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带量采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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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

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

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药品市场存在着价格虚高、药品乱象严重的问题。

为了降低医疗费用,推动药品价格合理化,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我国已经开始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一工作,推动其常态化和制度化开展,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1. 健全政策体系:加强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法律、政策和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其科学、合理、稳定。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和准入规范,明确药品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强化组织管理:成立专门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各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药品价格、供应和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3. 完善采购程序:制定详细的采购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采购流程和程序。

采用公开、透明、公正的方式进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确保各类药品的竞争性磋商和公平竞争。

建立健全回避利益冲突和打击行贿受贿的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4. 加强供应链管理: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供应链体系,确保药品的安全、质量和供应保障。

加大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抽检和监测,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

加强药品库存管理,防止药品过度采购和滞销。

5.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了解和参与其中。

建立健全培训体系,提高医疗机构和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宣传教育,培养理性用药观念,减少过度和不必要的药品使用。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 制定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法律、政策和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时间:2022年6月。

(待分)“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

(待分)“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技术指导文件》(以下简称《技术指导文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技术指导文件》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具体措施如下:本次“带量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

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组织年度药品总用量的-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组织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招采合一,保证使用。

试点地区公立医疗组织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确保质量,保障供应。

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医疗组织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要求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严查医疗组织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提前预付给医疗组织。

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一直接影响月日上午,上海药事所召集未中标企业进行了通气会。

会议消息显示,未中标产品根据与中标产品之间的价差,决定降价比例,降价比例分为三档,分别为、、。

这个降价幅度被认为是较为温和的。

“”城市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

与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的个品种药价平均降幅,最高降幅达,其中个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此次“”城市带量采购受益人群有哪些、药企能否赚钱、流标药企如何应对以及未来股价走势等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方向,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坚持服务方向,探索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与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阳光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行一个招采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招标采购、医保、价格等政策的有效衔接,促进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坚持质量优先,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江苏药品带量采购实施方案

江苏药品带量采购实施方案

江苏药品带量采购实施方案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药品带量采购已经成为了当前医疗领域的热点话题。

江苏作为全国医改的先行者之一,也在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工作,以期望通过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使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从而让患者用上更加安全、有效、合理的药品。

一、实施目标江苏药品带量采购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使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让患者用上更加安全、有效、合理的药品。

二、实施范围江苏药品带量采购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覆盖范围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诊所等。

三、实施方式江苏药品带量采购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建立统一的带量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药品采购供应商,统一采购价格,实施药品带量采购。

四、实施步骤江苏药品带量采购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确定采购目录,制定采购计划,开展招标或谈判,签订采购合同,监督实施,评价考核等环节。

五、实施保障江苏药品带量采购的实施保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保障带量采购的实施效果。

六、实施效果江苏药品带量采购的实施效果主要包括: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使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让患者用上更加安全、有效、合理的药品。

七、总结江苏药品带量采购的实施方案将通过建立统一的带量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价格,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等举措,以期望达到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使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让患者用上更加安全、有效、合理的药品的目标。

希望全省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能够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确保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带量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带量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带量药品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对医院的运行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带量药品是指根据医生的处方或医疗用途预定用量的药品。

为了保证医院带量药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医院带量药品采购的程序和管理措施,确保药品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院内对带量药品采购负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采购程序1.需求确定:各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求和患者用药情况,提出药品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需求计划。

采购需求计划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使用时间等信息。

2.信息发布:医院采购部门将采购需求计划发布,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3.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根据发布的采购需求计划,提交药品供应的技术和价格报价。

医院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合同签订:医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供货时间、质量要求、价格等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药品采购。

5.药品验收:医院相关部门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数量核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要求一致。

6.库存管理:医院采购部门根据临床科室的需求,合理安排药品的库存量,及时进行补充采购,避免出现药品短缺或过剩的情况。

7.药品使用:医院相关部门根据医生的处方以及患者的用药需要,合理使用和配发药品。

四、管理措施1.制定采购计划:医院采购部门应根据医院的需求和患者的用药情况,合理制定药品的采购计划,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发布和通知。

2.建立供应商库:医院采购部门应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供应商库,并根据供应商的信誉、价格、质量等因素进行评级管理。

3.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医院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管制度,对采购的药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4.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医院采购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条款,并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医院集采带量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集采带量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提高药品使用效率,降低医疗成本,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集采带量药品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规范有序原则;(三)安全有效原则;(四)合理用药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集采带量药品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集采带量药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监督各科室执行本制度;(三)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集采带量药品的认识;(四)收集、整理、分析集采带量药品使用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验收第六条我院集采带量药品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各科室用药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药品质量、价格、配送、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九条药品到货后,由药剂科负责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调剂第十条药剂科负责集采带量药品的储存,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药剂科应按照药品属性、剂型、规格等进行分类储存,并定期检查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优先选用集采带量药品。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建立药品调剂制度,确保集采带量药品在临床使用中的供应。

