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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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

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

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很多单位的人所从事的行为产生了责任的承担后果,怎么区分职务行为或者是个人的行为在实践当中是具有难点的,关于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要怎么辨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

与“群体行为”相对称。

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

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

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

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

个人行为有别于其他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

这种行为不存在复制性,不能够被替代,完全是独一无二的。

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

职务行为的特点:职权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

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时空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职工行为应区分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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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为应区分职务⾏为还是个⼈⾏为吗
职务⾏为通常是指⼯作⼈员⾏使职务的⾏为,是履⾏职责的活动,与⼯作⼈员的个⼈⾏为相对应。

职⼯⾏为应区分职务⾏为还是个⼈⾏为吗?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职⼯⾏为应区分职务⾏为还是个⼈⾏为吗
职⼯⾏为应区分职务⾏为还是个⼈⾏为。

企业法⼈对它的法定代表⼈和其他⼯作⼈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单位的⼯作⼈员的⾏为究竟是职务⾏为,还是个⼈⾏为、
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你⾃⼰举证,如当时朋友有公司的委托书,并加盖有公章,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确实进⼊公司账号或是为公司所⽤,如有此证据则可证明你朋友的借款⾏为属于职务⾏为,其所负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则应由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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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如何认定[技巧]

职务行为如何认定[技巧]

职务行为如何认定[技巧]职务行为如何认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和迅捷,尤其是私营和个体经济的繁荣,职务行为越来越普遍,职员或者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更有可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

如何确认这些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密切关系到对受害的第三人的保护,乃至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研究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对于民法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意义。

从民法的视角来看,职员基于职务工作的侵权行为使得仅为双方主体的职务关系进一步复杂化,深入细致地研究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对于在微观上实践民法正义,更好地平衡经济组织体、职务人员和第三人的利益,当有其价值所在;职务侵权案件在我国司法判例中已占有相当比例,合理解决相关问题,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维护,同样当有所作为。

基于此,本文根据民法的理论学说,针对司法操作中的种种分歧和问题,结合笔者承办的一个实例,就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

一、案情简介:A驾校在校外设立了驾驶员培训点,指派教师林某带一辆教练车在该地负责一批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实践操作培训工作,为期一个月。

某日下午下班后,五名学员邀请教练林某吃饭、喝酒,林某遂驾驶教练车辆载五人驱车二十里赴外地某饭店喝酒,深夜23时30分许,六人醉酒返回途中,林某将车驶入沟内,致乘车学员一死四伤,自己也身受重伤。

死者近亲属及四伤者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某驾校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教练林某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A驾校应当对原告人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教练林某对该案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职务行为的概念《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行政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由于执行职务行为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所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区分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区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对此,理论上有两种标准: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

该理论主张采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至于应当以何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应当以国家机关(雇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工作人员(受雇人)必须执行国家机关命令委托的事项,凡超出委托命令范围的,均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国家机关事中或事后追认的,亦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只要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关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很显然,主观标准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两个缺陷:其一,以国家机关的意思表示判断某一行为的性质,容易导致国家机关以未委托命令为由推卸其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其二,以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又难以确定公私利益交织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容易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

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

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或者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行为。

客观标准虽然比较抽象和笼统,但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采用了类似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界定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时采用了类似外表形式理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论)所谓有关论,是指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标准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标准

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与适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在理论上并不容易,在实践中则更困难。

本文试图对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与适用作出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公务行为的内涵公务行为是指行政人(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职权以及与职权牵连的行为。

公务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职务本身的行为。

如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

2、与执行职务牵连的行为。

这种“牵连”实质是公务行为的延伸,常常表现为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益行为,此行为的发生与其职务活动有着一种法律上的“牵连”。

具体有两种类型,一是滥用职权,二是超越职权。

3、勤务时间、空间外的职务行为。

法律容许特定的“超时空”的公务活动,以弥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和情势剧变状态。

因而,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不丧失公务资格,其行为如果出于行政目的,以公务身份出现,则属于公务的范畴。

倘若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非以公务身份或虽以公务身份但不是出于行政目的的活动则属个人行为。

4、怠于执行职务。

即公务员的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务员依其职务,对第三人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或迟缓履行。

怠于执行职务的情形很多,但均须以法律上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公务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均可构成怠于执行职务。

