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宣贯共83页文档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叶邵生李加玺内容提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事立法的新近发展,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或者增设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认定标准、刑事政策把握、行刑衔接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定罪条件作了重点阐述。
本解释与2015年12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构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规范体系。
关键词:危害生产全犯罪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定罪量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衔接目录引言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二、《解释》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三、《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引言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加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和规定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施行效果良好。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研究,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解释。
第二部分是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17条,明确七大关键问题,规定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对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七大关键问题1、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2、定罪量刑标准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4、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的处罚5、从重、从轻处罚情形6、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处理7、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看一下七大关键问题是怎样明确的:一是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14•【文号】法释〔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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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 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
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
每年我平均要在会议上做80次演讲, 出于某 些原因 考虑, 每一个 会议都 喜欢用 自己独 特的幻 灯片模 板。根 据你需 要做的 演讲类 型以及 你在幻 灯片里 的做处 理不同 ,修改 模板需 要花15分钟到 2个小 时。而 这2个 小时本 来可以 用在其 他更有 意义的 工作上 ,比如 可以添 加些该 会议听 众关心 的内容 ,而不 是把时 间花在 修改模 板之类 听众根 本不关 心的问 题上LH J+FH X。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学习解读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主讲人:XXX
每年我平均要在会议上做80次演讲, 出于某 些原因 考虑, 每一个 会议都 喜欢用 自己独 特的幻 灯片模 板。根 据你需 要做的 演讲类 型以及 你在幻 灯片里 的做处 理不同 ,修改 模板需 要花15分钟到 2个小 时。而 这2个 小时本 来可以 用在其 他更有 意义的 工作上 ,比如 可以添 加些该 会议听 众关心 的内容 ,而不 是把时 间花在 修改模 板之类 听众根 本不关 心的问 题上LH J+FH X。 每年我平均要在会议上做80次演讲, 出于某 些原因 考虑, 每一个 会议都 喜欢用 自己独 特的幻 灯片模 板。根 据你需 要做的 演讲类 型以及 你在幻 灯片里 的做处 理不同 ,修改 模板需 要花15分钟到 2个小 时。而 这2个 小时本 来可以 用在其 他更有 意义的 工作上 ,比如 可以添 加些该 会议听 众关心 的内容 ,而不 是把时 间花在 修改模 板之类 听众根 本不关 心的问 题上LH J+FH X。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讲座课件
四、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 第六条明确规 实施{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二款强 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
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
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 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对相关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四、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安全事 故
{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 伤十人以上情形的,对相
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四、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的 {司法解释} 第七条明确规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五、明确了阻挠抢救可定罪为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 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 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0102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造成后果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27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
造成后果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 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第二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例子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
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如右图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通常,一 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 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公司名称
51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条款中的相关罪
对应的《解释》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 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 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有期徒刑 或者 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5、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 人等行为
•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 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以故意杀 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罪因其原因的非故意性,总体量刑不高,与 “故意”的伤害与杀人罪的判刑标准是非常不同的。但, 如果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从而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后果, 本身与杀人无异了。 《解释》对此进行必要的区分,非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所涉 准的产品罪】
及的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款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中涉 及的安全事故 罪
第一百 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 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罪】
2、关于犯罪主体
•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
•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为了规范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自然人及其附带民事责任(一)自然人应当为其危害生产安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犯罪后果;(二)自然人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该自然人可能会产生其他民事责任,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二、法律依据(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有关法律提出了清楚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认真决定该案件的法律性质。
三、法律适用(一)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应贯彻“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針,把法律责任实施到犯罪人头上,充分肯定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二)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应特别关注一般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罪,对原定和实际上制定、实施不安全生产措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坚决查处。
四、量刑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认识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故意、是否有恶意、是否存在过错等,以便依法量刑,对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罪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惩处。
五、其他(一)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将被告人移送至刑事机关,调取该被告人相关材料或者索取相应的证据,以查明其是否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罪;(二)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也可以利用一定的实施措施依法惩处或者判处停止其违法行为,以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权益不受损害。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讲义
我国2003-2013年的GDP(亿元)和死亡人数
568845 160000
137070 136577 126760
519470 473104
112822
401513
135823
159878
184937
216314
101480 91172 340903
314045
265810
83196
79552
75572
✓ 2011年12月30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 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 2015年12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导言
二、《解释》出台背景
三、《解释》内容解读 四、 警示与建议
三、内容
重大责任 事故罪134
党纪政纪 处分
刑事责任
行政问责
刑事追责依据:刑法 + 司法解释
一、 导言
二、《解释》出台背景
三、《解释》内容解读 四、 警示与建议
二、背景
上海外滩踩踏 36人死亡
漳州PX爆炸损失 9457万
天津港爆炸173 人死亡
二、背景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辅导
法律事务部 2016年1月
2015年12月27日
新闻截屏:
2007年山西省晋城市“3·18”特 大瓦斯事故
• 死亡:21人, • 判刑:22人, • 投资人:数罪并罚,无期徒刑,罚金100万元 • 矿长:有期徒刑20年,罚金100万元 • 罪名4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版)
——”两高“司法解释宣贯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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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 及者必队。《荀子·王制》
• 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
•
《荀子·大略》
• 最高人民法院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 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2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
3、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
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 良好。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 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
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16日实施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13年5月20日10时51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
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 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余万元。
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 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 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死亡1人; 重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 万:判刑!
3
治理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版)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 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 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
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
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发〔2011〕20号
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法发〔2011〕20号
14、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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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宣贯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