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同时,为作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

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缓刑的犯罪分子可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

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作出了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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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1、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与行政责任 (1)违法订立协议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3)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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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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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

亮点工作汇报 随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日益扩展,涉氨、涉粉尘、石油管道、钢结构施工等安全生产事故趋于多元化频发态势,迫使我们不得不亟待解决监管力量不足、行业监管技术人才极度匮乏的窘境。我局本着“薄处先通,细处先断”思路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用以弥补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求。——这也是XXX市安监局强化监管、科技兴“安”,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的由来。 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分三步走,共创建四个平台、一个中心简称四加一工程。 第一步:我局与沈阳航天航空大学合作,开发适应XXX市地区安监管理的数据软件——既XXX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该系统具体由三大信息平台构成,即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平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平台、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 1、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平台,设有网络终端设备和移动执法终端设备(XXXXXXXX—XXX型),通过企业每十天一次自查自报排查信息,真正实现隐患排查整治全过程的动态跟踪和监管。首批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共X部已于XXXX年1月9日已装配到位。 2、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平台,于XXXX年5月正式开通,可实现安监局与各企业、平台内企业与企业间横纵向数据交换和信息传输,做到了下情上传、上令下达,确保政令畅通、方便快捷和监管高效,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3、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利用该平台可对企业所在地做卫星定位,区域间显示企业数量,规模相关数据。便于统筹监管。 第二步:大力推广微信公众平台建设,依托微信公众平台开展“身边隐患随手拍”活动,旨在发动全市民众查找安全隐患,并在特殊时段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现已接待群众举报,取得良好成效。 第三步: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我局积极探索新思路筹划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中心”利用先进的网络监控设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24小时监控,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将主动出击严密监控与企业自检自查无缝网络对接,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即时化科学管理。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考试

“学法”试题 答题人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54分)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_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 12 月 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 2.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5. 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 5707 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 7599 人。 6.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简答题(共计46分) 1.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2015年12月16日正式实施。概括起来,有五个“明确”,两个“严惩”,主要内容包括?(本题21分) 答:五个“明确”:1.明确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范围;2.明确安全事故犯罪定罪量刑的“门槛”标准;3.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4.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5.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两个“严惩”: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2.“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的典型意义是什么?(本题25分) 答:被告人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在煤矿技改扩建期间违规组织生产,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采取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检查前封闭巷道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从重处罚。

2.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安全标准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了建立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办法,包括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内容的途径,明确职责和范围,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等要求。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实施。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将识别、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转化为本公司规章制度,贯彻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 1.3根据岗位、工种特点,引用或编制齐全、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遵守情况的控制。 3 职责 3. 1机务安全部为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和合规性评价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的管理;每年发布一次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及合规性评价的管理;及时向员工传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配备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3.3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和合规性评价的管理;及时向员工传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配备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4资源需求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输入资料和活动相关人员。 5工作程序 5.1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5.1.1通过上级传达、媒体检索、专业学习、行业交流等途径建立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渠道,包括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内容。 5.1.2各部门应定期识别、获取与各自职责、职能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传达给机务安全部。 5.1.3机务安全部每年发布一次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5.1.4及时向员工传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配备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5.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1机务安全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根据公司文件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定或签发,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5.2.3各部门建立健全各自的与职责、职能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判断题及答案70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1.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 2?《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3?《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4.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7. 法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是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来划分的。() 8.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9.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是《劳动法》。() 10.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11. 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停止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12. 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此合同无效。() 1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1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7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8.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一 大突破。() 19.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doc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产品说明书 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1. 产品概述 (1) 1.1. 产品简介......................................................... (1) 1.2. 产品特性......................................................... (3) 1.3. 系统环境需求 (4) 1.3.1. 网络版 (4) 1.3.2. 单机版 (4) 1.4. 产品定位......................................................... (5) 2. 产品模块及功能介绍 (6) 2.1. 系统功能简介 (6) 2.2. 系统功能模块介绍 (9) 2.2.1. 用户登录及主程序界面 (9) 2.2.2. “系统”菜单 (10) 2.2.3. 安全基础信息 (12) 2.2.4. 安全生产管理 (31) 2.2.5. 安全教育与培训...................................................... (41) 2.2.6. 防救灾应急预案 (44) 2.2.7. 安全统计与分析...................................................... (45) 3. 客服信息 (49)

1. 产品概述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产品系列之一,旨在响应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等对生产安全信息化建设的号召,辅助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软件产品。产品采用主流的开发工具和数据库软件为企业量身打造,力求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较完善的功能。 产品开发采用两种基于用户选择的模式:通用产品开发和定制产品开发。其中通用产品开发完成的软件产品整合了企业生产中的共性的功能,而定制开发的软件系统则是为了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需求。下面对“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特点等进行展开介绍。 1.1. 产品简介 公司开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帮助企业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软件。软件包括基础数据管理、事故隐患管理、设备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安全教育管理等功能模块。目前有单机版、网络版两个版本。能满足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的需要,并且能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模块配置,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差异化的需求。 产品能帮助企业掌握整体的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状况,对重大危险源信息实现动态管理、汇总分析,对事故隐患,及时地、科学地提出预防方案和整改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此产品能帮助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汇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中的部门法律。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4、下列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备,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时,经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9、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测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11、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2、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法律关系客体违法是错误的。 1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6、《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17、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方案V1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解决方案 河北创巨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

