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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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行为规范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行为规范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员是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专业人士。

他们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证据,并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为了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劳动争议解决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员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

中立是仲裁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仲裁员应该摒弃个人偏见,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影响,以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处理争议。

他们应该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并在裁决时仅以法律和相关规定为依据。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劳动争议解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和劳动关系。

仲裁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款,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来做出正确的裁决。

此外,仲裁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调解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和协商。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员应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该确保当事人的陈述被充分听取,并且有机会提供证据和辩护。

仲裁员还应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泄露他们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在裁决时,仲裁员应该权衡各种因素,确保裁决能够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

第四,劳动争议仲裁员应该保持独立和廉洁。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部利益的影响,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

仲裁员应该保持独立思考,不受任何人的干扰。

此外,仲裁员还应该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不泄露与争议相关的信息,确保争议的解决过程是透明和保密的。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员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仲裁员应该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

他们应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与同行交流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劳动争议的解决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对于保障公正和透明的劳动争议解决过程至关重要。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了确保其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公正,使其裁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应当模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

二、仲裁员应该认真学习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同时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培养明察善断的能力,保持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水准,不断提高办案技巧。

三、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四、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处理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五、不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不接受选定或指定:1.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2.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3.在职人员未结案件数量已达5件,离退休人员在办案件数量已达10件,不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的;4.因自身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6.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7.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的;8.其他原因致使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

六、仲裁员应当披露的情形仲裁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当如实填写《仲裁员独立声明》,表明自已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和案件本身之间不存在不宜担任本案仲裁员的情形。

有下列可能回避情形的,仲裁员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1.仲裁员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与案件有关联或与当事人有过业务往来的;2.与同案仲裁员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3.仲裁员与当事人、当事人单位职员或代理人在同一社会组织担任专职工作,有经常性的工作接触的;4.近亲属在当事人单位工作或者在当事人的代理人单位工作的;5.仲裁员在与案件有关联的机构担任公职的;6.仲裁员或其近亲属对胜诉或败诉一方存在可能的追索权的;7.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学或者有师生关系的;8.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生意或财产关系;9.有其他可能致使当事人对仲裁员产生怀疑的情形的。

仲裁员日常管理制度

仲裁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的行为,提高仲裁员素质,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仲裁机构的权威和仲裁活动的严肃性。

二、仲裁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仲裁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悉仲裁业务,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

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

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2. 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3. 获得仲裁机构支付的报酬。

4. 对仲裁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违反仲裁法及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仲裁员承担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仲裁法及本制度。

2. 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3. 秉公办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积极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 遵守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仲裁员的良好形象。

四、仲裁员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仲裁员的管理与监督由仲裁机构负责。

第八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对仲裁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第九条仲裁机构应设立仲裁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条仲裁员考核委员会应定期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仲裁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2. 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

3. 仲裁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

4. 仲裁员遵守仲裁法及本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仲裁员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考核结果,对仲裁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解聘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

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是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我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台听到人们对它的引用。

此话揭示的道理颇为深刻,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从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

对于“临时仲裁”而言,只有“好的仲裁员”才可能被当事人信任,从而得到选择,担当解决问题的重任;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甚至仲裁机构本身的可信度都要大打折扣,如果想让人们在商事合同中事先选择这样的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使用该仲裁机构,困难可想而知。

这样的仲裁机构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资格不是由法律来规定,也不是通过考试得到确认。

世界各国的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大多不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描述。

少数国家的法律仅仅对仲裁员资格作最基本的原则规定。

例如,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备订立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

法律不规定仲裁员资格的具体标准,丝毫不说明其标准的降低,相反,确定仲裁员资格的权柄被授予公众,由经济贸易和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来评判谁具备资格。

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个特例,对于仲裁员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标准,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在于仲裁员应当是“公道正派”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对于仲裁员水准的更高的期许。

