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作者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_周珂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总第116期)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周 珂1宋德新2(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完善我国环境刑法,使其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惩罚环境犯罪行为,预防环境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行为,用法律制裁来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及生态利益。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犯罪;环境危险犯;有组织环境犯罪;责令恢复环境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5-0120-10一、我国环境刑法要适应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总理指出: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即实现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0。
之后,周生贤同志在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标准等都要适应/历史性转变0,不符合/历史性转变0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及时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环境的负担也日益加重。
尽管国家一直都很重视环保工作,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大会指出,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持续增加。
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十五0期间,环境保护指标没有完成,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化学需氧量仅减少了2%,均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1]。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作者:黄陈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5期摘要当下,生态环境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及生态和谐,作为规制生态环境犯罪的最后法律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犯罪进行了相应完善,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但是目前制度仍有不足之处,康菲漏油事故虽然造成严重破坏但却最终逃脱刑事处罚便是很好的证明。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如增设危险犯,扩大财产刑的适用等,以适应现实需要。
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刑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者简介:黄陈花,平阳县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种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这些事件严重侵害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环境造成了无法修复的损害,其中备受关注的康菲公司漏油事件便是一起典型事件。
目前主要依靠民法、行政法的责任规制虽然可以弥补受害人的伤害和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企业只要所获取的利润高于付出成本,这些规制便显得毫无意义。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环境利益,加强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除却散见于单行环境法律中的刑事责任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保留1979年旧刑法中4个罪名的基础上,用9个条文集中规定了14种具体环境犯罪;此外分则其它章节还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犯罪;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对所做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更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一、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的简析(一)犯罪构成的变化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同原法条相比,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有了重大调整。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现法条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原有的法条以保护人身、财产利益为主,附带的保护环境利益,而现在却确定了对环境的直接保护,将环境利益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论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作者:郑祖星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环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当代社会中许多环境事故一件件发生,如果不加以控制,那么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笔者从我国环境刑法的规定出发,对现阶段环境刑法的保护做了简要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保护完善引言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由于我国施行的是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基本国策,因此在很多问题上过于重视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其他因素。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一些环境问题,如环境污染、土地荒漠化等等一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不但影响着当代人的身体健康,还对后辈的健康产生了威胁。
我国自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开始突飞猛进的发展,到现阶段,虽未达到经济水平世界第一,但是也居于世界前列,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是越来越严重。
因此,现在不仅应该注意经济的发展,并且同时也要重视环境的保护。
一、环境刑法的立法现状环境刑法的立法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起步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发展阶段。
1、起步阶段。
起步阶段指的是从1979年到1997年之间这段时间,这一段时间,对环境刑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有个别与之有关的罪名规定在刑法之中。
大多数有关环境的规定都存在于附属刑法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些条款并没有像刑法那样规定具体的法定刑,而是只是简要的说明了哪些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了环境保护力度的不足,并且缺乏系统性和行之有效的规定。
2、发展阶段。
发展阶段指的是从1997年至今。
随着新《刑法》的颁布,环境保护也正式的规定在了《刑法》之中,主要存在于第六章第六条。
