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参考借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doc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一)总体要求1、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小学落实学籍管理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制定本规定,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统一规范。
2、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是指山东省公办普通小学、中学以及民办、社会办中小学。
3、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招生规模和班级数量,合理规定年级、班级的班额。
(二)规定1、年级班额要求1)普通小学:(1)一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2)二至六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35人,但不超过4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普通中学:(1)初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2)初二至初六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5人,最多不超过45人;(3)高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0人,最多不超过50人;(4)高二至高三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5人,最多不超过55人;(5)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55人,但不超过6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特殊班级1)开设特殊班级,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特殊班级班额规定:(1)艺术类特殊班级:25-30人;(2)体育类特殊班级:25-30人;(3)精英类特殊班级:20-25人;(4)保护类特殊班级:15-20人。
3、对于学校特殊情况班额规定1)如果学校实际学生数量比规定班额小,则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班级的班额;2)如果学校实际学生数量比规定班额大,则应当加开班级,但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实施1、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班额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或者超越规定班额;2、学校在规定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班级人数;3、开设特殊班级时,必须依法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供您参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一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二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动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理应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理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理应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相关证明即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
的中小学应当遵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预防为主、精准有序,以防范、裁
处学籍滥用行为,有效约束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本规定规定,学校在办理学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学生有权收
到学籍;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籍的有效管理;对于篡位、涂改、抄袭等行为,有权拒绝登记;有助于维护学生
权益和破解和打击学籍滥用等行为、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此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学校还有权依据学
生的家庭社会背景、学习情况、文化素养水平等,制定相应的学籍管
理政策,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实施严格的学籍管理,以便促
进中小学教育的良好发展,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全面推进中小学普
及教育及育人社会实践。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1 / 10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目录山东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1.一、办学方向2.二、校务管理3.三、德育管理4.四、教学管理5.五、学生管理6.六、教师管理7.七、评价管理8.八、财务管理9.九、安全管理10.十、卫生管理山东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0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
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
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摘要:推进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进步规全省普通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性件制定《规定》,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推进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进步规全省普通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性件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省普通学校三条《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教育儿童、少年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分级责制高学籍由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政治素质熟悉学籍管理各项工作二入学与册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教育因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工就业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教育年龄段外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地工作或者居住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其提供平等接受义教育条件义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学区(或招生区下)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六条新生应按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向学校请假高新生如规定报到结束两周仍到校办理手续且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格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班和非重班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接收正常入学、学、复学学生学每班不超5人初、高不超50人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高新生册学籍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或属违规招生不予册;高新生超出规定册限还册不再册三学与借十条学生不得随学因庭住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学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和入学校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理由正当可准予学学不得变更就年级毕业年级学生般不准学高学生县(市、区)不准学义教育段学生学区不准学十条高学生市跨县(市、区)学须出学校、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入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学手续省跨市学须出、入学校并由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等材到入学校所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学手续由外省(市、区)入我省须接收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学校出具《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获得学分清单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出到外省(市、区)须出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等材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办理学手续十二条义教育阶段学生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到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手续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出具《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入证明信》到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入证明信》由出学校存入义教育档案义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校学区居住或其监护人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年以上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十三条军队业干部子女随迁学应遵照《军队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十四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接收学生借城市外工就业人员子女义教育阶段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办理学手续按借对待十五条凡要借学生应持原就学校其借证明等相关材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手续十六条学生借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学校责做借生借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提供给学籍所学校四休学、复学与退学十七条学生因病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准予休学高学生三学年二学期般不准休学十八条学生患有《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乙、丙类传染病并传染期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半年以上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学校进行正常学习其他疾病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十九条休学期限年学生休学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要复学者应由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复学二十条高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应复学月以上答复或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动退学处理高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二十二条高学生擅离校学校应通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相关材副存档学生擅离校月以上学校可作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三条义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销学籍五升级、跳级与留级二十五条学每学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普通学随班就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容六毕业、结业与肄业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教育学生发给义教育证高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毕业证二十七条义教育证和高毕业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规格由省教育厅统制定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达到高毕业标准离校学生如学生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两年达到毕业要可以换发毕业证毕业按换发毕业证当年学生毕业填写二十九条高学生修业年以上、因故途退学或按照《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七学生处分三十条学生违反国法律法规、学生守则、日常行规或学校有关规制学校要与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可给予适当处分义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三十条对完成义教育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成年人应当进行义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学籍变动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教育学籍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复学保证其接受义教育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学籍管理系统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旦确定不得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依据教育部《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信息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三十四条新生册信息及学生学、休学、复学、借等学籍信息须新学期开学月集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九附则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学生建立双重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十六条《规定》颁布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99〕)废止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规定》执行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责释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教育厅学籍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厅于1992年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中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主管单位代码表》3.《学籍信息化管理数据库结构说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鲁教基字[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0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
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
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63443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2007]20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2007]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0fc719e87101f69e31956c.png)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办学方向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管理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办学方向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管理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转学与借读第九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高中学生转学。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
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
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0人。
高中以50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
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
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
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问询。
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
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升级与跳级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方式。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生学业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行等级制,其认定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学业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也可以实行百分制。
初中学业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高中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评价结果以学生发展报告的形式呈现。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和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主要就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两方面进行评价,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作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条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
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学生学籍和勒令学生退学。
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给予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九、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第三十七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同学段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
学生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学生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入学方式(普通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复入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学生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学生来源(正常入学、借读、其他)、就读方式(走读、住校、借宿、其他)、入学考号、入学成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