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韩江潮州段水质保护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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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韩江潮州段水质保护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潮府[2006]40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3

【实施日期】200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韩江潮州段水质保护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韩江潮州段水质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韩江潮州段水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韩江潮州段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韩江潮州段(潮州市与梅州市交界断面起至与汕头市交界断面止之间的河段及其集雨区域)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韩江潮州段流域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我市韩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辖属区域内水环境功能区和汇入韩江干流的各支流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凤凰溪、文祠水等支流的水质控制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之内。

第四条韩江潮州段水体实行分级保护。

(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韩江潮州河段竹竿山水厂吸水点上溯1000米,下溯至桥东水厂吸水点下游500米之间河段及其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

韩江西溪枫溪水厂吸水点上溯1000米,下溯500米之间的河段及其两侧纵深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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