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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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工作总结

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工作总结

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不仅关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更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在此背景下,我们对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首先,我们认识到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对过去一段时间的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监狱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其次,我们也清晰地认识到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和教育,甚至有的人在外面继续犯罪。

这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也暴露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的不足之处。

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筛选和管理,确保只有真正具备改造条件的罪犯才能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最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法院、监狱、社会服务机构等多方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目标,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权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作者:郝虎林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特征;程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涉及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该制度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方式。

上述定义表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含义:第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在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未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司法实践表明,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适用最多的是第一种情况。

第三,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单位看,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的同时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决定的。

前者是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暂不收监执行,后者是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

第四,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主体是公安机关,同时,依靠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受各种因素影响,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判处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暂于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案件在宣判、送达、交付执行等相关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容易产生执法不严及罪犯脱管、漏管等现象,从而影响到刑罚制度的正常实施。

在此结合定远法院去年开展的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分析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定远法院通过对20xx年6月30日起至20xx年7月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明此类罪犯444人,其中宣告缓刑的罪犯305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37人;漏管罪犯49人占此类罪犯总数的1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告知义务履行不够。

刑事法官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一般只向被告人宣布判决或决定内容,而对予以监外执行后被告人应遵守的判决内容之外的法定义务或必要的守法提醒义务往往忽略或一言带过,使一些被告人容易产生获释后不受任何约束的认识偏差以及不主动接受监管的行为偏差。

2、刑事法律文书送达交付执行不规范。

羁押机关往往将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作释放罪犯的依据,而未将执行文书向真正的执行机关流转。

实践中,刑事审判部门对于向被告人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送达判决书的规定也执行不一,不同程序存在漏送、送错现象。

3、罪犯交付执行脱节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如何交付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关于交付执行的具体程序就显得混乱,实践中按照的关规定: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均可以允许自行到派出所报到。

但对如何确定哪些监外罪犯可以允许自行报到,缺乏具体的细则,事实上看守所的做法是接到人民法院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决即将罪犯释放,并告之其应当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报到,但很多的监外罪犯一出看守所就不知去向。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1、规定不明确。

首先是对刑事法官宣判时的告知义务缺乏统一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2021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问题与对策范文1

2021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问题与对策范文1

2021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问题与对
策范文
摘要
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上的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主义思想渗透到我国,为了与这一理念相适应,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应运而生。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变更执行方式在其设立以来起到了很大作用,是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符合国际上倡导的刑罚轻缓化原则。

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与比较,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篇文章首先基于我国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收集了国内外学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拟进行研究的方法;其次,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脉络和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定,指出了目前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本文的重中之重是根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扩大适用对象,弥补法律漏洞,使得执法机关可以有法可依,更进一步的保护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后续程序;通过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措施,以期能更有效的实施该制度。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行刑人道性;保外就医;检察监督。

《2024年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罪犯得到合理、公正的刑罚执行,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探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提供参考。

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 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罪犯暂时脱离监狱执行刑罚,如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等。

这一制度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促进其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执行标准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2. 存在的问题(1)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现象。

(2)执行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标准理解不一致,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3)监管力度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不力,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影响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其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司法公正和法律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

通过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严肃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建议1. 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应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滥用、误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加强审批程序,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2. 统一执行标准:应制定统一的暂予监外执行标准,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执行尺度,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加强监管力度: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其不脱管、不漏管。

同时,应加强与社区、家庭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参与对罪犯的监管和改造工作。

暂予监外执行人权理念回归及完善

暂予监外执行人权理念回归及完善

的情形相抵触时 , 对执行不允许 中断。俄罗斯联邦 刑事 执行 法典 中规 定 : 提 前免 于服 刑 的程序 中 , 被 判
刑人 因患 精神病 而 免 于 服 刑 的报 告 , 由执 行 刑 罚 的 机构 或机 关 的首长 向法 院 提 交 , 在 提交 上 述 报 告 的 同时, 向法 院送 交 医疗 委 员 会 的鉴定 和被 判 刑 人 个 人档 案 。被 判 刑 人 因患 其 他 重 病 而 免 于服 刑 的 报 告, 由执行 刑 罚 的 机 构 或 机 关 的 首 长 向法 院提 交 。
基 础 。 同时 , 就 法典 规 定暂 予监 外执 行 的模 糊 问题 , 提 出了相 关 建议 , 如: 罪犯 在 暂 予监 外执 行期 间
脱逃 , 其行为 已构成犯罪; 要明确不计入执行刑[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 人权理念; 监督机制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2 - 0 0 0 1 - 0 3
在提 交上 述报 告 的 同时 , 向法 院送 交 医疗 委 员 会 或
度。暂予监外执行是 自由刑执行 的一种变通 , 其显
示 了行 刑方 式 的灵 活 性 和行 刑 的社 会 主 义 人 道 性 , 体 现 了刑罚 执行 制度 人权 理念 的回归 。


