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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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资料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户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宅基地怎样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可维持原状,在翻建或拆建过程中,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地批复,并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民因买卖、继承房屋而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

定,农民因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讲,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怎样审批?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探矿权申请的审批程序

1、探矿权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登记书及有关材料;

2、窗口受理人审查探矿权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的,窗口受理人填发受理单随申请资料一并转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3、地质勘查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申请范围的排他性及其申请的合法性;

4、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会签;

5、分管厅长签发。

登记管理机关自申请受理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的审批程序

1、划定矿区范围。由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对申请的矿区范围进行预留。预留的时间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申请人可在此期间内进行立项,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价款评估等准备工作。

2、申请采矿许可证。申请人按规定将申资料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资料的4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通知采矿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如何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下列有关资料,经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及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资质证明;

3、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及年检情况的证明;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及占用储量登记表;

5、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则应为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6、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受让人开采方案的审查意见;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何办理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1991年6月25日是第一个全国土地日,2012年6月25日是第二十二个全国土地日。从1991年开始,每年6月25日,国务院主管部门都要确定一个主题,围绕这个主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活动。

关于如何理解和把握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

第一,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资源有限,这个国情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是永恒的宣传主题,今年“土地日”的主题“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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