在这一阶段里,刑法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环境有关的罪名进行了较为系统化的整合,使其变得更加科学与合理,并且在犯罪主体上也进行了调整,从之前的仅限于个人变为单位和个人,使得单位在做为了追求利益时损害环境的行为时也要做一些衡量,再者,这一阶段的刑法对于犯罪的惩罚也变得更为严厉,如提高了法定刑以及增加了罚金刑这一附加刑。
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作者:蓝雪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在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以及一些不足逐渐凸现出来,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环境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刑事责任作者简介:蓝雪瑜,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46-02刑事责任就是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事责任存在的根据。
而环境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环境刑法制裁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可表述为:“环境违法行为人因实施环境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必须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发展及现状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是环境问题和环保观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我国人大立法对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于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所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当时主要是指类推适用《刑法》分则有关犯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198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分别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
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专门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了重大污染事故罪等一共9个法条14个罪名,随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其罪名扩大至15个,并沿用至今。
目前虽然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在理论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我国现行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修订刑法典增设环境犯罪条款,我国1997年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二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刑事条款,具体而言,就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某种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但未规定刑罚幅度。
刑法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对人类社会和未来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首先,环境犯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尚不完善,导致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因此,应该明确环境犯罪的概念,将其纳入刑法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次,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加重。
当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较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应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刑事责任的程度,使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三,环境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取证应该规范。
由于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对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环境犯罪取证机构,提供专业的科学技术支持,确保环境犯罪案件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四,环境犯罪的惩治应该加强国际合作。
环境犯罪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特点,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环境犯罪。
因此,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加大对环境犯罪分子的追捕力度,形成合力。
第五,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监管应该加强。
除了依法打击环境犯罪分子,还应该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预防。
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
第六,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应该完善。
对于环境犯罪的受害者来说,能够得到司法救济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犯罪受害者救济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和补偿。
最后,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环境问题事关每个人的vital interests,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犯罪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和完善
Vol.35No.9S ep.2014第35卷第9期2014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 oc.S ci )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犯罪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我国现行《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一节,规定在了第六章。
《刑法修正案(八)》也对一些环境犯罪的条款作了修改,使我国的环境刑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在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方面,我国刑法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有效的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有必要来探寻符合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规律和真义。
一、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原则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不应当是立法者恣意而为的事情,它必须受到某种合理性的制约。
追求环境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合理,实际上是为了确立和证实一种公正理念,既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保护环境的功能,又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功能。