“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方面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从专家中产生;他们对于处理仲裁案件大多胜任有余,对于自己学识、能力和经验的不断提高孜孜以求,但是大千世界当中。

并非所有仲裁员的道德和行为都无可挑剔,他们追求德行完美的努力程度也各不相同。

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的行为,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及《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会对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的仲裁员,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对仲裁员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二)更换出仲裁庭;(三)暂停仲裁工作;(四)解聘或者除名。

第四条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一)不遵守仲裁员声明书的;(二)接到案件材料后未在规定时间拟订或者参与讨论审理方案的;(三)庭前不阅卷,开庭时不带卷的;(四)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的;(五)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六)仲裁庭组成后,无故不参加仲裁庭工作,也未与秘书进行联系的;(七)未按本会的要求着装的;(八)开庭时语言不规范、举止不文明的;(九)庭审程序不严谨,事实调查不清楚的;(十)开庭时使用通讯工具,随意出入仲裁庭或者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事项的;(十一)与当事人争吵或仲裁员之间争吵的;(十二)久调不裁或者以其他方式拖延时间的;(十三)庭审结束后不及时合议,合议后迟迟未作出裁决的;(十四)制作裁决书不认真,数字、文字有明显错误,不符合统一格式的。

第五条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更换出仲裁庭:(一)有仲裁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不主动回避的;(二)多次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的;(三)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的;(五)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第六条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仲裁工作:(一)仲裁员以代理人身份在本委员会代理仲裁案件过程中,与本案仲裁员或者秘书私下议论案件情况,或者向仲裁庭、秘书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相符的要求的;(二)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七)、(八)、(九)、(十)、(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下).doc

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下).doc

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为规范(下).doc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为规范(下)-仲裁通过当事⼈的协议选择⽅能发挥作⽤,⽽当事⼈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基于对仲裁的信任。

当事⼈对仲裁的信任,包含对仲裁机构的相信,但更⼤程度上则是出于对仲裁员的信任。

因此,信任因素是构建仲裁制度体系核⼼和关键。

当事⼈对仲裁员的信任建⽴在仲裁员的学识经验和道德⽔平两个⽅⾯。

理论上讲,⼀个⼈的渊博知识和其道德⽔准通常是⼀致的。

但实际经验中却可能发⽣脱节。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更看重的,更能获取当事⼈信任的,则是仲裁员的道德修养。

因此,很多国家仲裁法以及⼀些仲裁机构的规则均将仲裁员的道德⽔准作为其担任仲裁员的⾸要条件。

如我国《仲裁法》第13条第⼀款就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员中聘任仲裁员。

”这⾥的公道正派就是指仲裁员的道德⽔准。

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指的是⼀个⼈担任仲裁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养,以及作为仲裁员履⾏职责时所应遵从的信念和原则。

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指导着仲裁员的⾏为,并通过仲裁员的具体⾏为得到落实和体现。

因此,仲裁员的道德规范与⾏为准则是⼀致的。

研讨仲裁员应当如何⾏事,实际上也是在确定仲裁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

⼆、仲裁员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独⽴性独⽴性是指仲裁员在履⾏职责审理案件时,完全以个⼈的见解、学识和判断能⼒进⾏仲裁程序并对实体裁决发表意见,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的⼲涉。

独⽴性是仲裁员应当具有的最基本规范,仲裁员的独⽴性也是仲裁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进⾏,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由于仲裁是在仲裁员的主导下进⾏,所以仲裁的独⽴进⾏必须以仲裁员的独⽴性为条件。

仲裁员的独⽴性体现在以下⼏个⽅⾯:1、独⽴于当事⼈仲裁员应当独⽴于当事⼈。

⽆论是当事⼈选定的仲裁员,还是仲裁机构指定的案件⾸席仲裁员,均不代表当事⼈⼀⽅的利。

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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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试谈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试谈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仲裁员是为了解决争议而存在的中立第三方,他们的公正、独立、诚信、专业、审慎的操守和行为规范是确保仲裁公正和合法性的基石。

