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对GB5296.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的理解
料 种类 、 性 能等 信息 , 从 而 做出有 信息 依据 的购 买 决
定 。其 次 , 能帮 助 一般 的消 费者 或 洗 衣 业 从 业人 员 运 用 合理 的洗 涤程 序维 护好 产 品 。纺 织 品和 服装 的 维护 方法对 保 护产 品 的性 能影 响很 大 , 如 洗涤 、 漂 泊
将 代 替 并 废 止 GB 5 2 9 6 . 4 - 1 9 9 8 Ⅲ 1 。 GB 5 2 9 6 . 4 —
向发展 , 新 的产 品性 能 和整理 技术 得 到广 泛应 用 , 大 多数 消费者 难 以凭 借 自己 的能力 判 断产 品的类 型 和 特性 , 只有 通过 产 品 上 的使 用 说 明 了解 产 品 的 原材
关键词 : 使用说 明; 纺织 品; 标准; 强 制 性 标 准
G B 5 2 9 6 . 4 - 2 0 1 2  ̄ 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 第 4部 分: 纺织 品 和服装 》 ( 以 下 简称 新 标 准 ) 于 2 0 1 2年 1 2月 3 1日发布 , 并将 于 2 0 1 4年 5年 1日正式 实 施 , 剧 时
费 品使用 说 明 第 1部 分 : 总则》 、 《 消 费 品使 用说 明
第 2部分 : 家用 和类 似用 途 电器 》 、 《 消费 品使用 说 明
第 3部 分 : 化妆 品通 用标 签 》 、 《 消 费 品使 用 说 明 第 5
部分 : 玩具》 、 《 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 第 6部 分 : 家 具》 、 《 消 费 品使 用说 明 第 7部 分 : 体 育器 材 》 , 同 样 : 行
业 中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地 位 。
如 果消 费者 未按 使用 说 明上 规定 的方 法进行 使 用和
纺织品和服装吊牌挂牌规范要求
依据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新版)的要求,相关说明如下:一、名词解释1、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2、服装: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二、吊牌(挂牌)制作基本要求1、吊牌是交付产品的必备部分2、吊牌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吊牌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吊牌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三、吊牌(挂牌)的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名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可做成耐久性标签】第一、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等。
第二、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平方米克重、密度或幅宽等。
第三、床上用品、围巾、地毯、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尺寸,例如,长×宽等。
第四、服装类产品应按GB/T 1335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或按5.3.5或5.3.6标明服装的号型。
第五、针织类服装,可标明适穿的身高和产品的围度等。
第六、紧身式服装,可标明其产品所适穿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第七、领带应标注全长×大头宽。
第八、袜子应标注袜号,连裤袜应标注所适穿的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条文】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释义】本条是简要提示该标准的主题内容,告诉使用者该标准规定了编制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使用说明包括的具体项目,标注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
【条文】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释义】1、本条规定了标准适用范围,目的在于限定该标准的使用范围。
2、只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内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合资、集体、乡镇、个体企业等)生产的且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还是国外企业生产的,进入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口产品),其使用说明都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3、出口产品应根据出口国的要求或合同进行标注,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4、出口转内销产品属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进行。
5、对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且不是最终销售的产品,可根据合同进行标注。
6、纺织品和纺织服装产品,是指所有以纺织纤维为原料,经纺织加工工艺或再加工而制成的产品,如各种纱线、布料、针织内衣、袜子、羊毛衫、绒线、缝纫线、服装、床上用品、家用纺织品、围巾、领带、针织帽、地毯等等。
7、由纺织品制作但明确为玩具的产品,如长毛绒狗熊,应按玩具标签的要求标注。
【条文】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释义】1.标准不仅本身要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还要注重标准间的协调性。
因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标准中需要有规范的服装号型,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纤维含量的标识,而这些内容已有现成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故采用引用标准的办法来代替具体内容。
2.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构成了GB5296.4的内容,即这些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也应作为本标准的内容对待。
3.从目前来看,这些标准还没有修订,引用的版本是现行有效的。
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续二)
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条文释义(续二)
郑宇英
【期刊名称】《纺织标准与质量》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 (接上期)rn[条文]rn5.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rn应标明产品采用
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标注示
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
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郑宇英
【作者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10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1
【相关文献】
1.征求对修订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意见[J],
2.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续三) [J], 郑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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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英
4.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续一)[J], 郑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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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解释 [J], 许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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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014-05-01实施)GB5296.4-2012与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增加了术语“消费品”,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
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
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5.3产品号型或规格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5.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规定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6.2.3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解析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马顺 彬 , 翟建新. 喷气 织 机 纬 缩 成 因 探 析 及 解 决措 施 [ J ] . 纺
织器材 , 2 0 0 7 , ( 3 4 ) : 4 0 ( 】 一4 O 3 .