中外 暂予 监外 执行 之 比较
劳动 医疗 鉴定 委员 会 的鉴 定 和 被判 刑 人 个 人 档案 。 报告 中 应 包 括 说 明 被 判 刑 人 在 服 刑 期 间 表 现 的
材料 。
从 上 述相关 法 律 条 文 中可 以发 现 , 我 国综 合 了 国外 各种 变更 执行 方 式 而 形 成 了 中 国特 色 的模式 , 将暂 予监 外执 行作 为特 殊刑 罚执行 制 度 。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曩墨囤盛竺型望型f叁箜!查塾叠暂予监外执行f l l i l i l度缺陷及其完善江文权李国坤摘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不仅是文明社会的一大体现,也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辨证统一。

但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制度已经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此制度的缺陷加以阐述,并浅议完善该制度的几个思路和方法,希望对研究该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监外执行自由刑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46.02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基本概念的界定暂予j瞒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t]Y t J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暂予髓外执行制度在执行对象、适/碍条件以及行”Ⅱi_::休三个方面具有其特定性。

从类型一J: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111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省、自治区、随辖市的舱狱管理局刈I-?i l l i}II I(J l l l l依据法定情形和法定程序决定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暂予监外执行是自山刑执行过程巾的变更执行制度,山J:改变了法院的原步-I Jl l罚,决定着罪犯的服刑期限、l l l l=I=I I i乘l l陵J l:0方式,也就成了司法腐败的易生环:1,。

『1暂予揽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虽然显示了行刑方x℃,t q灵活性和行刑l'l"Ji q:会主义人道性,但是“t_丁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的1:完善性,Ⅲ现了很多嬷待解决的问题。

对这些问题加以详尽叙述,并一一分析其原因,有助1:我们找到J E确的方法,完善这一制度。

因为实践bl!1)J:蜘I果政策讥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的牵扯。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对 研 究该 制度 有 所助 益。
关键词 监 外执 行 自由刑 法律监 督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 5 22 l)O0 60 10 — 9 (0 o l-4 —2 0 利 脱 离法律 惩处 , 以至 ‘ 暂 l J 执 行” l'  ̄b 实质 J : 变成 了“ 久监 永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l
多 的牵扯 。
方 向 确 , t 这利 体制益处 i 火 , f 很仃助 于删 家n 必 发达 , { 0 避免 很 治 贪官 污史 的J 能, { j 在起 诉裁 量时 控制 着 ” 判的入 l , { — Ⅲ庭支 持 J 公 i 1 代 表 家干 公众 利 , 刑 罚执 叫有监 督其 确执 行的 71  ̄, ] ¨ 在 耳 责, j 足 … 个 参与刑事 诉讼的 家机 哭 , { 权 小可 谓 人 。但 【 便如此 , 察机 父对 , J 1 J 检 暂 外执 仃的脓 督仍 …停 留/ 事后 临 i : 规 定该项 督 f -i 阏此 征如 此人 的空 f , 留 了哲 予 l J 执 仃j i  ̄i , ' l J i 7 { 就 t' (b t 督 暂 了1 外执 行制度 落 实过 l …现 这 么人的纰漏 , l 后 l { i I I f事 l 1


