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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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后按有关精神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在苏部省属企业自行解决,苏州市属企业由苏州市本级承担,市(县)、区属及以下企业由市(县)、区承担。

关于市本级的资金来源,继续向省争取在生育基金结余中列支,目前先由财政垫支,待省政府有关政策修改后再作调整。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一)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在苏部省属企业提出申领,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领。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扬府发[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政府第19次、第36次常务会议相关精神,在此前已经做好相关登记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12月全面启动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奖励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经费来源(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1、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该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部属、省属驻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2、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已破产、歇业且未复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3、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因所在市属企业兼并、转让、改制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其它企业重新就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1、2009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市属企业应在破产清算经费、企业改制成本中列支应当由其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

镇江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

镇江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

镇江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一支重要的劳动力资源,退休职工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获得应有的尊重和荣誉。

而在这些退休职工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的父母更是充满了荣耀和自豪。

因此,为了表彰他们的贡献,并进一步激发社会对养老工作的关注,本文提出了镇江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的方案。

二、措施为了落实对镇江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企业退休职工的表彰和奖励,特制定以下措施:1. 奖励标准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管理办法》,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的企业退休职工,将享受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工作年限进行分级,具体标准如下:- 在岗工作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在岗工作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在岗工作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2. 奖励条件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职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

2. 在镇江市企业正式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合理事由提前退休。

3. 奖励发放一次性奖励将通过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雇主支付给退休职工,按月发放。

具体的奖励发放流程将在相关政府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4. 宣传宣讲为了提高广大退休职工对此举的关注和了解,政府将加强对此项政策的宣传宣讲。

通过各类媒体渠道、社区宣传栏等方式,向退休职工群体宣传奖励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确保政策的广泛知晓和理解。

三、预期效果通过镇江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的措施,我们期待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退休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表彰他们的贡献并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

2. 进一步激发社会对养老工作的关注和参与,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和完善。

3. 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勋章》政策的宣传,增加对该荣誉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弘扬家庭文明和传统美德。

最新整理20xx年江阴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docx

最新整理20xx年江阴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docx

最新整理20xx年江阴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 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xx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一)本人申请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泰政办发[2013]164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泰政办发〔2013〕16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意见》(泰政规〔2009〕5号),明确对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下同)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截止2013年6月底,市区2009年12月31日前及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全部按政策兑现到位。

为继续做好市区2013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奖励对象在泰部省属、市直属、区属及以下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奖励标准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奖励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省、市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暂按上述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在泰部省属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属企业自行解决。

市直属企业、区属及以下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其中:市直属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及以下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五、发放办法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一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到位。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发放。

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需由区财政支付奖励经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放:户籍登记在我区的,由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初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0]156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
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10〕156号2010年7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宿发〔2006〕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2002年12月1日以后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2002年11月3。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有关发放事项及经费分摊比例仍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抓紧测算落实地方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尽快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江苏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

江苏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

江苏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各地纷纷出台退休补助政策,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江苏省作为人口大省,近年来也加大了对独生子女退休补助的力度,为独生子女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本文将对江苏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策背景及意义退休补助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给予劳动者在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而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的出台,则是为了回应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需求。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

然而,独生子女家庭在养育独生子女过程中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经济压力,随着独生子女逐渐长大并离开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状况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因此,江苏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的推行,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福利保障,减轻了独生子女在养老阶段的经济负担。

二、政策内容江苏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助对象范围扩大江苏省将独生子女定为退休补助的补助对象,不再限定其是否是城镇户口或是农村户口。

这种政策的调整使得更多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到退休补助的权益。

2. 补助标准的提高根据江苏省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江苏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标准也在相应提高。

政府将补助标准与职工退休金调整挂钩,确保独生子女的退休生活水平与全省居民保持一定的平衡。

3. 补助发放的方式江苏省将独生子女退休补助发放方式分为一次性发放和月度发放两种方式。

独生子女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发放方式。

三、政策的实施效果江苏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的出台得到了广大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积极响应,取得了一定的实施效果。

