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一
、
传统社 会官吏任职 回避制度 亲属范围规定
员 回避制度 的初始 萌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回避制度 正式 形成的时期是东汉 。西汉成帝 时
所谓回避制度 , 是指 国家 在官员人事管理 中, 对 官员选拔 、任用和执行公务等活动 制定的一系列禁
止性或 限制性条令政策 。 目的是针对 当事人既定 的 社会 关系 网,防范 当事人利用这些 关系网和行政 岗 位徇私舞弊 , 从而保 障国家行 政行为 的公正 、 严 明和 廉洁 。而官员社会关 系网中,亲属 又是回避制度规 范的重 点。本文所谓 亲属,是指 自然人之间基于婚 姻、血 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 的身份 关系 。亲属关系
也制 定 了许 多回避制 度 。如 :“ 宗 室子弟无得 在公 位” ; … “ 宗室不宜典三河” ( 为防止宗室干政, 限制宗室
在京畿之地河 东、 河 内、 河南三郡 , 即“ 三河” 任 职) ; “ 禁侍 中、 尚书 中丞子弟不得 为吏察孝廉 ” ; ‘ 王舅不 宜备九卿” ; 等等。 到东汉桓 帝时 , 我 国古代历史上 第一部 官吏任用 回避法—— 《 三互法》颁布 。《 三互 法》 规 定: “ 初, 朝议以州郡 相党 , 人情 比周 , 及制婚姻 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 临, 不得交互 为官。 ” “ 这 些制度 , 都是 为了限制官吏亲属对职务行为 的干预 , 保障 官吏职 务行为的纯洁性 。
我 国公务 员任职 回避 制度 亲属范 围的界定
李志明
( 1 . 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 法学 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2 . 湖北第二师 范学院, 湖 北 武汉 4 3 0 2 0 5 )
公务员回避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公务员回避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在我国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国家机关干部以及国企工作人员都将视为公务员。
在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中,公务员应当实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中就包括公务员回避的相关规定。
为保证相关政策和事务的绝对性,一般情况下,公务员与自己的家属是不能在同意机关进行工作的。
在我国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国家机关干部以及国企工作人员都将视为公务员。
在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中,公务员应当实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中就包括公务员回避的相关规定。
为保证相关政策和事务的绝对性,一般情况下,公务员与自己的家属是不能在同意机关进行工作的。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公务员回避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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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之后的第一方面选择就是考取公务员,因为毕竟公务员工作比较稳定,而且待遇也是比较丰厚的,那么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公务员法律当中第68条,主要是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存在着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担任方面有一定限制。
一、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任职回避的概念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
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二、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考试等等,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
▲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考试等等,想要知道具体怎么分辨,就要先清楚了解亲属都是哪些。
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也不可以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够担任对方领导职务单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关的监察工作。
这些职务内容不难看出都是息息相关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滥用职权。
所以都要回避才行。
另外还要比较特殊的职务就是公务员,公务员也是需要进行回避制度,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为亲属谋私盈利对其任职的职位执行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下面进行稍微详细的说明一下,关于任职回避,又叫做职务回避,凡是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的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的,直系血亲关系的,其中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等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等。
这些人回避的职务包括:同一个单位担任双方直接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其中一人担任的领导职务单位从事组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
总的来说,亲属回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公务人员之间在工作之中,利用这种亲属关系进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可能性。
所以说,如果自己家里面有亲属在担任上述的这些职位,尤其是公务人员比较特殊,一般的其他工作单位或者岗位对于亲属回避制度可能要求的并不多,但是公务人员不一样,要明白重要性,公务人员是属于国家机关的,那么自己在报考公务员或者其他工作职位的时候就要先了解清楚亲属回避制度,这样才能避免造成很大的损失。
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考察组成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报考者不得报考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中,亲属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亲属回避制度的核心在于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在事业单位中,工作的职责和权力涉及到公共资源的分配、决策的制定以及服务的提供,如果亲属关系介入其中,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出现,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利益。
亲属回避制度通常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是任职回避,即亲属关系的双方不能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能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例如,父亲不能是儿子的直接上级领导,夫妻双方不能在同一财务部门工作。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工作中出现偏袒、特殊照顾等不公平现象,确保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公务回避。