本文试谈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一、仲裁员的操守1、独立性原则:仲裁员应当遵循仲裁标准化行为规范的规定,确保其独立性原则得到绝对尊重。

不从任何一方取得财务、人力资源或其他利益。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不得受任何一方或第三方的影响,特别是不受其利益有关的影响。

仲裁员应该在仲裁前、仲裁过程中以及仲裁后均不与任何一方进行私人交流。

2、保密原则:仲裁员应该保密受仲裁的信息,不得泄露仲裁的事项包括双方的陈述、证据、有关数据和案件的解决方案。

保密责任并不仅限于仲裁员本身,也适用于所有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保密原则是维护客户隐私的重要手段。

3、诚信原则:在操守上,仲裁员应该始终坚守诚信,不得撒谎、行骗或隐瞒重要事实。

在代表仲裁方或参与仲裁服务时,仲裁员应该全面准确地提供信息。

仲裁员不得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采取任何与决定结果相关的行动,如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接受贿赂或参与其他不当行为等。

二、仲裁员的行为规范1、仲裁员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仲裁员必须保持职业精神,不得接受任何处于利益冲突的案件,否则肯定会对诚信原则和独立性原则的功效产生回响。

同时,仲裁员需遵守其所属组织所制定的相关职业规范,包括考虑仲裁与调解的优质、可公正和迅捷以及保护客户利益等。

2、仲裁员的公正、明确和积极实践的义务:仲裁员应尽力确保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达到平等机会,尽可能实现可前往听证会,提交意见、阐述理由等法定权益。

3、仲裁员的专业知识:仲裁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仲裁技能,在每个仲裁中始终积极发挥其专业知识,根据独立的而不受影响的仲裁原则,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在考虑仲裁员的操守和行为规范时,最重要的原则是保持独立性,保持职业诚信。

仲裁员的工作价值在于其为客户提供安心、迅捷、公正的解决争议途径。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为加强队伍建设,树立仲裁员公正、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沈阳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审理案件。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四条仲裁员应当熟悉及庭审方式,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五条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接受相关的考核。

第七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时,应当具有办理该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办理案件的时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者指定:(一)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二)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三)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任务的;(四)因为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五)尚有在审案件已超过审理期限未能审结的。

第八条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时,应当签署声明,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保持独立与公正,并且保证按时办理案件。

第九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示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在组庭前曾经私自会见了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事由。

前款第(三)项其他利弊关系系指:(一)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二)现任当事人的或者曾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但离任不满两年的;(三)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四)担任过本案或者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的。

仲裁员守则

仲裁员守则

仲裁员守则一、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三、仲裁员名册中的任何人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案件的,或提出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

四、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五、仲裁员本人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与当事人的关系的情况,如直系亲属、债务、财产与金钱关系、业务及商业合作关系等,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六、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七、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当保证开庭审理和合议的时间,不得因其它情事影响案件的审理,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商秘书处。

八、仲裁员应当认真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找出问题所在。

九、在开庭审理之前仲裁员应当参与讨论、商定审理方案;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审理方案的设想,作为讨论的基础。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妥审理方案。

十、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倾向性,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避免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十一、在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无延迟地主持合议,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的意见或裁决书起草的意见。

十二、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应当掌握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

十三、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等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尤其是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十四、仲裁员有权并应当参与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研讨或经验交流活动。

十五、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讲演,应当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劳动仲裁员日常管理制度

劳动仲裁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仲裁员日常工作行为,提高仲裁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委员会所有专职和兼职劳动仲裁员。

二、基本要求第三条仲裁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三)热爱劳动仲裁工作,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仲裁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严守仲裁纪律,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三)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四)按时参加仲裁庭活动,认真履行仲裁职责;(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仲裁工作秘密。