徐浩贻. 喷气织机纬纱 张力变化 规律的研究 [ J ] . 纺 织 科 学
研究 , 2 0 0 0 , 1 1 ( 4 ) : 4 8 —5 O .
Ai r J e t We a v i ng
Gao Xi a o yan
( Ya nt a i Na ns h a n U ni v e r s i t y, Ya nt a i 26 57 0 6, Chi na )
Ab s t r a c t : I n t h i s p a p e r , t h e r e a s o n s o f c o l o r d i f f e r e n c e i n c o t t o n d y e d f a b r i c s b y a i r j e t we a v i n g
4 结 语
在 喷气织 机 织造色 织物 ( 纬纱 采用 色纱 , 经纱
张燕 , 刘俊卿, 施楣梧. 喷 射 引 纬 织 物 纬 纱 左 右 侧 捻 度 差 异
问题 讨 论 [ J ] . 棉纺织技术 , 2 0 0 1 , 2 9 ( 5 ) : 2 8 2 2 8 4 .
朱苏康 , 高卫东. 机织 学 ( 第 2版 ) [ M] . 北京 : 中 国纺 织 出 版
摘 要 : 文章详 细解读 分析 了 GB 5 2 9 6 . 4 - 2 0 1 2 { 消 费品使 用说 明 第 4部 分 : 纺 织品 和 服 装 》 新 版 标 准 的 内容 , 并 与 GB 5 2 9 6 . 4 - 1 9 9 8 { 消 费品使 用说 明 纺 织品和服 装使 用说 明 》 旧版标 准 内容作 了比较 , 总
服装洗水唛的要求
补充性说明术语
• • • • • • • 分开洗涤 反面洗涤 不可皂洗 不可甩干 不可搓洗 刷洗 整件刷洗 • 反面熨烫 • 湿熨烫 • 远离火源 等……
注:当图形符号不能满足需 要时,要应用补充说明 性术语。
标 注 原 则:
非常重要
• 尽 可能的只标注符号,对符号的意义尽可能不用说 明,以免符号和文字说明对应不上。 • 洗涤符号一定要按GB/T8685中的符号选择,不可 自设符号。 • 图形符号一定按照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 后干燥的顺序排列,这五个符号可以按实际情况选 择,不一定都要有。 • 耐久性标签上一定要有洗涤方法。吊牌上可以有, 也可以没有,如果有的话,一定要和耐久标上的保 持一致。 • 所选择的图形符号不可矛盾。 • 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以加上补充性说明, 并且补充性说明要使用规范汉字 • 最重要的是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如纤维成分、结构 等来选择适用的洗水符号。
洗涤方法在标注上常出现的错误
• • • •
• •
• •
无洗涤方法,或耐久性标签上没有洗涤方法。 无图形符号,仅有文字说明。 图形符号与文字说明没有对应。 提供的图形符号使得洗涤方法本身产生矛盾,如既有熨烫图形符号, 又有不可熨烫图形符号。 补充性说明术语没有与图形解释分开,而是并列在一起。 吊牌上提供了各类图形符号,但没有作出标记,仍然不知道应该采用 什么洗涤方法,等于没有标注洗涤方法。 没有使用规范汉字,而是使用外文字。 图形符号是自行设计的,不是标准中规定的符号。
GB5296.4第6.2条
条文: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
用耐久性标签。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 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不影响时,例如布匹、 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内容解读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o f GB 5 2 9 6 . 4 - 2 01 2: I ns t r u c t i o n f o r us e o f pr o d u c t s o f
c ons um e r i nt e r es t -Par t 4: Te xt i l es a nd appa re l
称 新 标 准) , 并于2 0 1 4年 5 月 1日实 施 , 新 标 准 实 施 之
纺织品质量标准
纺织品质量标准众所周知,我国涉及纺织品、服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纺织通用技术法规,如《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第二类为纺织品服装产品类技术法规,如GB72014-1989防静电工作服、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GB17591-1998阻燃机织物。
为此,本文重点讲述一下纺织测试仪器检测纺织品的有关国标的科学分析。
一、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包括纱线、织物、服装、家用纺织品等绝大多数的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该标准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与CB18401-2001相比,其技术要求的内容和考核指标都有所增加,并补充了标准实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为我国纺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规范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本标准于1998年8月24日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标注要求和表述方法。
商品使用说明即商品标志中必须明确标注以下内容:商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该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三、GB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我国于1988年公布了GB9994-198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于1992年调整为国家标准,2001年又进一步确定为强制性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解读与应用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解读与应用作者:李学洋张彬刘勇生张澜君王琨王媛来源:《中国纤检》2014年第22期摘要:依据强制标准GB 5296.4的修订实际,比较新旧标准的内在质量指标,阐述了新标准修订的内容和差异,并针对当前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分析了标准中的几项重要指标,指出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存在的问题,推动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有效帮助企业和检测部门正确理解和运用标准,为判定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合格与否提供参考。
关键词:GB 5296.4;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根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信息。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1]标准于1998年发布执行。
由于该标准执行期较长,随着纺织品行业与纺织产品标准的发展,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为了尽快适应纺织品和服装市场的需求,推动标准与时俱进,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已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使国内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贸易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标准,促其正确使用该标准,本文对《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新旧标准的主要指标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对当前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1 标准修订内容GB 5296.4—2012代替并废止GB 5296.4—1998,与GB 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涉及:规定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修改术语、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删除了原先的附录A纤维含量标识示例、附录B干洗符号说明,新增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不合格问题解析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不合格问题解析作者:李学洋等来源:《中国纤检》2015年第12期摘要:依据强制标准GB 5296.4的修订实际,针对当前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分析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存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旨在推动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有效帮助企业和检测部门正确理解和运用标准,为判定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合格与否提供参考。