二、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笔者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应符合以下标准:1、公务权力,即通常意义上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依法律规定享有的从事一定国家管理职能活动的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行使公务权力的特征,是该行为区别于机关法人的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及非公务行为的最本质特征。

2、公务意向,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过程今明确表示的行使公共权力,从事一定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公务意向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个人的心理状态,而应理解为通过其行为(口头的或行动的)明白表示的机关的意思。

3、公务形式,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整个行为过程的客观形态,这种客观形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有表明公务权力和公务意向的特定含义,是区分公务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客观标准。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为职务行为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为职务行为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为职务行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对于被侵占的人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伤害。

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不妨从职务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来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做出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具有某种权力、责任、义务等特征,因此工作人员应该以公正、客观、光明、热情为宗旨,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但是有部分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的财产,这种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且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某个职业中,工作人员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范,有着深刻的道德内涵。

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行为时,应当尊重他人,讲究诚信、公正、独立、慎重等道德品质。

然而,一些工作人员由于自己的虚荣心和贪婪心理,软弱无能,就会利用自己的职业地位,进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群众的权益。

三、互相约束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该时刻记住自己的职能和职责,做到合法、客观、公正,不利用职权占人便宜。

同时,应该把职业道德和职务行为紧密结合起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各级领导机关也应该密切关注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及时处理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防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扰乱秩序。

总之,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为职务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群众的权益,同时对于侵害者自身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对这种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惩处,同时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群众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如何防止侵占行为1. 加强管理为了避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必须加强管理。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完善制度化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

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其一,职权标准。

职权,即职责,为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单位的授权是判断职务行为的关键。

职权通常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行使,特殊情况下也受单位临时指派而超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产生相应职权.申请人曾是黎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身份变更后,仍为该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且为企业的负责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排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此点已经为刑事判决书所认定,从而免除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外的经营等业务行为当然归属于公司。

因而不能仅以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而主张其所订立的合同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一律为个人行为,法律并未有此种规定,也与常理不符,实际中不可能只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职务行为。

其二,时空标准,以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作为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申请人自公司创立以来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在与二审上诉人进行买卖行为时,也是在工作期限内履行的职务行为。

其三,名义标准。

要看该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名义实施。

双方虽然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在具体涉及到资金往来时,为了证明货款收到的事实,申请人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条,收条上的落款具有黎依公司的公章.在二审上诉人提出要求确定具有的还款期限后,才出具了欠条,作为对收条的补充.在具体的合同履行时,因为个人不对直接对公司进行汇款等金融政策限制的缘故,现实交易更为灵活多样,申请人才会要求将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但在涉及到具体的资金往来时,以公司名义的出具了收条和欠条,以明确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

此外,为了履行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以黎依公司的名义向第三人采购了相应的货物,并交付给了二审上诉人。

二审上诉人如果认为其是与个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就应当举证证明其不是与黎依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即有足以推翻收条落款的证据。

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

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

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职务行为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其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是以公务员的职责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制定的一套行为标准。

下面,本文就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浅析。

一、法律法规的限制标准在公务员的职责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因此,法律法规成为职务行为判断的首要标准。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应符合的法律法规有:1、宪法和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公职人员法等。

公务员应遵守这些法律和法规,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政策和规章制度:国家、地方政策和规章制度反映了公共意识和公共利益。

公务员在处理与这些政策和规章制度有关的事务时,必须遵守这些制度并把它们转化为实践指导,以保证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职业道德的约束标准职业道德是职业行为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的修养和品格的一种反映。

对于公务员来说,其职业道德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和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必须始终围绕着社会公共利益展开职务行为。

公务员必须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先考虑公众利益。

2、保护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务员必须确保他们的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不能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3、遵守职业规范: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规范,服从上级管理,遵循任务完成进度,不得修正、隐藏或人为拖延任务完成。

同时,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推诿扯皮等。

三、职业能力的表现标准公务员的职业能力是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的能力,包括思维方式、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等。

公务员的职业能力对于职务行为的判断非常重要。

1、专业知识扎实:公务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如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

在日常工作中,证明他们在组织策划、文书撰写、调查研究和专业技能上需要展现该领域的专业知识。

员工职务行为法律规定(3篇)