首先,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的出台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福利保障,增加了他们的养老收入,提高了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其次,对于江苏省而言,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的出台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轻了因独生子女政策而带来的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通政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通知(通政发〔2010〕65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7〕84号),对1996年1月1日起退休的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为了维护广大持证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一次性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及标准(一)奖励对象:2010年1月1日起,在市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

二、资金来源(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承担,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纳入财政专户。

(二)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于次年5月底(2008-2009年连续亏损企业在2010年9月底)前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提交前两年度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以及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经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仍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

(三)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仍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在通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仍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

关于《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

关于《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文件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锡人口计生〔2009〕84号──────────────────── 无锡市区关于《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的实施方案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国税分局: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9]150号)精神,切实保证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步骤(一)宣传培训1.加强宣传。

各地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加强一次性奖励工作的政策宣传,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政策和自己应该享受的待遇,使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2.搞好培训。

市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解读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

(二)组织登记1.登记对象登记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申请登记。

2.登记地点(1)在企业(包括兼并、转让、改制的企业)退休的人员在本企业进行登记。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其中在本市市区退休的非本市市区户籍的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在暂住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无暂住地的,在市人口计生委进行登记。

3.登记时间(1)在企业的持证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即进行登记。

在市政府文件出台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企业负责通知并登记。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在退休次年的1月5日―1月25日进行登记。

江苏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江苏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江苏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江苏省政府日前宣布,将实施一项新的退休政策,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更好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障。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照顾独生子女父母的需求,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是对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贡献的一种肯定。

以下是对这一新政策的具体介绍和分析。

首先,根据新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提前退休。

以往,独生子女父母与其他家庭的父母一样,需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而新政策将允许他们提前退休,以照顾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这一举措有助于减轻独生子女父母的工作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晚年生活。

其次,新政策将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金水平。

据了解,江苏省将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更高的养老金,并根据个人的工作经历和贡献进行合理的增加。

这意味着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更好的社会保障待遇,从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此外,新政策还将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

江苏省将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险覆盖力度,提供更高的医疗补贴和报销比例。

这有助于独生子女父母在面临健康问题时能够获得更好的医疗照顾,降低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策并非仅仅关注独生子女父母的经济需求,同时也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

江苏省将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更多的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帮助他们面对退休后可能出现的生活变化和困扰。

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全面关爱的态度,旨在为他们创造安宁和和谐的退休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江苏省政府新实施的退休政策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了更好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障。

该政策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的重视和关怀,也是对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回馈和肯定。

相信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将会得到明显的改善,他们将能够更安心、更幸福地享受退休生活。

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将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全国独生子女父母的福利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常政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南京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精)

南京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精)
1、每年(4-6月)退休复审证件——身份证与社保卡。
2、独身子女登记证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卡;小孩身份证号码;独生子女证原件与复印件;
持独生子女证退休可获一次性奖励3600元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到底什么时候能发放?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集中登记工作将于5月26日启动,“退休计生奖”的具体数额是3600元。
2、已经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1、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2、街道(镇)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在社区申请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3、企业或社区将经过审核的名单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
由市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并依照标准分别对困难企业予以确认。
驻宁省、部属企业,按隶属关系解决。
四、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1、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原件,向退休时所在企业(其中:已兼并、转让、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提出申请,已破产企业等退休职工到为其办理养老金生存验证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兼并、转让、改制前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企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的,经认定批准后,由各级财奖励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江苏省独生子女证补贴

江苏省独生子女证补贴

江苏省独⽣⼦⼥证补贴
如果需要办理独⽣⼦⼥证是需要满⾜相应条件才可以的,特别是国家现在已经开放了⼆胎政策,如果是之前就拥有了独⽣⼦⼥证的,⼀般不会受到影响,那么独⽣⼦⼥的补贴有多少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江苏省独⽣⼦⼥证补贴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母奖励。

