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巴塞尔协议123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法规,它包括了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三个阶段。
虽然这三个协议在时间上有所间隔,但它们都旨在加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以提高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以下是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点:异同一:资本充足性要求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提出了要求。
其中,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规定了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为8%,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资本缓冲区概念,要求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保持更高水平的资本充足性。
异同二: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在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上也存在异同。
巴塞尔协议I采用了简单的标准方法,将不同类别的资产分为不同风险权重,以计算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风险权重,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增加了对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要求,要求银行更加准确地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了更严格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异同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建立稳定的融资结构和流动性缓冲区,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压力。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加强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
异同四: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强调了银行的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I要求银行建立合适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确保银行的合规性。
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区别和联系
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区别和联系篇一: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王修华Jickery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篇一: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 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2(in 200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2) III的具体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 2019年 2013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从现行要求的4% 上调至 6% , 过渡期限为 2013 年 升至 4.5% , 过渡期限为2013 升至4 2013年 从现行要求的 4 上调至6 2014年 2014年为5.5%,2015年达6%。 2015年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 提升至4 同时 , 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 提升至 4.5% , 过渡期 限为2013 年 升至3 2014年 升至4 2015年升至4 限为 2013年升至 3.5% , 2014 年 升至 4% , 2015 年 升至 4.5% 。 2013 截至2019年 截至 2019年1 月 1 日 , 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 2019 冲提高到2.5%。 提高到2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II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 达到8 资本充足率达到 而银行的核 1. 最低资本要求 : 最低 资本充足率 达到 8% , 而银行的 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 心资本充足率 应为 4% 。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 , 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基础内部平等法,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 市场制约机能, 即市场纪律: 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 市场制约机能 , 即市场纪律 : 包括资本结构、 风险敞口、 资本充足比率、 包括资本结构 、 风险敞口 、 资本充足比率 、 对资本的内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
谢谢!
亮点: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确立了微观 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 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 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 深远影响。
巴塞尔协议Ⅰ、Ⅱ和Ⅲ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Ⅰ》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 随着积极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 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 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 分类较粗。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 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 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 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 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 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 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核心:
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 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亮点: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 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 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Ⅱ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 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主要内容与特点
资本质量与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 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作为补充监管指
标。
风险加权资产
对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更细 致的划分,以反映风险的真实情况。
流动性覆盖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 融资比率(NSPR)来衡量银行的流 动性风险。
逆周期资本缓冲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应对经 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内容:巴塞尔协议Ⅱ包 括三大支柱——资本充 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其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分为最 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 资本要求两部分。
特点
03
04
05
1. 引入了内部评级法,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 部数据评估风险。
2. 强调了三大支柱的重 要性,以增强银行体系 的稳健性。
3. 引入了标准化法,作 为内部评级法的补充, 以覆盖未在内部评级法 中涵盖的风险。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注重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减少 监管套利。
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加强对其金融体系建设的支 持和指导,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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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Ⅱ
背景与目的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如风险 覆盖不足、顺周期性等。这促使监管机构考虑制定更全面的 资本监管框架。
目的
巴塞尔协议Ⅱ旨在通过引入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法等更灵活 的风险计量方法,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以增强银行 抵御风险的能力。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02
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2(in 200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
巴3与前两部区别
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出台,请问这部最新的协议和前两部协议有什么不同?对中国银行业有怎样的影响?答:巴塞尔系列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密切相关。
1988年,由西方12国的央行在瑞士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Ⅰ》统一了国际银行业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双重性的国际规范。
第一、重新界定了资本,将资本分成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两部分。
第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分作五类并分别对各类资产规定风险权数,据以计算风险资产。
第三、历史性的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资产纳入监督范围,规定了不同的信用转换系数,据此折算成表内风险资产。
第四、规定了总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4%。
但《巴塞尔协议Ⅰ》存在的下列问题:(1)风险权重的划分过于简单,没有考虑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差异。
(2)只考虑信用风险,没有考虑银行的其他风险,如贷款账户中有利率风险,银行经营中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实际增大了银行的整体风险。
(3)这种方法本身引发了所谓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1999年开始筹划《巴塞尔协议Ⅱ》草案,并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其资本要求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进一步强调对银行资本的要求。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运用适当内部评估方法估算出各类风险敞口,并据此确定最低的资本要求。
