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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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1、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 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 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避重就轻原则 2、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1)当事人有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五章 担保法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担保范围 保证、抵押:⑴主债权及利息⑵违约金⑶损害赔偿金⑷实现 债权费用 质押、留置:4+1(保管费用) (二)标的物的范围 (三)适用范围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仓储合同 行纪合同

(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第五章 担保法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

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第六章 票据法

四、票据上的当事人

三、定金的效力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抗辩及补救 汇票 本票和支票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发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 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eg


甲公司欠银行300万元债务,甲以其价值280万元的 厂房和50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其中,厂房抵押办理 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未办理。后来,甲将厂房租 给了乙公司,并将此事告知了银行。甲因欠丙30万 元债务,便将上述汽车又向丙设定了抵押,并办理 了登记。之后,甲将汽车转卖给了丁,但并未告知 丁该汽车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银行债务到期后,甲 未能还款,银行便扣押了厂房和汽车,并向乙收取 厂房租金。此时,丙的债权也已到期,主张其对车 辆的担保物权。 分析:本案涉及抵押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
第五章 担保法

六、质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实现方式 (二)追偿
eg



张某向同村王某借款2000元,将一头价值2000元的母牛质 押给王某,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签订书面 质押合同,但对借款和质押的事实都承认。在还款期届满前, 母牛生了一头小牛,张某要求返还小牛,王某坚持要将小牛 冲抵接生费50元、母牛饲养费150元,共计200元(小牛价 值为200元)。 请分析: (1)该质押属于什么性质的质押?该质押是否有效?为什 么? (2)张某要求返还小牛有无法律依据?请阐述理由。 (3)能否用小牛冲抵200元的债权?为什么?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一定款项。 区分订金和定金 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

(二)种类

第五章 担保法

二、定金合同及其成立

(一)定金合同的概念 (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定金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当事人给付定金的数额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动产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 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担保法

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质权人享有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 收取孳息的权利 排除质权受侵害的权利 转质权 出卖质物的权利 转让质权的权利 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 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 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特征 担保地位的从属性 担保履行的条件性 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担保的财产权性质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节 留置

一、概述

概念 性质

留置权的他物权性 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 留置权的法定性 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
第五章 担保法

二、留置权的成立
பைடு நூலகம்

(一)必须是依法产生的 (二)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第五章 担保法

三、保证方式


(一)概念 (二)种类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成立方式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担保力度不同
第五章 担保法

四、保证责任

(一)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章 担保法

(二)保证责任期间
(1)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 (2)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3)视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4)视为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 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 (5)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 “债 务 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g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 支机构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丙与 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 任。丁未与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同时, 乙还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后 来,甲同意将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此事并未告知 丙、丁。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 保物权,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偿还 60万元债务及相关费用。 分析:案例中的涉及的保证的概念和制度。



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 质押合同是有名合同
第五章 担保法

(二)形式和内容

形式 内容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 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 人所有。
第五章 担保法

三、质权的标的


(一)概念 (二)种类



折价 拍卖 变卖
第五章 担保法

(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不属于抵押物 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的分配
第五章 担保法

(二)质权人的义务

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保管义务 禁止处分义务 返还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义务
第五章 担保法

五、质押的效力

(一)质权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 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供担保的从物 质物的孳息和利息债权 代位物

(二)质权标的的范围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 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 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章 担保法

二、抵押权的标的

(一)抵押权标的的范围
1.不动产 2.动产 3.权利 (1)国有土地和城市房地产—地随房、房随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地随房,房 不随地。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山)不得抵押,但荒地土地承包经 营权能抵押。 (3)按份共有的,自己份额抵押有效,共同共有的对方同意有效。
第五章 担保法

一、保证合同

(一)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 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 责任的协议。
第五章 担保法

(二)特征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形式 内容

(三)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问题



第五章 担保法

第四节 质押

一、概念和特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 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章 担保法

二、质押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六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概念 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付款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保全手续欠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更改

(二)抵押物的登记
第五章 担保法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或从权利 孳息 代位物


(三)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四)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第五章 担保法

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 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 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一)实现方式

(三)形式及内容

第五章 担保法

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一)债权人 (二)保证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保证人的范围

eg


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70万元,乙方将 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没有支付能力, 便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甲方找到某 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某,张某以某职业技 术学院的名义提供保证并提交了书面保证书,上 面加盖了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章。后来,甲方没有 支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 求某大学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大学辩称:事先 一无所知。在发现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担保后,便 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该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 的书面证据。 请分析: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五章 担保法

二、担保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二)本担保和反担保 (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 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 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基本当事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一)原因关系 (二)票据预约关系 (三)资金关系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种类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实现形式 (二)行使条件



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能受偿 必须经过一定期间,不少于2个月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 系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 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五章 担保法

第六节 定金

一、概述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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