当涉及到具体的工作事务时,如果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比如在项目招标、人员招聘、考核评价等工作中,如果存在亲属参与,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平性。
另外,还有地域回避的情况。
在一些特定的工作岗位,特别是与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岗位,为了避免亲属关系和地方势力对工作的干扰,可能会要求工作人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进行回避。
实施亲属回避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组织管理的角度看,它有助于优化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通过避免亲属关系带来的复杂人际问题,能够使工作分工更加合理,职责更加明确,减少内部矛盾和冲突。
从廉政建设的角度来说,亲属回避制度能够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它切断了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的渠道,降低了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风险,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对于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而言,亲属回避制度保障了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众能够感受到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是基于客观标准和公正原则,而不是受到亲属关系的影响,从而增强对公共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公职人员职务回避管理办法
**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回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防止利益冲突,加强全市**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回避包括:(一)任职回避,即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在特定单位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岗位;(二)地域回避,即特定领导干部不得在特定地域任职;(三)公务回避,即**人员不得参与处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公务,也不得对该公务施加影响。
第四条**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
第五条**人员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一方担任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在其直接分管的内设机构中任职。
第六条**人员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其他第三方认为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向任免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提出,或者任免机关人事教育部门认为可能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直接启动回避处理程序.(二)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进行调查审核,并听取**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三)需要回避的,人事教育部门向局党组提出予以调整建议。
2012司法测试行政法重点解读-回避制度
2012司法测试行政法重点解读: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分为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以下内容是需要记忆的:1. 任职回避(第68、69条)(1)近亲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①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此处的同一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不得在同一政府的双重领导类职能部门分别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垂直领导类职能部门除外。
比如兄弟二人中哥哥担任县公安局局长,则弟弟不得担任县财政局长、县教育局长等同样隶属于县长的职务,相反,弟弟可以担任县国税局长,因为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职能部门,县国税局长不归县长直接领导。
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
①重点掌握其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乡、县级两级领导职务。
②注意例外规定:自治县县长和民族乡乡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 公务回避(第70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2)或者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3)或者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应当回避。
3. 离职回避(第102条)。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有违反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双罚制)。
法律敎育网此外,大家要注意:(1)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的为本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他人员无权申请。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有哪些_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2)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有哪些_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2)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 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
新中国成⽴后,由于种种原因⼀段时期内未能建⽴起回避制度,这给⼈事管理造成了不少消极影响。
为此,通过建⽴公务员回避制度,努⼒消除亲属聚集所产⽣的弊端,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内部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具有重⼤意义。
1.实⾏回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 在我国,⼈们历来重视⾎缘关系和准⾎缘的亲朋关系,这已渗透到社会⽣活的各个领域。
中国传统⽂化的⼀个显著特点就是⼗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
从“三纲五常”的道德标准到“天下⼀家”的信念,都可看出这些⾎缘关系在我国社会⽣活中的重⼤影响。
今天它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淡化,因此,实⾏以限制⾎缘关系为主的回避制度,对于消除其在政治、社会活动中的消极影响,保证国家⾏政⼯作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2.实⾏回避制度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事管理制度相适应 现代⼈事管理旨在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每个⼯作⼈员秉公办事和依法办事,全⼼全意为⼈民服务。