三、工作流程第五条仲裁员接到仲裁案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做好庭审准备。

第六条仲裁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活动,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

第七条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调查核实证据,公正裁决。

第八条仲裁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裁决书起草、送达等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庭审表现等方面。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仲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一)违反仲裁纪律,泄露案件信息的;(二)故意拖延案件审理,影响仲裁效率的;(三)玩忽职守,造成仲裁错误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劳动仲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研究

劳动仲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研究

劳动仲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研究随着劳动纠纷的增多,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维护公平、公正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就劳动仲裁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劳动仲裁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仲裁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和道德底线,对于维护公正、公平的劳动仲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劳动仲裁人员应具备客观中立的原则。

他们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应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出现任何偏袒某一方的行为,全面公正地调查、审议与判决。

其次,仲裁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

劳动仲裁案件通常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仲裁人员需妥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此外,仲裁人员还应确保对当事人的平等待遇。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或背景如何,仲裁人员都应依法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的结果。

二、劳动仲裁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是对仲裁人员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旨在确保正常的仲裁进行及维护当事人权益。

首先,仲裁人员应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

只有深入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仲裁人员才能准确把握法律界定与精神,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做出错误判决。

其次,仲裁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

他们需要掌握熟练的仲裁技巧,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同时,仲裁人员还应不断学习,保持对法律知识的更新与理解,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此外,仲裁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他们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与意愿,并将其准确地表达在仲裁裁决中,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于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结果至关重要。

仲裁人员应时刻遵守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并且遵守行为规范,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沟通能力。

只有如此,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康、稳定的劳动仲裁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上)

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上)

⼀、仲裁员的概念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

从对争议进⾏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度看,仲裁员与法官很相近。

但⼆者实际有着本质区别。

法官是经国家⽴法机关任命并在各级⼈民法院⼯作的国家公职⼈员,⽽仲裁员则不是⼀种专门职业,他可能是商⼈、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

[1]从裁判权的来源看,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仲裁员的管辖权只是来源于当事⼈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

超出授权范围,则仲裁员⽆权⾏使管辖权。

在实践中,全⾯把握仲裁员的概念,还应当从⼴义和狭义两个⽅⾯去认识。

⼴义上讲,仲裁员是指由仲裁机构聘任,并列⼊机构仲裁员名册的⼈员,可称为某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狭义上的仲裁员指的是具体纠纷中由当事⼈按照⼀定的程序直接或间接选定的对争议事项进⾏仲裁的⼈,可以称为某⼀案件的仲裁员。

⼆、仲裁员的资格 (⼀)国家法律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仲裁是当事⼈意思⾃治的产物。

依据仲裁中当事⼈意思⾼度⾃治这⼀原则,当事⼈可以选择任何⼈担任仲裁员。

但是有些国家为了保证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通过⽴法对当事⼈的意思⾃治进⾏⼀定限制,规定必须具备⼀定条件的⼈才能担任仲裁员。

从各国对仲裁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看,各国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有宽有严。

规定较宽的如1986年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23条规定,任何有法律⾏为能⼒的⾃然⼈可被指定为仲裁员。

[2]再如,《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典》第743条第2款规定:“只有已经达到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为能⼒的⼈,才可以担任仲裁员”。

[3]也有些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得较为严格,如在西班⽛,在当事⼈约定依法仲裁争议的情况下,只有执业律师才能被选择为仲裁员。

[4]在这些国家中,我国是具有代表性的。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了相当具体明确的限定。

《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从事仲裁⼯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作并具有⾼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作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的。