暂予 监外 执行 制度 基本溉 念 的界定
暂 予n 外执 行 , 在 足指 对被 判处 有 j徒J 或 抒拘 役 fq 孤 , J I l 『 】 J i f 三 具 外 执 行”“l ' l 实质 I '' J , ,J J  ̄人” "- , l1 i : 变成 了 白r人 。 i l 有 法律 定的 某种特 殊情况 , 不适 宜在 狱或者 拘役所 等场所 执 3 督 资源 有 限, 多人 少矛盾 l显 。 田执 行监 督的法 律 . 案 t 我 I  ̄ J 罚, 时采取 予关}1 种变通 执 行方法 。 该定义我 1 依 据 并未 形成休 系 , 律赋予 检 察机关 督u杖 , 限, TP 暂 J I l 的 从 『 J 法 j f I { 不能 保 证 可 以看 I 暂 予舱外执 1 , 度 执 行对象 、 川 条件 以及  ̄ J 1 J j 7b ' J 适 ]P - ' L 仆 雌 督 效果 。从 H 已有的 规定看 , 法律 临督 的规 定笼统 而概 括 ,

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式 交 接 执 行 造 成 了监 外执 行法 律 文 书 在 交 接 中 出 现 脱 节 ,
43 —

目前我 国暂予 监外 执行 制度存 在的问题 院进行病残 鉴定 , 则鉴定 的真实性 、 中立性将 会大 打折扣 ,
现象 。
2 疾 病 标 准 缺 乏 可操 作 性 .
体制上监狱 医院是隶属 于监狱 的 ,若按现行规 定由监狱 医 同时也极易 滋生虚假鉴定 、 行贿受贿 、 徇私舞弊 等司法腐 败
f ) 外 执行 出 现 “ 律 真 空 ”脱 管 、 管 现 象 突 出 三监 法 , 漏 虽 然 近几 年 由于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T作 在我 国相 继 开 展 , 监
孕、 患有严重 疾病等 )相较 于其他不具 有暂予 监外执 行情 ,
形 的 罪 犯 而 言 , 罚 就 得 不 公 平 , 势 必 有 违 刑 法 面 前 人 刑 这 人 平 等 原 则 , 终 导 致 刑 罚 执 行 权 威 的 疲 软 : 二 . 易 滋 最 第 容
作标 准 , 例如 “ 严重慢性疾 病” 的界 定 尚未清晰 , 等 缺乏可操 作性 ; 又如第 十条 规定 “ 他需保 外就 医的疾病 ” 而对 “ 其 , 其 他” 的不同理解 . 增加 了保 外就 医疾病 范围 的不 确定性 , 更 赋予了决定机关更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提供 了暗箱操作 、 力 权 寻租的适宜条件 , 极易滋 生徇私 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
f 对暂 予监 外执 行的定位 不准确 一)
目前 我 国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之 所 以 会 滋 生 司 法 腐 败 , 其 中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原 【 便 是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定 位 不 准 天 l
确。我国 目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的期间是被计 入实际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解读——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为切入点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解读——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为切入点

Vo 1 . 1 4 No . 2 Ap r . 2 01 3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解读
— —
以新 修 订 刑 事 诉 讼 法 为切 入 点
许 旭, 何 康①
( 湘 潭大 学 法学 院 , 湖 南 湘潭 4 1 1 1 0 0 )
[ 摘 要] 暂予监 外执 行是 我 国针 对被 告人或服刑人 员适用监禁刑的一个例外 的特 殊制度 , 在 1 9 9 6年刑事诉讼 法 里就

注 重对 罪犯 的人 权保 障 , 于 是我 国 的立 法 者 把 目光
投 向了一直 被大 家有所 忽 略 的无 期徒 刑 。 由于死 刑
的适用 条件 非 常严苛 , 所 以一旦 被 确定 判处 死刑 , 那
就意 味着被 告人 或 服刑人 员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是非 常大 的 , 基 于刑 事 法律 控 制 犯 罪 的 价值 追 求 和普 通 公 民朴 素的善 恶 因果 观 念 , 刑 事 诉讼 法并 没 有 向死 刑 犯 敞开希 望大 门。 而对 于 无 期徒 刑 犯 , 也 只有 在 符合“ 怀 孕 或 者 正 在 哺 乳 自己 婴儿 的妇 女 ” 这 种 情 况下 , 才享有 此 种 权 利 。这个 条件 根 本 出发 点 是 为 了保护 胎 儿或者 哺 乳期 婴 儿 的权 利 , 更 加 彰 显 了刑 诉法保 障人权 的理 念 。 ( 二) 生活 不能 自理 , 适 用 暂 予监 外 执行 不致 危
第1 4卷 第 2期 2 0 1 3年 4月
南 华 大 学 学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o u t h C h i n a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浅析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思考

浅析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思考

浅析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思考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活动。

