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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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市医疗卫生单位

医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健系统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医用设备采购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严防医用设备采购活动指定品牌现象,根据《政府采购法》、《**市财政局关于将医疗设备招标管理工作纳

入政府采购的通知》(许采购〔20XX〕3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健系统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设备采购。

本办法所称医用设备是指医疗卫生单位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等的总称。

第三条市卫健委计划财务股负责全市卫健系统医用设备采购的计划统筹协调;卫健委纪检组织对各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医疗单位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开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不断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采购操作规范。

第二章

采购程序第五条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和经济运行情况,每年 10 月编制次年医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医用设备时需填写纸质《**市医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见附 2)、《禹州市医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见附

3)并向市卫健委上报购置申请,经卫健委班子集体研究后,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采购单位网上申报计划时,必须上传《** 市医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见附 2)等附,并先报经市卫健委计划财务股审核点击通过后上传市财政局相关股室审核,待财政局相关股室批复通过后,按批复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条医疗卫生单位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大

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XX〕

12 号)规定,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按以上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设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并积极推广使用国产医用设备。

第八条采购单位提供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物品计划表、市卫健委批复的医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年初未纳入预算、实际采购金额超过预算金额

20%

以上,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医用设备需填写《**市医用设备购置审批表》(见附 1)、《**市医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见附

2)、《**市医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见

3),经医院设备采购专家小组论证和卫健委班子会议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单位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

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积极采用批量

集中采购方式提高采购绩效。

第十一条单位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需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标的 50 万元及以上的,评标专家必须使用地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专家。

第十二条根据采购医用设备金额大小不同,分别采取如下方式采购。

(一)医疗卫生单位单次采购单价 5 万元或批量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市直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但必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委托我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市直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采购5 万元以下医用设备的,需填写《**市医用设备购置审批表》(见附 1)报市卫健委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单位在自行采购开始前,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

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确定

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方式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询

价等方式进行。采购信息应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单

位自行成立评审小组采购,评审小组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领导、项目使用人、财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少于

3 人。评审小组要切实做好采购活动记录,参评人员都要签署评审意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和采购代

理机构依法签订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无论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还是单位自行成立评审小组采购,采购单位都应当委派监督人员对评审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采购规定第十三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

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

杂或性质特殊等情况外,不可指定品牌和型号,采购需求应当

完整、明确。

第十四条

在医用设备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据采购文和合同条款,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医用设备进行验收,并提交《医用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对设备安装调试及投入使用后的验收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健全医用设备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医用设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医用设备档案目录》内容主要包括申购、采购、技术及使用维护、保养等资

料。

第五章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集中采购活动接受市监委、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情况;

(五)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评审专家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情况;

(七)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或有可能造成重

大损失的采购,应根据情况修改招标(采购)文、中止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立即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供应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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