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除首先要遵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守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充分体现的原则。
(一)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也包括因刑事责任轻微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况)[1]。
危害环境的行为一般具有潜伏性、难以预见性、常态性以及因果关系证明的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应当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辅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环境犯罪的刑罚进行配置。
对某些危害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环境犯罪必须设置重刑罚,而对一些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环境犯罪则应设置较轻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
比如环境犯罪中的故意犯、再犯和累犯,因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以达到特别预防的目的。
(二)预防原则刑罚自身所具有的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特殊预防,即防止已经犯罪之人重新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防止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
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文
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 环境问题在整个⼈类的发展进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假如环境遭到毁损,便会给⼈类的⽣存和发展造成很⼤不利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对环境进⾏保护,促进我国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虽然我国⼤多数⼈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很⼤的提⾼,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但是单单依靠这些途径很难保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所以,我们必须要制定⼀套完善的刑法,针对环境破坏⾏为进⾏惩罚,发挥强制性约束作⽤,保证环境破坏现象⼤幅度减少,改善⾃然⽣态环境。
⼀、现阶段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综合分析我国⽬前的环境犯罪防控需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环境刑法在罪名设置⽅⾯的做法,本⽂对我国环境刑法罪名体系存在的缺陷及不⾜进⾏了归纳分析,具体如下: (⼀)罪名规制范围不够⼴ 要想成功构建罪名体系,⾸先必须要明确罪名的具体范围。
环境刑法属于保障法的范畴,环境刑法的罪名应该根据环境管理法内相关环境要素进⾏针对性设置,保证⼀⼀对应。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相关内容,环境指的是对⼈类⽣存及发展存在密切影响的各种因素的集合,不但包括⼤⽓⽅⾯和⽔源等⽅⾯的⾃然环境因素,同时还包括各种⼈⽂因素,此外,城市环境以及农村社会环境等也被纳⼊环境的范畴。
但是,我国的环境刑法在环境概念选择上存在⼀定的狭窄性特征,部分罪名仅仅针对⾃然环境⽅⾯,对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罪名设置还⽐较少,⽽且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对于⾃然环境⽅⾯罪名的设置也还不够全⾯,没有将草原以及湿地等⾃然环境因素纳⼊该范畴。
在罪名的具体设置上相对较窄,造成环境刑事治理以及⾏政治理两者间出现脱离现象,未被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管理⾏为很容易因为缺乏相应的刑罚措施及保障⽽出现执⾏⼒不⾜的问题,直接弱化整个环境治理整体机制的综合效能。
(⼆)罪名结构不完善 综合分析我国刑法,环境犯罪罪名⼤部分以那些已经出现的环境危害作为对象,此类罪名通常是已经造成实际性的环境危害,被纳⼊事后惩治的范畴。
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与完善
严重的环 境犯罪配置 了无期徒刑 。 重 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的最 章投毒案” , 即可知刑罚配置明显不足, 因此, 为了做到罚罪相
除了要求 其承 担相 应 刑 罚, 剥夺 其一 定 时问 的 自由外 , 还 可 以责 高 刑 为 7 年有 期徒刑, 但 是 以此 条 文 处 理 1 9 9 1 年发生 的 “ 曹 保
一
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缺陷
是 刑 罚配 置 整 体 较 轻 。 我 国现 行 《 刑法》 对环 境 犯 罪 的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是刑 罚 偏 轻 , 尤 其 对 比类 似 的 财 重大经济损失, 后果十分严重。 而且要消除环境犯罪所造成的 刑 罚规 定 中,
1 22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罪名进行了配置, 大量罪名的自由刑限定在3 年以下, 部分罪刑 死刑 的适用 问题, 在环境犯 罪中不予配置死刑是环境犯 罪的
的 限定 在7 年 以下, 这 非 常不 利于 惩 治破 坏 环 境 资源 的犯 罪 。
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同时也符 合世界刑种配置的发展趋势。 危
二是刑罚配置种类较 少, 非刑罚措 施 没有得到较 好地 运 害 环境 犯 罪 中虽有 一些 行 为 是相 当严重 的 , 而 且造 成 的影 响恶
个 基础 上 再看 这 种 行 为是 否 造 成 了损 害和 危 险 , 只要认 定 这种
行 为是 被 行 政 法 律 、 法 规所 允许 的, 那 么一 般 情况 下 就 排 除了 构 成 犯 罪 的可 能 性 。 这 种 环 境 犯 罪 的成 立 是 对 行 政 法 规 的 依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法 史 上 的 重 大 进 步 。在 刑 法 分 则 第 6章 “ 害 社 会 妨
为 完善 的刑 罚措 施 ,从 而 有效 地 惩 治 了生 态环 境
犯罪这一特殊类型 的犯罪 , 保护了生态 资源和环境 。
[ 关键词】 态环境犯 罪 ; 法规制 ; 生 刑 完善
【 作者简介】 陈异慧,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副教授 , 硕士, 河南 新 乡 430 507
【 中图分类号】D O F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 44 0 0 —08 0 10 -43( 1)6 04— 4 2 1
素和社 会 因素 的相 互作 用 .是 自然 生 态环 境 与社
会 生态 环境 共 同组 成 的统 一 体 .关 系 到社 会 和经
于我 国经 济 的高 速发 展 , 资源 短缺 、 污染 严重 问题
日益 凸显 ,刑 法 关 于环 境 犯罪 的规定 已经不 能适 应 社会 的迅 速 发 展 。因 而 采取 了制定 单行 刑 法 和 附属刑 法对 环 境犯 罪 进行 制 裁 的 方法 。但 这 种立 法 模 式 不科 学 , 现 零 散 、 乱 ; 表 杂 另外 还 存 在环 境 犯罪 立 法范 围 偏 窄及 对环 境 犯 罪惩 罚 力度 不够 等
( ) 一 刑事 立法 方面
鉴于 上述原 因 。 国于 1 9 我 9 7年 3月 1 4日第八
罚 。如 德 国 、 大利 、 意 日本 、 罗斯 等 国刑法 中 , 俄 专
门规定 了生 态环 境犯 罪 。并 就这 类 犯 罪规 定 了较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作者:黄英壮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依靠思想层面的呼吁与引导,结合强制性的法律惩治措施,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使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不再受到破坏,逐渐好转。