员工职务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组织日益增多,员工在职务行为中的规范与约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企业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职务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员工职务行为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员工职务行为的定义员工职务行为是指员工在企业内部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工作任务、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正常工作行为:员工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的行为。

2. 协助行为: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协助其他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

3. 管理行为:员工在企业内部担任管理职务,对下属进行管理的行为。

4. 临时行为:员工在企业内部因特殊原因,临时承担其他工作任务的行为。

二、员工职务行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员工职务行为法律规定的核心法律,对员工职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部分相关内容:(1)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是企业内部对员工职务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2)员工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内部信息。

(3)员工应当爱护企业财产,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4)员工应当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企业内部纪律规定企业内部纪律规定是企业对员工职务行为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员工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员工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损坏设施。

(3)员工应当尊重同事,不得侮辱、诽谤、诬告他人。

(4)员工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浪费。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嘿,咱今儿就来唠唠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啥是职务行为呀?就好比一个警察在街上抓小偷,这就是他的职务行为嘛。

那咋认定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先打个比方哈,就像你是个司机,你开着车在马路上跑,这就是你的职务行为。

那要是你开着车去接孩子放学,这还算不算职务行为呢?这就得看具体情况咯。

要是公司让你顺便接一下孩子,那就算;要是你自己偷偷跑去的,那可就不算啦!这道理不就跟那白天上班和晚上偷偷干私活一样嘛。

再比如说医生,在医院里看病救人那肯定是职务行为呀。

但要是他下班了在路上遇到有人晕倒了,他去救了,这算啥?这也得看情况呀!要是他穿着白大褂,人家一看就知道他是医生,那可能就算;要是他穿着便服,谁知道他是医生呀,那就不一定算了呗。

你想想看,要是啥都算职务行为,那不乱套啦?那医生还敢不敢出门啦?警察还能不能休息啦?所以说呀,这认定标准可得好好把握。

就好像盖房子,得有个框架吧,这认定标准就是那个框架。

框架歪了,房子不就倒了嘛。

咱得把这个框架搭得稳稳当当的,才能让职务行为有个明确的界限呀。

那具体咋判断呢?首先得看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吧。

你总不能说大半夜在家里做的事儿也算职务行为吧?那不成笑话啦!然后还得看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呀。

要是做的事儿跟工作八竿子打不着,那能算吗?还有啊,这行为还得跟单位有关系呀。

不能说你自己瞎捣鼓的事儿也算单位头上吧。

就像你自己在家做了个蛋糕,你能说是单位让你做的吗?那可太离谱啦!咱再换个角度想想,要是没有个明确的认定标准,那得多乱呀!这边说算,那边说不算,那还不得吵翻天啦!所以说呀,这事儿可得重视起来。

总之呢,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不是随随便便说说的,那是有讲究的。

咱得像爱护自己的宝贝一样,好好对待这个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让一切都井井有条,不会乱了套。

咱的社会才能正常运转,大家才能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所以报案窃贼因主动提供线索立功,警方对其入室盗窃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是比较难以区分的,很多人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所以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我们应该多加学习,在司法当中,很多的罪名都是由职务行为构成的,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很股东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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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有别于其他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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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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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则最高法裁判观点:如何认定民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附法条)

3则最高法裁判观点:如何认定民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附法条)

3则最高法裁判观点:如何认定民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附法条)转自:法务之家作者:李明君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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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职务行为”抗辩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时,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所以“职务行为”涉及到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因此,对于当事人“职务行为”的认定相当重要。

那么,什么是“职务行为”?如何来判定“职务行为”呢?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获得经营者的授权,其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4、行为人的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的联系。

那么,到底如何来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呢?这主要应从行为人在法人中的地位来区分: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务代表行为和一般代理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授权”问题上: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的代理权通常须经被代理人的具体性授权或常规性授权,且程序性限制较为严格;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由法定或章程规定,一般无需单独授权程序。

鉴于法定代表人在法人中所担任职务的特殊性,以及代表行为无需法人单独授权的特性,外部交易相对人更易对其“当然有权性”产生信赖基础,并基于此信赖判断与之进行交易。

区分法定代表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般来说可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法定代表人以谁的名义实施行为;2、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经过机构授权;3、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机构的授权;4、法定代表人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谁享有。