关键词: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不合格;GB 5296.42012年广州市工商局抽检23家经销企业销售的100种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不合格的共有37种,其中有18种商品标识不符合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1]标准要求。
2013年宜昌市纤维检验局对35个品牌38批次产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进行抽检,其中20批次产品标识不合格,占52.6%[2]。
2013年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童装比较试验结果:市场随机采购的20个批次的儿童服装产品,标识标志不合格率高达100%[3]。
2014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通报上半年在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中,绝大多数不合格原因均为中文使用说明不合格,在整个服装不合格案例中占比高达97%以上,成为进口服装质量问题的首要原因[4]。
根据历年来北京市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可以看出,北京地区的服装产品合格率逐年上升,但也不容乐观,有些季度的纺织服装产品抽查合格率甚至出现了低于80%的情况[5]。
国家已经颁布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6]、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7]等与服装标签相关的标准规定,从内容和安全信息等方面对服装标签提出了详尽的要求。
在日常检验中发现仍有不少产品所标注的标识不完整、形式不符以及内容不准确,导致产品标识不合格问题依然屡见不鲜。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 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 15557—1995服装术语FZ/T 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GB/T 15557—1995中2.2)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服装吊牌的规定
服装吊牌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 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印刷(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求设计服装吊牌时,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
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也就说印刷后的服装吊牌上面必须有以上内容。
3、号型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 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型,但新号型宜在前。
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 88A (M )。
4、纤维成分和含量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服装吊牌上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要求吊牌上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类型。
纺织品和服装吊牌挂牌规范要求
纺织品和服装吊牌挂牌规范要求依据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新版)的要求,相关说明如下:一、名词解释1、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2、服装: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二、吊牌(挂牌)制作基本要求 1、吊牌是交付产品的必备部分2、吊牌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吊牌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吊牌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三、吊牌(挂牌)的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名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可做成耐久性标签】第一、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等。
第二、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平方米克重、密度或幅宽等。
第三、床上用品、围巾、地毯、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尺寸,例如,长×宽等。
第四、服装类产品应按GB/T 1335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或按5.3.5或5.3.6标明服装的号型。
第五、针织类服装,可标明适穿的身高和产品的围度等。
第六、紧身式服装,可标明其产品所适穿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第七、领带应标注全长×大头宽。
GB5296.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介绍.pptx
型 Girth:人体的上体胸围或下体腰围,以厘米为单位表示,是设计 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
体型 Body type:以人体的胸围和腰围的差数为依据来划分的人体类型 。体型划分为四类,分类代号分别为Y.A.B.C。
上下装应分别标明号型
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 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例:GB 18401-2010
GB/T 22849-2009 针织T恤衫
我国标准分类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行业备注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 成。
轻工业(QB)、纺织(FZ)、烟草(YC)、化工(HG)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
性标准。 例:GB/T 1335-2009 服装号型 2.产品标准 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例:GB/T 22849-2009 针织T恤衫 3.方法标准 以实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公正方法对象
制定的标准。 例:GB/T 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2. 基本原则
➢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3.使用说明的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 4.纤维成分和含量 5.维护方法 6.执行的产品标准 7.安全类别
例:上装170/88A,其中,170代表号,88代表型, A代表体型分类。 下装170/74A,其中,170代表号,74代表型, A代表体型分类。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 服装号型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 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 15557—1995 服装术语FZ/T 01053—1998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GB/T 15557—1995中2.2)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对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解释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 、 安全使用 产 品的信 息工 具 它通常表
现 为 产 品本 身上 的 标 志 、 签 , 及 产 品 包 装 中 的 吊牌 、 明书 标 以 说
等 。耐久性标签是指一直附着在产品本 身上 , 能承受该 产品 井 使 用说 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 . 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