对于独⽣⼦⼥的津贴奖励每个省份都会有所不同,⼀般补贴的⽅式以及补贴⾦额各不相同。

⽽⼀般⼥⽅年满55岁、男⽅年满60岁,这样就可以⼀次性领取1000元以上的补贴⾦。

⼆、独⽣⼦⼥证领取
有⼯作单位,⼀般企业会发放这笔补贴,⽽没有⼯作的情况下则是由街道办和村集体进⾏发放。

在领取的时候就可以凭着相关的⾝份证明、单位证明或村集体街道办证明,带着⾃⼰的婚姻证明,同时拿着《独⽣⼦⼥证》可以进⾏申请。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关于独⽣⼦⼥证所获得的补贴,主要是每年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助⾦额,在⽗母达到了退休年龄的时候,可以领取1000元以上的补贴⾦的,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常州市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常州市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常州市退休独⽣⼦⼥补贴政策国家对于独⽣⼦⼥是有优惠政策的,并且每⼀年都可以领取相应的补助⾦,⽗母也可以在公司享受到⼀些待遇,那么关于独⽣⼦⼥的政策规定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常州市退休独⽣⼦⼥补贴政策2018年1⽉1⽇后,在常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基本养⽼保险规定,持有《独⽣⼦⼥⽗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可领取独⽣⼦⼥⽗母⼀次性奖励⾦(包括终⾝⽆⼦⼥),奖励⾦标准为每⼈3600元。

申请材料:1、《常州市持独⽣⼦⼥⽗母光荣让企业退休⼈员⼀次性奖励⾦申领表》2、《独⽣⼦⼥⽗母光荣证》或《独⽣⼦⼥证》3、(终⾝⽆⼦⼥的提供《终⾝⽆⼦⼥证明》)或《只⽣育或(依法收养)⼀个孩⼦证明》注:以上证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流程:在办理退休⼿续同时,经独⽣⼦⼥⽗母资格确认,⽅可申领独⽣⼦⼥⽗母⼀次性奖励⾦(包括终⾝⽆⼦⼥)3600元,次⽉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员发放养⽼⾦的银⾏帐户代为发放。

发放标准第三⼗七条,本省户籍独⽣⼦⼥⽗母,由当地⼈民政府发给独⽣⼦⼥⽗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属于职⼯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起⾄⼦⼥⼗四周岁⽌,每⽉发给独⽣⼦⼥保健费⼗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保健费和奖励⾦由夫妻双⽅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

职⼯以外的其他⼈员由当地⼈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母,男性满60周岁,⼥性满55周岁时,按⼀定标准发放计划⽣育奖励⾦;(⼆)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保险;(三)独⽣⼦⼥死亡、伤残后未再⽣育或者收养⼦⼥的夫妻,由⼈民政府给予⼀定的扶助⾦;(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托、⼊学、医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五⽇的产假;男⽅享受⼗⽇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育奖励⾦具体办法和扶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本次修订施⾏之⽇起⼀年内另⾏制定。

依法护农

依法护农

522019.18加强农村法治工作,依法保障农业发展。

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编辑:赵昕(zhaoxin@)·依法护农·答: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要求,在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

而居住证并非户籍证明,不能作为申请增加家庭户籍人口用电基数的依据,因此在执行时,使用居住证无法办理增加阶梯电价基数的业务。

居住证不可增加电价基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读者管某来电:我岳父岳母与我一家同住,但户口没迁来,办了居住证。

但阶梯电价办理只根据户口簿上人数办理,导致每年第一级电量不够用。

请问:居住证能否作为申请增加阶梯电价家庭户籍人口用电基数的依据?答:出示江苏政务服务APP上的两证是可以的。

江苏政务服务APP 上的“亮证”服务是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联合推出的一项便民服务举措,拟于2019年底前在长三角地区路面查验、宾旅馆住宿登记、网吧上网登记等执法管理场景中应用,出示电子证照(凭证)的,视为已携带或者已粘贴实体证件,实现长三角区域电子证照(凭证)互认。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读者吴某来电:我驾车出门时常遇到交警检查驾驶证和汽车行驶证,偶尔会因故忘带证件,带来很大麻烦。

请问:遇到交警检查证件,出示江苏政务服务APP 上“亮证”内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是否可以?交警查证件,手机可“亮证”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此意见公开发布,可以在江苏省政府门户网站或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网站查询。

江苏省沛县龙固镇读者王某来电:我最近即将退休,听说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的江苏省独生子女奖励金。

请问:该政策在江苏省内是否有文件依据?答:江苏省对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文件依据是《江苏依规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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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4号2006年1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国资、经贸、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

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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