本文凭借作者自身的工作经验,结合国际性的自然生态环境环保意识,对我国当前环境刑法的进一步完善措施提出了部分探讨性意见。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完善措施一、前言就当前的全球社会现状而言,科学技术、物质条件已经到达了较高的水平,但这却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自然生态环境作为代价,使得自然生态环境成为了如今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的最大问题。
站在现实的角度上来讲,想要妥善的解决环境问题,单靠思想层面的呼吁与引导是很难起到切实的作用的,必须还要有管束性、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对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起到惩治作用。
二、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建议(一)拓展环境刑法的覆盖面积,扩大保护范围客观来讲,我国目前的环境刑法所触及的范围还不够广,虽然多次对其作出了修改,但其覆盖面积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拓展,使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可以进一步的扩大。
所以,应当对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国际环境的未来趋势进行综合考虑,细化一些现有的环境犯罪罪名,并增加一些未曾设立过的环境犯罪罪名,比如非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或地面沉降罪、非法引进境生物导致生态破坏罪以及噪声污染罪和违反防治污染义务罪等等,以此使环境刑法的管控能力得到增强。
(二)增设危险犯在最近几年的时间以内,我国环境刑法受国际上其他国家环境刑法立法的影响,在部分的思想观念上开始转变,比如在想方设法保护当前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开始加大了对环境及后代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这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刑法逐渐的在向国际靠拢。
不过,对于危险犯这一罪名,我国环境刑法却还没有做出相应的增设与规定,要使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真正走上可持续的道路,环境刑法就必须在此方面做出改变。
我们客观的站在环境犯罪的角度上来说,只要有环境犯罪的行为开始发生,那么就将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破坏可能是现实的,也有可能是潜在的,但不论如何它对我们的生态环境系统是会产生危害的。
浅谈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人类生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在全球气候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口号,而切切实实地被贯彻到人们的生活中。
每一个社会体系都会有符合这个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整个社会具有非常好的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在提倡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建设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刑法的原因。
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将规范每一种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希望通过立法、司法活动来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遏制,但是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以至于各项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最终得到法律制裁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却很少。
无论是从人类发展还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环境污染刑事立法都应该尽快完善,执行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以加快推进环境保护。
一、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现状环境进入立法内容是在1979年的《刑法》,其中第一次涉及到了环境犯罪相关的规定。
由于环境犯罪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因此1979年的《刑法》并未起到规范环境犯罪的作用。
直到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再次确定了修改《刑法》的决定,在新《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增加七条和修改两项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刑法》,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环境犯罪中的一条,即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立法的不足(一)环境犯罪归罪原则不合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环境犯罪规则采用过错责任归罪原则,而国际上采用的犯罪归罪原则是危险恐惧感原则,即如果环境法律关系人在利用、开发或使用环境时未能消除危险恐惧感,就应该承担罪责。
浅析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
浅析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作者:李建旭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0期[摘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21世纪人类最关注的焦点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环境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
刑法作为最终最严厉的保障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力度应当加强。
1997刑法典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但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仍存在环境种类偏少,刑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以适应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将成为必然趋势。
[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刑法;完善一、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地防治和解决,许多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来惩治危害环境的行为,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
我国1997年3月颁布的《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保护环境的工作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也还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观方面。
如没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实践所证明的有效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的一些先进做法: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危险犯”。
(一)部分自然因素没有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刑法遗漏了对草原资源及自然风景名胜的保护,没有规定水和海洋污染犯罪;还有破坏环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也可能造成环境与生态利益的巨大破坏,但刑法在规定对这些行为处罚时,并没有上升到保护环境的高度。
