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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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
主要内容:
1.提高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银行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
2.建立资本缓冲机制:
(1)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的资本留存缓冲,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
银行有权在危机时使用资本留存缓冲。
资本充足率趋近最低资本要求时,银行的收益分配越会受到限制。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防止银行在资本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发放高额奖金和红利的错误做法。
(2)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
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设置是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
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可将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
3.最低资本要求是建立在风险加权基础上的,而非经风险加权的杠杆率指标可作为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
过渡时期要求资本杠杆率标准为3%
4.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吸收损失能力
5.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和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率,标准是不低于100%。
也就是要求银行类金融机构具备优质流动性资
产至少应满足一个月支付需要。
该比率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优质流动性资产是否能在危机时
刻发挥迅速变保支付的作用。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优质流动性资
产的定义,其主要包括现金、危机情况下仍能提取的银行准备金、
符合条件的国际债券和本币发行的政府债券(国债和央行债券)
在我国,国债可能成为商行日常变现的工具,但难以成为系统性
风险爆发时的灭火器。
巴塞尔流动性风险指标的设计传承西方齐
国国债和准政府信用债券的易交易性和庞大市场规模,尤其是被
国际市场巨量持有的美国国债。
这种设计环境在我国并不具备。
净稳定资金比率:是流动性覆盖率在中长期的补充。
该指标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可用稳定资金与所需稳定资金的
比率,标准也是不低于100%。
对于稳定性资金的期限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定义期限为一年,其中包括资本、1年期以上优
先股、1年期以上的债务以及“稳定”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
和/或期限小于一年但在银行出现极端压力事件时仍不会被取
走的定期存款。
最后一项的定义接近于沉淀存款的范畴。
我国未来实行净稳定
资金比率,沉淀存款是稳定资金最重要的可变量之一,也是影
响经稳定资金比率变化最不确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