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土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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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土场管理办法
随着各类建设的不断加大,县城城区弃土量不断增加,为规范弃土场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在县城城区合适区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弃土场。
二、弃土场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规范管理。
三、弃土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业主进行管理。
四、弃土作业时,由专人分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弃土车辆必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路线、区域内按次序进行弃土,不得在弃土场区域内及场地外随意弃土影响正常弃土。五、管理单位必须按规范及合同约定分层充分碾压密实,达到规范要求后再进行下一层施工,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环境污染。
六、应做好弃土场周围和作业面的防排水处理,确保场地排水畅通、不积水。
七、弃土场的防护、施工安全等必须参照有关施工规范要求办理。
八、下班后派专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上报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当天弃土尽量当天处理。
九、运输建筑弃土,车箱必须关好后档板和密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十、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施工工地临时设施,及时清除渣土、平整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工程施工和停工期间,应负责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
十一、弃土平台必须平整,弃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或弧形,弃土边坡采用自然放坡。
十二、必须按顺序弃土,在同一地点进行卸土及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三、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弃土线,严禁高速倒车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十四、推土时,在弃土场地边缘严禁沿平行弃土坡顶线方向推土。
十五、弃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弃土作业。
十六、汽车进入弃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弃土工作面50,200时速度低于
16k/h,50范围内低于8k/h。弃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十七、弃土作业区配备质量合格、适合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多于4根)、大卸扣多于4个)等应急工具。
十八、弃土场运转过程中,弃土场关键点应有警示标志、安全保障等措施。
十九、在弃土过程中,严格按照摊铺、碾压程序施工,严禁未经碾压直接摊铺新土层。土层摊铺过程中,依照施工进展形成内高外低的坡势,在汇流沟渠上设置一定数量的集流槽,将水流中的泥土进行沉淀。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及当地汛情,提前做好排水沟与集流槽的清淤工作,完善排水沟等设施。
二十、及时清理施工机械、设备的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以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池塘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倾泻于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以防污染水源和土壤。二十一、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木,枯草、各种包装袋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
二十二、在施工时对附近不应拆除的建筑物、树木以及管线、水电等设施应予以保护。
二十三、认真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安全生产不利因素;工地悬挂醒目安全警示牌,提高安全意识。二十四、弃土场填满,经相关部门验收后,要将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及时
清除。
二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