异性自然赋予各种做成的决定不同的分量和不同的正当性,既然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无论在组成结构和决定程序上均极度不同,则这项差异在法的评价上就绝非毫无意义,最终必然导致哪种国家事务仅能保留给哪一机关作成决定的宪法要求。

Ossenbuhl的理论在1984年得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联邦宪法法院在飞弹部署判决中认为,权力的区分与不同功能配置不同机构,其主要目的无非在于要求国家决定能够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

换言之,即要求国家决定应由在内部结构、组成方式、功能与决定程序等各方面均具备最佳条件的机关来担当完成。

学者Hans Herbert v. Arnim进一步认为,立法程序具有三项行政程序所不具备的特点:(1)少数党的参与作成决定;(2)繁琐、谨慎,分别于大会和委员会进行讨论的国会程序;(3)议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

这种复杂、奢侈的程序绝非自我目的的存在,其存在的意义便是尽可能提升该程序所作成决定的实质正确性。

功能结构理论的集大成者是Jurgen Staupe,他在比较法律与命令在功能与结构条件上的差异后,认为,这些差异具有宪法上的意义,即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

所谓形式是指不同规范形式的组织和程序条件,内容是指所欲规范的国家事务,而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要求规范的内容必须与该规范的形式的功能与结构上的条件一致。

(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我国宪法上存在特别保留,那么,这种特别保留能否代表宪法仅就这些事项授权国会立法保留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特别保留与一般保留的关系如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某项事务落入特别保留的范畴,则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由立法者制定法律,无需再援引一般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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