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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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12]
清代官员任职亲属回避,分类更加合理,列举更加明确,制度更加完善。1.关于任职亲属回避。康熙朝规定,同一衙门中,笔帖式以上,京官部院尚书侍郎以下,嫡亲祖孙、父子、叔伯、兄弟,母与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婚姻甥同在,令官小者回避;若同衙门同官,令后进者回避。外官中,凡是涉及刑名钱谷考核纠参的,只要是同族关系,不分远近,官小者回避。
自康熙以来,清王朝严格执行对亲属回避的规定,如乾隆年间的冯光熊,朝廷任用为贵州巡抚,而其子冯巩又在贵州开州供职。吏部根据父子同地任职回避规定,改调其子冯巩为云南宁州任职。不久后,冯光熊又被调到滇抚任职,吏部于是又将冯巩调回贵州任职。在乾隆朝,作为回避制度执行的界限,把姻亲细分为直系的“本属”和旁系的“隔属”两类。为了保证姻亲回避制度的执行,较远的旁系“隔属”姻亲无须回避,而翁婿、郎舅、外祖父与外孙、姨甥、姑夫等直接的“本属”姻亲亲属,必须回避。乾隆三十九年又规定:“定本省盐场批验大使只令商籍回避。浙江巡抚三宝条奏:‘盐场大使、批验所大使,如止籍隶本省,并非商籍者,仍照旧毋庸回避。若系商籍之员,于起文起选时,在文结内声明某省商籍,咨部注册,以凭查核、回避。’从之。”[13]光绪朝禁令,官员任职,只要在其管辖地有五服以内亲族寄籍聚居就要回避:“系属聚族而居,业已成材者,应令回避,以别府之缺酌量对调”。[14]2.“师生故朋”的回避。前朝历代的师生回避只限于科举考试中,清代突破了这一领域的规定,规定在科举考试等中形成的师生关系,在以后的任职中均要回避。3.清朝创造性地设立了“刑名幕友”的回避制度。因为官员的智囊类宾主朋友等人物(俗称幕友或幕宾)参与机要等重大政治活动,对官员影响巨大,于是在清朝雍正、乾隆、嘉庆年间都做出规定,各省督抚每年报奏幕友或幕宾的姓名、出身、人品事迹等,并且规定入幕五年必须更换。嘉庆年间上谕,各省督抚不得留属员入幕,也不得任用幕宾为本身的下属官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师生故朋”、“刑名幕友”,在任职时都是按亲属回避标准规定的。
二、当代国外和我国澳门地区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规定
笔者梳理了中国传统社会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规定,同时也搜集了一些国外和我国澳门地区的亲属回避规定,以供我国立法参考:1.在亲属回避方面。瑞士《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行政组织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近亲”解释为:联姻直系亲属、第四亲等内的旁系亲属以及姐妹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和名义上认作近亲的人。并且规定:有父子、兄弟、叔侄关系的“近亲”,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15]同时规定具有此类“近亲”关系的也不得同时任以下职务:联邦委员与联邦办公厅正副主任之间;联邦委员与其主管的秘书长之间;联邦委员与其领导的总局长
李志明: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