⽽亲属聚集则容易出现以某种亲属关系为主的形形⾊⾊的“⼩团体”,这些亲属派系之间,常常会在涉及个⼈利益问题上产⽣⽭盾,破坏部门内部的整体协调,使内部⼈际关系复杂化。
⼯作上互相牵制和⼲扰,影响⼯作的正常开展,难以取得好的⼯作效果。
为此,应通过建⽴和实⾏公务员回避制度,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在同⼀部门或单位任职,净化内部的⼈际关系,避免各种亲属关系的影响,严格遵循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作的正常⾼效运转。
此外,回避制度的建⽴,可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现代管理创造条件,并切实做到选贤任能、量才录⽤。
3.实⾏回避制度是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的⼀项重要措施 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的⼀项长期战略任务,要搞好廉政建设,就要通过建⽴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务⼈员的⾏为,保证其客观公正地⾏使⾃⼰的职权。
央企亲属回避制度
央企亲属回避制度是指在中国国有企业中,为了避免因亲属关系而影响企业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管理效率,规定企业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岗位或者关联企业工作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央企应当建立亲属回避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回避管理。
具体来说,央企的亲属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禁止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担任同一单位、部门、岗位或者关联企业的领导、管理和关键岗位;
2. 对于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建立健全回避管理制度,对违反回避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央企亲属回避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避免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不公平和不当行为,保障企业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管理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形象。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个人私利的干扰,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原则,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益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与公务职责无关的经济活动。
公务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与职务相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投资和经商活动。
公务员在处理工作事务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因私徇情,不得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亲属回避公务员应当回避与直系亲属、配偶、与直系亲属、配偶有姻亲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交往。
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父母及自己的其他亲属谋取任职或者经济利益,不得与亲属共同经营企业,不得在亲属经营的企业中担任涉及公务的职务。
三、地域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地域回避原则,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公务员应当回避与其工作所在地有经济关联的单位或域内企业进行利益交往,不得在工作所在地从事与行使职权相关的经济活动。
四、事项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遵守事项回避原则。
公务员不得参与与其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有利益关联的活动,不得在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事项上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时间回避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时、及时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影响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调整。
公务员应当回避与自己工作任务相关的时间冲突,不得利用公共资源抽调时间用于自己私人事务。
六、信息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信息回避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公务员应当保密与公务相关的机密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利用商业秘密谋求私利。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以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推进政府廉洁从政、建设廉洁政府作出应有贡献。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
Ability not worthy of ambition is the root of all annoyan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考试等等,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
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考试等等,想要知道具体怎么分辨,就要先清楚了解亲属都是哪些。
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也不可以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够担任对方领导职务单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关的监察工作。
这些职务内容不难看出都是息息相关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滥用职权。
所以都要回避才行。
另外还要比较特殊的职务就是公务员,公务员也是需要进行回避制度,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为亲属谋私盈利对其任职的职位执行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下面进行稍微详细的说明一下,关于任职回避,又叫做职务回避,凡是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的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的,直系血亲关系的,其中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等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等。
