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广告法对药品广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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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关于药学广告的规定,存在问题和怎么解决问题-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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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广告的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标准第七条规定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 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 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八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 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 《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 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8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 时废止。
关于药学广告 的规定,存在 问题和怎么解 决问题
10国贸(1)班 潘雪霏
药学广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药学广告的规定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 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 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 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 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 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版_2015年9月1日施行)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版_2015年9月1日施行)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解读

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解读

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解读药品广告是指企业为了宣传和推销药品而进行的各种宣传活动。

然而,由于药品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监管,以确保广告的真实、准确和合法性。

下面,我们将对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中国药品广告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药品广告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真实性原则: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药品的性能、功能、疗效和安全性。

2. 合法性原则: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引诱、欺骗、误导消费者。

3. 科学性原则: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基于科学、严谨的实验证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的宣传。

4. 安全性原则:药品广告必须注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不得含有对身体健康有直接威胁的内容。

5. 社会责任原则:药品广告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煽动、鼓励违法行为。

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药品广告,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药品广告的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

其中,以下几点值得关注:1. 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广告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注册备案。

2. 审查程序:药品广告必须在发布之前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核准。

广告主体需要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广告计划,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药品信息和资料。

3. 严禁虚假夸大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的内容。

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药品的真实性能和功能。

4. 禁止涉及特殊人群推广:药品广告不得针对儿童、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进行宣传。

5. 禁止药品广告销售药品外包装:药品广告不得直接销售药品,只能推广药品,不得包含购买、推销等行为。

三、《广告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针对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国家广告监管机构制定了《广告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对药品广告失信行为的管理。

药品广告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药品广告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按表现形式分类
药品广告可分为文字广告 、图像广告、视频广告等 。Leabharlann 02CATALOGUE
药品广告法律法规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01
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发布、审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药
品广告的基本法律。
《药品管理法》
02
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涉及药品广告的
规范和要求。
广告表现形式要求
广告表现形式应当健康、向上,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 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 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也不得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
视的内容。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 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得使消
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发布媒介要求
药品广告必须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在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或者以其 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刑事责任
如果违法药品广告涉及欺 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广 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可能承 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药品广告宣称能够“根治糖尿 病”,经查实该广告内容虚假, 广告主被处以罚款并下架广告。
案例二
某药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监 管部门要求广告主立即停止发布并 接受处理。
案例三
某药品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违反禁止性规定,广告主被处以行 政处罚并公开道歉。
未经审批或备案
药品广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或者未按照审批或备案的内 容进行发布。
违反禁止性规定
药品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宣传治疗癌症等严重疾病 、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

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与规范

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与规范

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与规范药品广告是一种重要的推广方式,可以向公众传达有关药品的信息和效果。

然而,药品广告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限制,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药品广告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与规范。

一、法律法规的约束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药品广告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药品广告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原则,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此外,广告还需要明确标示广告的真实性质,并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功效、主要成分和使用方法等重要信息。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是药品广告监管的主要法规,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药品广告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和主要成分等。

此外,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药品广告还需标注“谨遵医生或药师指导”“请仔细阅读说明书”等相关警示语,以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药品。

二、规范的限制1. 中华医学会《中成药临床应用规范》中华医学会发布了《中成药临床应用规范》,这是针对药品广告制定的专门规范。

根据该规范的要求,药品广告应以中文为主要语言,不得使用含有误导性的语言和图像。

广告还应准确地描述药品的功能、特点和适应症,并不得随意扩大药品的适用范围或功效。

2. 中国药品信息协会《药品广告宣传行为自律规范》中国药品信息协会发布了《药品广告宣传行为自律规范》,该规范对药品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范要求药品广告必须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传播信息,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广告也要避免使用过于惊悚或恐怖的图像和文字,以免对公众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三、药品广告的重要性药品广告是药品企业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但是,药品广告如果不受法律法规和规范的限制,就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当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还可能对公众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2015年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亮点解读

2015年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亮点解读

4. 互联网从业人员,无论是文案、运营、设计、推广、还是客服人员,都离不开广告 及宣传话术,熟悉广告法相关内容,能够更好的为品牌及销售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明确有关部门监管权和加强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办法》
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等其他 规范性文件
2
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的人格特征:名义、形象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 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增加至3到5倍,还有的广告费用难以计算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

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
1.《广告法》1994年版共6章49条,现2015年版变为6章75条,新增了33 2. 新增广告内容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 加到17种。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囊括了进来。原来这一 章叫广告准则,现在名称叫做广告内容准则。 3. 原来七种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类、酒类、化妆品。新增10 种:保健品、婴儿乳品、教育培训、有回报预期商品或服务、房地产、种植养 殖类、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未成年 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公益广告。

食品安全法涉及《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涉及《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涉及《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三条涉及广告法的条款和一条涉及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主要为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及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要求】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九章第一百四十条【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药械广告管理法规汇总(部分)

药械广告管理法规汇总(部分)

药械广告管理法规汇总(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保护广告受众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活动。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传递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注意宣传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三)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社会责任性的原则,不提倡过度食用;(四)尊重并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审查程序:(一)药品广告委员会的初审;(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审。

第六条对于药品广告的主体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七条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临床实际应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传递药品的适应症、使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二)不得编造疗效或者过度夸大疗效;(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四)药品广告中的营销手段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先进技术”“新颖”“独特”等性质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可靠,并且有国家鉴定、批准的文件支持。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应当对药品的主要适应症和限制情况进行如下说明:(一)适应症明确,禁止过度宣传;(二)限制情况包括剂型、用法、用量、服用时间及使用对象等;(三)特定的限制情况应当出来,如孕妇患者需遵医嘱。

