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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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监察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B类(管理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考核、管理及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监察员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万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1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其中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30%,低于30%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出增加的要求。

第五条各类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四)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五)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其中第(三)、(四)、(五)项工作应由A类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八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指定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五)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八)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九条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监察员: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监察员: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50学时。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一式2份,提供着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盖章后1份留存,1份另附1张照片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四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换证应当经过笔试考核。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她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所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请国家质检总局补发证件。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员调离安全监察岗位、辞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安全监察员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年底应将上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注销证件汇总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保持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稳定,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员应当从监察员中选调,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调动时,应当征求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各地质检部门能够根据当地工作情况,对安全监察员给予适当现场补贴。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她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暂扣安全监察员证件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件人员应当向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扣证期满后,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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