第二、强调监管约束。
第三、强调市场约束。
构成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
并且规定银行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总风险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新框架预示了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银行监管更加着重市场约束的作用,更重视监管的成本与效率,更重视把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的内在激励机制有机结合,监管当局被置于公众的监管之下。
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迫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重新审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资本要求,与2009年对协议进行修订,2010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持有抵御金融风险的资本,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
三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巴塞尔协议一:主要内容:1,将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积极作用:1,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从银行外转向银行内。
2,监管重心从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了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3,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资本与风险资产有机相连,体现了动态监管的思想。
4,首次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
5,过渡期以及各国当局自由度安排,监管标准统一,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
不足之处:1,对待国家风险问题持有双重标准:对非OECD有风险权重歧视,导致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良资产发展则造成了阻碍,减少了银行的潜在收益,从而扩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其对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仍采用静态观点。
2,对风险权重的系数设置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且没有考虑到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难以反应银行的真实风险3,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不能适应金融形势的新发展。
4,不能全面进行风险管理,协议着重强调信用风险,而对于市场风险规定过于笼统,对交易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的阐释缺乏操作性,而事实上,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业务的快速增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已经成为和信用风险等量齐观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比较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 1.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 2.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 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 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协议II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 ,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 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 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
➢ 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 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 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 规则)方面的结合。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1)
➢ 1.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的矛盾。 中国的信贷扩张非常迅速,这势必会加大资本补充的压力, 而巴塞尔协议III却十分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行 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关于二级 资本工具在“期限上不能赎回激励、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监 管当局的事前批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使的预期 ”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国内很多商业银行补 充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都拥有赎回激励条款,因此这将 给国内银行业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带来较大 的冲击。
巴塞尔协议II的不足之处(四点)
➢ 1.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它仍然在银行资产选 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 2.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则很难保证指标选择的 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是关于跨境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目的是对危险废物的控制和管理。
巴塞尔协议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以下是这三个协议的主要区别的简要比较表格:
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II
签订
时间
1989年1995年1999年
目标控制跨境运输的危险废
物
加强控制和管理跨境转
移的危险废物
进一步限制危险废物的
转移
适用
范围
跨境运输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
主要措施签订国需要通报、审批
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
强化和加强监督控制措
施
强调转移的最佳实践和
环境友好选择
禁止转移禁止无害废物转移到非
法定出口国
禁止非法定出口国接收
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
禁止非法定进口国接收
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
技术援助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增加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管理
机构
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
成员国义务
承担国内立法责任和国
际合作义务
承担更严格的控制和合
作义务
承担更严格的控制和合
作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动态的国际法律框架,随着时
间的推移和需要的调整,各个协议的细节和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和更新。
以上表格只是简要比较,具体内容应以相关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的最新版本为准。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一、巴塞尔协议Ⅰ1987年,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提出建立共同的资本体系,限制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扩张。
1988年,西方十国的央行经过多轮谈判,达成了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1、界定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界定了风险资产。
3、界定了资本。
二、巴塞尔协议Ⅱ2003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Ⅱ》,首次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主要修改部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
三、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11月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增加监管指标。
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方面。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0%左右,杠杆率总体不低于4%,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总体高于100%,拨备覆盖率总体高于150%,拨贷比总体达到2.5%。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联系和区别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联系和区别巴塞尔协议是指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标准,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这些协议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下面将分别探讨这些协议的联系和区别。
这三个巴塞尔协议都是为了解决银行业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而制定的。
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是第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它主要关注银行资本充足度的问题,规定了银行的风险资本应占其风险敞口的最低比例。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旨在进一步完善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并引入了更为细致的准则,如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对危机后的金融体系进行改革,增加了流动性益处和诸多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这三个巴塞尔协议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度来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I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进一步明确了资本计算的方法,并引入了新的资本要求,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计算。
巴塞尔协议III强调了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性,并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外,加强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相比于前两个协议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更加全面和细化。
巴塞尔协议III针对信用评级的问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银行应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逐笔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计算风险资产。
此外,巴塞尔协议III还加强了监管对杠杆比率和流动性风险的关注,要求银行进行更为严格的报告和监控。
巴塞尔协议I、II和III之间的区别在于不同协议对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不同。
协议I更多关注资本充足度的问题,协议II将风险管理的范围扩大,并引入了更多的要求。
