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2009年10月26日16:29发改委网站【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发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替代发电或发电权交易中,发电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交易电量和价格进行结算。
二、关于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一)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冀价管[2016]1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8.25
【实施日期】201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政策的通知
(冀价管〔2016〕173号)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价局:为做好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国家电价政策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过渡时期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有关政策确定如下:
一、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
直接交易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其中:
(一)电网输配电价的电量电价暂定为:220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南、北电网每千瓦时(下同)分别为0.113元、0.062元,110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分别为0.135元、0.067元,其他电压等级用户分别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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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
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
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第十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发改价格[2015]134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国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6月9日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试点先行,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统一原则,因地制宜。
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2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
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
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
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在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
三、主要措施(一)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
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
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第十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网企业(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现阶段,暂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代理采购损益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探索研究线损电量由用户直接采购的市场化机制。
二、发电企业(一)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
(二)抽水蓄能电站1.容量电价(1)电价标准。
泰安抽水蓄能电站(100万千瓦)、沂蒙抽水蓄能电站(120万千瓦)、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80万千瓦)容量电价核定标准分别为347.99元/千瓦?年、608.00元/千瓦?年、471.18元/千瓦?年。
(2)电费金额。
上述抽水蓄能电站在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合计,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
我国输配电价形成与规制
准 许 收 入 由 准 许 成 本 、准 许 收 益 和 税 金 构 成 。
共 用 网 络输 配 电价 以承 担 输 配 电 功 能相 对 应 的 电 网资产 为基 础 定期 核 定 。共用 网络输 配 电价 , 按 电 压等 级 统 一 制 定 ,下 一 电压 等 级 应 合 理分 摊 上 一 电压 等 级 的成 本 费 用 。 同一 区域 相 同电压 等 级 实 行 同价 。 区域 电 网 内共 用 网络 按 邮 票 法 统一 制 定 输 电价 ,省 级 配 电价 以省 为 价 区分 电压 等级
国家 电网公司 6 l 8 . 1 6
南方 电网公 司 3 9 2 . 5 3
l 5 7 . 2 0
9 3 . 9 6
2 5 . 4 3
2 3 . 9 6
与 其 他 国家 输 配 电 价 占 销 售 电 价 4 0  ̄ 6 0 % 的 比 重 相 比 ,我 国 输 配 电价 水 平 明 显 较 低 。
的差 价 ,即按 照 平 均 销 售 电 价 扣 除 平 均 购 电 价 — — 购 销 差 价 计 算 。 同时 , 由于历 史 等 诸 多 原 因,各
区域 / 省 间输配 电价 差异较 大 [ 1 。 j 根 据 国 家 电 监 会 电 力 监 管 年 度 报 告 ,2 0 1 1年
( 2) 跨 省 / 区输配 电价 f 2
制 定 。输 配 电 损 耗 按 电 压 等 级 核 定 , 列 入 销 售 电价 。
专 项 服 务 价 格 的接 入 价 , 以政府 价 格 主管 部 门 核 定 的 接 入 系 统 工 程 准 许 收 入 为 基 础 制 定 ,实
随着我 国经济发展 和西部能 源资源 的开发, 跨 省 / 区输 电将 越 来 越 频 繁 。 而 我 国 电 网实 行 分 级 经 营 管 理 , 跨 区 电 网 由 国 家 电 网公 司 经 营 管 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市)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我委统一组织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报我委批复。
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五)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输配电价执行方案 解读
输配电价执行方案解读输配电价执行方案是指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制定并执行的一种电力输配价格管理方案。
该方案涉及到电力生产、输送和供应的各个环节,对于保障电力运营的稳定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输配电价执行方案进行解读,包括其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实施过程及其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背景和意义:电力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础设施,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输配电价作为电力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电力企业的盈利能力。
为了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电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输配电服务的质量,需要建立和完善输配电价的执行方案。
主要内容:输配电价执行方案主要包括定价制度、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1.定价制度:包括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明确定价主体和定价依据。
定价主体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担任,依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价。
2.定价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和透明等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电力企业根据实际供需关系和成本情况确定输配电价,保证各种用户都能享受公平的电力服务。
合理原则要求电力企业在定价过程中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确保电力企业的合理利润。
透明原则要求电力企业公开输配电价的制定和调整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3.定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加成法、市场供需平衡法和生态补偿法等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通过计算电力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得出输配电价。
市场供需平衡法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来决定输配电价,即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浮动调整电力价格。
生态补偿法是在输配电价中考虑到电力企业对环境资源的占用和消耗,收取相应的生态补偿费用。
实施过程:输配电价执行方案的实施过程包括定价方案制定、审批和调整等环节。
1.定价方案制定: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制定输配电价执行方案。
定价方案需要充分考虑电力市场的供需变化、电力企业的成本和效益以及社会利益等因素。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苏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三、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严格执行电网经营和电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报送企业经营及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等。
四、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规定的试点输配电价标准和《省物价局关于暂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线损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42号)规定的试点线损电价,统一调整为按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规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
