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及面积计算规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无维护结构的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4.2.2.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2.2.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位于建筑结构包络墙体内、对外直接开敞,但不与室内空间相通的空调机位等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非直接开敞的部分计算全部面积。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按雨蓬规则计算面积。)。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建设单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4.2.2.18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2.3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4.2.4
4.2.4.1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计全计半视层高)。
4.3
4.3.1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
4.3.2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
2.1
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JJ/T 8-2011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10]248号)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12]254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线和竣工测量成果规范及数据标准(V2008.1)南京市规划局发布
4.2.2.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2.2
3
3.1竣工测量: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3.2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它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等3项内容。
3.3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权属用地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
4.2.1.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4.2.1.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2.1.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1)阳台进深超过2.40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计算全部面积。
(2)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不开敞部分计算全部面积。
(3)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底板与阳台底板标高差小于0.30米的,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4.2.2.15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2.2.16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2.2.17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算面积。
4.2.4.2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4.2.4.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4.2.4.4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含粉刷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另有装饰面层的(如石饰面),应扣除装饰面的厚度尺寸。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含空架的构架式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米及以上,其平均进深小于0.9米的,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0.9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米,其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4.2.1.1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2.1.13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2.2
4.2.2.1单层建筑物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4.2.2.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4.2.1.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2.1.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4.2.1.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2.2.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设有结构柱或在建筑结构墙体以内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4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5设备平台:建筑中摆放设备的平台。
3.6设备管道夹层:位于本楼层内的与上层楼板之间的夹层,用于布置一些管线设备。
4
4.1
表4.1 面积测量技术要求一览表
等级
限差
中误差
Biblioteka Baidu使用的仪器

0.01S
0.005S
钢尺,测距仪,全站仪
4.2.2.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1
1.2
1利用与否原则:设计加以利用时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计算面积。
2室内与室外原则: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无围护结构)计算一半。
3层高与净高原则:层高超过2.20米的计全面积,不足者计一半。位于坡屋顶内和看台以下的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计全面积,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不足l.20米的不计建筑面积。
4.2.3.1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4.2.3.2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4.2.3.3下列(9类)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的,不计算面积。)。
4.2.4.5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4.2.4.6闷顶按层高相应计算面积,多层建筑中有盖天井只计算一次面积。
4.2.4.7架空层层高达到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层高2.20米以下的,计一半面积。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为多、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的底层开放面积不得少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2;架空层应在图纸上标注。
4.2.1.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2.1.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2.1.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2
竣工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测量获取的数据,依据以下但不仅仅为以下规则进行计算。
4.2.1
4.2.1.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全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4.2.1.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0.02S
0.01S
钢尺,测距仪,全站仪

0.03S
0.015S
钢尺,测距仪,全站仪
注:1S为测算面积,单位m2;
2根据南京市实际情况若无特殊要求执行二级精度要求; 城市的特殊地区或特殊建筑物且产权人有特殊要求的可执行一级精度;异形建筑(如:建筑主体为圆弧曲线或球体等)可执行三级精度;
3需检定的仪器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