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常见问题分析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常见问题分析作者:麦裔强闵雯黄明华李嘉雯来源:《中国纤检》2015年第04期摘要:对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进行解读,并对使用说明在应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销售商、检测人员以及消费者更好地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标准提供参考。
关键词:GB 5296.4;使用说明;纺织品;服装;常见问题1 ; ;引言新修订的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1](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纺织服装产品交付的组成部分,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和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产品性能的信息工具,已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其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
在历次的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抽检中,服装使用说明是最常抽检的项目之一,也是经常容易出现不合格的项目之一。
笔者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也发现,使用说明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在新版标准实施后,问题更多,主要原因在于标准对使用说明的规定细节较多,不少生产企业对标准不够熟悉,以及对制作使用说明的重视程度不够高。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新版标准进行解读和分析,为企业在制作使用说明过程中提供指导,同时也为消费者和检测人员等使用者正确理解和应用使用说明提供参考。
2 ; ;标注内容解读及常见问题分析2.1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标准规定,使用说明应标注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则应标注其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常见的问题有:(1)缺少厂名厂址,或者只有厂名或厂址,或者厂址不详细,无法用来联系;(2)进口产品未标明原产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生产销售的非进口产品是不需要标注原产地的。
2.2 ;产品名称标准规定,使用说明应标注产品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若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则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纺织品和服装吊牌挂牌规范要求
依据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新版)的要求,相关说明如下:一、名词解释1、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2、服装: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二、吊牌(挂牌)制作基本要求1、吊牌是交付产品的必备部分2、吊牌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吊牌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吊牌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三、吊牌(挂牌)的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名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可做成耐久性标签】第一、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等。
第二、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平方米克重、密度或幅宽等。
第三、床上用品、围巾、地毯、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尺寸,例如,长×宽等。
第四、服装类产品应按GB/T 1335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或按5.3.5或5.3.6标明服装的号型。
第五、针织类服装,可标明适穿的身高和产品的围度等。
第六、紧身式服装,可标明其产品所适穿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第七、领带应标注全长×大头宽。
第八、袜子应标注袜号,连裤袜应标注所适穿的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条文】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释义】本条是简要提示该标准的主题内容,告诉使用者该标准规定了编制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使用说明包括的具体项目,标注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
【条文】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释义】1、本条规定了标准适用范围,目的在于限定该标准的使用范围。
2、只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内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合资、集体、乡镇、个体企业等)生产的且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还是国外企业生产的,进入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口产品),其使用说明都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3、出口产品应根据出口国的要求或合同进行标注,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4、出口转内销产品属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进行。
5、对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且不是最终销售的产品,可根据合同进行标注。
6、纺织品和纺织服装产品,是指所有以纺织纤维为原料,经纺织加工工艺或再加工而制成的产品,如各种纱线、布料、针织内衣、袜子、羊毛衫、绒线、缝纫线、服装、床上用品、家用纺织品、围巾、领带、针织帽、地毯等等。
7、由纺织品制作但明确为玩具的产品,如长毛绒狗熊,应按玩具标签的要求标注。
【条文】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释义】1.标准不仅本身要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还要注重标准间的协调性。
因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标准中需要有规范的服装号型,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纤维含量的标识,而这些内容已有现成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故采用引用标准的办法来代替具体内容。
2.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构成了GB5296.4的内容,即这些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也应作为本标准的内容对待。
3.从目前来看,这些标准还没有修订,引用的版本是现行有效的。
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014-05-01实施)GB5296.4-2012与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增加了术语“消费品”,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
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