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

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

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违法行为分为多种,严重的触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那么基于该规定之上的民事行为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换而言之,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二者并不矛盾。

很多单位的人所从事的行为产生了责任的承担后果,怎么区分职务行为或者是个人的行为在实践当中是具有难点的,关于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要怎么辨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

与“群体行为”相对称。

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

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

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

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

个人行为有别于其他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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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 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

职务行为的特点:职权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

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在法律中,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即某一组织,如企业成立之后,就有了企业法人这个主体,如果企业中的职工因职务行为造成违法的,企业法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许多人对职工的违法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认定不太了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一、民法总则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二、相关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四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简称《赔偿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

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标准属于主观性判断标准,对职务行为的判断通常需要根据内部的雇佣关系来决定,容易受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影响,法官不易掌握。

因为如以雇佣人的意思来判断,则会使不当职务行为或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职务范围以外,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相反,如以受雇人的意思为依据进行判断,虽然对受害人并无妨害,但容易不适当地扩大职务范围,对雇佣人不公平。

所以,这两种标准都不宜作为审判上的判断标准。

第三种标准属于客观标准,其依据为外形判断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管雇佣人、受雇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职务范围及免责条款的约定如何,而从通常人的视角出发,考察行为的客观表象后再得出结论。

故职务行为既包括依雇佣合同关系中所约定的职务行为,也包括与执行职务有相当关联的行为。

如此,第三种标准不仅可以避免外人对雇佣关系的内容很难甚至无法察觉的缺陷,还更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且便于在审判实务中把握。

二、确定职务范围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某一行为与职务行为是否有相当的关联,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引起,原则上应当在职务时间、地点范围内,非职务时间、地点则必须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此属例外。

其次,受雇人在越权或实施违法行为时,有为雇佣人谋利益的表象,这种表象不以事实上雇佣人有无获取利益为必要。

但如果纯粹是受雇人利用执行职务以谋取个人私利的不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如酒店的服务员为餐饮费发生纠纷而殴打顾客,医师为病人治病时乘机窃取病人衣物等,则与职务行为没有关联。

再次,相当关联的认定是以通常人的判断为标准,应综合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在增加被害人求偿机会与避免过分加重雇佣人责任之间获得最大的平衡。

本案中,由于潘国革阻拦徐超等人的行为系执行雪龙不夜城指派任务的职务行为,在徐超等人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发生争打、继而相互间发生混战,均系执行职务行为的自然延续。

职务行为认定的四个标准

职务行为认定的四个标准

职务行为认定的四个标准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活动。

以下是职务行为认定的四个标准:
1. 职权范围: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即根据其职位、职责和权限所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

2. 工作任务: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

这包括执行上级的指示、完成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

如果行为与工作任务无关,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

3. 合理性: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如果行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

4. 善意: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出于善意,即为了公共利益或雇主的利益而进行的。

如果行为是出于恶意、私利或其他不当动机,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异,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标准。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对职务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地认定责任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规定和法理角度出发,探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一、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违法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职务违法包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等。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例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

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分别从行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从行为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具备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但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触犯程度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涉及的范围相对较窄,具有一定的轻微性;而职务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属于违法和犯罪的范畴,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触犯程度也相对较严重。

因此,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严格区分。

从后果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后果也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的后果相对较小,主要是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而职务犯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等。

因此,在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行为和后果的轻重缓急,分别进行调查和认定。

三、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我们可以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在2015年,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三名警察利用职权,非法侵入某公司,并强行搜查该公司。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认定,三名警察的行为构成了职务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好学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

《好学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

《好学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第5条也规定,对“行嚼扔关正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究竟什么是职务行为,什么是非职务行为,目前法律上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那么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其标准到底是什么,目前对这个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

训认为,在通明况下,判断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

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实施的行为大多属于职务行为,比如工商管理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在寻查所辖市场时,因工商户违规而与之发生冲突的行为,这就属于职务行为。

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里所实施的行为,并不见得都是职务行为,比如警察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因个人私怨致人伤亡的行为就不能视为职务行为。

可见时间和地点只是确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不在工作的时间、地点实施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职务行为。

bytouuu123ytouuu123dytouuu123ytouuu123cytouuu123ytouuu1232.实施行为的名义或身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时,如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出现,则该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所谓“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动态积极的行为,如出示证件或执法证明文件,和静态消极行为,如着装配带标志等来表示的。