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罪犯。

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加强了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予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检察监督和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外执行罪犯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往往被遗忘忽视,从而放松必要的防范和教育改造,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得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

一是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平衡,有的基层派出所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二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

监外执行罪犯档案、监督帮教考察小组不健全或没有建立,没有制定、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

三是逃避监管。

按照规定,罪犯监外执行后,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一部分有固定职业或固定住所的罪犯能自己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抄 送 的期 限 ( 践 中发 生 批 准 机 关 在 批 准 后 , 几 个 月 甚 至 实 过 半 年 以 后才 送 达 检 察 机 关 的情 况 , 的 甚 至 罪犯 都 已经 刑 满 , 有 使得检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 “ 民检察 院认 为暂予监外 执 。人 行不 当的 , 当 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一 个月以 内将书面意见送 应 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 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的机关接 到 人 民检 察 院 的 书 面 意 见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决 定 进 行 重 新 检 查 。 可见刑事诉讼法强调了事后监督的原则 , ” 事后监督 的不 收 稿 日期 :0 0 0 — 7 2 1— 2 0
暂 予 监外 执行 程序 的某 些 环节 还 不够 清 楚 。 有进 一步 明确 之必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程序方 面应 当进 一步 明确 当前暂 予监外 执行监督 中 存 在的问题 , 刑事诉讼 法》 原《 仅用 一个条 文即第 17条 , 5 对 暂予监外执行 的对 象 、条件和行刑 主体 等问题进行规定 , 没 有关于人 民检察 院法律 监督 方面 的内容 ,这显 然是个缺陷 。 19 9 6年新修订 的《 刑事 诉讼 法》 3个条 文 即第 2 4条 、 用 1 第 2 5条 和第 2 6条 , 1 1 分别 对暂予 监外执 行 的对象 、 件和 程 条
序 等 问题 进 行 规 定 , 别 是 第 2 5条 对 于 检 察 机 关 在 暂 予 监 特 1 外执行 中的法律监督 问题进 行补充 , 从而使这一制度在程 序 方面更加完善 。但 是 , 也正是在 这一环节上还有些不够 清楚
步” 一是事前同步监督。 : 驻所 检察人员对 每个需要 暂予 监外 执行罪犯 的病史 、 简历 、 情 、 现和刑 期要做 到 了如 指掌 。 案 表 二是事中同步监督。 要掌握罪犯 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 手续是否齐全 , 如发现存在 问题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 议。三是事后 同步监督 。检察机关接 到批 准暂予执行决定通 知书后 , 监所检 察部 门要根据事前 、 中监督 中的情 况 , 即 事 立 做出是否全面审查 的决定 。对于发现 的问题 , 执行机关 又没 有及时纠正的 , 可视 为暂予监外执行不 当 , 在全 面审查 期间 ,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行 程 序 ,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执 行 ( 华 最 关 中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1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33 有 明确 规定 , 第 5条 即对 于 被 判 处
相 结 合 和 人 道 主 义 的刑 事 政 策 ,有 利 于 对罪犯的教育 行犯 不致 再 危害社会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是 一 项 重 要 的刑
局 决 定 的 。前 者 是 在 作 出判 决 的 同 时 决 定 暂 不 收 监 执 行 。后 者 是 在 罪 犯 服刑 过
二 、 予 监 外 执行 的程 序 暂 如前所说 . 予监外执行有两种 , 暂 一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来 应 当 以监 禁 方 式 执 行 刑 罚 。因其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条 件 . 由作 出生 效 判 决 的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以 非 监 禁 方 式 执 行 刑 罚; 由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决 直

根 据 《 事 诉 讼 法 》 《 狱 法 》 关 刑 和 监 有
条 文 的 规 定 .所 谓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监 狱 法 中规 定 的变 更 刑 罚 执 行 的重 要 法 律 制 度 之 一 。它 是 指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役 的罪 犯 , 果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拘 如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或 者 是 怀 孕 或 正 在 哺 乳
的情 形 消 失 后 。 犯 刑 期 未 满 的 , 当及 罪 应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会 的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审 批 后 可 以不 在 监 狱 等 刑 罚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暂时执法机关决定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是采取监外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该制度旨在通过适用具体个案的具体对待原则,使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的罪犯得到更好的改造和教育,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并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