第五章使用与监控第十四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用集采带量药品;(二)遵循药品说明书,规范用药剂量、用法;(三)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药剂科应定期统计集采带量药品使用情况,包括使用量、使用率等。

第十六条医院定期对集采带量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等环节;(二)医师处方开具、用药情况;(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 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4. 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工作原则1. 坚持质量优先,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安全。

2. 坚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3. 坚持集中带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4. 坚持政策引导,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四、工作措施1. 成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2. 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周期等。

3.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目录,根据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定期更新采购目录。

4. 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过程监管,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5.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的监督检查。

6.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

7. 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的监管,规范采购行为。

8. 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政策引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9.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10. 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采购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浙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2015年工作计划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思路(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

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订药品采购规则;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

二、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一)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采购。

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省卫生计生委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汇总编制全省药品采购清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带量采购,并向社会公布。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濮政办〔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11月2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4日濮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国家“4+7”集中带量采购和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按照“市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市级拟定政策措施并监管实施,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组成联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具体招标事宜,实施集中带量采购。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节约医保基金,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三)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全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现药价明显降低,患者用药负担进一步减轻,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净化行业环境。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提高药品使用效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患者用药权益。

2.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3. 医院应当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药品供应关系。

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1.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应当根据医院临床需求、药品使用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

2. 医院应当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方案的制定、采购过程的组织和监督。

3.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

4. 医院应当加强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过程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三、药品使用管理1. 医院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药品使用范围、使用原则和审批流程。

2. 医院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

3. 医院应当加强对药品库存的管理,及时处理过期、变质、损坏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4. 医院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掌握药品使用情况,为药品采购和使用决策提供依据。

四、药品采购和使用监督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和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采购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2. 医院应当加强对药品采购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查处,确保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合法。

3. 医院应当加强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处理药品采购和使用中的问题。

五、药品采购和使用责任1.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应当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防止影响药品供应和使用。

3.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辽卫函字[2012]588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58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2012年10月16日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所有县级公立医院以及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县级医疗机构是指参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四条试点县级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全部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试点县级医疗机构作为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独立采购用户,进入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五条试点县级医疗机构必须在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采购药品,不得违规采购非中标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省增补药品”),执行《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普通大输液除外);其他药品执行《辽宁省2009年度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标目录》,其中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由试点县级医疗机构按原渠道采购。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

“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具体措施如下: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1)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2)招采合一,保证使用。

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3)确保质量,保障供应。

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4)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一直接影响1月17日上午,上海药事所召集未中标企业进行了通气会。

会议消息显示,未中标产品根据与中标产品之间的价差,决定降价比例,降价比例分为三档,分别为10%、20%、30%。

这个降价幅度被认为是较为温和的。

“4+7”城市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

与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的25个品种药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达96%,其中22个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此次“4+7”城市带量采购受益人群有哪些、药企能否赚钱、流标药企如何应对以及未来股价走势等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并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0日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省城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通过加强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管理体制和供应保障机制,挤压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水分,推动“三医联动”改革。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优价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三、实施范围省城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包括政府办公立医院(省政府办医院、市政府办医院、县(市、区)政府办医院、部门办医院)、事业单位(学校)办公立医院以及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等。

部队医院参照执行。

四、改革内容(一)成立药品耗材管理专门机构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成立药品耗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公立医院药品、器械、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管理、货款结算和使用情况实时监控和监督管理。

(二)组建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与三明市、宁波市等城市组成采购联合体,充分利用三明市、宁波市等城市在挤压药品耗材水分方面的成熟经验,实行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依法限价采购,大幅度挤压药品耗材水分,同时将药品耗材挤压出的水分的20%让利于患者、8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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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陵水县卫生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陵水县医疗、医药和医保联动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43号)与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三亚市和**市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参照执行陵水县药品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通知(琼医改【2019】1号)的文件精神,为巩固医改成果,推进三市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的基本原则,采取“单一货源、联合采购、量价挂钩、严格监管”的办法进行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需求。

二、组织领导
在省卫计委和省医改办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领导小组、专家小组等工作议事机构,各小组各司其责,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专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四、实施范围、采购主体和周期
(一)实施范围
三亚市、**市、陵水县三市县范围内的市、县级公立医院、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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