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出台企业用电费用有望大幅下降
国 家 发 改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2 0 1 5年 以来 ,通 过 输配 电价 改革 、 实施煤 电价格联 动 、 推 进
江苏企业管理■亚 Ⅱi 量 瑚 _ l
核减 电 网企业 不合理 成本
同时 , 发 改 委 还 将合 理 核 定
区 域 电 网 和跨 省 跨 区 电 网输 电
据悉 , 发 改委 目前 正在 研 究 的初步 思路 。 制 定 输 配 电 价 成 本 和 价 格 的信
息公 开办法 , 有 望年 内公 布 。 建立 独立 输配 电价体 系
2 0 1 5年 6月 发布 的 《 输配 电定价 电 网 企 业 的 成 本 价 格 监 管 制 度 框架。 国 家 发 改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国 家 电 网公 司 、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是 世 界 范 围 内规 模 巨 大 的 电 网企 业 . 尽 管 网络 型 自然 垄 断企 业 具 有规 模 经济 优 势 , 有 利 于 电 力 资 源在 更 大 范 围 内优 化 配 置 , 但 为更 好 地 规范 企 业 行 为 , 防 范 企 业 利 用 垄 断地 位 损 害 发 电 企 业 和 电力 用 户 的合 法 权 益 。 必 须 加强 监 管 。 目前 , 全 国 已经 实现 了省 级 电 网输 配 电价 改 革 试 点 的 全 覆
即 中间渠道 。
电 力 市 场 化 交 易 等 方 式 综 合 施 策 .已 累 计 降 低 用 电成 本 1 8 0 0
亿元 以上 。 目前 . 发 改委 正 在 加 快 审 核 2 0 1 6年第 一批 1 2个 省 级 电网输
配 电价水 平 ,从 成 本 监 审情 况 , 电 网 历 史 成 本 平 均 核 减 比例 为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附件1《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
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
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配电1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七条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
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
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作了修订,形成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19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
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
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
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文号】发改价格[2014]237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公司:为探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决定在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现将《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电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试点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输配电价改革的重大意义,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深圳市有关部门及南方电网公司,要按照《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目标及任务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尽快提交首个监管周期深圳市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报告。
经我委审核后,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新机制运行。
(二)试点方案实施后,深圳市原有相关电价制度停止执行。
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新旧电价机制衔接问题。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创造条件。
附: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0月23日附件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为探索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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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
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与项服务价格和辅劣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与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与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与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十条辅劣服务价格是指电力企业提供有偿辅劣服务的价格,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输配电价确定
第十一条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丌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输、配电价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过程中,现行输、配电成本不输、配电价格差距较大的电网,逐步调整输、配电价。
第十三条在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业务总体收入进行监管,幵以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各类输、配电价。
第十四条共用网络服务和与项服务的准许收入应分别核定,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十五条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用构成。
其中,折旧费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资产中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折旧率为基础核定,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以电网经营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
第十六条准许收益等于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有效资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流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利和非与利技术价值)三部分,丌含应当从电网经营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
在建工程投资应按上年实际有效投资计入有效资产。
有效投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符合项目核准、招投标法等规定的投资。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权益资本成本×(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成本×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成本按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核定,初期,按同期长期国债利率加一定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成本按国家规定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
条件成熟时,电网经营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按资本市场正常筹资成本核定。
第十七条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第十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承担输、配电功能相对应的电网资产为基础定期核定。
区域电网内共用网络按邮票法统一制定输电价,省级配电价以省为价区分电压等级制定。
输、配电损耗按电压等级核定,列入销售电价。
第十九条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按电压等级统一制定,下一电压等级应合理分摊上一电压等级的成本费用。
同一区域相同电压等级实行同价。
第五章与项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竞价上网后,为有利于发电企业公平竞争,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实行接入价;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丌实行接入价。
第二十一条接入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入系统工程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接入系统的电厂支付。
第二十二条与用工程输电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两部制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
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与用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二十三条联网价以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分两种情况制定。
(一)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
(二)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
联网容量电价是为联网备用服务制定的价格,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是为长期电量输送服务制定的价格,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二十四条联网双方支付的联网费用通过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回收。
第六章输配电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共用网络输配电价、联网价和与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接入跨省电网的接入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接入省内电网的接入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独立配电企业的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输配电价的重大决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