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指南
2017年东莞科技金融服务活动资助项目申报指引
附件:2017年东莞市科技金融服务活动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一、专题内容(一)本专题的支持对象为:1.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面向我市企业开展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四众”平台等;2.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由各镇街(园区)、各孵化器(孵化载体)建设的科技金融工作站。
(二)根据活动成本、规模和预期效益等,将科技金融服务活动核定为重点活动项目和一般活动项目。
重点活动项目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6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般活动项目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单位或机构每年获得此类活动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一)科技金融服务活动或项目开展的时间必须是2016年8月1日之后发生的。
(二)纳入财政资助范围的费用明细如下:1.专家费(包括专家劳务费、食宿、交通费等,据实核算,不超过市财政标准);2.场地费(包括场租、布置、设备、印刷等费用);3.工作经费(包括活动策划、供需信息收集、对接、洽谈、考察、组织、主持、翻译等费用);4.宣传费(包括:广告牌、展板制作,宣传单印制,广告公司设计费等,最高不超过活动总费用的10%)。
(三)科技金融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论坛讲座。
通过论坛讲座的形式,邀请国内科技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交流相关政策经验,邀请科技银行、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指导和业务服务推广,邀请已成功上市(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成功登陆新三板的科技企业分享经验等。
2.专家咨询。
组织科技金融专员直接面向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宣传我市科技金融政策和各类科技金融创新产品。
3.学习培训。
组织科技金融专员或邀请国内科技金融领域的专家面向企业开展科技金融、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产业政策培训、企业股改上市实操培训、企业财务总监和董秘培训等。
4.项目路演。
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的项目路演活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东府办[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东府办〔2009〕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日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为推进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指针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任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二条市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参与组织实施。
项目的组织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政府主动组织方式,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一批产业带动明显的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第三条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坚持“重组织、重设计、重管理、重绩效”的原则和“大科技、大开放、大投入、大带动”的思路。
在项目申报方面更加注重主动组织,在项目评审方面更加注重综合评议,在支持力度方面更加注重集中力量,在项目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全程监管。
第四条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咨询专家组,协助专项实施的方案制定、项目论证、管理监督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东府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0日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倍增计划”),进一步明确“倍增计划”工作机制、标准和流程,充分挖掘可复制发展模式,加快推进试点企业服务普惠化,总结形成共性政策向全市推广,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遵循“选好选优、培优培强”工作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200家企业作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扶持培育试点企业以“倍增计划”中的各种集约化发展路径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力争用3至5年时间,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的倍增。
建立“200+N”的试点企业架构。
“N”为名誉试点企业,指规模大(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及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带动性强、具备较强倍增能力及意愿的企业,经研究可直接纳入,享受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同时,抓好示范引领,带动各镇街(园区)实施镇级“倍增计划”,推动各镇街(园区)纳入“倍增计划”工作范畴的企业达到1000家。
试点企业的倍增目标,原则要以企业2016年度的数据为基础,在约定年限内实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至少翻一倍,支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对应的税收效益等数据相应增长,辅以单位用地面积贡献、资产、出口、工业增加值等指标来综合确定。
东莞市项目政策汇总(2016-2017)
1:拥有发明专利或创新成果,处于国内外领先
每年八月
评审一
批,
创新领军人才
每批10人 左右,有
效期至
2020年12
月31号
水平 2:硕士以上或副高以上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 60岁以下 3:引进后在莞连续工作5年。还应满足以下之一 1)对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和工艺起重大关键作用 2)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以上职务 3)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4)我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专家
5月10号6月12号 (2017)
仪器设备不低于300万 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本科以上学历占研发人员不少于30% 研发费用不少于销售额3%
7
科 技 局
规划财 务科
1:要有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
东莞市 重大科技项目
5月15号6月16号 (2017)
2:注重成果转化(2年内要有销量,不要求太 大)
经 19 信
局
自动化 改造项目
2017年6 月30日 市政府常 暂无
务会议
投入总额10%,最高200万 倍增计划企业:投入总额20%,最高400万 获得市级奖励,大岭山按1:0.5配套奖励
经 20 信
局
智能化 改造项目
审议通过 了
《打造智 暂无 能制造全
投入总额20%,最高400万(莞产设备最高600万) 倍增计划企业:投入总额30%,最高600万 获得市级奖励,大岭山按1:0.5配套奖励
(1)授权: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国内
10
科 技 局
知识产权 促进科
第二批专利 申请资助项目
7月21号8月1号 (2016)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实审: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国内 发明专利申请。 (3)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市户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东府办〔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的精神,落实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战略目标,推动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在我市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平台的规范管理和推动平台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市财政资金支持,为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发展,围绕我市产业战略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引进境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等创新资源建设的为我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创新载体。
新建或已建平台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平台的组建、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并牵头开展平台的年度考核工作。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表1.2016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服务机构资质1 研究开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产业联盟协同创新服务产品研发设计服务2 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企业技术转移集成服务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3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资质认证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4 创业孵化服务创业教育培训服务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或获孵化器项目资助的机构创新创业大赛服务5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6 科技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该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7 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开放科研设施服务拥有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科技资源互通共享服务认证的科普基地表2.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服务机构资质1 研究开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开放科研设施服务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2 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3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资质认证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4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东莞研发补助流程
东莞研发补助流程
东莞研发补助流程如下:
确定研发项目:企业根据自身研发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并制定相应的研发计划。
申请备案: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发项目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
发放补助:科技主管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企业按照补助金额进行相应的研发工作。
监督检查: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研发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计划进行研发工作,并及时了解企业研发进展情况。
验收:企业完成研发项目后,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研发成果进行验收,确认企业的研发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补助资金结算:企业完成研发项目并通过验收后,可以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结算。
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结算补助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研发补助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在申请研发补助前,应该仔细了解当地政策和流程,以便更好地申请研发补助。
东莞市(第一批)科技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2010年东莞市(第一批)科技工程资助计划申报指南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计划申报指南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是以提高专业镇技术创新能力为主要建设目的,以区域特色产业或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引进、创造、扩散和使用新技术为重点服务内容,坚持政府扶持、市场机制运营的建设模式,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和提供共性服务为重点,由专业镇政府或行业组织与其他社会机构联合组建。