相反,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出现,那么其所实施的行为则应视为个人行为。

bytouuu123ytouuu123dytouuu123ytouuu123cytouuu123ytouuu123作为执行职务而言,应当表明身份,那么未表明身份的行为是否就肯定不属于职务行为呢。

我们认为,表明身份这是合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末表明身份的行政行为应该说都属于有理疵的行政行为,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民法典公司员工职务行为认定

民法典公司员工职务行为认定

民法典公司员工职务行为认定说到“民法典”里的公司员工职务行为认定,这事儿可得好好聊聊。

其实嘛,大家都知道,职场上的小伙伴们,做啥事儿都会有老板或者公司的“代言”——就是你做的事,如果是公司安排的,或者是在你本职工作的范围内,公司得负责,嗯,简单来说,就是你做的坏事,老板可得掏钱赔。

是不是听起来有点奇怪?你想着“我做的事咋还跟公司扯上关系?”别急,听我慢慢说。

先从我们熟悉的职场场景说起吧。

你看,咱们身边有多少老板眼皮底下的“机智小能手”,就是那种什么事都往自己身上扛,哎呀,这不我做事负责嘛,什么责任都推给老板。

其实也不能完全说这小伙伴们错,毕竟有些事真是老板布置的工作,做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点小失误,甚至是踩到一些雷区。

不过,问题来了,做错了事,老板真能全盘负责吗?当然不是啦!毕竟,不管是搞项目还是处理客户,咱们每个人都有个基本的职责所在,做到哪里算是合格,做到哪里又不行,公司得搞清楚。

员工在职务范围内做了一些事情,可问题是,谁能保证他真的是在履行职务呢?你说他是不是在打工,还是随便出去闲逛?哈哈,咱们有时候一看到公司员工忙着搞“个人事务”,你是不是也想:“这可真是让老板头大了!”职务行为认定呢,实际上说白了就是,员工做事到底是不是属于他工作的范畴,能不能代表公司,能不能让老板给他买单。

如果你在办公场所里打电话聊天,或者外出办事儿,老板能不能把责任推给你呢?这可得看你到底做了啥。

如果说你做的事情,和公司的业务没啥关系,那老板不可能说:“没事儿,赔吧。

”你不觉得这种认定其实也是挺有意思的嘛——能不能认定你是在工作,得看你是怎么干的。

说白了,不是所有“见风使舵”的小聪明都能让老板收拾残局,职务行为不等于随便做错事都可以推给公司。

再说了,啥叫职务行为?其实也不难理解。

就是你做的事儿要和你手头的工作息息相关。

这可是关键!比如说,你是一名推销员,推销的商品是公司提供的,那你去客户那儿发生点儿啥事儿,公司得负责,毕竟你做的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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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行职务而言,应当表明身份,那么未表明身份的行为是否就肯定不属于职务行为呢?我们认为,表明身份这是合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未表明身份的行政行为应该说都属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但是合法行政行为与职务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时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行为仍然是职务行为,所以应当表明身份而未表明的,并不影响其职务行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时,如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出现,则该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所谓“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动态积极的行为,如出示证件或执法证明文件,和静态消极行为,如着装配带标志等来表示的。相反,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出现,那么其所实施的行为则应视为个人行为。
判断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实施的行为大多属于职务行为,比如工商管理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在寻查所辖市场时,因工商户违规而与之发生冲突的行为,这就属于职务行为。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里所实施的行为,并不见得都是职务行为,比如警察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因个人私怨致人伤亡的行为就不能视为职务行为。可见时间和地点只是确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不在工作的时间、地点实施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职务行为。
3.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的内在联系。如前所述,在有些情况下,仅以时间、地点以及行为时的名义身份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科学的。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是由于缺少了一个极其重要又非常抽象的条件,那就是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职权和执行职权的内在联系。如何理解“与职权的内在联系”,首先,该行为的实施虽非履行公务所必须,但却是可能发生的;其次该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含有因私而为的因素,比如为个人利益或挟嫌报复等。这一点相当重要,只要该行为的实施与行政行为工作人员职务、所属机关承担的职责及其利益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就可以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相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完全是为了个人利益,与公益无关,则不属于执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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