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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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离职治理制度

1.0 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员的离职治理,确保公司和离职职员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

制度。

2.0 范围

公司所有职员,不论何种缘故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3.0 内容

3.1 离职类不与定义

3.1.1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1.1.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职员提出提早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3.1.1.2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职员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接着履行等,公司决定提早终止与

职员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能够辞退职员: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

部门

证实躯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F、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3 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职员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予以开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职员:

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峻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对公司有严峻欺骗行为的。

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3次的。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

国家或地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4 自动离职(自离):是指在合同期内,职员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职员自动离职处理,并临时冻结其工资: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在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经劝戒无效者。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已申请离职但在15个工作日内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3.1.2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1.2.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依照情况不再与职员续签劳动合同,并提早30天通知职员的行为。

3.1.2.2 职员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职员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早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3.2 辞职程序

3.2.1 辞职申请的提出及辞职手续办理时刻

职员申请辞职,首先须填写《职员辞职/辞退联系表》(见附表1),经各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然后再填写《工作移交单》(见附表2),并经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每月25日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如遇专门情况提早离职,需出示相关有效证据。否则,每提早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差不多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具体所需提早提出时刻详见《职员离职类不与要求讲明表》(附录1)。

3.2.2 辞职申请的撤销及其办理时刻

拟辞职职员,若需撤销辞职申请,拟辞职职员需填写《工作联络单》(见附表5),须经单位直属主管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于人力资源科审核和存档,在每月15日和30日办理方可有效。否则,按正常辞职程序办理。

3.2.3 辞职申请的审批

3.2.3.1 职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职员提出的辞职申请,需与职员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职员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3.2 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职员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科审核。

3.2.3.3 综合治理部有责任与辞职职员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人力资源科人事文员依据《离职审批权限表》(附录2)报批。

3.2.3.4 《职员辞职/辞退联系表》经最终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科保存,并告知该辞职职员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由其直属主管依照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职员于离职日到车间统计员领取《职员辞职/辞退联系表》和综合治理部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4 辞退程序

3.4.1 辞退申请的提出

3.4.1.1公司辞退职员,原则上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职员辞职/辞退联系表》,非职员过失性辞退,应提早一个月通知被辞退职员。但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4.1.2 在辞退职员时,其直属部门(单位)主管须与被辞退职员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缘故,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人力资源科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4.2 辞退申请的审批

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执行。

3.5 开除程序

3.5.1 开除申请的提出

公司开除职员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职员辞职/辞退联系表》,通知被开除职员。

3.5.2 开除申请的审批

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执行。

3.6 自动离职程序

3.6.1 关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职员,所属单位须于当天(原则上是三天)及时填写《工作联络单》,报综合治理部人力资源科。

3.6.2 属于职员主动提出自动离职者,须由职员本人填写《职员辞职/辞退联系表》,经直属单位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到人力资源科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放行出厂。

3.7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7.1 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应在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依照职职员作表现及公司进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早一个月填写《职员辞职/辞退联系表》,通知职员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

3.7.2 属于职员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职员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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