一、申请条件:(一)承担单位必须筹集专业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50%以上;(二)承担单位每年可为专业镇创新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三)专业镇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
二、申请材料:(一)《东莞市科技计划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申请书》;(二)《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简介表》;(三)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四)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六)承担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行业技术联盟建设资助计划申报指南行业技术联盟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实体之间建立联盟契约关系,在保持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及社会身份的同时,在一段时间内协作从事技术或者产品工程研究开发,在实现共同确定的研发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目标的研发合作方式。
一、申请条件:(一)发起单位不少于5个;(二)成员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章程和活动规则;(四)日常办公场地不少于50平方M,办公人员不少于5人;(五)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投入。
二、申请材料:(一)《东莞市科技计划行业技术联盟资助申请书》(二)《行业技术联盟简介表》;(三)行业技术联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行业技术联盟前期自筹投入的支出凭证(五)发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六)发起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东府办[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8〕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及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再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第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是在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与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协作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二)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应用。
第五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二)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东府〔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0日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代产业,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人才奖”),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产业创新人才奖励按照激励贡献、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市产业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资金监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配合部门。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督导和协调产业创新人才奖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三)组织奖励的申报和奖励名单的复核,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doc
附件: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来源:广东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11-02一、社会发展领域(专题一~专题十三)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国科发社〔2011〕279号)和《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省“十三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针对我省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海洋科技、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以面向社会民生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创新型技术和产品开发为主要任务,支持我省公益研究机构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有效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专题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培育项目(专题编号:0209)(一)专题背景。
培育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构建疾病协同研究网络,是整体推进我省医学科技发展和加快医学科技成果临床转化和普及推广的一项重要工作。
培育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需整合集成我省临床医学研究资源,组织实施相关疾病临床研究,成为医学科技成果临床转化的主体力量和普及普惠、推广应用的重要平台,为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奠定基础。
(二)专题内容。
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精神及心理疾病、遗传性疾病、器官移植、出生缺陷等重点疾病防治领域,培育具有广东特色和优势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提出该领域重点研究任务和实施方案;探索并优化临床研究的组织和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高质量的临床诊疗规范研究,拟订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开展基础医学紧密围绕临床重大问题的转化医学研究及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评价研究;开展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建立转化医学研究平台;开展相关临床转化医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为构建疾病协同研究网络、加快医学科技成果临床转化和普及推广提供决策参考。
(三)专题目标。
1.形成一批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新技术、新方法,转化应用一批原创性新成果、新产品。
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计划项目.doc
附件1:2017年度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指南一、目的为已经领取并使用2017年度东莞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单位进行兑现。
二、申报要求(一)兑现对象1。
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
2.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东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定办法》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登记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
3。
企业向经过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外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由企业自行申请进行兑现.(二)使用要求创新券用于向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不限于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1.购买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购买能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带来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如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注意:我市科技创新券暂不支持购买研发设备或材料)2.购买技术创新服务:(1)信息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2)检验检测服务: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3)技术服务: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4)科技金融服务:创业孵化、项目路演、投资对接、上市辅导、新三板服务等.3.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以下内容不列入支持范围:(1)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强制检测;(2)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材料编写;(3)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4)申报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5)工业设计类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东府办〔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第四章社区与学校科普工作的鼓励和扶持第五章科普场馆及科普设施建设的鼓励和扶持第六章科普活动的鼓励和扶持第七章申报程序和审批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意见》(东府〔2008〕131号),促进我市科技普及,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科普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年度预算资金当年未使用的,额度由市财政收回,不得结转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协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负责审核科普项目资助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科协提出的资金资助计划;在市政府批复后,会同市科协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科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第六条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绩效目标:通过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使我市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公民科学素质有较大提高,使新技术、新方法得到较好的普及、推广和运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东府办[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6日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是指《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规定的8大专项共24个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
按要求需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分工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五条“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市立项资助项目和市配套资助项目,其中市配套资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或工作方案,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和省立项资助且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配套的项目,市配套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申报说明会PPT课件
申报要求
• 11、项目自筹经费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指项目申报指南发 布之日前两年的投入)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指项目申报 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合同结束期间的投入)。项目自筹 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其中项目新增 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