(二)没有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严格责任原则在确认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和责任制度的问题上,我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面临一定的挑战。
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方式,往往不但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更与普通犯罪有着很大不同。
其中突出的一点在于因果关系认定上十分困难和复杂,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专业知识,运用一般技术手段、知识经验和传统刑法理论难以或不可能查明,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损害内容和损害发生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主观过失极为困难。
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各方行业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在不断发展的同时,自然环境也不断承受着各种各样的破坏。
仅仅只靠人们意识的逐渐转变或者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是无法彻底改善当今的自然环境现状的,此时,需要一套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措施来约束人们在环境方面的不良行为,从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环境能得到日益的改善与恢复。
本文针对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以及完善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环境对于人类来说是非常重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人类自然也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因此,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环境问题不仅在中国得到重视与改善,在国际上依然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虽然大部分人们在意识上有所改观,也在社会的呼吁下加入了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行列,但是这些不能确保环境继续受到破坏,因此,需要一套刑法来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对环境犯罪加强惩罚力度,才能确保环境在不断改善的同时,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关于环境犯罪刑法保护范畴的扩展当前,我国已经编制了环境犯罪刑法,但是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保护面积与保护力度不够,虽然在《刑八》中做出了一定的修改,但是从环境犯罪的发展来看,环境犯罪刑法还需要扩展。
若是没有进行扩展,很多环境犯罪还不能得到对应的惩罚,自然就没有预期的约束力度。
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扩展与改善,尽量涉及到环境犯罪的每一个环节,对环境犯罪罪名进行细化、增加。
例如:破坏自然保护区罪。
噪声污染罪;另外,还有地面沉降罪、非法从事开发建设、乱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或者非法引进生物导致生态破坏的罪行等等。
二、关于环境犯罪刑法中添加危险犯我国犯罪刑法,由于传统立法理念的制约,侧重点是保护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关于自然环境被破坏之后应该怎么进行弥补,后续怎么进行保护的内容却不多。
我们也知道,自然环境中某些破坏并不是及时就能见到破坏后果的,而且还不会影响到某些生产的正常作业,但是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后果潜伏期很长,例如:长期的污染会不知不觉的危害的人们的健康或者导致某些生产无法继续运行,并且这种“慢性”的破坏即使有了意识去恢复,难度也是相当大的,破坏严重的情况,根本就无法恢复。
论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制度的完善
农 村 经 济 与 科 技2 0 1 6 年 第2 7 卷 第2 4 期( 总 第4 0 4 期)
论我 国环 境犯 罪刑 罚制度 的完善
贺丹丹 阳相翼
( 浙江农林大学 ,浙江
临安
3 1 1 3 0 0 )
[ 摘 要 ]协调保护环境和 经济发展 已经成为 当今 国际社会 的普遍 共识 。虽然我 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一直在不断地 完善和 修 改,但是 目前我 国的环境犯 罪刑 罚制度仍 然存 在很 多问题 ,制约 了其打 击和预 防环 境犯 罪作用的发挥。通过分析我 国环境 犯 罪刑 罚制度 ,建议提 高刑罚力度 ,完善罚金刑 ,增设资格刑 ,充分运 用非刑 罚措施 的手段 来完善 环境 犯罪刑罚制度 。 [ 关键 词 ]环境犯罪 ;刑罚制度 ;罚金刑 [ 中图分类号 ]D9 2 4 . 3 [ 文献标 识码 ] A
部 缴纳 的,人 民法 院应 当随 时追缴 。但是 由于 没有期 限的限制 ,
也没有相应 的配套措施 ,比如罚金刑易科制度 ,因此在实践 当中 , 环境犯 罪的相关罪名 ,比如走 私珍贵动物罪 、走私废物 罪等 ,这 些 内容与一 些环境单 行法 中的 内容构 成 了我 国的环境犯 罪体 系。 罚金刑 的制 度一般都不 了了之 ,并 没有 充分发挥其对于打击 和预 其 中大 部分罪名都根据情节严 重与否规定 了多个量刑档 次 ,也都 防环境犯罪 的作用 。
随着我 国的经济飞速发展 ,我 们赖以生存 的环境遭受到 了巨 罚金刑 ,表 现为 “ 单 处”或 “ 并处 ”罚金 。罚金 刑的设置对于惩 大 的破坏 ,逐渐 恶化 的环境状况 向环境 保护法律体系提 出了更 高 治环境犯罪有一定 的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些 问题 :
的要求 。虽 然我国陆续颁布 了许多 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但 首先 ,罚金数额 不明确 。虽然 《 刑法 》中规 定了罚金刑 ,新 是行政机构 经年 累月 的整治并没有控 制 日益恶化的 生态环境 。在 环保法也规 定了按 日计罚 的制度 ,但 是都没有 对罚金 的具体数额 行政 手段不足 的情况下 ,为了发挥环境法 的真正作用 ,利用刑事 和 幅度做 出规定 ,也就是无 限额罚 金制。在司法实践 当中,主要 手段保 护环境 已成为保持 良好 的环境条件和社会健康发 展的必然 由法官根据 犯罪行为 的具体情节 、主观恶性 以及经济状况做 出相 要求 。 应 的处罚 ,自由裁量权较大 ,再加 之地 域分歧 ,罚金刑有较大 的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和完善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和完善作者:舒保国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9期摘要:当前,我国刑法在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并不完整,不足以对环境犯罪进行有效制裁。
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其刑罚配置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立法完善:配置合适的主刑,改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并且重视非刑罚措施的运用,以期达到既降低刑罚适用量又收到良好预防效果的目标。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9-0074-03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犯罪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我国现行《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一节,规定在了第六章。
《刑法修正案(八)》也对一些环境犯罪的条款作了修改,使我国的环境刑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在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方面,我国刑法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有效的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有必要来探寻符合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规律和真义。
