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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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呼政办字〔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5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0日呼伦贝尔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推开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分类指导。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6日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把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深化我市医改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等关系,更好地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着力推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更好地满足城乡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目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17年,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持续改善,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我市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国办发[2000]16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二OOO年二月十六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承市政字[2017]60号【发布部门】承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6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3日承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6〕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承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革的着力点,把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以群众可以接受、财政可以承担、基金可以运行、医院可以持续为目标,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突出建机制、调结构、增效益,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药物制度、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费用控制等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面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纳入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部署,推动全市公立医院同步改革。

明确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从实际出发,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二)坚持改革联动、统筹兼顾的原则。

推进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宜府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宜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强化“三医”联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7〕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目标和范围(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健康宜昌”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享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得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

切实落实政府办医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坚持改革联动。

着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传染病防控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5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传染病诊疗相关医务人员培养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一)关于构建支撑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卫生课程体系。

1.加强防治复合型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力度。

将预防医学科业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复合型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模式。

遴选预防医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55个。

2018年,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3个省(区、市)启动疾控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指导各地遴选培训基地17个,累计招收培训公共卫生医师248人,着力培养防治复合型公共卫生人才。

2.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领域拔尖领军人才培养。

我委一直注重传染病科研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牵头组织实施的“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探索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持续支持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及传染病专科或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室,相关成果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22项,聚集、培养一大批领军骨干人才和青年英才。

通过实施科研专项,一批传染病学医学科学家脱颖而出,共入选两院院士7名,众多科研骨干成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科研攻关的中坚力量。

(二)关于提高传染病诊疗相关医务人员薪资待遇。

1.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朝政办发〔2013〕156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4日朝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2〕50号)精神,按照省2013年医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改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以破除“以药养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力为切入点,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医院运行机制,提高医院运行效益。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显著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带动全市医疗卫生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革医院北票市中心医院、北票市中医院、凌源市中心医院、凌源市中医院、朝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建平县人民医院、建平县中医院和喀左县中心医院等8家县级公立医院。

三、实施步骤(一)2013年6月至9月为启动阶段。

成立朝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基础调研和测算,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启动会议。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2010年02月23日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医管发〔2010〕20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卫生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二、试点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三)总体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医院制定章程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的重要意义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

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深化医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试点先行、统筹安排,加强工作督促与指导。

二、医院制定章程试点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总体部署,推动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章程引领医院发展,努力实现医院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我国医院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5.10•【文号】国卫体改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务)厅(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范围”的任务要求,按照地方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的代表性等原则,我们确定了辽宁省锦州市等100个地级行政区为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见附件1)。

现将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城市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发挥着骨干作用,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战场。

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需要长期探索的系统工程。

各省(区、市)要将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深化医改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促推进。

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落实政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更加主动、积极地开展改革试点,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引领公立医院改革向纵深发展。

试点城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制、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要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改革的行动力、执行力。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研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公立医院一直执行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现行工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

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确立公立医院激励导向和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关系到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改的成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东府[2012]157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2〕1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主导地位,探索我市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的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遵循国家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市情,因地制宜,务实创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坚持公益优先、兼顾绩效,确保公立医院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坚持政府举办、统一监管,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加强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

坚持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优化全市公立医院资源配置,明晰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建立和完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坚持实事求是、稳中求快,既要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又要积极推进,力求尽早取得实效。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一)总体目标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高效便捷、服务优质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京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现将《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自2012年本市率先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来,各项改革措施相继落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原则与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并发挥其关键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体系格局,率先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重点推进“两个分开,三个机制,两项制度,三个支撑”体制机制改革,即持续推进医药分开、继续深化管办分开,着力在医保调控机制、价格调节机制、财政投入机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持续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发挥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支撑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6•【文号】国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0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启动以来,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拓展深化改革试点的基础。

但是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的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为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遵府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10〕22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遵义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遵义市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遵义市情,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二、试点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 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 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 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 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6〕5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6〕5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12日襄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6〕20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构建协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制度为主线,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联动。

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

坚持突出重点。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以公立医院管理、运行、补偿等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着力抓好分级诊疗、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和创建健康城市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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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二、试点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三)总体目标。

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奠定基础。

(四)主要任务。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功能、数量和规模,优化结构和布局,完善服务体系。

——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科学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院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改变医疗机构过度依赖药品销售收入维持运转的局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方式,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落实中医药扶持政策。

——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制订疾病诊疗规程并推广实施,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保障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方便群众就医。

——健全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实施医院信息公开,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医疗安全质量和经济运行监管。

——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完善政策体系,为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五)实施步骤。

200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75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国家在各地试点城市范围内,选出16个有代表性的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2010年开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加强对试点城市的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指导培训,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不断总结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在全国逐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六)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

加强公立医院的规划和调控。

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研究制订本级政府负责举办公立医院的设置和发展规划,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布局、结构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对部分公立医院,可有计划、按步骤地迁建、整合、转型和改制等,推动公立医院结构布局的优化调整。

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城市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公立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多种方式,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使公立医院改革与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紧密配合、相互促进。

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在明确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发挥价格、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政策等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

有条件的地区,医院可以通过合作、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发展老年护理、康复等延续服务,逐步实现急、慢性病分治。

重点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实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

推进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改善县级医院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

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县级医院的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

(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责。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承担疑难危重病症诊治、医学科研和教学综合功能的国家级或省级医学中心;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举办县级公立医院;其他公立医院均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举办。

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按照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分开的原则,推进政府卫生及其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属地化管理,逐步实现公立医院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订并落实按规划设置的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

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八)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明确政府办医主体,科学界定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职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具体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增强公立医院的生机活力。

制定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推进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医院院长激励约束机制。

(九)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

完善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

完善院长负责制。

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实施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完善医院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推进医院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完善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

积极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在大型公立医院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科学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以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主要评价标准,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医务人员的工作特点,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探索实行并规范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的方式,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十)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医院功能定位、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财政能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对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合理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也可以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试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

完善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

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符合医疗保障政策和协议规定的费用;落实医疗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的项目管理和支付制度;完善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道路交通保险支付方式,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在加强政府指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合理控制医院医药总费用、次均费用的前提下,探索由医院(医院代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加大政府投入。

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十一)加强公立医院管理。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健全和落实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推行疾病诊疗规范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持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加强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在加强规范和保障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研究制订疾病诊疗规程并推广实施,推动病种规范化治疗。

改善医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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