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修正及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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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修正与刑法稳定性

内容摘要:刑法涉及到人的生命与自由等基本人权,它们都属于人的核

心利益,因此刑法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在刑法具有扎实的稳定性基础上,才能真正得到保证与实施。而我国1997年刑法自从制定分布以来的种种事实,却很难保证我国的刑法是一部具有扎实稳定性的刑法。刑法单行法与刑法修正案如果亦然照原来的步伐走下去的话,我国的刑法将没有稳定性,写入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即使现在能够实现的,将来也无法再实现。此时,法治国的目标也就自然无法实现。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法稳定性罪刑法定

一、刑法应该保持稳定性

现代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应该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社会。而这体现在刑法上,就表现为刑法的任务及其“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上。《刑法》第2条明文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其中有“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刑法》第三条揭示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此保证任何一个公民,无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尊重与保护。刑法是关于人的生命和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核心利益的法律,因此应该坚持“罪型法定”原则,而要实现罪型法定原则就必须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一般将它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①任何一部法律要想发挥其规范作用,就应该具有稳定性,只有如此遵守法律的公民才能为自己的行为寻找一个标准和模式;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如何行为或别人在某种情况下别人将如何行为;对已为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判断等等。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其最应该具有扎实的稳定性。公民只有能够保证从法律上预测到自己是不是触犯了刑法,才能更为有效合理合法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二、刑法稳定性的实现方式

而怎样才能在既完善刑法的基础上实现刑法的稳定性呢?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而经过前辈们的努力已经确立了由单行法转变为修正案的途径。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分布实施的。在新刑法实施后,1998年12月29日分布实施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在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19日、2009年2月28日以及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

在第一个决定分布实施后,我们就不再没用此方式,而是变更为修正案的方式。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单行法是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内容上仍涉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久而久之,就需要不断将这些“决定”整合到刑法典中,造成刑法的“伤筋动骨的变化”,因此不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而刑法修正案

①徐永康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则不同,是对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补充、替换或者在刑法典中增补新的条文。这种主要通过修正案方法,确实一定程度上从形式上实现刑法的稳定性。比如说,如果要增加条文,在原有的条文中最接近的条文后面弄一个“之一”“之二”。如果不增加条文,就原有条文增加的内容的,那就另起一行,增加这种项或款等等。这是建立在维护总体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我们对刑法进行小的修改。这从立法技术上使其并不打乱刑法典的条文次序,从而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并且容易被理解和掌握。②

三、刑法的稳定性受到质疑

通过单行刑法与修正案的方式确实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但是问题也就在这里。从我国刑法目前所颁布与实施的单行刑法与修定案的现状来看,这种稳定性仅是形式上的稳定性,当深入探究时,却很难感受到它的稳定性。

(一)高频的修正自然会引起刑法稳定性的质疑

为什么说我们的刑法总是在变化,给人一种不安的感觉呢?如果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现状进行整理与分析后,就会很容易发现其问题所在。我们的现行刑法是1997制定的。然后在接来的一年就制定了一个《决定》——单行刑法,再接着就是陆续地有时甚至是不间断地对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从时间上计算,现行刑法总共制定了十五年,但是我们总共已经对刑法进行了九次修正(把决定也看成是一次修正的话),平均下来也就是说,我们每1.67年进行一次刑法的修正,也就是说不到两年就要修正一次。几乎每一年半一次,这种频率是相当高。如果细看就会发现,有些年份完全甚至是一年两次,比如2001年。2001年8月底与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分别颁布实施了两个修正案,达到最高峰,不到半年修正一次。而97到98年,01到02年是一年一次,其他的也不短,基本稳定在两年一次。这种高频率的修正刑法所造成的不稳定性,笔者是深有体会的。修正案七与八分别是2009年与2011年,当时笔者正处于本科学习阶段。这两次修正使笔者当时压力很大,因为每次修正都是在快要进行一次考试的时候,我直接就感觉到了难度的存在。尽管此种难度很大部分原因在于笔者的愚钝,可我毕竟是个学习法律的人。如果一个法律人都会对刑法的高频率修改感觉到学习的压力,更何况一个一般公民?因此,从现状看,我们的刑法修正的频率太高了,并没有保证它的稳定性。如果刑法不能实现它的稳定性,那么它对公民的公信力就会下降,就会公民感觉到自己的权利没法得到保障,因此就会使其感觉到恐慌。

(二)修改的内容也使刑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扫地”

我国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方式是立法者为了保持刑法典稳定,但又因形势所需而作出的政策选择,因此,修正案必然是应急性的、变动性的,但这并非表明刑法修正案本身不需要考虑稳定性问题,短时间内反复出台刑法修正案是立法缺乏一定前瞻性和预见性的表现。③为了快速应对当时的经济政治问题,响应民众的呼声,而制定了单行刑法或修定案,立法者的立场与想法是“不对”的,因此其“地基”是不稳的,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深远而又巨大的。

不难发现,修正案对于刑法典的修正太过宽泛,且不仅涉及分则甚至还触及到了总则,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过去的7个《刑法修正案》共有69个条文,共修正了刑法典分则的60个条文,其中有5个条文甚至被修正了两次(分别是

②刘宪权:《中国刑法学讲学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3-44页。

③卢浩:《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法制与经济2012年4月(总第308期),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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