一、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原则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不应当是立法者恣意而为的事情,它必须受到某种合理性的制约。
追求环境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合理,实际上是为了确立和证实一种公正理念,既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保护环境的功能,又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功能。
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除首先要遵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守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充分体现的原则。
(一)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也包括因刑事责任轻微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况)[1]。
危害环境的行为一般具有潜伏性、难以预见性、常态性以及因果关系证明的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应当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辅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环境犯罪的刑罚进行配置。
2019试论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doc
试论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摘要在各项社会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也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
单靠国际社会的呼吁与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并不能完全使环境问题得到彻底的改善,这同时也需要一些强制性的约束管制措施来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才能使环境问题得到较为完整的改善与保护。
本文以作者自身的相关工作经验和知识了解为基础,对我国当代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对策提出了探讨性的分析、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犯罪立法完善对策一、前言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主要基本保障。
但在当前各项社会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也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这对我国实施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全球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
所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全球都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各个国家在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宣传的同时,也对各自的环境犯罪立法进行着不断的实践与完善。
因为单靠社会的呼吁与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并不能完全使环境问题得到彻底的改善,这同时也需要一些强制性的约束管制措施来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才能使环境问题得到较为完整的改善与保护。
就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而言,确实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尤其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环境单位的立法开始快速地发展。
本世纪以来也就以往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做出了修改,并相应的增加了部分新的立法。
但秉着实事求是的思想态度来说,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在其实践过程中仍有些许不足。
其中一些关于环境的适用标准,也还不能和时代发展及发达国家现行的环境适用标准相符合。
然而,诸如此类在实践环境犯罪刑法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其根本原因都是因为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还需得做进一步完善。
下面就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措施谈一谈作者个人的意见。
二、对环境犯罪刑法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展目前,现行于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的保护面积还不够大,虽然在《刑八》中对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但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保护范围还仍需被扩展。
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发表时间:2010-01-28T09:17:57.89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12月上旬刊供稿作者:赵晶[导读] 1997刑法典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但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仍存在环境犯罪种类偏少、刑罚力度不够等问题赵晶(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环境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
1997刑法典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但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仍存在环境犯罪种类偏少、刑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以适应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将成为必然趋势。
关键词:环境环境犯罪环境刑法完善1 97刑法典的进步方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我国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
于是打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刑法保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原有的《刑法》。
1997刑法典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制,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明确了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处罚,标志着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迈出了一大步。
笔者通过比较,总结出97刑法典以下几点显著的进步:1.1 体系更科学 97刑法典设专章专节集中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作了系统而科学的规定。
这一修订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
这使得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更科学更完善。
1.2 拓展了环境犯罪的外延 97刑法典将环境犯罪分为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两类。
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这一变化扩大了环境犯罪的范围,更为全面和科学。