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5.3产品号型或规格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5.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规定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6.2.3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服装洗水唛的要求
最高水温: 50C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小心
最高水温: 40C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常规
洗水符号
最高水温: 40C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小心
最高水温: 30C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常规 最高水温: 30C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小心 不可拧干
GB5296.4第5.5条洗涤方法条文释义
条文:5.5 .1 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 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释义: 1.洗涤方法必须用图形符号表示 2.洗涤方法不能仅用文字表示,如果采用文字说明,也必须在图形符号 的基础上加注相应的文字。 3.必须采用GB/T8685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要自行设计图形符号。 4.图形符号应按照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干燥的顺序排列。 5.根据具体产品选择适当的,具体的图形符号,选择的图形符号之间不 要矛盾。 6.图形符号与对应的文字说明一定要相互对应,并应按标准中规定的内 容解释,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
GB5296.4第6.2条
条文: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
用耐久性标签。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 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不影响时,例如布匹、 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释义: 1. 有三项内容必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即号型、纤维成分和洗涤方法的标 签应固定在产品上。但不排除其他内容也使用耐久性标签。 2. 成分和洗涤方法最好标在一个标签上,但采用两个标签分开标注也可 以。 3. 只有耐入性标签影响产品使用时,才可以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补充性说明术语
• • • • • • • 分开洗涤 反面洗涤 不可皂洗 不可甩干 不可搓洗 刷洗 整件刷洗 • 反面熨烫 • 湿熨烫 • 远离火源 等……
服装洗水唛的要求
补充性说明术语
• • • • • • • 分开洗涤 反面洗涤 不可皂洗 不可甩干 不可搓洗 刷洗 整件刷洗 • 反面熨烫 • 湿熨烫 • 远离火源 等……
注:当图形符号不能满足需 要时,要应用补充说明 性术语。
标 注 原 则:
非常重要
• 尽 可能的只标注符号,对符号的意义尽可能不用说 明,以免符号和文字说明对应不上。 • 洗涤符号一定要按GB/T8685中的符号选择,不可 自设符号。 • 图形符号一定按照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 后干燥的顺序排列,这五个符号可以按实际情况选 择,不一定都要有。 • 耐久性标签上一定要有洗涤方法。吊牌上可以有, 也可以没有,如果有的话,一定要和耐久标上的保 持一致。 • 所选择的图形符号不可矛盾。 • 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以加上补充性说明, 并且补充性说明要使用规范汉字 • 最重要的是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如纤维成分、结构 等来选择适用的洗水符号。
洗涤方法在标注上常出现的错误
• • • •
• •
• •
无洗涤方法,或耐久性标签上没有洗涤方法。 无图形符号,仅有文字说明。 图形符号与文字说明没有对应。 提供的图形符号使得洗涤方法本身产生矛盾,如既有熨烫图形符号, 又有不可熨烫图形符号。 补充性说明术语没有与图形解释分开,而是并列在一起。 吊牌上提供了各类图形符号,但没有作出标记,仍然不知道应该采用 什么洗涤方法,等于没有标注洗涤方法。 没有使用规范汉字,而是使用外文字。 图形符号是自行设计的,不是标准中规定的符号。
GB5296.4第6.2条
条文: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
用耐久性标签。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 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不影响时,例如布匹、 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GB5296.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介绍
a)
b)
c)
棉 100%
纯棉
全棉
2) 2种及2种以上纤维组成的产品,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纤维的名
称,并在名称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
a)
b)
65%棉 35%聚酯纤维
棉65% 聚酯纤维35%
纤维含量相同时,顺序可任意排列。 a)
50%粘纤 50%棉
b) 50%棉50%Fra bibliotek纤国家纯新羊毛标识
纤维成分含量及允差
洗涤方法
3.5 洗涤方法 (1)应按照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 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2)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 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 型。
3. 使用说明的内容
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和注册的名称和地 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 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 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
GB 5296.4主要内容
1
相关定义
2
基本原则
3
使用说明的内容
4
使用说明的形式
5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6
基本要求
1.1 纺织品 Textiles
1. 相关定义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 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1.2 服装 Garments,Clothing,Apparel
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ppt课件
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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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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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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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
举例一:
举例二:14纺织品和服装来自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15
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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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
必要性分析 亲历案列一:2011年07月, 杭州XX商场通知XX企业, 要求其更换几乎所有上柜 产品的耐久性标签。
起因 :未启用新版熨烫符号
