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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
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07.15
•【文号】中证协发〔2019〕188号
•【施行日期】2019.07.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188号各证券公司:
为配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实施,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流程,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信用风险事件的防范与应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了《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2、《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7月15日。
《证券公司管理系统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预,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材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份职责。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催促整改。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一、背景和概述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其中之一。
信用风险是指相对于一方当事人而言,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所带来的风险。
为了规范和管理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本文档提出了一些信用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全面了解和评估信用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具体做法包括:1.制定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包括确定风险警示指标和风险分类,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等。
2.定期开展信用风险评估,对各类信用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设定合理的阈值和风险容忍度,对超出风险容忍度的交易或业务进行限制或削减。
三、风险监测与控制监测和控制是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证券公司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有效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
具体做法包括:1.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市场和客户信息,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
2.引入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交易额度和保证金比例。
3.设置风险警示线,一旦风险指标触及警示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4.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监测和控制的日常工作。
四、风险控制工具与策略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可以借助各种风险控制工具和采取不同的策略。
具体做法包括:1.建立合理的保证金制度,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和交易规模设定不同的保证金比例。
2.使用风险对冲工具,如期权、期货等,通过多元化投资降低信用风险。
3.控制杠杆比例,避免过高的杠杆比例带来的信用风险。
4.制定风险敞口管理策略,确保在风险暴露超过限制的情况下及时平仓或对冲风险。
五、风险报告与监督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报告与监督机制,确保对风险的及时报告和监督。
具体做法包括:1.设定风险报告的频率和内容,要求各部门和岗位定期报告风险情况。
2.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报告进行评审和监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根据《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控制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的核心,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性原则2、制约性原则3、有效性原则1、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原则第三条风险管理应贯穿证券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风险控制原则第四条独立性原则: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必须相互独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证券投资决策小组负责执行投资决策的具体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部和稽核审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控制。
第五条制约性原则: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证券投资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证券投资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证券投资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合规部和稽核审计部通过对投资管理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控措施,达到及时有效地监控、跟踪和纠正潜在风险的目的。
1、事前监控:合规部监督和检查证券投资决策小组贯彻执行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部门、岗位及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进行定期识别、分析和评估,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方向进行监督和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进行跟踪处理;2、事中监控:由合规部对自营资金调拨的全程监控以及对自营交易动态变化进行实时监控。
(1)合规部负责对自营资金调拨的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动态掌握自营资金的实时情况,确认自有资金划拨的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避免清算交收不及时产生的风险;(2)合规部负责通过证券投资业务的监控系统及风险监控阀值,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动态变化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报告和跟踪处理。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范本模板】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对外合作和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全面覆盖、重点突出;3. 权责分明、协同配合;4. 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制度,对公司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风险管理措施,对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设立风险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七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识别体系,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八条风险识别与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2. 信用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3. 操作风险:包括内部流程、人员操作、系统故障等;4. 法律合规风险: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监管要求等;5. 流动性风险:包括资金流动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等。
第九条风险评估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应对第十条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1.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规、高效、稳健;2. 风险分散:通过资产配置、业务结构优化等手段,降低单一风险的影响;3. 风险转移:通过保险、担保等方式,将部分风险转移至第三方;4. 风险规避:对高风险业务或项目,采取回避或限制措施;5.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风险动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风险应对措施包括:1. 应急预案:针对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2. 风险处置:根据风险发生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减轻风险损失;3. 信息公开:及时向投资者、监管部门等披露风险信息,维护市场稳定。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doc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
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三)债券投资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交易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五)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内部制衡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三)全流程风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有效管理市场风险对于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的指引,帮助公司合理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一、风险评估与监测风险评估是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础,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市场风险进行分类、量化和评估。
通过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和公司业务的全面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预案。
二、风险控制与规避风险控制是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划分、风险控制指标的制定和监测、风险管理流程的规范等。
同时,公司应积极采取风险规避策略,如分散投资、止损措施、期权套利等,降低市场风险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三、风险应对与应急措施市场风险的应对是市场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包括建立风险应对团队、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内外部风险沟通等。
同时,公司应设置应急措施,及时应对市场突发事件和风险暴露,减少损失并保护客户利益。
四、风险教育与培训风险教育与培训是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风险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
通过定期开展风险培训和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员工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
五、监管合规与风险报告监管合规是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与监控,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市场风险信息。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报告体系,及时向管理层和股东披露市场风险情况,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有效的风险控制、及时的风险应对、全面的风险教育和培训以及规范的监管合规,证券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相信在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些指引的推动下,证券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将不断提升,为公司和客户带来更稳健的发展。
