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版_201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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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禁用词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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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禁用词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有哪些禁用的词汇?下面店铺分享了广告法禁用词汇查询,一起来了解吧。

广告法禁用词汇查询一(一)标题通用类的禁用词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二)行业通用类的禁用词1、教育类:(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2、房产类:(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3、化妆品: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2015-04-25《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比

新法增加互联网广告的部分要求,如弹出广告的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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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版本内容差异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
新法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和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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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
旧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新版五十五、五十六条, 1.新法明确监督管理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 2.1新法第56条顺应消法44、45条以及新食安法131条的第三方先行赔付原则; 2.2新法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3.新法第57至59条、61至65条为更新项,是违反第二章、第三章条款的具体处罚措施;
1995版广告法与2015版广告法对比
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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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版本整体差异
二、两版本内容差异 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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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1.新法将无明确费用的商业广告也列为本法范畴; 2.新法增加广告代言人的描述; 第六条, 规定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主 广告准则/广告内容准则 :
1.旧法第七条&新法第九条,
新法禁止内容增加军队、国安信息,增加“赌博”,增加文化遗产保护
2.旧法第十三条&新法第十四条, 增加广播、电视台需对广告时长明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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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广告准则/广告内容准则 :
新法增加虚假广告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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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两版本对比Excel附件:
请在普通视图下双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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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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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广告活动/广告行为规范 :

使用中英文违反广告法

使用中英文违反广告法

使用中英文违反广告法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开始实施。

除了童星不能代言,药品禁止明星代言外,还设置了一个巨大的词库,许多极限词语都将不能出现在广告词中。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

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

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对人们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2015年9月新广告法正式实施的亮点和影响分析如下:2015广告法不能碰的禁忌新版《广告法》亮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负连带责任不满10周岁儿童不能代言广告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意味着像Kimi、天天等不满10岁的小童星代言的广告将告别屏幕。

张国华表示,不能做代言,并不是说不能参与表演。

但如果商家以表演来掩盖代言,也不会被允许。

至于是表演还是代言,要从其和产品的辨识度,时间的长短以及酬劳等方面综合考量。

互联网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新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更多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广告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名医坐诊、纯天然疗效、包治百病……近年来,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还是报纸、电视、网络平台上,各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并借助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等渠道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

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完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自2001年11月,广告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

本章主要介绍广告法的历次修订内容。

第二章广告主体广告法第二章主要围绕广告主体的规范进行修订。

1. 阐明广告主体的范围2015年修订后,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广告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强化广告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广告法规定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

同时,广告主体还需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误导、欺骗或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广告内容广告法第三章主要围绕广告内容的规范进行修订。

1. 规定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信息。

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法律责任。

2. 禁止特定广告行为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特定广告行为,如使用不符合事实的宣传手法,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此外,禁止利用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并规定了违法广告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广告发布广告法第四章主要涉及广告发布的规范。

1. 强化广告发布者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负责。

同时,广告发布者还需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广告。

2. 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广告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广告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规定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广告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广告促销广告法第五章主要关注广告促销活动的规范。

1. 强调广告促销的合法性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促销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不得虚假宣传或搞虚假降价等诱导消费行为。

2. 加强广告促销的监管广告法规定广告促销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对于违法违规的广告促销行为,将追究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其目的是规范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法案在其颁布后经历了多次修订。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历次修订内容。

第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对广告法进行了全面更新和修改。

这次修订主要强
调了广告主体责任、广告审查制度及广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广告主体责任部分明确规定广告主体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消费者。

此外,该修订还增加了对虚假广告、低俗广告以及儿童广告的监管措施。

第二次修订是在2015年,这次修订对广告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修订
后的广告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更新:加强广告诚信、改进广告自律、增加监管措施以及加强法律责任。

修订后,对虚假广告、夸大宣传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广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次修订是在2021年,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修订后的广告法对广告行业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改进。

其中,修订加强了对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健康保健品广告、烟草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此外,修订还对广告主体的责任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强调广告主体应承担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历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对广告主体责任、虚假
广告、广告审查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的更新和完善。

这些修订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法的不断修订也体现了我国对广告行业的重视并不断与时俱进的态度。

2015年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亮点解读

2015年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亮点解读

4. 互联网从业人员,无论是文案、运营、设计、推广、还是客服人员,都离不开广告 及宣传话术,熟悉广告法相关内容,能够更好的为品牌及销售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明确有关部门监管权和加强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办法》
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等其他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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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的人格特征:名义、形象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 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增加至3到5倍,还有的广告费用难以计算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

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
1.《广告法》1994年版共6章49条,现2015年版变为6章75条,新增了33 2. 新增广告内容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 加到17种。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囊括了进来。原来这一 章叫广告准则,现在名称叫做广告内容准则。 3. 原来七种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类、酒类、化妆品。新增10 种:保健品、婴儿乳品、教育培训、有回报预期商品或服务、房地产、种植养 殖类、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未成年 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公益广告。