亲历案列二:2010年至2012年期间,杭州四季青百余家服饰企业,在相 关工商部门的抽样监测中,因服装的标志标识及使用说明不符合等原因, 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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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细 讲 解 见 下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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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包装标识要求及使用说明
产品应标明规格尺寸。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征的信息。
它通常以使用说明出、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耐久性标签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
基本原则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3.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1.使用说明的内容1.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1.1.1 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1.1.2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1.2产品名称1.2.1产品应标明名称,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1.2.2国家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名称。
1.2.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1.3产品号或型号1.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1.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宽幅等。
1.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1.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注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1.3.5袜子应该标明袜号或试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1.3.6帽子产品应标明帽子的围度和尺寸或尺寸范围。
1.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
1.3.8其他纺织品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1.4纤维成分及含量1.4.1产品应按FZ/T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
1.4.2皮革服装应按QB/T2262标明皮革的种类及名称。
1.5维护方法产品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解读与应用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解读与应用作者:李学洋张彬刘勇生张澜君王琨王媛来源:《中国纤检》2014年第22期摘要:依据强制标准GB 5296.4的修订实际,比较新旧标准的内在质量指标,阐述了新标准修订的内容和差异,并针对当前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分析了标准中的几项重要指标,指出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存在的问题,推动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有效帮助企业和检测部门正确理解和运用标准,为判定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合格与否提供参考。
关键词:GB 5296.4;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根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信息。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1]标准于1998年发布执行。
由于该标准执行期较长,随着纺织品行业与纺织产品标准的发展,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为了尽快适应纺织品和服装市场的需求,推动标准与时俱进,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已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使国内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贸易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标准,促其正确使用该标准,本文对《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新旧标准的主要指标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对当前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1 标准修订内容GB 5296.4—2012代替并废止GB 5296.4—1998,与GB 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涉及:规定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修改术语、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删除了原先的附录A纤维含量标识示例、附录B干洗符号说明,新增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 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 15557—1995服装术语FZ/T 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GB/T 15557—1995中2.2)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商品专业知识之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专业 专注
面料专业知识:天然纤维织物
麻织物的特点: 麻织物的特点:
A.强度高于其他纤维 强度高于其他纤维 B.吸湿度高于棉织物,且吸放湿度快,易于散热,无粘身感 吸湿度高于棉织物, 吸湿度高于棉织物 且吸放湿度快,易于散热,
C.天然光泽好. 天然光泽好. 天然光泽好 D.染色鲜艳,不易褪色. .染色鲜艳,不易褪色. E.抗霉菌性和抗水性好,不易发霉/腐烂. .抗霉菌性和抗水性好,不易发霉 腐烂. 腐烂 F.耐热和耐晒性较好 . G.植物刚性较大,弹性不良,易皱折且不易恢复. .植物刚性较大,弹性不良,易皱折且不易恢复.
专业 专注
服装的标识(GB5296.4-87)
成分标识: 成分标识:
5.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例: 面料 全毛 100%涤纶 里料 涤纶
专业
专注
服装的标识(GB5296.4-87) 成分标识: 成分标识:
6.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专业 专注
面料专业知识: 面料专业知识:常用化学纤维 及其混纺织物
粘胶纤维的特点: 粘胶纤维的特点:
A.质地柔软,滑爽,光泽较好,悬垂感强 B.吸湿性强,优于棉织物,穿着透气舒适,特别适合做夏装. C.染色性好,但水洗温度不宜过高. D.弹性恢复能力差,容易皱折,且不易恢复,成衣挺括度和 尺寸稳定性不佳. E.织物湿态强度远远低于干态强度,只有干态强度的50%70%,因此不宜用力搓洗,以免受损 F.耐磨性不良,易起毛,破裂特别是湿水以后. G.织物在水中变厚发硬,且缩水率较大,一般在8%-12%
例: 85% 15% 锦纶 粘纤 55% 35% 10% 羊毛 涤纶 粘纤
GB5296.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介绍.pptx
型 Girth:人体的上体胸围或下体腰围,以厘米为单位表示,是设计 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
体型 Body type:以人体的胸围和腰围的差数为依据来划分的人体类型 。体型划分为四类,分类代号分别为Y.A.B.C。
上下装应分别标明号型
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 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例:GB 18401-2010