1.3 改变对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加强了打击力度 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时对原属行政制裁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行为做了修改,将其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赵秉志;陈璐【期刊名称】《现代法学》【年(卷),期】2011(033)006【摘要】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不断补充修正,形成了中国环境刑法的基本规范与格局.目前,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在立法体例、罪名体系和刑罚处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首先,要确立科学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将刑法典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从该章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典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其次,中国环境犯罪急需增设以下5个罪名,以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即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虐待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和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管理罪;再次,应完善环境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张环境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展危害行为的类型.最后,应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和刑罚适用种类.【总页数】9页(P90-98)【作者】赵秉志;陈璐【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26【相关文献】1.完善我国反贿赂犯罪之刑法立法的若干思考——来自国际反贿赂犯罪立法发展的借鉴 [J], 李海滢2.网络犯罪的嬗变与刑法立法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分析起点 [J], 王肃之3.完善我国反贿赂犯罪之刑法立法的若干思考——来自国际反贿赂犯罪立法发展的借鉴 [J], 李海滢;4.完善我国反贿赂犯罪之刑法立法的若干思考——来自国际反贿赂犯罪立法发展的借鉴 [J], 李海滢5.超越"回应性"立法——中国腐败犯罪刑法立法体系发展70年之检视与完善 [J], 刘志伟; 尤广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环境刑法罪名的完善
论环境刑法罪名的完善李明华;卫乐乐【摘要】罪名的规定恰当与否关系到罪名适用的效果。
现有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罪名不足,立法特点表现为环境刑法罪名规定的不当、保护目标的单一性、法律规定的不对照等,致使环境犯罪惩治率低及忽视生态价值的保护,对此我们应予以有针对性的完善。
在比较德、日、美等国环境犯罪罪名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环境犯罪罪名时,应从罪名的准确性与保护目标全面性着手,将类罪名确定为危害环境罪,并增加破坏草原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同时将原位于其他章节的罪名调入环境犯罪罪名体系中并对原罪名进行适当的调整。
【期刊名称】《江西理工大学学报》【年(卷),期】2012(000)006【总页数】5页(P68-72)【关键词】环境犯罪;罪名;完善【作者】李明华;卫乐乐【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杭州 311300;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杭州311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日本刑法学家藤木英雄曾指出:公害并非只是违章问题,也不是无可奈何的灾难,而是一种人祸。
即使说它不是那么直接也不是那么明显,如果按照健全的社会共同关键来考虑,就应该把公害看做同杀人、伤害等一样重大的犯罪行为[1]。
将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进行打击,前提是刑法中规定有完善的环境犯罪罪名。
一、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立法的特点(一)环境刑法罪名规定不恰当1.类罪名无法涵盖全部的具体罪名环境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类罪名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属于小类罪名,具体罪名与小类罪名属于从属关系,因此小类罪名的确定须能涵盖具体罪名的特点,并将其与其他罪名区别开来,全面的体现该类罪的特点[2]。
从现有罪名规定来看,破坏资源罪占了很大比重,而污染类的犯罪个数较少,两类罪的比例不协调,造成现行环境刑法的重点在于对资源类犯罪的打击。
但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采用的是动宾式罪名,将刑法打击重点放在了破坏资源类犯罪上。
从词语范畴方面比较环境、资源这两个词语时,我们发现环境的外延较资源的外延广,联合使用使保护对象出现偏差,不利于环境罪名的确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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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环境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
1997刑法典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但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仍存在环境犯罪种类偏少、刑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以适应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将成为必然趋势。
关键词:环境环境犯罪环境刑法完善
一、1997刑法典的进步方面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我国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
于是打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刑法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原有的《刑法》。
1997刑法典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制,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明确了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处罚,标志着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迈出了一大步。
通过比较,总结出97刑法典以下几点显著的进步:
1.1 体系更科学97刑法典设专章专节集中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作了系统而科学的规定。
这一修订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
这使得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更科学更完善。
1.2 拓展了环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将环境犯罪分为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两类。
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这一变化扩大了环境犯罪的范围,更为全面和科学。