上交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分类、预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切实履职、勤勉尽责,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可以约定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
相关规定或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告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第六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doc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
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在金融市场中,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参与者,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是证券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和管理的风险之一。
信用风险可能导致证券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声誉,甚至可能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一、信用风险的定义与来源信用风险,简单来说,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证券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信用风险的来源较为广泛。
首先,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是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
在融资业务中,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如果客户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证券公司就可能面临损失。
融券业务中,如果客户未能按时归还所借证券或者未能足额支付融券费用,也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
其次,债券投资和交易业务也存在信用风险。
当证券公司投资的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兑付本息,或者债券价格因发行人信用状况恶化而大幅下跌,证券公司的资产将受到影响。
再者,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样可能产生信用风险。
例如,在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中,如果交易对手违约,证券公司可能面临合约价值的损失。
此外,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回购等业务,如果交易对手出现信用问题,也会带来风险。
二、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公司的信用风险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健和持续经营。
二是优化信用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业务的合理发展和利润的最大化。
三是满足监管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证券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信用风险管理应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承销、自营业务、资产管理、经纪业务等。
一致性原则。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标准,确保在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信用风险管理具有一致性。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维护证券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主动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声誉风险,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声誉事件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密切关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与声誉风险的交互影响和转化。
第五条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程全员原则。
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领域。
证券公司应培育全员声誉风险防范意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主动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声誉。
(二)预防第一原则。
证券公司应主动识别和防范声誉风险,加强对声誉风险的发生原因、影响程度、发展变化的分析和预测,及时作出应对。
(三)审慎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进行审慎评估和判断,避免低估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手无法按时履行合约义务、无法按约定支付款项或无法履行其他承诺而造成的损失风险。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和交易对手之间的业务往来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交易,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着信用风险。
因此,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1. 适度和谨慎原则。
证券公司应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和制度,坚持适度和谨慎的原则,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2. 分散和多元化原则。
证券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分散和多元化信用风险,避免单一业务或交易对手带来的风险过大。
3. 监管和内控原则。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同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4. 信息和透明原则。
证券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披露与信用风险相关的信息,确保交易各方对风险的认识一致,风险分担合理。
三、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制度1. 客户准入管理。
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准入标准,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合理控制客户的交易和资金管理权限。
2. 交易对手评级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对手评级制度,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交易限额和交易条件。
3. 交易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金额、限制交易品种、设置风险保证金等。
4. 信用担保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用担保制度,鼓励客户提供担保物资,以减少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
5. 监测和报告制度。
证券公司应建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信用风险情况,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和报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结语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是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客户权益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一、前言证券公司在业务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其中之一。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或债务人因违约而给证券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制定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就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概念与特点1. 概念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风险。
在证券公司运营过程中,对证券公司而言,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票据回购违约风险和债券违约风险等。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资金融通信用风险和证券交易信用风险。
2. 特点(1)不确定性。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是无法预测的,即使是经过了多次的风险以及信用溢价的分析也无法完全避免风险的发生。
(2)既有潜在性,也有现实性。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常常表现为潜在性风险。
但也有一定的实在性风险,当交易对手已经完全无法履行业务时,这种信用风险即显现为实在性风险。
(3)不断变化。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受到市场环境、政府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随时具有动态变化。
三、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1. 信用风险管理的原则(1)风险防范原则。
认识到风险无法完全避免,但可以预防。
因此,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设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2)规范管理原则。
确保管理制度的严谨性和明确性,建立明确的管理层级和工作流程,防止因管理不当而引起风险的发生。
(3)全面控制原则。
对涉及信用风险的所有业务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4)灵活机动原则。
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调整信用风险管理措施。
2. 信用风险管理的内容(1)交易对手评级制度。
建立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确定是否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及业务规模。
(2)交易限额管理。
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合约类型和交易金额设定不同的限额。
确保交易风险在一定可控范围内。
(3)风险控制指标。
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如风险敞口限额、风险敞口占比等指标,以量化评估信用风险。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三)债券投资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交易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五)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内部制衡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三)全流程风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某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风险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无法履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等改变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可能性。
第三条信用风险管理是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目标是通过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的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业务活动及管理环境相适应的、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对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负责,风险管理部承担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具体职责,各业务部门承担信用风险的一线风控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信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对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评估其信用等级,设定相应的信用限额,并采取相应的分级管理措施。