GB/T 22849-2009 针织T恤衫
我国标准分类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行业备注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 成。
轻工业(QB)、纺织(FZ)、烟草(YC)、化工(HG)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
性标准。 例:GB/T 1335-2009 服装号型 2.产品标准 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例:GB/T 22849-2009 针织T恤衫 3.方法标准 以实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公正方法对象
制定的标准。 例:GB/T 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2. 基本原则
➢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3.使用说明的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 4.纤维成分和含量 5.维护方法 6.执行的产品标准 7.安全类别
例:上装170/88A,其中,170代表号,88代表型, A代表体型分类。 下装170/74A,其中,170代表号,74代表型, A代表体型分类。
对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解释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 、 安全使用 产 品的信 息工 具 它通常表
现 为 产 品本 身上 的 标 志 、 签 , 及 产 品 包 装 中 的 吊牌 、 明书 标 以 说
等 。耐久性标签是指一直附着在产品本 身上 , 能承受该 产品 井 使 用说 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 . 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
பைடு நூலகம்
体化” 的技术 创新联台体 , 实行纵 向或横 向的拄术 协作
对 一 些 国 内 尚为 空 白的服 装 机 械产 品 , 采 用 模 仿 创新 的 可
练台能力 , 是一项艰 巨的系统工程 。在 外部 条件 形成的 同时,
更 要 重 视 企业 内部 的 建 设 , 须 十分 重 视 企 业 家 队 伍 的 建 设 和 必 内部 高 素 质领 导集 体 的 形 成 。在 完 善 内部 运 行 机 制 回 时 , 握 把 市 场 发 展 变化 的脉 搏 . 断 研 制 开 发 新 产 品 , 力 求 产 品 的 高 不 井
对 于服 装 产 品 . 久性 标 签 应 按 本 标 准 的规 定 鞋 制 在 服 装 耐 上 . 应 保 证 谈 标 签 具 有 一 定 的 机 洗 牢 度 。 因 此 , 装 企 业 在 且 服 定 制 或 购 买 耐久 性 标 签 时 . 须 严 格 控 制 其 质 量 . 免 因 标 签 必 避 的质 量 问 题 而影 响 到服 装 产 品 的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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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加 强产学研台作 . 勇于创新 . 开发 科技害量较高的产 品 服装机械生产企 业可在政府宏观调 控下, 以项 目和课题 为 纽带, 由产业 相关度较高 的企业 、 科研单位和高校组成“ 产学 研
如何规范标注“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如何规范标注“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2010-11-10“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是产品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份合格的产品其“使用说明”也应符合相应标注要求,应满足GB 5294.6-1998《消费者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
目前,市场上的纺织品、服装普遍存在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况,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下文将简单介绍“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和要求细节。
1. 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同时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 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识别产品类别的首要途径,标注的内容遵循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名称应遵循标准GB/T 15557-1995《服装术语》,常用术语有西服、中山装、军便装、青年装、茄克衫、衬衫、中西式上衣、中式上衣、背心、文胸、连衣裙、旗袍裙、喇叭裙、超短裙、西裤、背带裤、马裤、灯芯裤、牛仔裤、棉裤、羽绒裤、雨裤、内裤、三角裤、沙滩裤、比基尼、泳装、紧身服、风雨衣、风衣、披风、斗篷、旗袍、睡衣套、睡袍、晚礼服、燕尾服、新娘礼服等。
3.标注“产品号型和规格”服装产品的号型按GB/T 1335.1-1335.3要求标注。
号指人体的身高,如150cm,155cm,160cm,165cm,170cm,175cm,180cm,185cm,190cm等。
型指人体上体的胸围,如72cm, 76 cm, 80 cm, 84 cm, 88 cm, 92 cm, 96 cm, 100 cm, 104 cm, 108 cm, 112 cm, 116 cm等。
体型指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
体型分四类,分别为Y、A、B、C,(Y=17~22cm, A=12~16cm, B=7~11cm, C=2~6cm),例170/88A,170指人体身高170cm,88指人体的胸围,A指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12~16cm。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常见问题分析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常见问题分析作者:麦裔强闵雯黄明华李嘉雯来源:《中国纤检》2015年第04期摘要:对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进行解读,并对使用说明在应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销售商、检测人员以及消费者更好地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标准提供参考。
关键词:GB 5296.4;使用说明;纺织品;服装;常见问题1 ; ;引言新修订的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1](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纺织服装产品交付的组成部分,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和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产品性能的信息工具,已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其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
在历次的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抽检中,服装使用说明是最常抽检的项目之一,也是经常容易出现不合格的项目之一。
笔者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也发现,使用说明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在新版标准实施后,问题更多,主要原因在于标准对使用说明的规定细节较多,不少生产企业对标准不够熟悉,以及对制作使用说明的重视程度不够高。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新版标准进行解读和分析,为企业在制作使用说明过程中提供指导,同时也为消费者和检测人员等使用者正确理解和应用使用说明提供参考。
2 ; ;标注内容解读及常见问题分析2.1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标准规定,使用说明应标注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则应标注其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常见的问题有:(1)缺少厂名厂址,或者只有厂名或厂址,或者厂址不详细,无法用来联系;(2)进口产品未标明原产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生产销售的非进口产品是不需要标注原产地的。