目录 第1章系统概述 (1) 1.1建设背景 (1) 1.2指导思想 (1) 1.3建设原则 (1) 1.4建设目标 (2) 1.5建设任务 (2) 1.5.1为安全信息建立统一的基础平台 (3) 1.5.2为安全业务构建协同的执行平台 (3) 1.5.3为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监管平台 (3) 1.5.4为辅助决策提供可靠的支持平台 (4) 1.5.5为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撑 (4) 第2章总体设计 (5) 2.1设计原则 (5) 2.1.1统一性原则 (5) 2.1.2规范性原则 (5) 2.1.3先进性原则 (6) 2.1.4安全性原则 (6) 2.1.5集成性原则 (6) 2.4.6实用性原则 (6) 2.4.7灵活性原则 (6) 2.4.8易用性原则 (7) 2.2部署架构 (7) 2.2.1工业公司服务架构 (8) 2.2.2商业公司服务架构 (8) 2.4技术架构 (9) 2.5功能架构 (10) 2.6系统接口 (11) 第3章设计要点 (12)

3.1.1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14) 3.1.2明确检查主体、构建监督检查体系 (16) 3.1.3规范安全检查、加强风险管控 (16) 3.1.4规划业务流程、驱动体系执行 (17) 3.2计划目标 (18) 3.2.1部署工作要点和专项工作 (18) 3.2.2下达安全目标 (19) 3.2.3制定工作计划 (19) 3.2.4分解安全目标 (19) 3.2.5分配工作任务 (19) 3.3基础台帐 (20) 3.4支撑业务 (20) 3.4.1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21) 3.4.2建立沟通机制、营造参与氛围 (21) 3.4.3重视应急演练、修订应急预案 (22) 3.4.4建设安全文化、增强安全意识 (22) 3.5管理业务 (23) 3.6现场管控 (23) 3.6.1利用手持终端、提高检查质量 (24) 3.6.2基于地理图形、直观展现设施状态 (25) 3.6.3强化作业管理、防范作业风险 (25) 3.7检查监测 (27) 3.7.1安全监督检查 (27) 3.7.2执行各类检测 (28) 3.7.3执行各类评价 (28) 3.8问题整改 (28) 3.8.1建立问题提报渠道,及时处理反馈 (28) 3.8.2加强隐患整改、实现闭环管控 (2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商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以有及适用性确认。3职责 安全科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各科室、各车间。 4工作程序 4.1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它要求事项 4.1.2.1行业标准中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2.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4.1.2.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获取途径 4.2.1安全科负责的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4.2.2安全科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科室获取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科。 4.3确认适用性 4.4.1安全科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本商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科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科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本商场的安全生产行为。 4.6当法律、法规标准化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科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科室、车间。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参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 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 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 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 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20xx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 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适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它为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提供规范化、透明化、科学化的管理带来极大的方便。系统包括单位档案、主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重点工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楼屋结构、设备年审登记、安全检查登记、安全事故登记、会议记录、培训记录、竞赛记录等等。 该系统集信息采集、存储、查询等处理为一体,各种操作既可以通过菜单进行,又可以通过系统的管理树导航进行。操作快捷,管理轻松,信息录入智能化,极大提高工作效率。使用易懂、易会,丰富多彩的特色令您惊喜!

表格界面根据当前选定节点指定的连接数据源,以表格的形式显示信息内容,如果信息节点同时包含主表和从表,则 表格界面分为上下两部分,分别显示主表和从表,如果有多个从表,则从表部分以多页控件的方式显示多个从表,可以通过单击相应的按钮选择查看相应的从表。 表格界面除了有表格显示数据外,还有配套的记录导航按钮,通过导航按钮可以控制记录的移动。 【记录导航条】 通过记录导航条可以对记录进行移动、插入、删除、修改、保存、取消修改等操作。 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对表格内的数据进行追加和维护,除非设置了只读。 控件按钮 名 称 功 能 第一条记录移动记录指针到第一条记录上一条记录移动记录指针到上一条记录下一条记录移动记录指针到下一条记录最后一条记录移动记录指针到最后一条记录插入记录按钮在当前记录前面加入一条新记录删除记录按钮删除当前记录 编辑记录按钮使当前记录处于编辑状态保存记录按钮保存当前记录的修改撤销修改按钮 撤销对当前记录的修改 (表 格 界 面)

很多情况下希望一步得到多个条件复合在一起的查询,这种情况下使用复合查询,单击主窗口工具栏上的“复合筛,进入复合筛选窗口。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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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解决方案 河北创巨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月15日 II

目录 第1章系统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建设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指导思想................................................................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建设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建设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建设任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1为安全信息建立统一的基础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2为安全业务构建协同的执行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3为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监管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4为辅助决策提供可靠的支持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5为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撑.................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章总体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设计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统一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2规范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3先进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4安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5集成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6实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7灵活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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