这些人回避的职务包括:同一个单位担任双方直接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其中一人担任的领导职务单位从事组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
总的来说,亲属回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公务人员之间在工作之中,利用这种亲属关系进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可能性。
所以说,如果自己家里面有亲属在担任上述的这些职位,尤其是公务人员比较特殊,一般的其他工作单位或者岗位对于亲属回避制度可能要求的并不多,但是公务人员不一样,要明白重要性,公务人员是属于国家机关的,那么自己在报考公务员或者其他工作职位的时候就要先了解清楚亲属回避制度,这样才能避免造成很大的损失。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一、任职回避的概念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
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二、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
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上溯至父母、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皆为旁系血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公务员之间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务员在人事选拔、执行公务等方面排除亲情干扰,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但是,实际生活中,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范围非常广泛,一味强调排除任何亲属关系有时很难做到,也没有必要。
因此,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根据本条规定,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在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人员管理回避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因亲属关系、利益关联等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决策和不公平待遇,从而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秩序和公信力。
一、亲属关系回避亲属关系回避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
在招聘环节,如果招聘人员与应聘人员存在上述亲属关系,招聘人员应当回避。
这是为了避免在招聘过程中出现偏袒、照顾等不公平现象,确保招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样,在人员晋升、岗位调配等方面,若涉及到亲属关系,相关人员也应主动回避。
例如,某事业单位有一个重要的管理岗位空缺,需要进行内部选拔晋升。
如果参与选拔决策的领导与某位候选人员存在亲属关系,该领导就应当回避此次选拔工作,以保证选拔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利益关联回避除了亲属关系,利益关联也是回避规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利益关联包括经济利益、业务往来等方面。
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到与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比如,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如果负责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可能会影响采购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时就需要进行回避。
此外,在业务合作、项目审批等方面,如果工作人员与相关方存在利益关联,也应当回避。
这种回避机制有助于防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保障事业单位的公共利益。
三、地域回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地域回避也是必要的。
例如,对于某些涉及地方利益、容易受到地方人情关系影响的岗位,可能会实行地域回避制度。
比如,在基层事业单位中,负责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工作的人员,如果其本人或亲属在当地拥有大量土地或房产,可能会因为自身利益而影响工作的公正性,此时就需要考虑实行地域回避。
四、回避程序与监督为了确保回避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相应的回避程序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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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12]
清代官员任职亲属回避,分类更加合理,列举更加明确,制度更加完善。
1.关于任职亲属回避。
康熙朝规定,同一衙门中,笔帖式以上,京官部院尚书侍郎以下,嫡亲祖孙、父子、叔伯、兄弟,母与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婚姻甥同在,令官小者回避;若同衙门同官,令后进者回避。
外官中,凡是涉及刑名钱谷考核纠参的,只要是同族关系,不分远近,官小者回避。
自康熙以来,清王朝严格执行对亲属回避的规定,如乾隆年间的冯光熊,朝廷任用为贵州巡抚,而其子冯巩又在贵州开州供职。
吏部根据父子同地任职回避规定,改调其子冯巩为云南宁州任职。
不久后,冯光熊又被调到滇抚任职,吏部于是又将冯巩调回贵州任职。
在乾隆朝,作为回避制度执行的界限,把姻亲细分为直系的“本属”和旁系的“隔属”两类。
为了保证姻亲回避制度的执行,较远的旁系“隔属”姻亲无须回避,而翁婿、郎舅、外祖父与外孙、姨甥、姑夫等直接的“本属”姻亲亲属,必须回避。
乾隆三十九年又规定:“定本省盐场批验大使只令商籍回避。
浙江巡抚三宝条奏:‘盐场大使、批验所大使,如止籍隶本省,并非商籍者,仍照旧毋庸回避。
若系商籍之员,于起文起选时,在文结内声明某省商籍,咨部注册,以凭查核、回避。
’从之。
”[13]光绪朝禁令,官员任职,只要在其管辖地有五服以内亲族寄籍聚居就要回避:“系属聚族而居,业已成材者,应令回避,以别府之缺酌量对调”。
[14]2.“师生故朋”的回避。
前朝历代的师生回避只限于科举考试中,清代突破了这一领域的规定,规定在科举考试等中形成的师生关系,在以后的任职中均要回避。
3.清朝创造性地设立了“刑名幕友”的回避制度。
因为官员的智囊类宾主朋友等人物(俗称幕友或幕宾)参与机要等重大政治活动,对官员影响巨大,于是在清朝雍正、乾隆、嘉庆年间都做出规定,各省督抚每年报奏幕友或幕宾的姓名、出身、人品事迹等,并且规定入幕五年必须更换。
嘉庆年间上谕,各省督抚不得留属员入幕,也不得任用幕宾为本身的下属官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师生故朋”、“刑名幕友”,在任职时都是按亲属回避标准规定的。
二、当代国外和我国澳门地区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规定
笔者梳理了中国传统社会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规定,同时也搜集了一些国外和我国澳门地区的亲属回避规定,以供我国立法参考:1.在亲属回避方面。
瑞士《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行政组织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近亲”解释为:联姻直系亲属、第四亲等内的旁系亲属以及姐妹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和名义上认作近亲的人。
并且规定:有父子、兄弟、叔侄关系的“近亲”,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
[15]同时规定具有此类“近亲”关系的也不得同时任以下职务:联邦委员与联邦办公厅正副主任之间;联邦委员与其主管的秘书长之间;联邦委员与其领导的总局长
李志明: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