பைடு நூலகம்
体化” 的技术 创新联台体 , 实行纵 向或横 向的拄术 协作
对 一 些 国 内 尚为 空 白的服 装 机 械产 品 , 采 用 模 仿 创新 的 可
练台能力 , 是一项艰 巨的系统工程 。在 外部 条件 形成的 同时,
更 要 重 视 企业 内部 的 建 设 , 须 十分 重 视 企 业 家 队 伍 的 建 设 和 必 内部 高 素 质领 导集 体 的 形 成 。在 完 善 内部 运 行 机 制 回 时 , 握 把 市 场 发 展 变化 的脉 搏 . 断 研 制 开 发 新 产 品 , 力 求 产 品 的 高 不 井
对 于服 装 产 品 . 久性 标 签 应 按 本 标 准 的规 定 鞋 制 在 服 装 耐 上 . 应 保 证 谈 标 签 具 有 一 定 的 机 洗 牢 度 。 因 此 , 装 企 业 在 且 服 定 制 或 购 买 耐久 性 标 签 时 . 须 严 格 控 制 其 质 量 . 免 因 标 签 必 避 的质 量 问 题 而影 响 到服 装 产 品 的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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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加 强产学研台作 . 勇于创新 . 开发 科技害量较高的产 品 服装机械生产企 业可在政府宏观调 控下, 以项 目和课题 为 纽带, 由产业 相关度较高 的企业 、 科研单位和高校组成“ 产学 研
如何规范标注“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如何规范标注“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2010-11-10“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是产品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份合格的产品其“使用说明”也应符合相应标注要求,应满足GB 5294.6-1998《消费者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
目前,市场上的纺织品、服装普遍存在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况,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下文将简单介绍“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和要求细节。
1. 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同时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 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识别产品类别的首要途径,标注的内容遵循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名称应遵循标准GB/T 15557-1995《服装术语》,常用术语有西服、中山装、军便装、青年装、茄克衫、衬衫、中西式上衣、中式上衣、背心、文胸、连衣裙、旗袍裙、喇叭裙、超短裙、西裤、背带裤、马裤、灯芯裤、牛仔裤、棉裤、羽绒裤、雨裤、内裤、三角裤、沙滩裤、比基尼、泳装、紧身服、风雨衣、风衣、披风、斗篷、旗袍、睡衣套、睡袍、晚礼服、燕尾服、新娘礼服等。
3.标注“产品号型和规格”服装产品的号型按GB/T 1335.1-1335.3要求标注。
号指人体的身高,如150cm,155cm,160cm,165cm,170cm,175cm,180cm,185cm,190cm等。
型指人体上体的胸围,如72cm, 76 cm, 80 cm, 84 cm, 88 cm, 92 cm, 96 cm, 100 cm, 104 cm, 108 cm, 112 cm, 116 cm等。
体型指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
体型分四类,分别为Y、A、B、C,(Y=17~22cm, A=12~16cm, B=7~11cm, C=2~6cm),例170/88A,170指人体身高170cm,88指人体的胸围,A指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12~16cm。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常见问题分析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常见问题分析作者:麦裔强闵雯黄明华李嘉雯来源:《中国纤检》2015年第04期摘要:对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进行解读,并对使用说明在应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销售商、检测人员以及消费者更好地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标准提供参考。
关键词:GB 5296.4;使用说明;纺织品;服装;常见问题1 ; ;引言新修订的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1](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纺织服装产品交付的组成部分,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和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产品性能的信息工具,已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其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
在历次的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抽检中,服装使用说明是最常抽检的项目之一,也是经常容易出现不合格的项目之一。
笔者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也发现,使用说明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在新版标准实施后,问题更多,主要原因在于标准对使用说明的规定细节较多,不少生产企业对标准不够熟悉,以及对制作使用说明的重视程度不够高。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新版标准进行解读和分析,为企业在制作使用说明过程中提供指导,同时也为消费者和检测人员等使用者正确理解和应用使用说明提供参考。
2 ; ;标注内容解读及常见问题分析2.1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标准规定,使用说明应标注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则应标注其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常见的问题有:(1)缺少厂名厂址,或者只有厂名或厂址,或者厂址不详细,无法用来联系;(2)进口产品未标明原产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生产销售的非进口产品是不需要标注原产地的。
2.2 ;产品名称标准规定,使用说明应标注产品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若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则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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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4
一、使用说明的内容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号型和规格, 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洗涤方法, 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产品使用期限,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使用说明的形式
1、直接印刷或制造在产品上 、 2、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 、缝合、 3、印刷在产品包装上 、 4、粘贴在产品包装上 、 5、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
三、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1、产品或包装的最明显部位 、 2、按单件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 3、耐久性标签永久性的附着在产品上 、 1)后领居中 ) 2)摆缝 ) 3)腰头里子下沿 ) 4)裤侧缝 )
四、基本要求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 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 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 的颜色与背景颜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