目前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制度标准不够明确具体。

暂予监外执行涉及到很多概念和要素的判断,但是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权力运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容易产生不公正的情况。

操作难度较高。

目前,该制度只适用于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微罪犯和危重病人等情况,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且如何确定监外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期限,都需要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

监管和后续跟踪不到位。

由于监外执行采取的是放管结合的方式,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管监督和对执行结果的评估不够充分,导致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改造和教育。

为了更好地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需要进一步明确制度的具体标准和适用范围。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能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且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素。

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个人素质、社会适应能力、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明确的框架内进行判断。

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操作规范和评估机制。

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操作水平和专业素养。

建立起监管和评估的机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保障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改造和教育。

要加强对于执行过程的公正审查。

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和审查力度,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相关部门和齐心协力,多方面努力。

监外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完善

监外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完善
由公安机关予 以监督 。对被判处剥夺 政治权利 的罪犯 , 由公
安机关执行 。作为 刑罚执 行机关 之一 的公 安机关 内部 未设
专 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 由警察或罪犯所在 单位或基层 组织负
责实施对 罪犯 的监 督 、 理 , 管 但后 二者仅 是起 配合作 用 。公 安机 关治安 任务繁 重 , 层公安警 力 紧张 , 人 、 、 基 在 财 物大流 通 的社会 转型 时期 , 些 非监禁 刑 的 服刑 罪犯 极 易失 控脱 这


监外执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判决书 、 裁定书 、 执行通知 书抄送人 民检 察院监所检察部 门, 造成检察机关不 能及时对 暂予监外执 行 罪犯建档列入执行监督范 围。 ( ) 二 监督管理不到位 , 监督 管理 不严 1 对被剥夺政治权 利罪犯 约束力不 强 。我 国《 法》 . 刑 规 定, 剥夺政治权 利是 在 主刑 执行 完毕 以后继 续执 行 的 附加 刑 。检察实践 中, 监督监管部门对于剥夺 政治权利 罪犯的监 督, 基本上处于 了解情况 , 听取 报告 的虚管状态 , 有具体 的 没 监 管措施 , 职能部 门的监管作用无法 体现 。由于罪 犯固有 的 自控力差 , 逞强好 胜 、 文化偏 低 、 纪淡 薄等特点 , 法 一旦 环境
罪犯 , 、 监狱 看守所应 当在 释放 罪犯前 一个 月将刑 满释放 通 知书 、 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附 加刑所 依据 的判决 书 , 抄送 罪犯 居住地县级 人民检察 院监 所检察 部 门。检察 实践 中, 审判机
关、 监狱机关 、 安机 关在做 上述决 定后 , 公 没有或不 及时将暂
3 根据《 . 意见》 五项规定 , 于裁定 假释 的 , 民法 院 第 对 人

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摘要]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宜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禁场所执行刑罚,可以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刑罚执行方法或执行场所的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的同级检察机关,主要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法律监督。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是罪犯在社区中矫正的内容之一,随着刑罚执行方式的变化,监外执行监督的规范化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崭新课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至二百五十八条进行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

三种适用情形为: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排除适用的情形为: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围绕社区矫正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应当“通过三个环节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

①(1)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针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须保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监外罪犯相关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转接工作,加大社区矫正异地执行的监督力度,避免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完善,异地被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从而造成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情况,发生脱管现象。

(2)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

在社区矫正期间,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从程序上进行监督检查。

浅议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议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议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摘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但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当前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我们探索有关对策,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对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尤为必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多次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依法纠正了一些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该项工作的依法进行。

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

笔者就在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浅谈有关对策。

一、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规定执行期限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均未规定执行期限。

这存有弊端:一会大大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使基层派出所放松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管理,造成脱管失控现象;二会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些罪犯就会故意拖延治病时间,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二)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配套措施缺位在实践中,由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既未成立鉴定机构,也未明确专门的鉴定人员,导致鉴定结论等同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门诊诊断证明。

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严重脱节,加上法律监督的缺位,导致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运行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现象。

(三)检察监督措施强制力不够,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措施作了规定,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监督措施尚不足以保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公正运行:第一,检察机关往往是仅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这只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监督,检察机关并不能同步监督。

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总结

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总结

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总结近年来,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监外执行是指对刑罚人员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在社会上接受监督和改造。

而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则是保障监外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情况。

首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监外执行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为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监外执行监督机构也在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同时兼顾公安、民政等多部门参与的监督体系。

