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论文:论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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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论文:论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摘要网络诈骗犯罪就是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新型的犯罪形式。

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网络法制建设,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

本文通过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的界定,探究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同时通过对国内外立法情况的阐述,剖析理论上须解决的问题以及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希望有助于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法律规制,推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诈骗网络环境法律规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上银行、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随之而来的网络诈骗案件也在迅速增加,给我国刚刚起步的网上交易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和考验。

网络诈骗是一种以网络为工具的新型诈骗手段。

其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和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已引起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由于立法上还未有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明文规定,而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急切需要法律填补这一空白,这使得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我国司法的完善也具有促进作用。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

学者们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说法众多。

如学者冯前进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豍这种说法没有明确指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虽一字之差但已足使得其定义不够精确。

而学者马居军将其定义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依据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 豎笔者同意后者意见,即网络诈骗犯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犯罪和其他类型诈骗犯罪骗取财物的方式不同,学者王丽云指出:“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更多通过的是‘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

” 豏正是由于这样的技术特点,使得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

综合来看,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隐蔽性强
作为一种“人机对话”的犯罪手段,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隐蔽性强。

由于网络连接世界各个角落,人们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进行交流,并且很容易的隐藏各自的真实信息。


罪分子常常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异地接收汇款、专用作案手机、网络注册名称不一、移动上网、流窜作案等方式逃避侦查。

又因犯罪行为采取的不是传统的“人人对话”模式,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形象和真实信息几乎没有暴露,一般没有直观的犯罪现场可以侦查,现场物证书证少,电子证据又易更改破坏,所以网络诈骗案件往往难以取得有效的犯罪线索和证据。

这都大大加强了这种犯罪的隐蔽性。

(二)犯罪成本低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制作诈骗信息,并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很容易达到。

并且由于信息的可复制性,大量的诈骗信息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要求无限量复制发送。

(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
由于网络的应用已遍及世界各个角落,网络诈骗的信息也借由网络延伸到世界各地。

犯罪行为人可以将大量的诈骗信息散布到任何有网络的地方。

而且网络作为瞬时信息交换的平台,也为网络诈骗提供了便利,诈骗信息可以在几秒钟内,传到千里之外。

(四)增长速度快
中国行业咨询网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的《2007-2008年中国网络经济研究报告》中指出2007年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为475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39.1%。

同时预测2011
年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将突破1500亿元。

2007年3月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中指出,截至2007年9月,我国互联网用户达到1.72亿。

2008年,权威网络安全公司赛门铁克共监测到55,389个网页仿冒网站,较2007年增长了66%。

报告还发现垃圾邮件的数量也在持续攀升。

在一年中,赛门铁克监测到的垃圾邮件增长了192%,从2007年的1196亿条增长到2008年的3496亿条。

(五)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复杂化、技术化
网络诈骗犯罪从产生到现在,其手段不断翻新变化,且越来越多样复杂。

从传统的“网络钓鱼”的诈骗方式到网络购物诈骗、网络“传销”诈骗,犯罪分子们可谓费尽心机,花样百出。

由于网络自身多元化的特性使得网络诈骗犯罪易于与其他媒介手段结合在一起产生新的诈骗形式,如网络信用卡诈骗、网络与手机短信相结合的诈骗。

网络诈骗与黑客技术相结合后,又使得网络诈骗更具技术性。

如常见的入侵网络金融系统获取信息进行诈骗。

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又产生了网络股票交易诈骗。

即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建立虚假网页,制造虚假“投资机会”,骗取信息和财物。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与实践
(一)国内立法情况
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只能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如1997年修订后的
《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条款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扩充,并不是针对网络诈骗犯罪而设立的。

而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犯罪应与传统的诈骗犯罪区分开来。

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仅是公私财物,还包括计算机网络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等其他客体。

其危害也明显大于传统的诈骗罪。

因此不能再沿用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在行政法规方面,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对网络诈骗还无具体规定。

不管是网络诈骗的预防还是责任的追究,都难以使用现有的法律。

从程序法上看,刑事诉讼法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特殊侦察手段和证据规则方面还几乎是空白。

(二)理论上需解决的问题和分歧
在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立法之前还有许多问题和分歧有待解决。

主要有网络诈骗犯罪如何界定,电子货币是否属于财产,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网络盗窃的界定问题,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等等。

由于立法上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界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如2006年战玉伪造公司印章案件。

被告人战玉,北京金古东科贸有限公司职
员,在本公司的电脑上伪造了北京四通利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以新浪网的名义,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意图通过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形式骗取钱财。

对于此案的定性出现了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战玉的行为只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战玉行为因证据不足,只能算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最后海淀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正是因为立法上的不明确,使得此案的定性出现了很多争议,也反映出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

此外还有如电子代理人问题,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等。

要最终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这些问题必须要先行解决。

(三)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正由于相关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在处理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1.网络诈骗案件受理难
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简称“网监”)只负责管辖《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以及尚未构成犯罪标准而有诈骗行为的案件。

故网络诈骗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受理,而公安机关对涉及网络(计算机)的案件
又不熟悉,大多数侦察员对网络犯罪的侦破知识和技能都十分匮乏,相对办案能力较弱,因而造成网络诈骗案件网监部门不受理,派出所或刑警队不愿受理,即使受理也不积极办理。

再加上网络诈骗案件传播范围极广,经常是跨区域性的作案,使得地域性管辖的分工反而成为了一种障碍,加大了受理的难度。

2.网络诈骗案件调查取证难
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到的主要证据是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

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与传统的七种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着明显的特点。

(1)脆弱性。

由于人为或者计算机病毒、程序错误等非人为因素,电子证据极易发生改变,且难以恢复。

在搜集计算机证据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或者设备的原因,也可能对原始数据造成损坏、修改甚至灭失。

(2)混合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3)技术性。

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借助计算机等工具进行收集。

专业技能越强收集到的证据越多,也越精确。

由于电子证据的这些特点,使得其证明力受到质疑。

“为了加强其证明力,必须保证在其生成、存储以及传递的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可信性和完整性,才能被法庭所接受。

这就需要有明确的取证要求、采信标准。

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的中对证据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故应当尽快制定刑事证据法,并设专章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形式、特性、取证、质证、认证、采信的规则和标准。

” 豐再者,犯罪分子在实施网络诈骗后往往直接销毁电子证据,不留下痕迹,且其本身流动性强,这都给取证造成了困难。

另外受害者报案不及时,不愿作证也加大了网络诈骗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

尤其在一些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者本身是想通过网络进行不正当的活动。

如犯罪分子以出售英语四六级试题或者代考为诱饵,实施诈骗,而上当受骗的受害者有苦无处说,只能自认倒霉。

即使案件侦破需要这些受害者作证时,很多受害者碍于面子,或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也不愿作证。

因此,笔者建议在此类案件中,基于社会整体的利益,立法上应对这些受害者或者证人进行保护,这将大大有助于此类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以网络为工具的新型犯罪,其隐蔽性,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技术性强等特点使其明显有别于传统的刑事犯罪。

而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快速发展的势头和日益增长的危害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这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和重视。

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身、现状及
其相关立法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见解,以期有助于网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注释:
①④冯前进.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信息网络安全.2008(4).第32页,第32-33页.
②马居军.网络诈骗案件侦查探
析..2007年7月5日.
③王丽云.网络诈骗:类型与特点.农业网络信息.2008(11).第91页.
参考文献:
[1]皮勇.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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