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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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大政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5日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安全,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提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急救出诊,以及承担政府交办的临时性任务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和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性短期或一次性任务,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不作为第⼆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诊疗科⽬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员评价依据。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违法⾏为的,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卫⽣计⽣⾏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政处罚的卫⽣计⽣⾏政部门应当在10个⼯作⽇内书⾯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政部门。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进⾏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处理。

第⼆⼗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作。

第⼆⼗五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15年12⽉31⽇起施⾏。

2015年昆明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2015年昆明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2015年昆明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优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效能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注册。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第四条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机构内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档案的建立、公示、维护和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变更及注销第六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可放宽申请医师的职称条件:1.执业注册地点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且执业满两年的医师,可以申请定向到县乡一体化管理对口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多点执业;2.执业注册地点在省、市级公立医院,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医师,可以申请注册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多点执业。

(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三)未担任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四)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昆明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五)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六)近两年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甲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及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四)尊重医师个人意愿。

第二章多点执业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三)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四)符合原单位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多点执业的证明;(四)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邀请函。

第六条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医师的基本情况;(二)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资质;(三)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医疗责任;(四)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科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医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医务科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多点执业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内遵守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多点执业期间,应按照原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四)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一)定期了解医师多点执业情况;(二)对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三)对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医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上报;(二)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处理;(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1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下乡支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外出会诊不属多点执业。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及未担任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六)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七)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八)申请人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协议包括:1、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2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3、双方达成的其他合法事项。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含互联网医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现象。

但需要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依法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2、不得影响主执业机构正常工作开展。

3、不得借机转介医院患者外流,或做损害科室、医院声誉的事。

4、医院视医师整体多点执业运行情况,必要时政策上做适当调整,多点执业医师必须遵守。

5、违反前述约定的,医院将予以约谈,直至降职降薪等处理。

二、受医院指派完成规培、进修、支援等任务的医师,需要按接受方要求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三、医院医政科每月10日前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全院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取消多点执业或事实上未正常履行多点执业义务的医师,需向医政科备案。

四、外院医师来本院多点执业,需经院长办公会、支部会批准,由医政科签订多点执业协议并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年月日。

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15日经宝鸡市卫生局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9月19日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方便,简化相关手续,引导多点执业有序开展。

第四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备案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原则第五条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执业资质区域通用制。

第六条市级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拟在全市其他市级同级医疗机构及市域外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审批制;拟在全市市级低级别及以下合法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备案制。

第七条县(区)级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在本县同级别医疗机构及本县域外的其他县(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审批制;拟在本县县级以下合法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备案制。

第八条全国范围内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拟在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备案制;全省其他地市市(县)级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拟在我市同级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报审批制,拟在我市同级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备案制。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1.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3.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4.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2)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5)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够完成诊疗任务;6)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7)医师进行多点执业必须在本单位医务部门进行报备。

15.外院医师申请我院多点执业,需要向我院医务处提交下列材料:1)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申请电子备案;2)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3)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重新办理.7.多点执业医师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8.本院医师进行多点执业时不得占用工作时问,不得在我院正常开诊时将患者安排到其他执业地点进行诊疗,不得从事超出本人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___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旨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为了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___成立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在___,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本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本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___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___制定了以下具体实施细则: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本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本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3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院医师可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的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5年的医师。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我院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本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五)一年内没有发生医疗事故。

二、我院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要求:(一)我院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三个执业地点。

(二)我院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经我院审核同意。

(三)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本辖区内。

(四)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我院的工作安排,在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我院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六)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我院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遵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医师多点执业监督管理(一)我院医师多点执业需提供与其他外受聘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

(二)多点执业医师按规定在第一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三)我院医师未签署协议书不得擅自外出多点执业。

(四)我院在院外多点执业医师按规定签署协议书及提交受聘医疗机构协议书。

15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15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 2014.06.25生效日期: 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京卫计医字(2014)1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计医字(2014)1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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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六)不担任相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内容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执业时间分配、薪酬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四)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五)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关于加强本机构内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申请人近2年医师定期考核证明;
(八)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八条医师申请取消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已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拟变更执业范围或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拟变更第二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该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杨陵区卫生局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审核合格的按照工作流程在其申请表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为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的相关信息变动由杨陵区卫生局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同步录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杨陵区卫生局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制订多点执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校验、审核、评估时,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纳入“工作人员”统计范围。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自觉接受所执业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归入该医师档案。

第十八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需要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杨陵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
合格的,由杨陵区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杨陵区卫生局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情况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二十条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杨陵区卫生局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或民事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视为非法行医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外出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医疗保障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开展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医院的执业医师在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

(四)示范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派出医师,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
的派驻医师,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医坐堂医诊所开展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纳入本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示范区范围内合法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职称可放宽至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执业地点可放宽至3个,其中第三执业地点可放宽至民营医疗机构,其他要求不变。

第二十七条第一执业地点在军队的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杨陵区卫生局各存一份。

3、申请人需按照①②③④顺序办理审核备案注册手续。

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杨陵区卫生局各存一份。

3、申请人需按照①②③④顺序办理审核备案取消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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