这里的交易对手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非标债券投资相关投资品种设计的交易对手和融资方主体。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整体的信用政策与信用风险限额,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进一步对信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实际对信用风险的分级管理提出预案,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各业务部门应根据确定的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方案实行内部管理。
风险管理部应建立独立、适当的信用分级制度,据以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设定相应的信用限额。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应逐步建立独立、适当的信用评估程序,据以评估不同交易对手、交易内容的信用等级,对债券投资中涉及交易对手方的业务(如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回购交易等),以及非标债券投资相关投资品种设计的涉及交易对手和融资方主体的,需要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应逐步建立独立、适当的交易对手分类标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的对手方,以及非标债券投资相关投资品种设计的涉及交易对手和融资方主体建立不同的分类标准。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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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三)债券投资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交易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五)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内部制衡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三)全流程风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议批准涵盖信用风险的公司风险偏好、容忍度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信用风险状况。
第九条证券公司监事会应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应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负责确定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确保信用风险偏好和容忍度等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信用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信用风险情况,并为业务决策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是业务执行机构,也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线主体,负责其经营领域的信用风险管理执行工作,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授权范围内。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将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第十五条在开展涉及信用风险的新业务前,证券公司应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评估,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措施、操作流程进行同步配套调整,确保管控体系的完备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设置合理的准入要求,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一)对于融资类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制度,对融资方、交易对手和标的证券设置准入要求;(二)对于债券投资交易,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对作为投资标的或担保品的债券,设置针对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的内部评级或外部评级准入要求,对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建立准入管理规则;(三)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以及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制度,对项目设置准入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融资类业务,证券公司应对跨部门或跨主体的同一业务制定相对一致的风险管理流程和标准,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制定同一客户的认定标准,对同一客户的融资类业务进行汇总和监控。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尽职调查机制。
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内部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确定尽职调查覆盖的业务范围。
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明确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相关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和留存尽职调查材料或档案。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对可量化的信用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评级等风险因素)进行计量和评估,证券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和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进行建设、验证和维护,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将信用风险计量结果运用于准入管理、限额管理、风险报告、风险预警等方面。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评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可根据内部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确定内部评级管理制度覆盖的业务范围。
内部评级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风险区分能力;(二)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评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评级操作流程,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内部评级管理工具、方法和标准;(四)证券公司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对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评估和归档,以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五)业务存续期内,证券公司应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内部评级更新,持续关注相关主体信用变化。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常态化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变化和风险水平情况,在压力测试中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因素。
(一)证券公司应根据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适用业务范围、风险因素、数量模型和情景假设等要素;(二)证券公司应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景下信用风险敞口暴露。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反映的风险情况,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实施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授信管理机制。
证券公司应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信用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结合证券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核定客户授信要素,并通过对客户授信使用情况监控管理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暴露。
(一)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明确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并明确各类授信业务的授权审批机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授信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各审批层级以及各级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
各级审批人员应在证券公司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授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二)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通过授信限额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和水平,并运用担保品、集中度管理、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缓释与控制信用风险;(三)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集中度管理机制。
对于融资类业务,证券公司应针对担保品设置集中度指标,并针对同一客户融资规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对本指引适用范围内的业务,证券公司应明确各类业务的合同管理要求,并通过对合同层面的信用风险相关条款设计,防范客户违约风险。
第四章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
(一)证券公司应通过设置并监测各类信用风险指标,动态、持续地监控信用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及效果;(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存续期业务后续管理和跟踪机制,并明确业务覆盖范围和管理方式。
证券公司对存续期业务的管理可采用实地调查、客户访谈、查阅核对、舆情监控等多种方式,以便及时掌握业务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三)证券公司应明确信用风险报告的种类、路线、内容、格式和频率。
各报告主体应当根据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交信用风险报告。
证券公司应建立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机制,规范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流程,当发生重大信用风险时,及时掌握重大风险信息,并启动应对处理程序;(四)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等的要求报送与信用风险有关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系统,可实现对同一业务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根据内部管理建立舆情监控机制,确定舆情监控的业务范围和对象。
证券公司应建立具备舆情监控功能的信息系统或其他合理有效手段,加强业务存续期间的舆情管理。
第五章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各类业务特点,建立风险资产违约处置管理流程。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根据违约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担保品追加、担保品变现、提前了结合约、诉讼追偿等多种方式,及时处置、处理和化解信用风险。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对资产风险状态准确评估,按照风险程度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损失。
对于已经发生或者预期将发生违约造成自有资金损失的各类资产,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牵头处理违约处置事宜,及时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做好违约处置安排。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承担持续督导和存续期管理职能、在经纪业务中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债券质押式回购担保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及内部管理需要,参考本指引,确定具体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最佳实践,开展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