2.2 ;产品名称标准规定,使用说明应标注产品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若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则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服装吊牌的规定
服装吊牌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印刷(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求设计服装吊牌时,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
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也就说印刷后的服装吊牌上面必须有以上内容。
3、号型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型,但新号型宜在前。
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88A(M)。
4、纤维成分和含量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服装吊牌上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要求吊牌上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服装吊牌的规定
服装吊牌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印刷(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求设计服装吊牌时,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
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也就说印刷后的服装吊牌上面必须有以上内容。
3、号型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型,但新号型宜在前。
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88A(M)。
4、纤维成分和含量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服装吊牌上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要求吊牌上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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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纺织服装材料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在满足不同消费者对纺织品服装需求的同时,也使得广大消费者在如何辨别、使用以及保养商品方面面临新的难题,消费者在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商品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产品的使用说明。
不能仅仅将使用说明认为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实际上,产品的使用说明与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各个方面都有直接联系。
如果没有使用说明,或者使用说明语焉不详甚至有误,并由此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生产和销售部门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反之,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一件纯毛西服的使用说明明示只可干洗,而消费者水洗造成的变形等问题,生产和销售者就不用承担质量责任。
因此,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作用可以表现为:帮助消费者或洗染业者正确处理产品;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质量监督部门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对纺织品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都有明确规定,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颁布有关法规,欧盟也推出了相应标准。
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也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
所以,凡是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国内销售’’的含义是指在国内市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纺织品和服装,包括国产纺织品和服装,出111转内销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纺织品和服装。
一般而言,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说明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产品。
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产品的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对这十一个方面逐一介绍。
5.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中第51条规定,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
生产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就意味着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1)国产产品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必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生产者的地址应当与工商行政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地址相一致。
标注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
(2)进口产品的标注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下同),不需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进口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可以不标注。
除标明原产地外,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进口产品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其中之一作为责任承担者。
5.3.2 产品名称标准中第5.2条规定,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如无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并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产品名称必须反映产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应能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产品的真实属性,如“纯棉衬衫’’产品,其棉纤维含量就应当是100%并且是衬衫。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如果少数产品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名称时,可以使用通俗易懂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前提是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
不能单独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如果使用奇特名称,也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常用名称或俗名。
