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021年输配电价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9•【文号】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19日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
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
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改委近期批复第二批电力体制综改试点名单
国家发改委近期批复第二批电力体制综改试点名单
北极星输配电网讯:国家发改委近期批复第二批电力体制综改试点名单,包括山东、四川、北京、安徽、福建、黑龙江等13 个省份上报改革方案,目前第二批试点名单获得批复。
1.第二批试点省份获批标志电改获得实质性进展。
自7 月中旬13 省(山东、北京、安徽、福建、四川等)上报电改方案,方案需经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及电改联席会议成员审核,目前北京、甘肃、福建等省份已经获得发改委批复,此举将电改推向新阶段。
电改试点区域由南方电网向国家电网渗透,在重庆电改破冰后,电改试点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
2.新一轮电改进程大超预期,地方政府是改革重要驱动力。
从电改9 号文下发,到输配电价、售电、综合改革试点的推进,以及各地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昆明、重庆交易中心混改更具代表性),改革落地进程超过预期。
地方政府在本轮改革中诉求强烈,一是希望借电改降低电价,促进本地工业发展,二是希望获得增量配网资产,更大限度提高电力供应自主权,摆脱电网依赖。
3.放开售电和增量配网市场是本轮电改两大红利。
目前国内售电市场正在被激活,云南、广东、重庆、安徽等区域市场化交易电量大幅提升,其中云南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在30%以上。
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开放初期,依托工业园区等用户资源、电厂资源、配网资产,快速进入电力市场,成为电改产业链上的最大受益者,用户其次。
4.配网是核心资产,配网改革与售电改革一脉相承。
近期国家发改委下发特急文件要求各省上报增量配网项目(共100 个试点项目),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配网市场放开。
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放开增量配网合乎地方。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永德、镇康、沧源三县35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的通知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永德、镇康、沧源三县35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临发改价发〔2020〕30 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永德镇康沧源三县35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的通知临发改价发〔2020〕30号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临沧供电局: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15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永德镇康沧源三县实际,拟定的降低三县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已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现将三县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幅度降低三县35千伏、10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省级在调整云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时,对35千伏、10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的电度电价降低每千瓦时3.24分。
三县35千伏、10千伏及以下的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幅度降低3.24分。
除35千伏、10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外,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水平保持不变,具体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详见附件。
二、三县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统一执行国家核定云南电网的输配电价政策按《中央定价目录》规定,输配电价定价权在国家,三县的输配电价统一执行国家核定的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政策。
三县范围内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按市场化交易相关规则执行,输配电价执行国家核定的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政策。
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电企业电价按三县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规范三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统一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三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要全部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对三县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具备计量条件的要全部纳入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新发改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
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
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一)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
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市)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我委统一组织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报我委批复。
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五)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有关电价政策调整的要求,我委对《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湘价电﹝2014﹞107号)进行了修订,将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三类。
现将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含城乡居民家庭租赁住房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物业管理、集中供暖或制冷设施以及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学校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国家《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号)等文件规定,为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输配电价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目标转变政府监管电网企业方式,健全约束和激励电网企业制度,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促进电力用户合理负担、符合山东实际的输配电价机制。
(二)改革原则1.配套推进,强化监管。
输配电价改革应与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相互适应、配套推进,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通过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2.促进发展,公平负担。
输配电价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山东电网健康发展。
同时,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积极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3.积极稳妥,切合实际。
输配电价改革应妥善化解各相关利益方的影响,既着眼长远,又符合山东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一)核价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网")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山东电网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核价内容根据国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规定,测算山东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其中:1.准许收入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2.输配电价(1)山东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
(2)在平均输配电价基础上,原则上按220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相邻电压等级用户较少的,电压等级适当合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要求,扎实推进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考虑(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服务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局,遵循电力系统运行规律,扎实推进上海电力体制改革。
以市场化为主线,坚持安全可靠为先,坚持与上海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从增量优先入手,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不断创新交易机制,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最终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多层次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为先。
上海电力体制改革要把特大型城市供电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电力的统一调度。
在市场体系与市场模式比选、市场品种与交易规则设计等各个环节,把有利于提升上海发供电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2.坚持市场竞争。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工作要求,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以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为手段,释放市场空间。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苏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三、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严格执行电网经营和电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报送企业经营及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等。
四、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规定的试点输配电价标准和《省物价局关于暂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线损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42号)规定的试点线损电价,统一调整为按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规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事宜的请示》(内发改价字[2015]537号)收悉。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试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见附件。