协议III在危机后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包括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对资产负债表杠杆比率的控制等。
此外,协议III还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指导和准则。
总结起来,巴塞尔协议I、II和III是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相同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相同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框架,旨在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版本相继出台,虽然内容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一些相同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相同点进行探讨。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都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巴塞尔协议一于1988年发布,明确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最低要求。
巴塞尔协议二于2004年发布,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引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考量。
巴塞尔协议三于2010年发布,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增加了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
这三个版本的巴塞尔协议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要素。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都对风险管理和监管框架进行了规范。
巴塞尔协议一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巴塞尔协议二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管理框架,引入了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三进一步加强了对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流动性风险和宏观审慎要求的重视。
这三个版本的巴塞尔协议都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框架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高银行的稳定性和风险防控能力。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都关注了银行的市场公开透明。
巴塞尔协议一明确要求银行在公布财务信息时要保持透明度,以便市场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巴塞尔协议二进一步要求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的披露,包括市场风险的计量和公布。
巴塞尔协议三进一步加强了市场公开透明的要求,特别是对流动性风险和宏观审慎要求的披露要求。
这三个版本的巴塞尔协议都倡导银行加强市场公开透明,以增强市场对银行风险的认知和监管的有效性。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都强调了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
巴塞尔协议一明确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共享信息,以提高跨境银行监管的效果。
巴塞尔协议二进一步加强了合作和信息共享的要求,特别是对跨境银行监管合作的重视。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ppt课件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 东南亚金融风暴 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 员 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 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巴塞尔协议 ⅠⅡ Ⅲ 的 对比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 本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
•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 士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 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 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 瑞士在内的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 本结构、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比率等方面作 了统一规定。
❖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 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 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 为4%。
❖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 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 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 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旨在规范银行业的资本充足要求和风险管理。
本文将回顾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以及该协议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
第一阶段:巴塞尔协议(Basel I)巴塞尔协议的第一阶段,即巴塞尔I,始于1988年。
此协议的重点在于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以抵御金融风险。
具体来说,巴塞尔I规定了银行的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至少需要有4%作为核心资本。
这标志着国际监管机构首次尝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资本要求。
然而,巴塞尔I协议仅仅关注了信用风险,忽视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重要风险。
此外,巴塞尔I的资本充足要求过于简单,没有考虑银行的风险配置和资产质量的差异,导致一些银行可能过多投资于高风险资产,而不受到相应的监管限制。
第二阶段:巴塞尔协议(Basel II)为了解决巴塞尔I的缺陷,国际监管机构于2004年推出了巴塞尔协议的第二阶段,即巴塞尔II。
巴塞尔II的核心目标是建立更为准确和细致的风险评估框架,以便更好地反映银行实际面临的风险情况。
巴塞尔II引入了三个支柱以实现风险敞口的全面监管。
首先,支柱一要求银行根据资产的特定风险权重计算所需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支柱二强调了银行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最后,支柱三促使银行加强市场纪律,提高透明度,并要求及时披露关键信息。
然而,巴塞尔II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批评者认为该协议过分复杂,难以理解和执行。
此外,巴塞尔II仍然未能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类型,如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三阶段:巴塞尔协议(Basel III)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性,国际监管机构于2010年推出了巴塞尔协议的第三阶段,即巴塞尔III。
巴塞尔III对巴塞尔II进行了修订和增强,并引入了新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巴塞尔III要求银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至7%,增加逆周期缓冲资本,以应对金融周期的波动。
此外,该协议还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偿还债务。
巴塞尔协议新旧对比作业
会计六班王帅409103000608巴塞尔协议一巴塞尔协议Ⅰ时间:1975 年9 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基本内容: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以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一个有力的工具,保障国际金融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缺陷: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核心内容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75.9,巴塞尔协议:①资本分类②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③1992 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④各个监管单位自由决策的范围二、巴塞尔协议Ⅱ1、新资本协议的产生由西方国家于2004年6月修订,并决定于2006年开始正式实施。
巴塞尔协议Ⅱ是对巴塞尔协议Ⅰ的补充和完善。
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理念与实践,代表了资本监管大方向。
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准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其强调了风险资产计算的标准方法;在资本定义中增加第三类资本:短期次级债务;并增加了市场风险下资本的配置,信用风险的衡量方法,操作风险及其度量。
2、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2006 《巴塞尔协议 2》①最低资本金要求②外部监管③市场约束。
1)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a.维持原协议资产充足率为 8%的要求不变;b.计算充足率方法有较大改变:考虑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因素。
信用风险中引入了标准和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和高级法),标准法在协议Ⅰ基础上有创新之处(如对主权国家的债务外部评级法而非是否为 OECD 国家划分,将最大风险系数提升至 15%);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点法,高级度量法)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所要求资本)*120%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第二支柱)a.其核心是促进各银行建立起适合自身状况的内部管理机制:自我检查和评估机制;补充机制;补救机制b.设立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基本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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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2、3)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 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 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 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 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 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 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 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 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 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 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 为4%。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 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 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88年协议的问题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 担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原因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 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 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 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 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协议 III监管框架,作为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