其次,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逐步积累。

在实践中,监外执行监督机构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

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刑罚人员的社会帮教和心理疏导,引导其积极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刑罚人员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监外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效果逐步显现。

随着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刑罚人员得到了有效的社会帮教和心理疏导,成功融入社会,成为了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同时,监外执行监督工作也有效地防范了刑罚人员的再次犯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总的来说,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实践经验逐步积累,工作效果逐步显现。

但与此同时,监外执行监督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监督手段不够多样化,监督力度不够坚决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监督力度,不断提升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水平,为社会治安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最新年精选文档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最新年精选文档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发展初期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始于清朝。

1910年,清政府起草了我国第一部法律《大清监狱律草案》,后来因清政府被灭亡而没有颁布。

1913年北洋政府以《大清监狱律草案》为基础,制定并颁布了《中国民国监狱规则》。

随后,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此基础上又重新修订改为《中华民国监狱规则》。

该规则第18条规定,被送入监人如果有心神丧失者、正在患病,若收监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者、怀孕已达7个月的孕妇、分娩未满1个月的产妇、正患有急性传染病者,监狱可以拒收。

但是第19条又规定:“即若认为必要时,有上述情形的仍得暂行收监。

”1946年《监狱行刑法》第12条将这条修改为:“前项被拒绝收监的,应由法院斟酌情形,送交医院或交监护人或交适当处所。

”由上可见,这些规定是我国近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雏形。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发展中期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都作出了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1954年8月政务部通过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形,如第37条规定,如果收押犯人应当对犯人进行健康方面的检察,除了重大反革命罪犯或其他罪行重大的犯人外,具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有严重疾病在关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分娩未满6个月或怀孕的罪犯不许收押,应当由原押送机关斟酌情形,送往医院或者交给监护人或者安置到其他适当场所。

1954年伴随着《劳动改造条例》的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步入正轨,之后相关部门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作了明确规定,使之走上了法制轨道。

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保外就医的条件,适用对象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进一步完善1994年年底,我国第一部《监狱法》颁布实施,它从收监和服刑两方面具体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程序,确立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仅规定一条就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监督管理制度;199年《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文达到三条之多,对适用条件,对象及人民XX院的检察监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适用对象方面仍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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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的严格 监督 管理 , 基层组 织或 者罪犯 的原所 在单 位 协助 进行 监督 , 到对 监 外 罪 犯进 行教 育 改 造 , 达 实 现 刑 罚 目的报应 与特殊 预 防的辩证统 一 , 在确 保不 致 危 害社 会 的前提 下体 现原则性 与灵 活性相结 合 , 利 有
变更 执行 的重要 法律 制度 之一 , 现了立 法者重 视保 体 障人 权 的 良好 初 衷 , 而 , 一 项 有着 良好初 衷 的制 然 这 度 , 执行 中却 乏善可 陈 , 至饱 受诟 病 , 必要 对其 在 甚 有 进行 改革 和完 善 。
司法资 源 。

暂 予监 外执行 制 度设 置的初 衷
暂予监外 执行 制度 设 置 的初 衷 , 是立 法者在 设 就
置这 一制度 时 的出发 点 和 良好 愿望 以及所 考虑 的各
方面 因素 。立 法者 确 立 这 一 制 度 的理 由可 以概 括 为 如下几 个方 面 :
第 一 , 刑 的人道 性 。刑罚 的人道 性是 指刑罚 的 行
2 1 年 5月 01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un lo u n n Unv ri a i o o r a fY n a iest L w Edt n y i
Ma 2 1 y, 0 1 Vo. 4 No 3 12 .
第2 4卷
第 3期
文 章 编 号 :N 3—14/ 2 1 ) 3— 1— 6 C5 13 D(0 1 O 8 0
原 因
设 置暂 予监 外执 行 制 度 的初 衷应 该 是 毫无 疑 义
作 者 简介 : 晶 , 学博 士 , 津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津 ,0 37 ; 芳建 ,广 东 省人 民检 察 院广 州 铁 路 运输 分 院检 察 员( 张 法 天 天 30 8 ) 周 广州 50 8 ) 10 0 。
育改 造 , 而实 现刑 罚 的特 殊预 防 目的 。 从 第二 , 行刑 方式 的灵活性 。对 被判处监 禁刑 的罪
乳 自己婴 儿 的妇 女 , 者 生 活 不 能 自理 , 用 暂予 监 或 适 外 执行不致 危 害社会 的 , 依照 法定 程序 审批后 可 以不
在监 狱等刑 罚执 行场 所关 押 服刑 , 而放在社 会上 由公
了“ 刑权 让 渡 于 生 命权 、 康 权 ” 行 健 的现 代 法 治 理 念 和刑 罚 的感 化功 能 , 唤起 罪犯对 执行 刑罚 的认 同感 和
社会 , 并能够实现关押执行刑罚所要追求的教育改造 功 能。
二 、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执 行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暂
关 与群众 路线相 结合 的刑事 政策 , 在体现 司法人 文关 怀 的 同时 , 以确保 被暂予 监外执 行 的罪 犯不致 危 害 可

