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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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资料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户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宅基地怎样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可维持原状,在翻建或拆建过程中,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地批复,并监督实施。

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民因买卖、继承房屋而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根据这一规
定,农民因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讲,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怎样审批?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探矿权申请的审批程序
1、探矿权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登记书及有关材料;
2、窗口受理人审查探矿权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的,窗口受理人填发受理单随申请资料一并转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

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3、地质勘查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申请范围的排他性及其申请的合法性;
4、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会签;
5、分管厅长签发。

登记管理机关自申请受理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的审批程序
1、划定矿区范围。

由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对申请的矿区范围进行预留。

预留的时间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申请人可在此期间内进行立项,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价款评估等准备工作。

2、申请采矿许可证。

申请人按规定将申资料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资料的4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通知采矿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如何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下列有关资料,经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及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资质证明;
3、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及年检情况的证明;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及占用储量登记表;
5、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则应为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6、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受让人开采方案的审查意见;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何办理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

1991年6月25日是第一个全国土地日,2012年6月25日是第二十二个全国土地日。

从1991年开始,每年6月25日,国务院主管部门都要确定一个主题,围绕这个主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活动。

关于如何理解和把握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
第一,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资源有限,这个国情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是永恒的宣传主题,今年“土地日”的主题“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但是,当前还存在乱占乱用、违法用地的现象,要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全社会都要增强依法用地的意识。

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
一、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尤其是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

我国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

我国国土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仅为11.65亩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

2004年我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200.4万亩,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3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为1.41亩,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37%左右。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形势日趋严峻。

二、我国人均耕地降为1.41亩。

从1996年到2004年,全国耕地净减少1.14亿亩。

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度公报发布,2004年我国耕地净减少1200.4万亩,全国耕地面积由2003年10月底的18.51亿亩降为2004年10月底的18.37亿亩,人均耕地由1.43亩降为1.41亩。

土地违法四宗罪
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土地违法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破坏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秩序;
二是直接影响招商引资的环境和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违法行为盗挖滥占,粗放式经营,既破坏国土资源,又导致国土资源大量浪费;
四是违法占地建设大都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悖,又没有经过有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存在严重的安全、消防隐患。

节约集约用地五条途径
一是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

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

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

除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是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是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五是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

非农建设用地“六不报批”
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哪些土地交易活动应进行公开交易?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

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3)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

除上述三类土地的交易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因土地抵押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换、赠予等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市场,以提高土地公开交易的覆盖面,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哪些土地可以实行租赁?哪些土地不可以实行租赁?
原有建设用地依法可以划拨使用的,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应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全社会都要树立科学用地观
我们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可是低效利用土地、浪费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地方还在圈大院、用地宽打窄用、乱占用耕地、滥上项目甚至圈地炒地。

土地浪费得让人心疼。

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处理土地问题,是我们管好和用好土地的前提,是化解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钥匙。

树立科学用地观,就是要牢固树立珍惜和节约土地的观念。

不论是国家基本建设,还是新农村建设;不管是国家重点项目,还是农民盖房子,都要按照计划,细细思量用地,能省一寸是一寸,能省一分是一分。

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审批关,老百姓也要合理用地、有监督用地的义务,决不能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乱用土地、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土地登记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登记应当遵守“十二不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或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存在争议或不确定引起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三)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四)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五)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六)无合法用地批准文件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七)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八)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九)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十一)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十二)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批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土地权利证书补发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土地权利保护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为什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2010年3月份以来,国土资源部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书面调研、部专题会等形式,着手文件起草,并征求财政部、农业部意见进行修改,由三部委联合下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哪些意义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

划拨与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根据城市规划、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除外。


六、居民购买商品房应注意的“五证”、“二书”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什么叫国土资源信访?国土资源信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②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⑤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什么职责?
①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②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③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④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⑤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⑥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什么方式处理?
①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涉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其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②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③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向交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结报告》,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
④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⑤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依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接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或者《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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