二、请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尽快拟订首个监管周期(2015-2017年)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方案,报我委审核后实施。
三、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义重大,情况复杂,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6月9日附件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30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内蒙古西部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在内蒙古西部电网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完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促进内蒙古电力市场化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5•【文号】发改价格〔2018〕122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经商有关方面,现就调整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灵宝直流等21个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一)灵宝直流输电价格为4.26分(每千瓦时,含税,下同),线损率1%。
(二)德宝直流输电价格为3.58分,线损率3%。
(三)锦苏直流输电价格为5.50分,线损率7%。
(四)高岭直流输电价格为2.50分,线损率1.7%。
(五)龙政线输电价格为7.40分,线损率7.5%。
(六)葛南线输电价格为6.0分,线损率7.5%。
(七)林枫直流输电价格为4.71分,线损率7.5%。
(八)宜华线输电价格为7.40分,线损率7.5%。
(九)江城直流输电价格为4.17分,线损率7.65%。
(十)三峡送华中输电价格为4.83分,线损率0.7%。
(十一)中俄直流输电价格为3.71分,线损率1.3%。
(十二)青藏线输电价格为6.0分,线损率13.7%。
(十三)呼辽直流输电价格为4.59分,线损率4.12%。
(十四)阳城送出输电价格为2.21分,线损率3%。
(十五)锦界送出输电价格为1.92分,线损率2.5%。
(十六)府谷送出输电价格为1.54分,线损率2.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发改价格〔2021〕633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具有调峰、调频、调压、系统备用和黑启动等多种功能,是电力系统的主要调节电源。
近年来,我委逐步建立完善抽水蓄能电价形成机制,对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发展、提升电站综合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也面临与市场发展不够衔接、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发展抽水蓄能电站,是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方式,是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迫切要求,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要坚持以两部制电价政策为主体,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同时强化与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衔接,逐步推动抽水蓄能电站进入市场,着力提升电价形成机制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坚持并优化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政策(一)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
电量电价体现抽水蓄能电站提供调峰服务的价值,抽水蓄能电站通过电量电价回收抽水、发电的运行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3号
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17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开展青海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补偿机制试点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为支持包括青海涉藏州县在内的地区更好开展电网输配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委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健全输配电价定价体系,并在输配电价核定中积极推进东西帮扶。
2020年1月,我委修订出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明确规定考虑东西部差异,可在电网企业内部开展东西帮扶,并在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中实施,对于西部地区由东部地区电网企业支出的帮扶投资和成本,根据办法规定计入有关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电力普遍服务机制,支持青海涉藏州县电网建设工作。
同时,推动电网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升中西部地区电网供电质量和水平。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7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山市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价价格[2010]84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山市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山市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价价格〔2010〕84号)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来的《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保发改价格〔2010〕3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适当提高保山市上网电价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保山市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2008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05分的基础上,为解决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提高的影响,此次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再提高0.7分。
保山市水电站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实行工商用电同价按照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要求和简化用电类别的改革方向,同意你市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适当提高保山市销售电价为疏导解决上网电价提高和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保山市销售电价,除化肥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趸售农村用电外,其余电量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74分。
其中:(一)根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和趸购省电网电量外,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4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二)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三)此次电价调整对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趸售农村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4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调整后的保山市目录电价、丰枯季节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4•【文号】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对2017年出台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科学合理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跨省跨区电能输送、电网互济和安全保障等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应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有效保障投资收益,合理确定价格机制,规范履行定价程序,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山西省出台大用户直购电价标准
山西省出台大用户直购电价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
【年(卷),期】2013(000)011
【总页数】1页(P75-75)
【正文语种】中文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核定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
点输配电价的批复》,明确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输配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
核定山西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电价 (不含线损)为 0.078元/kWh,其中,110kV 用户为0.064元/kWh,220kV用户为
0.05元/kWh。
基本电价执行山西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
价标准。
试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后,由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签定电力直接交易协议。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输配电价标准收取输配电费,并代征国家规定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含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线损率收取线损补偿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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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1年输配电价的批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核定20xx年至20xx年深圳市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等问题的请示》(粤发改价格〔20xx〕815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379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有关要求,经商国家能源局,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按“成本加收益”方法测算的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第一个监管周期(20xx年-20xx年)输配电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各年平均输配电价及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详见附件,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深圳市开展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应在附件中规定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基础上,考虑你省省级电网分摊的输电成本和地区间交叉补贴因素确定。
具体水平授权你委制定公布,并报我委备案。
三、请你委会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试点通知》有关要求,持续密切监测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的投资、收入、成本等情况,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相关情况上报我委。
四、请你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相关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并督促电网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试点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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