食品安全法涉及《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涉及《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涉及《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三条涉及广告法的条款和一条涉及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主要为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及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要求】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九章第一百四十条【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大众传播媒介主要分为两大类:印刷类和电子类。
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 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 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 领导人推荐、国家 XX 机关推荐、 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 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 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 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 精品团、单品团(必须 有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应对办法 从情感诉求上出发
例:旧广告法:一座XX广场一个城市中心 新广告法:我驻进城的心,你住进我的心
从广告创意出发
例:旧广告法:9月9日盛大开盘/耀世开盘 新广告法:如果9月9日街上没人,别担心,他们可能来这了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 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年9月1起)严禁使用极限用语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4、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5、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6、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7、防癌;抗癌;8、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9、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10、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11、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妊娠纹;12、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生发止脱;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13、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14、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15、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16、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17、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18、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19、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20、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21、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22、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母婴行业重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母婴行业重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最高级(最X)、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2、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3、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6、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条款:1、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2、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2015新广告法极限用语违禁词一览表

2015新广告法极限用语违禁词一览表

2015新⼴告法极限⽤语违禁词⼀览表2015新⼴告法极限⽤语违禁词⼀览表2015年09⽉28⽇来源:北京本地宝综合报道【导语】:新⼴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国家级、最⾼级、最佳等⽤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的解释范围空间。

9⽉1⽇起新⼴告法全⾯实施,按照新法规,⼴告中不得“使⽤国家级、最⾼级、最佳等⽤语”,部分⼿机⼚商有可能在这⼀轮新法规推⾏过程中倒下。

因此,这项法规也被另类的解读为“将⼿机⾏业的撕逼扼杀在摇篮⾥”。

什么样的⾏为会被罚? 新⼴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国家级、最⾼级、最佳等⽤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的解释范围间。

我们查阅了⼀下相关的资料,1997年8⽉8⽇的《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告语中是否属于“最⾼级”、“最佳”等⽤语问题的答复》这份资料中,将极品依次归类为绝对化⽤语范畴,于是在坊间就传出了这样⼀份绝对化⽤语表单: “国家级、世界级、最⾼级、最佳、最⼤、唯⼀、⾸个、⾸选、最好、精确、顶级、最⾼、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绝对、独家、⾸家、最先进、第⼀品牌、⾦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销量第⼀、全球⾸发、全⽹⾸发、世界领先、顶级⼯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领袖品牌、独⼀⽆⼆、独家、绝⽆仅有、前⽆古⼈、史⽆前例、万能”。

⼤致整理了⼀下,带有“最、⼀、级/极、⾸/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语,进⽽撞在新《⼴告法》的枪⼝上,注意是有可能,⽽不是⼀定。

(插播⼀条科普⼴告) 极限⽤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20万起步,最⾼100万元(详见新⼴告法57条)。

简述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的特色

简述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的特色

简述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的特色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色:
1. 推进广告监管力度加强:新修订的《广告法》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了对广告内容的监管,对虚假广告、误导性广告、教唆违法广告等多种不良广告行为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2. 强化了广告商业宣传责任:新修订的《广告法》要求广告主体负有审慎义务,要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广告内容负责。

广告商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宣传,对于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3. 增加了网络广告规范管理: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于网络广告增加了相应规范管理,规定了网络广告发布的基本要求。

对于侵犯用户权益的网络广告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网络广告的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进行了规定。

4. 提升了广告审批制度:新修订的《广告法》对广告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对于一些非特定对象的广告进行了自主申报的审批制度。

通过简化广告审批流程,提高广告审批效率。

5. 加强了广告自律和行业规范:新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制定广告行业自律规范,并对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加强了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提高了广告行业的专业化水平。

总体来说,新修订的《广告法》在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和规范、提升广告审批效率、推动广告行业自律、保护广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显著特色,为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文案宣传违禁用语-适用于新广告法

文案宣传违禁用语-适用于新广告法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年 9月 1起)* 与“最”、“一”、“级 / 极”、“首 / 家/ 国”等相关宣传用词均为禁用词严禁使用极限用语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将“最好”,更替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 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为“更好”;等。

将“极具” 更替为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新“至具”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资深、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违禁权威性词语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 XXX领导人推荐、国家 XX机关推荐、国家 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

微信等自媒体中严禁使用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 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可将“点击有惊点击XX词语“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喜”更替为“查看更多 ...”严禁使用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刺激消费词语抢”“抢疯了”等词语。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共100分)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14.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15.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详解

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三至四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八至十倍的罚款。

(二)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农药、兽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招商投资理财等,下同)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广告费用低于一万元的,处广告费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的,处广告费四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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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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