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江潮州段综合保护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韩江潮州段综合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韩江潮州段综合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韩江潮州段(自潮州市与梅州市交界断面起至与潮州市与汕头市交界断面止之间的河段)水质保护和河道堤围安全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韩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韩江河道堤防管理和监督工作。市韩江河道堤防管理局和各县区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韩江河道及南北堤管理工作。

渔业、海事、交通、卫生、食药监、农业、林业、国土、建设、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工商、经信、公安、安监、旅游、国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韩江水质保护和河道堤围安全工作。

第四条韩江潮州段流域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韩江潮州段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辖属区域内水环境功能区和汇入韩江干流的各支流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凤凰溪、文祠水、赤凤、归湖等支流的水质控制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之内。

第五条韩江潮州段水体实行分级保护。

(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韩江潮州河段竹竿山水厂吸水点上溯1000M,下溯至桥东水厂吸水点下游500M之间河段及其两侧纵深1000M的陆域;

韩江西溪枫溪水厂吸水点上溯1000M,下溯500M之间的河段及其两侧纵深1000M的陆域;

韩江西溪潮安县水厂吸水点上溯1000M,下溯500M之间的河段及其两侧1000M的陆域;汕头东墩水厂吸水点上游6420M 处至上游6620M处河段及其堤围内坡脚线后退50M内陆域除外。

(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韩江潮州河段竹竿山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上溯至归湖金洲岛北端之间河段及其两侧纵深1000M的陆域;

韩江西溪枫溪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至桥东水厂吸水点下游500M之间河段及其两侧纵深1000M的陆域;

韩江西溪潮安县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上溯至5000M之间河段及其两侧纵深1000M的陆域;以及汕头东墩水厂吸水点上游6420M处至上游6620M处河段及其堤围内坡脚线后退50M内陆域。

(三)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自潮州市与梅州市交界断面起至与汕头市交界断面止之间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他河段及其集雨区域。

第六条禁止在韩江潮州段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七条禁止在韩江潮州段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进行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畜禽养殖业;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溪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第八条韩江潮州供水枢纽上游河段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立船舶修造厂、维修点。

第九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的,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韩江两岸严禁设置垃圾堆场和废旧物品堆放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韩江潮州段水域倾倒工业废弃物、生活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