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社会行为学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一个人 的道德水平与人的理想追求成正比,道德观 念形成并固化为个人追求和做人的信念是人 融入社会并健康成长的基础。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法治信念
法律人应成为社会人法治建设的模范,应 成为社会法治建设标杆。
❖ 2.仲裁员拒绝一方当事人找律师代表他; ❖ 3.一部分文件证据是意大利文,未翻译成英
语,仲裁庭有一个仲裁员不懂意文,纯粹依 赖其他仲裁员的解释;
早期英国法院认定的仲裁员的 “不良行为”
❖ 4.开完庭仲裁员接受新的证据材料; ❖ 5.仲裁员在双方尚未争辩的情况下就做出一
个中间裁决; ❖ 6.仲裁员自说自话,令裁决给予时,双方大
------拉德布鲁赫
(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独立、公正、廉洁 (1)仲裁员与案件,与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利益冲突。 (2)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提供
的利益和好处,包括被指定后和结案后。 (3)仲裁员不得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 (4)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
❖ 让法治成为法律人的内心确信 ❖ 让法治成为法律人的生活方式 ❖ 让法治成为法律人的价值观念 ❖ 让法治成为法律人的社会风尚
连云港仲裁事业发展理念
❖ 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 ❖ 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水准和国际化程度的仲裁机构 ❖ 一个追求卓越,不断创新,管理现代、高水平发展的仲
裁机构 ❖ 一个服务于亚欧陆桥、有一定地区影响力的仲裁机构 ❖ 我们认为历史可以改变和创造的,关键是我们要有这样
仲裁员的责任心。
基本要求
❖ 有勇气拒拒绝诱惑 ❖ 有勇气拒绝人情关系 ❖ 有勇气排除干扰,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

仲裁员管理规定(3篇)

仲裁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仲裁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的管理,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四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仲裁员资格第五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公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四)仲裁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仲裁员资格的取得:(一)通过仲裁员资格考试;(二)具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教授、副教授、研究员等职务或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三)仲裁机构认为符合仲裁员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仲裁员资格考试:(一)由仲裁机构组织实施;(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三)考试合格者,由仲裁机构颁发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仲裁员聘任第八条仲裁员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应当根据仲裁员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社会信誉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条仲裁员聘任程序:(一)仲裁机构发布聘任公告;(二)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三)仲裁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四)仲裁机构组织面试或考核;(五)仲裁机构决定聘任或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仲裁员聘任期限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四章仲裁员职责第十二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仲裁规则,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二)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公正、独立地发表仲裁意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五)仲裁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发现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服务规范化行为和用语

仲裁服务规范化行为和用语

仲裁服务规范化行为和用语为切实转变调解仲裁工作作风,本着"以人为本、用语规范、依法仲裁"的原则,制定仲裁工作服务规范化行为和用语如下:一、接待当事人的规范化行为和用语1、当事人到达仲裁院,负责接待的人员要面带微笑,及时向服务对象问候:你好!请坐!2、安排服务对象坐下后,接待人员应当说:请问你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帮助吗?二、庭审过程中的规范化行为和用语1、适用独任庭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主持庭审活动; 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活动,其他仲裁员需要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问的,应当事先征得首席仲裁员的同意。

2、仲裁庭成员主持庭审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擅自离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打击、讥讽、嘲笑、冷落、责备当事人和代理人。

3、仲裁庭审理案件,做到声音洪亮、口齿清楚、语速适中、理直气壮、严肃庄重。

仲裁庭用语原则上采用普通话,但因地区差异或者当事人特殊情况,应当以通俗易懂、正常交流为原则进行庭审。

4、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先入为主,不得暗示案件的裁决结果。

庭审时间较长的,仲裁庭可以宣布休庭,但应当规范用语,即:因"休庭的原因",现在宣布休庭10分钟。

休庭时间届满后,仲裁庭应当宣布复庭,即:休庭时间到,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入庭就坐,庭审程序继续进行。

三、裁决书的规范化用语1、"申请人诉称"部分,应当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代理人意见及当庭陈述等内容,简要、准确地归纳申请人的仲裁主张和仲裁请求。

2、"被申请人辩称"部分,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书、代理人意见及当庭陈述等内容,简要、准确地归纳被申请人的意见。