• 12、获得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 同书,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预算投入、验收指标 等需要和申请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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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书“项目主要研究开发内容”与可行性报告内 容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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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书“项目实施期内涉及的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与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 技术指标为可量化考核,所填报的主要 技术指标,项目验收时须提供第三方、 有检测资质(如MA、CNAS)检测机构 出具的检测报告;
经济指标填写必须明确是项目实施期内 取得,建议以“项目执行期内,本项目 实现累计销售收入***万元,累计净利 润***万元,累计缴税总额***万元”格 式填写(所填报的经济指标,是与项目 研发目标产品的销售收入或技术收入, 不是整个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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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取得成果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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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 7、申报的项目(指项目实施内 容或支出内容)未曾获得市财 政资金立项或资助,并没有出 现重复申报情况。
• 8、项目必须确定一名具有高级 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总负责人, 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项目申报 和实施(总负责人为市外单位 的,市内申报单位须确定一名 项目负责人);联合申报单位 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 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 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 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 报资格进行审核,联合申报单 位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
东莞市创新环境专题项目资助办法
附件5:东莞市创新环境专题项目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规范东莞科技发展专项创新载体专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我市创新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新环境专题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助项目、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金融发展资助项目、科技服务业发展资助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资助项目、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生培养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经费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资金管理遵照科学安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助项目支持范围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晋级、人才引进、科技融资、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资助。
第六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支持范围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分为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项目两类。
(一)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主要对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且比前一年度有所增长的科研机构(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法人单位除外)和规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予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
(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项目主要对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认定的规模以下(年主营收入少于2000万元)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上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分档次予以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助。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范围对科技成果价格评估、科技成果交易转让、科技成果试点改革等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和经认定的科技众包平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进行支持。
第八条科技金融发展资助项目支持范围用于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
支持对象包括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金融机构和从事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各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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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指南
一、目的
通过发放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支持我市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二、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包括领用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的要求,本次申报项目为领用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申请要求,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申报将安排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4月。
本指南有关兑现的内容,是为将领用2017年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提供使用参考。
(一)申请对象与要求
1、申请对象。
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其中中小微企业为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被界定为中小微型的企业。
申请对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企业;
(4)近5年内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
(5)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6)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2、申请数和自筹资金的限制和要求。
单一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数不得超过150万元。
2015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企业自筹资金(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的2倍;2015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自筹资金(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
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券额度按公式计算: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额×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科技创新券补助总额/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总额)。
每个企业累计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对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率不超过60%的企业,下年度科技创新券的核定申请额度不能超过150万×上年度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率。
3、使用要求。
科技创新券在有效期(一年)内可用于向已经根据《东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定办法》备案登记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以及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的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不列入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之内。
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同时加盖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公章。
创新券使用数额不超过对应服务发票总金额的50%。
(二)兑现对象与要求
1、兑现对象
1)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
2)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东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定管理办法》(东科公〔2015〕
03号)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
企业向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外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由企业进行兑现。
2、兑现要求
兑现对象向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提供了科技服务、科技成果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服务,并收取了科技创新券及企业自付部分服务款。
企业自行兑现的,应当保留科技创新券的原件。
兑现创新券不超过对应的服务发票总金额的50%。
三、资助方式及额度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每年度至少兑现一次。
科技创新券每张面额为1万元,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找零,不得重复使用。
有效期自发放之日(券面标注的日期)起开始计算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其中申请表(或兑现表)应当在网上填报,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签名盖章;其余附件上传后(或退回修改后)原则上也应当于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但是如果因为篇幅的限制,附件未能全部上传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打印件和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
申报企业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创新券领用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具体包括如下:
1、东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网上填报,下载打印后签章);
2、申报企业需具备相关资质或条件的证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
4、2015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15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按经税务部门认定、享受2015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税前加计扣除额为准,无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提交2015年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纳入“2015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经费投入统计”的企业按统计部门认可的R&D数据为准。
(二)兑现。
持有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具体包括如下:
1、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表(网上填报,下载打印后签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
3、创新券(经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共同加盖了单位公章,网上提交扫描件,纸质版提交原件+打印件或复印件2份,原件收回不退);
4、技术服务合同等,须列明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合同目的、合同金额、具体付款方式(含企业自付和科技创新券抵付部分);
5、支付服务金额的汇款和发票等有效凭证(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的也应当提交支付凭证和发票);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能够证明服务成果或效果的材料: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