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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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纺织服装材料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在满足不同消费者对纺织品服装需求的同时,也使得广大消费者在如何辨别、使用以及保养商品方面面临新的难题,消费者在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商品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产品的使用说明。
不能仅仅将使用说明认为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产品的使用说明与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各个方面都有直接联系。如果没有使用说明,或者使用说明语焉不详甚至有误,并由此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生产和销售部门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反之,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如一件纯毛西服的使用说明明示只可干洗,而消费者水洗造成的变形等问题,生产和销售者就不用承担质量责任。因此,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作用可以表现为:帮助消费者或洗染业者正确处理产品;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质量监督部门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对纺织品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都有明确规定,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颁布有关法规,欧盟也推出了相应标准。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也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所以,凡是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国内销售’’的含义是指在国内市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纺织品和服装,包括国产纺织品和服装,出111转内销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纺织品和服装。一般而言,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说明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产品。
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产品的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对这十一个方面逐一介绍。
5.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中第51条规定,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生产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就意味着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1)国产产品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必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生产者的地址应当与工商行政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地址相一致。标注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
(2)进口产品的标注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下同),不需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进口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可以不标注。除标明原产地外,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进口产品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
其中之一作为责任承担者。
5.3.2 产品名称
标准中第5.2条规定,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无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并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产品名称必须反映产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应能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产品的真实属性,如“纯棉衬衫’’产品,其棉纤维含量就应当是100%并且是衬衫。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少数产品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名称时,可以使用通俗易懂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前提是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不能单独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如果使用奇特名称,也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常用名称或俗名。
有些不法商人常常会钻产品名称的空子来欺骗消费者,20世纪90年代末曾经风靡一时的“绵羊绒’’产品就是典型的例子,不法商人利用羊绒制品深受欢迎且价格高昂,“造’’出了“绵羊绒”这种产品,欺骗了不少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
5.3.3 产品号型和规格
标准中第5.3条规定,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产品号型或规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信息之一。本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信息依据的合理选择,购买到符合其要求的产品。
①机织面料制作的服装号型应按GB/T 1335.1~1335.3《服装号型》的要求,规范地标注服装号型。服装上必须按标准规定标明号、型(即人体身高、胸围或腰围及体型代号)。表示方法是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如165/84A、170/88B等。儿童服装号型标志不带体型分类代号。
.②针织服装的号型或规格采用GB/T 6411—1997《棉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中规定的号型。号:指人体的身高,以cm(厘米)为单位表示;型:指产品本身的胸围、腰围(请注意与机织服装的“型’’的含义区别),以cm(厘米)为单位表示。例如175/100表示针织服装产品本身胸围(或腰围)为100cm,适合人体身高为175cm者穿着。该标准没有规定针织服装的体型分类,所以无需标注体型分类。
③普通羊毛衫产品标注产品本身的胸围或裤子规格(以cm为单位)。紧身衣标注适穿范围。
④其他产品的规格。不同纺织品有不同的号型或规格的表示方法,应根据具体纺织品的特征,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来标注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例如袜子的规格为袜号,但连裤袜的规格是所适应的人体身高范围;绒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质量;纱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布匹面料的规格为幅宽、纱线线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或经纬密度;窗帘产品和床上用品类产品规格为尺寸长×宽;领带产品规格可为领带长度。
⑤不规范的服装号型标注。仅用字母或数字标注,例如L、M、S或42、46等均为不规范的表示法,对消费者选购服装造成困难,应予以纠正。如果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