3、"证据认定"部分,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别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和确认,并写明确认的理由。

仲裁员着装礼仪行为规范指引

仲裁员着装礼仪行为规范指引

仲裁员开庭着装、行为礼仪指引
仲裁员开庭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应保持庄重、整洁、得体,举止文明,谨防过于随便。

着装指引:
1、头发应梳理整齐,发型端庄,勿浓妆。

2、男士应着正装,如西装、中山装、衬衫、西裤等。

女士服装应淡雅得体。

3、应穿皮鞋,不应穿运动鞋、旅游鞋、凉鞋、拖鞋等。

4、不应穿休闲装、茄克衫、T恤、运动服、牛仔服等比较随意的衣服。

行为指引:
1、必须准时到庭,不迟到早退或临时要求推迟开庭时间。

2、严禁接打手机、吸烟或做与庭审无关的事情。

3、应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避免倾向性语言,不得对当事人进行训斥或与当事人争吵。

4、避免开庭前后与一方当事人亲密交谈或向当事人索要、派发名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履⾏哪些义务依据《劳动⼈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仲裁员,要履⾏的义务包括: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等。

关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履⾏哪些义务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履⾏哪些义务1、仲裁员应当履⾏以下义务:(1)依法处理争议案件;(2)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合法权益;(3)严格执⾏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4)⾃觉接受监督;(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法律依据:《劳动⼈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条⼆、哪些⼈可以参加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归纳和总结现⾏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与现⾏规定⼀致,但在个别⽅⾯补充了新的规定:1、规定了当事⼈。

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当事⼈。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同时补充规定了新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单位为共同当事⼈。

2、规定了第三⼈。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规定了代理⼈。

(1)委托代理⼈。

当事⼈可以委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法定代理⼈。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3)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

依据《劳动⼈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仲裁员,要履⾏的义务包括: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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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树立仲裁员公正、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审理案件。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四条仲裁员应当熟悉仲裁程序及庭审方式,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五条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接受相关的考核。

第七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时,应当具有办理该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办理案件的时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者指定:(一)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二)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三)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任务的;(四)因为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五)尚有在审案件已超过审理期限未能审结的。

第八条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时,应当签署声明,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保持独立与公正,并且保证按时办理案件。

第九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示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在组庭前曾经私自会见了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事由。

前款第(三)项“其他利弊关系”系指:(一)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二)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曾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但离任不满两年的;(三)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四)担任过本案或者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条仲裁员受理案件后,应当确定办案时间。

国内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0日内,涉外案件应当自组庭30日内为首次开庭时间。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开庭前,首席仲裁员应当组织仲裁员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内容、重点和分工。

第十二条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审。

已知本人不能如期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以便及时调整补济。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工作。

自仲裁庭组庭后至案件审结前,仲裁员外出七日以上,应当提前告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并且告知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仲裁员不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私自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庭安排的地点进行,并且有秘书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客观、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询问语言应当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

除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事实查清前,不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当注重仪表,做到服装整洁,举止得体。

庭审时,不使用手机,不随意出入仲裁庭及从事其他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仲裁庭应当自最后一次开庭之日起30日内制作裁决书。

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应当在仲裁庭调解成立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2日内作出。

庭审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在当日或者最迟不超过五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裁决结果等裁决书的主要内容组织合议。

合议后,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由首席仲裁员指定的仲裁员应当根据合议内容在五日内拟制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八条仲裁员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员应当自收到裁决书草稿后,应当认真审阅,在3日内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首席仲裁员或者秘书,并在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上签名。

第十九条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及相关的商业秘密等,不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不询问本会其他案件情况,以及为当事人请客送礼、提供利益;不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应当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已任,积极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不发表与仲裁法律制度相悖的文章或言论,实事求是地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讲演,应当提前得到本会允诺。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在受聘任期内,职业、职务或者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或者长期出国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应当积极向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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