有些不法商人常常会钻产品名称的空子来欺骗消费者,20世纪90年代末曾经风靡一时的“绵羊绒’’产品就是典型的例子,不法商人利用羊绒制品深受欢迎且价格高昂,“造’’出了“绵羊绒”这种产品,欺骗了不少消费者。
这种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
5.3.3 产品号型和规格标准中第5.3条规定,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服装产品应按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产品号型或规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信息之一。
本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信息依据的合理选择,购买到符合其要求的产品。
①机织面料制作的服装号型应按GB/T 1335.1~1335.3《服装号型》的要求,规范地标注服装号型。
服装上必须按标准规定标明号、型(即人体身高、胸围或腰围及体型代号)。
表示方法是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
如165/84A、170/88B等。
儿童服装号型标志不带体型分类代号。
.②针织服装的号型或规格采用GB/T 6411—1997《棉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中规定的号型。
号:指人体的身高,以cm(厘米)为单位表示;型:指产品本身的胸围、腰围(请注意与机织服装的“型’’的含义区别),以cm(厘米)为单位表示。
例如175/100表示针织服装产品本身胸围(或腰围)为100cm,适合人体身高为175cm者穿着。
该标准没有规定针织服装的体型分类,所以无需标注体型分类。
③普通羊毛衫产品标注产品本身的胸围或裤子规格(以cm为单位)。
紧身衣标注适穿范围。
④其他产品的规格。
不同纺织品有不同的号型或规格的表示方法,应根据具体纺织品的特征,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来标注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
例如袜子的规格为袜号,但连裤袜的规格是所适应的人体身高范围;绒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质量;纱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布匹面料的规格为幅宽、纱线线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或经纬密度;窗帘产品和床上用品类产品规格为尺寸长×宽;领带产品规格可为领带长度。
⑤不规范的服装号型标注。
仅用字母或数字标注,例如L、M、S或42、46等均为不规范的表示法,对消费者选购服装造成困难,应予以纠正。
如果在规范标注的基础上,再辅以其他标法还是可以的。
5.3.4 所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标准中第5.4条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有关成分含量的标示方法请见5.2。
下面是几个示例。
(1)单一原料如100%棉,或纯棉;(2)混纺产品85%锦纶、1 5%黏纤或92%醋纤、4%黏纤、4%氨纶,或92%醋纤、8%其他纤维;(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产品绒毛:90%棉、10%锦纶或基布:100%涤纶或60%棉、30%涤纶、10%锦纶;(4)有里料和面料的服装里料:1 00%涤纶,面料:纯毛;(5)有填充物的服装套:6 5%棉、3 5%涤纶,填充物:100%木棉,面料:65%棉、35%涤纶,里料:1 00 %涤纶,填充物:100%灰鸭绒,含绒量80%,充绒量2009。
5.3.5 洗涤熨烫方法标准中第5.5.1条规定“应按GB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也就是说,标准规定洗涤方法必须采用GB/T 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中规范的图形符号,不要自行设计图形符号。
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应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文字,并与对应的文字说明对应,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
在图形符号上加“×”号,意思就是不要或禁止使用该符号所规定的方法。
内容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干燥。
有关洗涤熨烫的具体方法请见5.4图形符号的形状及含义如表5-1~表5-6所示。
标准中第5.5.2条规定“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如果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GB/T 8685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也不能随意自行设计图形符号表示,可以文字叙述表达,使用简练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
如: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不可甩干、不可搓洗、刷洗、整件刷洗、反面熨烫、湿熨烫、远离热源。
标准中第5.5.2条规定“干洗图形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在干洗图形符号的圆圈中加字母“A’’表示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加字母“P”表示可使用部分(Part)干洗剂;而加字母“F”则表示可使用含氟干洗剂。
5.3.6 产品标准编号标准中第5.8条规定“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
该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
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5.3.7 产品质量等级标准中第5.9条规定“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质量等级应按所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并且要与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一致。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无等级规定的产品,只要有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就可标明为合格品。
5.3.8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第5.10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过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
其形式常用的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企业可根据产品的特性或生产与包装物的特点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5.3.9 产品类别根据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婴幼儿用品产品的使用说明上还应当标明“婴幼儿用品”,其他产品上标明符合GB 18401的类别,即是A类(婴儿用品,如尿布、尿裤、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等)、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如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裙、夏裤、袜子、床单等),还是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如毛衣、外衣、裙裤、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等)。
在技术要求方面,该规范要求以下5类指标必须达标。
甲醛含量:含甲醛的织物在穿着时,部分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损害人体,刺激皮肤,引发呼吸道炎症,引发多种过敏症;pH值:人体皮肤表面呈弱酸性以防病菌侵入,如纺织品pH值过高,不仅刺激皮肤,还可使病菌易侵入皮肤;色牢度:染色牢度不佳时,染料会从纺织品转移到皮肤上,在细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发生还原反应,诱发癌症或引起过敏;异味:任何与产品无关的气味,或虽与产品有关,但气味过重,表明纺织品上有过量的化学品残留,可能危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