第十条药品广告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减少或者增加人体器官结构或者功能的宣传;(二)宣称治愈或者一劳永逸的宣传;(三)使用未批准的治疗手段或者药物的宣传;(四)不当使用医学术语和标准的宣传;(五)不当引用临床实验结果的宣传。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夸大或者否定标准治疗的疗效;(二)擅自改变或者超越药品的使用范围;(三)严重出入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四)药品广告中使用影视明星和医生,涉及医疗和医学行为的广告,需注明其不构成诊断和医疗行为;(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民族文化和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当行为。

广告伦理与法规 (4)[32页]

广告伦理与法规 (4)[32页]
我国目前实行的广告行政审查分为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是 现在负责特殊商品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不是 新设一个单独的广告审查机关。
二、广告审查的法律依据
广告审查机关在对特殊商品广告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特殊商品广告管理的规定进 行。这些法律、法规有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务院 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 械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 告审查办法》;经与上述部门协商,国家工商总局制定 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7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进 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作为 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的补 充规定。上述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四种商 品广告进行审查的法规体系。
三、发布特殊商品广告的要求
广告主发布特殊商品广告,无论是利用自有媒介自行 发布,还是委托广告经营者、经由广告发布者发布都 必须在广告发布前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特殊商品的广告在发布前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是广告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立法过程中对我国现行广告审查制 度的一项重要变革。
本章概要
一、行政性审查 二、行政性审查程序 三、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自审 五、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节 行政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审查的 范围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直接规定 的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 品广告。

关于药学广告的规定,存在问题和怎么解决问题

关于药学广告的规定,存在问题和怎么解决问题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 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 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 保证等内容的;
药学广告的规定
❖ 第八条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 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 导下购买和使用”。
❖ 第九条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 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 容的广告。
(四)药品购销不规范,商业贿赂
严重,回扣风行
❖ 一提到药品回扣,人们通常都会联想到医药代表。打开电脑检索, 和医药代表有关的消息也多以负面为主,不是“黑幕”就是“暴 利”。我国第一批“医药代表”于1988年出现在中美施贵宝公 司。这些医药代表的职责当时并不是直接推销药品,而主要是做 学术推广。之后又有一些医生、药剂师、医学院教师开始加盟外 资制药公司,成为最早的专业医药代表。客观地说,中国的第一 批医药代表无论是基本素质还是专业基础都是十分优秀的。但是, 随着医药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国内制药企业纷纷仿效合资 企业的做法,大肆招揽医药代表,使很多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也 加入到这一行列。有些企业甚至鼓励医药代表采取不正当的推销 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时间形形色色的医药代表活跃于中国医 药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现在,药厂和医院行贿受贿行为 已是公开的秘密,造成药价高启,以江西一家制药厂生产的一种 名为清宁菊注射液的药品为例,供货价是每支1.5元,但到患者 手中最便宜是25元,甚至更高,药品的价格翻了十几倍。

新广告法医药保健品广告准则解读

新广告法医药保健品广告准则解读

②医药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与人的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世界各国都将其列入特殊 商品和服务,并制定严格的广告发布标准,以 确保这些商品和服务广告信息的真实、可靠, 不对消费者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 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表 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 说明治 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 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 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 者保证;
案例:某医院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宣称 “独创国际领先技术,非常安全,药到 病除,包治百病” 等。
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均具有较 强的专业性,在治病心切的情况下很 容易受广告宣传的影响。广告实践中, 不良商家和服务机构正是利用了患者 和消费者的这一弱势和心理,在广告 中大肆违法使用“包治百病”、“药 到病除”、“无毒无害”、“灵丹妙 药”、“祖传秘方”、“无效退款”、 “保险公司承保”等表示功效的断言 或者保证的,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 者保证;
(二)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案例:普通食品“奇果口服液”广告。 深圳市泰兴实业有限公司以新闻报道形 式,宣传“奇果口服液”具有降铅和治 疗脑轻微损伤综合症的作用,并以“香 港港桥集团出口,是国际少年儿童铅中 毒防铅基金会监制,质量放心”等。
(三)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 障健康所必需;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 或者保证; (二)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功能; (三)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 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 与药品、其他 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 利用广告代 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大众传播媒介主要分为两大类:印刷类和电子类。
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 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 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 领导人推荐、国家 XX 机关推荐、 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 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 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 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 精品团、单品团(必须 有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应对办法 从情感诉求上出发
例:旧广告法:一座XX广场一个城市中心 新广告法:我驻进城的心,你住进我的心
从广告创意出发
例:旧广告法:9月9日盛大开盘/耀世开盘 新广告法:如果9月9日街上没人,别担心,他们可能来这了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 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广告法修订重点条文解读

广告法修订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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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四、对广告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涉及条文: 第31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 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对公司影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 正当竞争,这就要求公司在进行产品推广或通过产品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 宣传时,避免被认为不正当竞争。
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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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六、明确互联网广告规则
涉及条文:广告法43、44、45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 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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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八、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的处罚责任—广告法第55/70条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 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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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七、补充完善部分广告准则
涉及条文:广告法16、21-26条(具体条文参见法条) 涉及医药及医疗器械、农药兽药、教育、酒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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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医疗广告不能含有哪些内容?

【新广告法】医疗广告不能含有哪些内容?

【新⼴告法】医疗⼴告不能含有哪些内容?
对于【新⼴告法】医疗⼴告不能含有哪些内容?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根据2015年新版《中华⼈民共和国⼴告法第⼗六、⼗七条法则规定医疗类⼴告细则如下:
新⼴告法:
第⼗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药品⼴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药⼴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阅读”,⾮处⽅药⼴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

推荐给个⼈⾃⽤的医疗器械的⼴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告外,禁⽌其他任何⼴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医疗⽤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语。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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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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