然是野蛮残酷的, 与人道主义相悖。对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 保外 就 医的罪犯 , 孕或 者正 在哺乳 自己婴儿 的 怀 罪犯 , 生活 不 能 自理 的罪 犯 适用 暂予 监 外执 行 , 现 体
因法定情 形而 被暂 予监外 执行 的罪犯 , 然没 有被关 虽
押 执行刑 罚 , 但通过 执行机 关 的严 格 管理 监督 和基层 组 织或者 罪犯 的原 所在单 位 的协 助监督 , 贯彻专 门机
能, 而监 管场所 医疗 护 理 条 件 相 对较 差 , 当其 因 此 而
无 法继续 关押 服刑 时 , 果 不 让 其 出监 接 受 救治 , 如 显

于 对罪犯 的教育 、 化 、 感 挽救 。而且 , 以监外替 代监 内
执 行刑 罚 , 一部 分 不致 再 危 害社 会 且需 要 就 医 、 将 待 产、 哺乳 及特 殊护 理 的罪 犯 放 到监 外 , 在监 管 场 所人 满 为患 的情 况下 , 利 于减 轻监 管压力 , 有 节约 有 限 的
第三 , 门机关 与群众 路线 相结合 的政策 性 。我 专 国一贯坚 持 的专 门机 关 与群 众 路线 相 结合 的刑 事政 策, 是在 同犯 罪分子 作斗争 的长期 司法 实践 中形 成 的 经 验总结 , 且 已经 被实 践 反 复证 明是 行 之 有 效 的。 而
设 置 与适 用都 应 当与人 的本 性相 符合 , 其基本 指导 思 想就是 要把犯 罪 人 当作 人 来 看 待 。在 创 制 和执 行 刑 罚方 面 , 考虑 人道性 是联 合 国有关 国际公 约 的 明确 规 定 。在 交付 收监执 行前 或关 押执 行刑 罚的过 程 中 , 罪 犯难免会 罹患 重大疾 病 , 也不 能 排除女犯 有怀 孕 的可
根 据《 事诉讼 法 》 监 狱 法》 刑 和《 有关 规 定 , 所谓 暂予监外 执行 , 是指 被判 处有期 徒 刑 、 拘役 的罪 犯 , 如
果 患有严 重疾 病需要 保外 就 医 , 者是怀 孕或 正在 哺 或
积极性 , 罪犯恢 复 受 刑 能力 时 , 够更 好 地 接受 教 待 能
实 践 与 探 索
浅 议 我 国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的完 善



周 芳 建
要: 暂予监 外执 行制 度是 刑罚 变更执 行 的重要 法律制度 之 一 , 现 了行 刑 的人 道 主义和行 刑 体
方 式的灵 活性 , 有利 于对 罪犯 的教 育、 感化 和 改造 , 然而 这项有 着 良好 初哀 的制度 , 在执 行 中日益暴 露 出种 种 问题 , 需要对 其进 行 改革和 完善 。 关键 词 : 暂予监 外执 行 ; 刑罚 变更执行 ; 中止执行 ; 外就 医 保
安机 关执行 并监 督 管 理 的刑 罚执 行 方 式 。它 是刑 罚
犯, 本应 关 押执行 刑 罚 而代 之 以非监 禁 的 方式 执 行 , 在坚 持刑罚 的强 制性 、 严厉 性 的前提 下 , 认 刑罚 执 承 行 过 程的客 观性 、 杂 性 和渐 进 性 , 复 通过 居 住地 公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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