限为 2013 年升至 3.5% , 2014 年升至 4% , 2015 年升至 4.5% 。
截至2019 年1 月1 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 冲提高到2.5%。
巴塞尔协议III改进的地方
《巴塞尔 III》在原有的框架下做出了新的改进:1.对 于普通股更加严格的定义;在 2015 年 1 月之前,银行 需要持有普通股的 4.5%,在此基础上再增 2.5%,总共 达 到 7% 的 资 本 充 足率 。 2. 引进 了 杠 杆率 ( leverage Ratio)指标,旨在控制资本充足率。 3. 介绍了逆周期 ( Counter- Cyclical )的资本缓冲框架。 4. 开发了 针对于交易对手风险( Counterparty Credit Risk)的 衡 量 机 制 。 5. 短 期 和 长 期 的 数 理 流 动 性 比 率 ( Quantitative liquidityratios)。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2)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 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从现行要求的 4% 上调至 6% ,过渡期限为 2013 年升至 4.5%,
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 提升至 4.5% ,过渡期
巴塞尔协议II的不足之处(四点)
1.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它仍然在银行资产选 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2.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则很难保证指标选择的 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 3.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 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且拥有足够丰富数据、有高效 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 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4.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 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因 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还是非常有限的。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1. 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 8% ,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2.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 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纪律: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 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II的形成背景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 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 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 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 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 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 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 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 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1)
1.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的矛盾。 中国的信贷扩张非常迅速,这势必会加大资本补充的压力, 而巴塞尔协议III却十分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 行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关于 二级资本工具在“期限上不能赎回激励、行使赎回权必须 得到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 使的预期”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国内很多 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都拥有赎回激励条 款,因此这将给国内银行业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 属资本带来较大的冲击。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5)
5.表外业务发展与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 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可能会选择减少贸易融资类 表外业务和承诺类表外业务。然而,近几年,为了 加快业务结构转型和避免同质化竞争,中国很多商 业银行,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提出要加 快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发展步伐和结构转型步伐,但 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无疑会加剧银行的转型压力。
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 心资本”,包 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 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 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 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工具和次级债 券工具。
资本比率的标准(即资本充足率=总资 本/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3)
3.满足监管需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重视流动性管理;但从盈利的角度,公 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显然比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 证券收益要高出不少。因此,与未实行流动性监管 标准相比,实行巴塞尔协议III后,银行会选择会倾 向于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从而导致银行收益 下降。然而,为了实现通过再融资补充核心资本, 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又不得不尽可能提升盈利能 力,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4、5)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 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 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 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 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 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4)
4.负载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III中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的分母为资金流 出与资金流入的差额,在资金流出中,存款流出为重 要的一部分。由于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一般企 业存款、同业存款的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依次增大,分 别为15%、15%、25%、100%。另一方面,在净稳定资金 比率计算的分子中,一年以内的零售存款、中小企业 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70%,而一 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 来源的比例为50%。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2)
2.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 无论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中国银行业 A 股估值都 偏低,A股较H股估值平均有10%-20%左右的折价,重 要原因是投资者预期银行业近几年再融资规模较大 。一方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银行需要通过发行 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另一方面,因为再融资又会进 一步降低银行业的估值,增加融资成本,从而使中 国银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巴塞尔协议 ⅠⅡ Ⅲ 的 对比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经历
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 巴塞尔协议II(1999年) 巴塞尔协议I(1988年)
巴塞尔协议I的简介
•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 本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 •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 士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 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 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 瑞士在内的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 本结构、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比率等方面作 了统一规定。
巴塞尔协议II的简介
巴 塞 尔 协 议 II 即 新 巴 塞 尔 协 议 ( 英 文 简 称 Basel II ),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 银行监理委员会( BCBS )所促成,内容针对 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 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 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1)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 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 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 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 变。 此外,还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经稳定资金来 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 御金融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