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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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引言3
1独立董事和监事3
1.1独立董事 (3)
1.2监事4
2独立董事和监事目的4
3 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的产生发展4
3.1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4
3.2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4
3.3监事产生的背景5
4、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职责5
4.1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6
4.2监事的权利和职责6
5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公司的职能6
5.1提高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6
5.2 增强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7
5.3有利于股份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7
6独立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8
结论8
参考文献9
试论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异同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异同,探讨了它们各自的目的、产生发展、权利、职责、职能,并分析了两种制度的法律责任。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股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消极后果。在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的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是必然的,也是司空见贯的。监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监督制度,在上市公司引进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并不应该偏废监事制度。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
引言
公司制度从生产、发展到现在,经历几个世纪的沧桑变化,演化成为了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规模形态,它是人类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所采用的一种特定方式所构造的经济实体。公司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在西方已有几百年的久远历史,而且在长期的公司文化沉淀、发展中。结合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制传统和现实条件,创造出了不同的模式,产生了独立董事和监事。
1独立董事和监事
1.1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独立立场的董事,有的称为"社会董事",有的称作"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灵魂,独立董事也就是指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包括没有重要的个人关系和重要的经济关系。没有重要的个人关系是指在过去一定时期没有担任公司雇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等等;没有重要的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时期不存在与公司有过一定数额的交易,或者其所在机构系公司重要关联方且发生过一定数额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存在咨询等服务职业关系等等的情况。因此在理论上讲,他们既不是公司的雇员及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
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建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容,也是21世纪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发展的潮流。
1.2监事
监事从我国公司立法看,监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的必要机关。我国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了“股份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独立董事和监事目的
尽管独立董事与监事是公司部监督的两个角色,但他们在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监督董事会和高管行为等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都是为了监督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因经营者职权滥用而受到损害,从而降低公司治理成本。二者可以相互协调配合,加大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力度。
3 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的产生发展
3.1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在美国董事分为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又分为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和无关联的外部董事,无关联的外部董事即是独立董事。在英国独立董事又被称为非执行董事。美国式的公司部缺乏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正是美国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部监督职能的弱化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这也是为什么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的主要原因。"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无专门的规定,但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3.2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股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消极后果。在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的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是必然的,也是司空见贯的。这种股权结构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表现为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其结果往往产生“部人控制”。董事会人员结构的部人控制趋向,又进一步导致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部人控制等现象的存在,直接后果是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管理质量衰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总之,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部人控制度就越高。并且这些公司董事会往往容易出现“部争斗、涉嫌造假、涉嫌违规、独断专横、肆意挥霍、中饱私囊”等行为。为提高公司运作的高效性,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也正成为一种国际化趋势。
3.3监事产生的背景
监事制度主要体现在大陆法各国。早期的公司,包括当今规模比较小的公司大多采取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持股呈现股权集中,稳定性、长期性、投资性的特征,股东会几乎掌握公司的一切大权。但随着大规模的股份的涌现,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兴起,股东在人员数量上变得很大,使得大量股东热衷于股票交易,期望通过炒作股票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不太期望公司的经营分红,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更是无心关注。同时,股东会是一个非常设性的合议制机构,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议来决定公司事务,但实际上不可能经常开会,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代经营环境,股东往往不是经营管理专家,又不熟悉公司业务的细节,股东会全权管理公司难免隔靴搔痒,不得要领,导致公司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甚至遭到淘汰。而常设的专门的业务执行机关,既拥有大批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又可以适时制定相应对策应付竞争把握机会,正好弥补了股东会的不足,于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渐渐在各国盛行起来。执行公司治理结构就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扩大、地位提高后,很容易形成部人控制的局面,董事会权力过大,缺少制衡的情况出现。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代表公司利益对董事会权力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于是监事会就出现了。
4、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职责