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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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宿舍管理规定QG/KQ—002—2012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公司宿舍管理,给员工营造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引用标准:无
3、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用于公司内部宿舍及外租赁集体宿舍
4、职责:
4.1 办公室
4.1.1负责起草和完善《宿舍管理规定》,并按规定文件合理安排员工入住。
4.1.2负责对各部门/车间提出的意见,及时上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4.1.3负责对《宿舍的奖罚条例》进行评比。
4.2 人力资源部、销售部、财务部、生产部、采购部、物控部、研发部、设计部、工程部、质检部
4.2.1负责配合执行办公室的管理规定。
4.2.2 负责配合办公室对员工宿舍进行评比。
4.2.3 负责配合办公室对员工宿舍的查处。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宿舍管理规定
5.1.1 所有需入住公司宿舍的员工,必须严格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房间,若有更改必须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5.1.2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天的休息时段由办公室开具联络单,由宿舍管理人员牵头联合宿舍其他入住人员现场监督搬离宿舍,并如实签署监督记录。如有特殊情况,公司将酌情处理。
凯奇集团有限公司2012-02-08批准2012-02-12实施
QG/KQ—002—2012
5.1.3 员工离开宿舍前必须关好门窗;室内严禁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遗失由入住员工各自负责。
5.1.4 室内禁止烧煮、烹饪(特别是夫妻房),一经查处,将没收餐具、炊具并给予200元罚款;用电脑或电视的员工晚间音响声不能过大,开机时间不能超过晚间23:00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离开前务必检查宿舍电源电器并关掉所有电器电源。
5.1.5所有经过电表计算用电的员工,公司每月将给予每个宿舍20度定额的补贴,超出部分由所住房间人员自行分摊,费用为1元/度,办公室统计报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所有宿舍的用水为公司免费提供,请节约用水,严禁肆意浪费生活用水及“滴、漏、冒、长流水”等现象,一经查处,首次给予警告,以后每次给予20元罚款。
5.1.6所有人员不得有意损坏宿舍公共财物及设施,如造成损坏,由责任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查不出当事人的宿舍,宿舍内所住人员均摊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5.1.7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如有特殊情况,亲属来访,可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给予明确答复后方可留宿),一经查处,公司将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5.1.8在未受邀请或得到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进入他人房间或动用他人物品;违者一经发现以盗窃嫌疑论处,视情节及轻重处以(50元-200元)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1.9员工不得于宿舍内有酗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骂架等行为,违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5.1.10宿舍内的墙面不能张贴画报、纸张,不能于墙上打孔拉线;废物、垃圾等应及时清理至干部宿舍楼下的垃圾桶内,不可随意丢于通道内,或从窗户口往外乱抛,违者一经查处,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5.1.11每个宿舍应保持地面及门前清洁,并应保持室内无杂物,地面、墙面无污渍,天花板无蜘蛛网,空气清新,无异味。
5、2 入住标准
5.2.1经理级别及其以上人员,可入住干部宿舍楼,享受单人间。
5.2.2正主任级别以上人员,可入住干部宿舍楼,享受双人间(夫妻同时在岗者,可享受单人间)。
5.2.3副主任级别以上人员,可入住员工宿舍楼,享受单人间(夫妻同时在岗者,入住员工宿舍楼夫妻房)。
QG/KQ—002—2012
5.2.4销售、设计、文职类员工,可入住销售宿舍楼宿舍,享受三人间(无主任级别以上者夫妻工,入住员工宿舍夫妻房)。
5.2.5享受经理级别福利待遇员工,可入住干部宿舍楼双人间(夫妻同时在岗者,可享受单人间)。
5.2.6一线员工统一入住员工宿舍楼。
5.2.7两夫妻共同在本公司工作,在外租房住,报办公室呈相关领导批准,班组长级别以上的给予住房补贴150元/月,普通员工给予补贴100元/月。
5、3 宿舍卫生奖罚条例
5.3.1在每次评比中按“评比标准”全部合格的寝室,将给予该寝室每人奖励50元。
5.3.2在每次评比中最后两名的寝室,将给予该寝室每人2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5.3.3检查周期为一周一次,评比周期为一月一次。
5.3.4评比方法:由主任级别以上人员(5人以上一组)实行抽查打分制,选取平均分值,并参考办公室日常检查的素材。
5.3.5 评比结果将于次月10号前公布。
5.3.6 任何寝室的成员,若有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的行为,将取消本月的评比资格及年度奖金。符表:1.《宿舍评比标准细则》表单
附件说明:
本规定由办公室起草并修订。
本规定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QG/KQ—002—2012
宿舍评比标准细则
年月日
年月日
凯奇集团有限公司2012-02-08批准2012-02-08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