1.3 改变对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加强了打击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时对原属行政制裁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行为做了修改,将其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1.4 提高了罚金刑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地位97刑法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各罪名均规定有罚金刑,而且在对环境犯罪设定罚金刑时并没有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做限制性规定,而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5 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97年刑法改变了1979年刑法中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的规定,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对增加了单位刑事责任,给予单位一定形式的惩罚。
这样有利于督促单位生产、经营合法化、减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可能。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1997年新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将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在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从刑法修订到目前,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规
定的不足和缺陷日益暴露,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的缺陷:
2.1 立法体例上的缺陷尽管现在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学说有很多,而且社会管理秩序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在我国理论界占据了主导地位。
但是,随着现实的发展和对法律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已经不合适宜了,现在比较科学合理的学说应该是以环境权说,也就是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适宜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2 具体条文表述的缺陷97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一些具体罪的罪状叙述不明,可操作性不强。
大多数条文中包含了大量“后果特别严重”、“数量较大”及类似表述。
但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条件尚未有司法机关所做出的明确解释。
2.3 刑罚上的缺陷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现有的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偏轻,已经不适应现有的状况了。
立法应该考虑适当的加重对环境犯罪的刑罚力度,增加刑法的威慑力。
三、建议
现实呼唤更为完善的环境犯罪刑事法律来打击猖獗的环境犯罪,维护人类的环境权益和生存环境。
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缺陷,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借
鉴国外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提出以下拙见:
3.1 建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特色原则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了要遵循刑法的普遍原则外,还应拥有自身的特色原则。
a、预防为主原则。
环境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不能等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危害已经发生了才起用刑法这道防线。
笔者认为,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到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可以有以下几个规定:增设资格刑、引进过失危险犯,适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
b、协调性原则。
在制定和适用环境犯罪刑事法律规范时可以将刑法同有关环境的行政法规相衔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在现有的刑法之外,辅以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补充规定。
c、可操作性原则。
笔者建议应该条文中“后果”、“数量”做出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便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实践操作。
3.2 立法体例上建立特别立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修订刑法典的形式。
但随着现实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特别立法模式更为科学。
制定专门的环境刑事法能系统地规定环境犯罪,使各个罪之间具有统一性、协
调性,有统一的环境刑事法律原则做指导,有更科学的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从而能更好的判定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判定罪的性质、判处刑罚,打击环境犯罪。
3.3 刑事程序法的修善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但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有效地追究环境犯罪行为,致使环境刑法有时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方面加以完善。
例如,为避免因立法标准过严导致犯罪逃避制裁的现象发生,可以针对环境犯罪适当放宽立案的标准,把主观标准改为客观标准;针对环境犯罪的特性,应该对环境犯罪制定一套特殊的追诉时效等。
本文仅是在对环境犯罪相关基础理论和学说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环境犯罪的成功作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就现阶段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相信以后随着众多学者对环境犯罪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会不断完善。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gets outstanding gradually. The environmental crime problem is increasingly serious and it has come into the view of the world.Countries put it into treatment by politics、economy、technique,and law including criminal law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angle of development,revising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and perfect it to adapt to the special need that environmental crime requests.
参考文献:
[1]郑昆山.论我国环境犯罪防制之道[J].东海法学研究.1995.(20):20-21.
[2]王秀梅.环境犯罪刑事立法[J].河北法学.1996.(1):20-22.
[3]杨春冼,向泽远.论环境与刑法[J].法律科学.1996.(1):15-16.
[4]赵赤,田信桥.论西方环境刑法的发展形态及其启示[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27):5-6.
[5]刘润发.论我国环境刑法的路径选择-基于环境权的刑法保护[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95):47-58.[6]赵利民,刘晋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4(1):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